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 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08)
区块链是近10 年来在全球范围引发广泛关注的高新技术,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都在加快布局区块链技术发展。目前区块链技术应用已延伸到了电子政务、数字金融、物联网、智能制造、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多个领域,其中区块链与司法的深度融合是我国在全球范围内率先作出的技术应用创新。区块链技术正式进入我国司法领域始于2018 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随后经过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价值。2018 年9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国内首个司法区块链平台,同月北京互联网法院也上线了“天平链”司法区块链;2019年3 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上线了“网通法链”司法区块链,其后不久,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也都分别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2019 年10 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分别上线了区块链智能合约司法应用系统,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发展迈入新的阶段。2020 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建成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将司法区块链推广至全国法院系统[1]。区块链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不仅得益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锐意进取的魄力和眼界,以及科技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的通力合作,更源自于区块链自身的技术特征与我国司法价值追求的内在契合和相得益彰。
在区块链技术的众多特点中,最重要的就是上链数据几乎不可篡改,这确保了写入区块链的数据在存储和流通过程中的真实性。由于区块链上任一后序区块都包含用以验证全部前序区块的数据,修改任一区块就需要同时修改全部后序区块,并且对任一区块的修改都需要经过一定规模以上节点的验证,这使得修改区块链上的数据存在极高的门槛;而且,区块链越长(也就是区块数越多)、整个区块链越开放(也就是节点越多),这种篡改工作就越发困难,区块链数据的可靠性就越强。正是基于不可篡改的特点,区块链技术被称之为“信任机器”以及“价值互联网”,也就是能够传播信任和价值的网络技术[2-3]。区块链技术的种种现实应用,包括金融、政务、能源、物流、农业等等,都是为了通过这一信任机器向用户展示自身信息的真实可靠。
司法公信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的认同,以及对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尊重与信服,具体而言,司法公信力体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程度。习近平总书记将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根本尺度[4]。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在司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增进人民群众的信任。其中,司法的公开透明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国通过立案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等,建立了全方位的司法公开网络,将司法活动各个环节的信息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区块链作为新一代的网络技术,能够在现有网络功能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存储数据的真实性,应用于现有的司法公开网络中,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开数据的可信度。
因此,区块链技术确保数据真实的特性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价值追求天然契合,司法区块链的广泛应用,能够促进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升级,切实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在过去,司法机关的权威和信誉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部门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来实现的,尽管公正公开的司法活动有助于司法公信的积累,但归根结底,过去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是对机构和对人的信任,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信任。但权力导致腐败,对公权力的信任常常被腐败活动侵蚀,因此不仅需要对公权力进行监督来确保其规范运用,也需要在公权力之外寻求新的保障。在司法引入区块链技术后,由于区块链技术所保障的上链数据的高度可靠性,技术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进一步的背书。这样一来,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就从对公权力的一般性信任升级到对运用技术进行规范和保障的公权力的信任。
技术要成为信任的来源,不仅需要受众对技术有所了解,更要求有相配套的制度加以推动和保障。近两年国家政策对区块链技术的大力支持和主流媒体对区块链技术原理和相关应用的宣传,已经使广大人民群众听说了甚至了解了区块链技术,这有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司法区块链的初步信任,但在司法区块链投入应用初期,仍然需要由司法机关用公权力为新技术背书。例如我国3 家互联网法院已经分别建成的司法区块链上,都有前往第三方存证平台的链接,这种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系统提供跳转接口的简单设置,就能够有效帮助用户产生对第三方存证平台的信任;而在其后的司法活动中,法院能够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出具的电子证据的效力给予充分认可,就能够强化用户对第三方存证平台、司法区块链乃至司法机关的整体性信任。这就实现了制度信任和技术信任相互增进的闭环。
