刘军 刘玉峰 周梦甜
摘要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开展和参与贸易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了多项重大经营风险和法律纠纷,给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诸多风险和挑战。本文从大宗商品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入手,结合贸易业务实际案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开展贸易业务存在的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为防范贸易业务风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 贸易;风险;体系化防控
DOI: 10.19840/j.cnki.FA.2021.06.005
一、融资性贸易的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融资性贸易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交换过程中,依托相关权益或行业地位,综合运用各类交易手段和金融工具,以短期融资或信用增持为目的,增加交易方的现金流量或信用评级。
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特征:(1)虚构交易背景或人为增加交易环节;(2)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均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3)合同标的由另一方实质控制;(4)直接提供资金或者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变相提供资金。
融资性贸易通常存在以下表现形式[1]:
1.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形式简单且具有一致性。合同中一般不明确约定具体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一般约定为“仓库交货”,交货时间通常为一个区间段。贸易业务下的采购、销售合同常常格式基本一致,同一货物、金额基本相等,也可能多份合同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签订,仅付款时间存在先后。
2.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交易上下游存在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企业无加入贸易链条的商业合理性。
3.贸易合同毛利为零或负,或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异常之处。如:“低卖高买”、合同中未约定市场价格变化的保障机制、商品价格不受市场变化所左右、货物检验由下游单位负责等。
4.不参与交易谈判或货物流转过程,货物未发生实际转移。不见供应商、下游客户、货物的“三不见”贸易形式;通过“走单、走票、不走货”进行交易流转;货物并未发生实际交付和流转,贸易标的始终由一方实质控制等。
5.其他表现形式。如:非专业贸易企业开展的与主业或熟悉领域无关的贸易;贸易形成的仓单、票据等质押融资、信用证期限越来越长等。
二、贸易业务损失案例分析
(一)循环贸易伪造经营业绩
2015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贸易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循环“购销”钢材,虚增经营业绩30多亿元。
该案例为循环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1所示。业务中,与该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上下游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整个货物流转形成一个闭合回路,从而使该公司达到短期内扩大经营规模、完成经营考核指标等目的。
(二)委托采购贸易货权失控
2014年至2016年,自然人罗某的控股公司委托8家企业代其从境外进口货物,以相关企业代开的90天远期信用证支付货款。罗某通过伪造第三方仓库资料,在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私自出库并出售相关货物非法获利4亿多元。
该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委托采购(销售)模式的融资性贸易,如图2所示。业务中,受托方接受下游公司委托代为采购相关货物,并将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全部或部分委托下游公司或其关联方完成[2],期间并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导致钱货两空。
(三)垫资贸易形成大额资金损失
2009年至2013年,某矿业企业所属子公司开展铅锭贸易,因对方资金链断裂形成0.73亿元债权逾期。2014年,某企业所属子公司利用自身银行信誉分别开展电解铜、化工品贸易,因下游企业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导致60多亿元损失。
相关案例为典型的托盘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3所示。业务中,托盘方利用信誉、资金等优势采购大宗商品,下游利用信用期间或汇票承兑期获得融资,该业务存在较高资金敞口风险。
(四)商品违约出库或重复质押导致资金损失
2014年末,某棉花企业所属公司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在库棉花被擅自违约出库和重复质押,导致约8000多万元质押资金面临损失风险。
上述案例为质押监管模式的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4所示。业务中,监管方根据质权人(金融机构)委托为融资方提供的质物进行监管,实质上是通过监管方对质物的监管为融资人增信[2]。由于部分企业实际无仓库或额外仓储空间,质物一般都委托第三方管理,滅失、重复质押或强行出库的可能性较大,从而产生损失风险。
如上述质权人为企业,且质权人与融资企业直接进行贸易业务,上述贸易模式就变为仓储保管模式,如图5所示。仓储保管贸易模式融合了托盘和质押监管两种形式:一是买方也即托盘方,通过相关货物买卖交易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二是相关货物的仓储保管企业,以仓储保管质押交易,为融资企业增加授信。
(五)贸易应收账款保理导致大额资金损失风险
2013年2月,广州某金属企业(销售方)与新疆某物资企业(采购方)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销售方以该贸易业务应收账款,向银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保理融资,由于采购方无法支付货款,导致销售方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该案例为保理模式融资性贸易业务,如图6所示。业务中,销售方将其对购买方的贸易类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2]。如果融资人违约无法支付货款,将导致保理融资被追索,形成损失。
三、贸易业务的主要风险
综合案例和贸易的特征分析,贸易业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合规及法律风险
2013至2021年,国家多次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严格禁止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类贸易业务。根据最高法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存在借贷行为或以借贷为主的贸易合同会因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3]。
(二)货权控制风险
若缺乏贸易业务中的货物控制权,上下游企业故意不履行合同或合謀开展虚假交易,企业可能无法通过处置货物以减少损失,从而面临财产损失风险。
(三)资金损失风险
若无法对下游资信水平进行科学、充分的风险评估,或不能在交易过程中对资金结算实施有效监控,很可能产生资金风险[4]。
(四)人员专业经验不足风险
贸易业务涉及环节众多、利益关系链条复杂,被利用于套取资金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通常需专业且经验丰富人员进行管理,且操作过程需要仔细谨慎。
(五)发票和税务风险
若在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向下游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而受到处罚[4]。
(六)信息不准确导致战略制定风险
若开展贸易业务或制定战略时仅运用相对方提供的“被加工”的信息,可能导致出现错误判断或制定不合理的战略规划。
(七)企业声誉风险
大中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及银行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若发生重大经营性风险或大额损失,社会舆论可能产生各种负面评价,影响公司的社会声誉。
四、风险防范对策
鉴于上述风险,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建议坚持“六位一体”开展全方位管控,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业务跟踪,重点关注客户管理和体系化风险防控,建立危机处理预案机制,通过综合一体化管理,降低贸易业务的风险,详见图7所示。
(一)加强客户评价和管理
严格选择贸易合作伙伴,建立新客户准入审核制度,通过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贸易合作伙伴的选择。加强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确保业务真实、合规。对于现有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并定期追踪其经营情况,动态评价客户的经营况状变化,对业务模式和合作额度进行相应调整。严格核查上下游关联关系,多手段、多角度开展关联关系调查,杜绝空壳公司的业务。
(二)规范合同内容和跟踪管理
审慎签订贸易合同,优先选择本企业的标准合同范本,严格规范合同标的、交货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加强在手合同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执行情况有偏差的合同及时进行汇报,考虑是否终止合作。
(三)完善组织人员和信息化建设
建立和完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能,加强贸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管理,通过各职能部门共同把关、共同决策,降低贸易业务风险。同时,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组织各类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于贸易流程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构建信息化平台,提升其信息化程度,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和风险管控。
(四)加强资金单据管控和仓储运输管理
1.加强资金管控。一是严格检查合作方资信情况。规范贸易合作方、担保人的资金信用背景调查,防范资金信用风险。二是加强资金集中归集和监管。结合企业实际,合理制定资金归集与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金监控流程,实时监控资金去向和收支情况。三是压实抵押担保责任。合理评估抵质押物市场价格,保证担保抵押效力。四是严格把控贸易业务授信。合理分配授信额度,严格控制付款信用期限。五是加强应收账款管控。建立监督和清收机制,专人定期办理。
2.加强单据审核。严格审查客户提供的合同、发票、报关、物流、提单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分析各项资料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发现异常情况要加强追踪和调查,防范单据伪造、变造风险。
3.加强增值税开票事前检查。严格规范增值税开票流程;对于特殊税务事项,要做好政策研究和合规性审查。
4.加强货权控制。一是尽可能要求先货后款,严密监控出库和货权转移过程,确保交易的实物流转可控;二是严格落实业务、财务及仓库的存货定期盘点,确保存货安全;三是选择资质信誉好的仓储和物流单位,密切关注其服务和信用变化情况,严防相关方企业挪用货物或“一货二卖”。
(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
建立动态风险管控机制和市场变化预警机制,安排专职人员跟踪市场状态和贸易业务各流程的实时状态,防止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发现异常时及时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
建立贸易业务监督机制,将法务、风控、财务等各职能部门纳入到业务实施监管环节中,通过定期开展贸易业务的风险排查,使客户管理、合同管理、付款单据审核、物流等一系列环节都实现有监督、有控制。
(六)提高危机应对能力和效果
在分析、总结行业风险事件成因、处置过程、效果的基础上,借鉴同行单位的应对经验,结合公司自身风险防范、控制各项制度措施,系统编制风险处置预案。当发生贸易风险事项时,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财产保全等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AFA
参考文献
[1]蔡振.国企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识别、危害与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15):82-83.
[2]张晓惠.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的风险分析及防范[J].经济师,2019(9):272-273+275.
[3]吕冰心.融资性贸易的实证研究及裁判建议[J].人民司法.2020(31):81-87.
[4]张静.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风险分析[J].中国储运.2018(12):105-107.
(审稿:王远伟编辑:赵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