用区块链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归根结底就是要实现司法区块链上的数据真实可信。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应用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内部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诉讼流程中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存储和流转,外部主要是指建立在司法区块链基础上的电子存证平台。要实现司法区块链数据真实可信,必须兼顾内外两个方面,在外部方面,要求提交给基于司法区块链的存证平台的电子数据在审判活动中被法院认可其证据效力,内部方面,诸如起诉、立案、送达、举证质证、开庭、审判、执行、档案管理、数据管理等影响审判质量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环节的数据都需要做到全部实时上链并依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在使用过程中感受到可靠性,将技术保障与人民监督紧密结合,就能够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显著提升。
智能合约是以代码的形式进行编译部署,能够设定条件触发并自动执行的条约。这种构想其实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已经出现,但只有在能够确保上链数据不可修改的区块链技术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智能合约的应用价值。以太坊(Ethereum)最先发现了智能合约与区块链技术的契合,该平台的主要功能就是智能合约应用[5]。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具有数据上链后难以修改、触发条件强等特性,已经在货币金融、支付、保险、博彩、供应链管理、企业系统、公用事业系统、政务系统等领域取得了广泛应用,并显著提高了应用领域的运行效率。
司法同样需要高效率。所谓司法效率,就是司法机关耗费包括人力、物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所取得的司法成果的比率。而司法高效,就是用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司法成果,具体体现为诉讼成本(包括人财物)降低、耗费时间减少、各环节进度加快、减少案件的拖延甚至积压。“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在符合程序要求的限度下尽可能提升效率,是司法在现代社会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前提性要求。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也要求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兼顾司法效率。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6]在最新的5年改革纲要中明确要求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
在司法机关信息化建设中,最前沿的应用之一就是基于司法区块链的智能合约,这甚至被称为“司法区块链2.0 版”[7-8]。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9 年12 月审理了全国首例应用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的民事案件,该案的特点在于交易双方行为通过智能合约系统实时记录在司法区块链,实现了交易链路全流程自动存证和执行[9]。目前,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被初步应用于各环节都在网上进行的民商事活动,智能合约系统会将各方当事人要约、承诺、签约、履约、违约、催告等行为全部实时自动保存于司法区块链,并在违约行为达到预设标准时自动转入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因此,智能合约在司法区块链中的广泛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能动性,积极拓展司法职能,让司法机关及时主动参与纠纷化解,通过诉前多元调解等举措有效实现诉源治理。
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应用以在线民商事活动为开端,未来还会向司法系统内部应用和线下民商事活动两个方向继续拓展。在司法机关甚至整个政法系统内部,基于数据信息不可修改的司法区块链上运用智能合约,实现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环节自动流转并实时上链存储,能够显著降低不同级别、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之间案卷信息流转耗费的人力和时间,提高司法运行效率。而对线下民商事活动,通过拓展线上线下信息链接机制,制定执行线下信息上线的操作规范,就能够使线下民商事活动与线上一样,通过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存储和执行。
不过,智能合约完全根据代码自动执行,可以最大限度排除人工干预,这一优点同时也是缺点。虽然名为“智能”合约,实际上却非常机械,只能根据已经编定的程序执行命令,无法考虑任何未被写入程序的因素。现实的复杂性要求司法活动必须充分考虑并灵活处理各方面因素,但智能合约受到计算机二进制语言的限定不具备这样的辩证思维能力,因此,在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推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具体使用情形,避免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过程中无法中止或修改造成的损失。
电子数据在2012 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都被增列为法定证据类型,但在区块链技术引进之前,电子证据存在单方保存、易修改、易毁损、难示证、高成本、低效率等诸多缺陷,共同导致了电子证据的低可信度,因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电子证据被采信的比例非常低。在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存证领域前,电子证据是法定证据中被采信比率最低的类型。有关研究统计显示,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对电子证据未明确作出是否采信的判断,其占比92.8%;明确作出采信判断的只是少数,仅占比7.2%[10]。而区块链技术所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等特性,与电子数据存证的需求完全契合[11]。我国已经建成的数个司法区块链的主要功能都是作为电子证据保存平台,同时也对电子证据的存储、调取及认证等进行了相应规范,这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而且会为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显著降低存证、取证和示证成本,提高司法机关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司法便民,就是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便利。在交通不便、科技不发达的地区,司法便民主要体现为司法机关上门服务;但在网络全面覆盖、电子产品普遍使用的相对发达地区,司法便民更体现为司法活动的高度信息化。然而,尽管互联网已经深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上发生的种种纠纷却因为电子数据在传统互联网环境中的易修改、易灭失等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有效处理,互联网上便利的操作所引发的并不复杂的纠纷,却因为电子数据存证、举证、示证、验证重重困难而为人民群众的互联网生活增添许多不便。在司法区块链电子存证系统的推广应用后,这一现状已经有了显著改善。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检索情况看,目前我国区块链存证平台已经被广泛使用,平台所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效力也通过法院系统的判决加以认可。尽管绝大部分涉及区块链存证的案件都以和解或调解结案,最终能够形成判决的相关案件在数量上十分有限,例如截至2019 年10 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链数据总量超过21 亿条,通过该平台调取电子证据5 200 多条,相关案件调撤率达到98.5%以上[12],但以判决形式公开的文书内容充分反映出区块链存证平台为司法工作带来的极大便利。一方面,是区块链存证平台显著提升了电子证据的便利性。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发展,改变了电子数据的保存方式,使过去被认为最不可靠的电子数据转变为可靠的电子证据,这不仅改变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属性,更通过效力的提升改善了电子证据在司法活动中的使用便利性。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曾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涉及(天平链存证)的670 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上链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13]法院和当事人对于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共同认可,极大缩减了裁判活动中费时费力的举证和质证环节,而且通过全程在线的操作流程和标准化的操作说明,有效简化了当事人在诉前的存证和取证以及立案环节中的证据提交工作。另一方面,是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具有更高的被认可率。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这些成立于不同时期的不同平台,在技术、机制、资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比较而言,非区块链的电子存证平台所存储的电子证据不容易在裁判中得到法院的支持。如2019 年2 月,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推翻了一审判决对一份由第三方存证平台“易保全”提供的《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效力的认定,认定该案中“《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并非公证文书,其所记载的事实和文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 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性、取证方式是否规范性、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 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14]。从判决文书的内容以及“易保全”的相关信息可以确定,该存证平台在该案中提供的存证服务并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判决文书中对该存证平台出具的证书的效力的全面否定,凸显了传统存证平台向区块链存证平台转型的必要性。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从裁判文书看,与有区块链技术支持的电子证据不同,非区块链技术支持的存证平台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审理法院结合大量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存证技术运行机制和存证全流程记录,以及更重要的——倚赖公证机关的公证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事实上,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有关部门的公开信息,近两年来没有任何一起案件中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电子证据被法院否定其证据效力。司法区块链的不断发展,使电子证据在审判活动中逐渐减少了对公证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的依赖。
值得注意的是,包括司法区块链在内的部分司法信息化建设举措在操作环节的设置上过于复杂且不够直观,客观上反而减损了便利性。例如现阶段已经建成的司法区块链都链接有区块链存证平台,但这些存证平台在操作上各不相同,流程普遍比较繁琐,而且由于各司法区块链相互独立,即使是存储于同一平台的电子证据在提交至不同法院时操作流程也完全不同;部分区块链存证平台在使用时需要专门的区块链浏览器,操作过程中需要用户自行保存各类数据信息,验证过程中需要在法院系统的司法区块链和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间来回跳转。这对于使用存证服务的人民群众都是极为繁琐且困难的,无法让人感受到技术升级带来的便利。正如乘坐飞机或高铁都只需要了解乘客应当注意的事项,而不应当被要求先学习飞机或高铁的结构和原理,人民群众并不需要知道区块链技术在司法活动中每个环节的运行机制,只需要知道通过司法机关提供的链接或应用能够解决相关电子数据的存储和验证问题,能够在司法活动中便利地作为证据使用。作为一项便民应用,最重要的是人民群众的使用感受。
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初衷是一种在不可信的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计算范式和协作模式,例如在匿名用户之间实现点对点(peer-topeer)交易活动。由于这种分布式机制要求区块链上各节点在新增区块时通过预设的共识机制共同参与验证以产生新的区块,客观上实现了链上各节点之间的平等和共同参与。在分布式机制下,各节点参与共识不仅是权利,而且也是义务;各节点只有有限的权利,多数节点的共识可以推翻少数节点,从而实现对任意具体节点的权利(权力)制约。正是这种对自由、平等、民主的技术乌托邦的追求,促使以太坊等区块链平台不断探索“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15],以期通过计算机技术而非社会制度来实现真实生活的民主化。
在现实社会中,司法同样需要通过分权来保障自身的有效运行。一般认为,现代社会中的司法权原本就来自于权力分立,始于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18 世纪提出的司法与立法、行政的三分理论。孟德斯鸠[16]深刻地指出了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分离的必要性:“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合并,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就将由专断的权力处置,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合并,法官就将拥有压迫者的力量”。基于这一理念,现代法治社会都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分离,设置专门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但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并不是一项纯粹的权力,其中也包含着立法和行政的内容,例如司法机关能够发布具有一般性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审理结果进行执行。在我国,这一问题还突出表现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形式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权力进行分配,充分体现了司法分权的重要性。
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特性与司法分权的制度需求高度契合,司法区块链的应用和推广能够有效推进司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实现。分权并不是为了相互掣肘、为权力运行设置障碍,而是要通过职能的严格划分实现权力的高效运行和有效监督。“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17]。在司法体制内部,不仅要在同级别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之间进行分权,而且要在同一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分权,还要在各单位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权。在司法区块链中,司法权力被分散至管理各节点的各单位或部门,通过共识机制形成权力分布态势,避免了权力的集中和绝对化。具体而言,各节点都各自存储一份相同的上链数据,任何节点对数据的任意修改都需要经过全部节点的共同验证;任何节点要修改任意上链数据,都需要同时修改所在区块的全部后序区块,这在现有计算机技术下几乎无法实现;通过数字签名和时间戳技术,能够准确记录每次数据修改的来源节点和操作时间,并同样无法修改;另外,使用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对上链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和执行,还能够尽可能减少人为干预。分布式共识使司法分权的制度设计以计算机技术的形式得以实现和巩固。
科技进步正全方位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基于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高新技术的智能社会正逐渐成为现实。智能社会为社会生活创造了丰富可能,但相应的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传统的治理体系、治理规则、治理逻辑和治理技术都不足以应对,必须在传统的社会结构和制度中充分借鉴、吸收和运用智能社会的技术成果,实现与高新科技相融合的制度创新,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升级转型[18]。
区块链的诸多技术特征与司法的价值追求深度契合,这是区块链技术能够在司法领域成功落地并迅速推广的深层原因,但是,基于无政府主义理念提出的区块链技术在应用于主权国家的司法体制时,也需要在技术上改变对“中心化”和监管的对抗性,使司法区块链在发挥作用的同时避免在公共安全领域引发新的问题。对此,我国司法区块链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现实司法需求,对区块链在技术层面作出了诸多取舍,如舍弃公有链选择联盟链,舍弃国外成熟区块链选择自建区块链,选择以法院为核心建构司法区块链,增加实名身份认证机制,以及舍弃区块链平台中普遍使用的代币(Token)激励机制。区块链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使司法区块链完全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区块链技术,无论在技术抑或是理念层面都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作了调整和改进。过去理论界对于区块链技术在法律层面可能引发的应用风险和监管盲区的认识,对我国的司法区块链都不再成立。
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是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司法与区块链的融合发展充分结合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和科技优势[19],全面发挥了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在建设全国统一司法区块链平台和制定全国司法区块链规范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司法区块链的更多具体应用场景,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