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代福平、辛向阳在《基于现象学方法的服务设计定义探究》中宣称利用现象学方法获得的“服务”新定义违反了定义的规则,应该被视为不准确的定义。该文认为利用“本质直观”的方法必然能够获取关于事物的正确性知识,这是将思维活动中由逻辑法则规范的正确性误解为是由逻辑法则引发的正确性,曲解了胡塞尔现象学和“本质直观”方法的基本意图。在本质直观思维进路的具体描述中:该文以多个对象为基础展开“直观”,与以个体对象为出发点的本质直观原则不一致;分步骤、有选择的“悬置”操作,与对整个自然态度悬而不论、使其失去效用的现象学悬置操作相悖;从悬置前见到直观事物本质之间亦缺乏操作的充分性和系统性。此外,作为主张以第一人称视角进行描述的现象学,该文对桑普森(第三人称)思维进路的现象学描述显然是不合适的。作为“严格的科学”的胡塞尔现象学,在面向事实科学的问题中,体现出一种能够涵容非理性的经验的“大写理性”态度。
关键词:胡塞尔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服务设计定义;大写理性
作者简介:占炜,华侨大学机电及自动化学院副教授,艺术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设计学理论及方法、设计历史、人因工程与虚拟交互设计(E-mail:zhanwei@hqu.edu.cn;福建 厦门 361021)。
基金項目:福建省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FJ2019B125)
中图分类号:B516.52;J5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21)06-0016-09
《基于现象学方法的服务设计定义探究》代福平、辛向阳:《基于现象学方法的服务设计定义探究》,《装饰》2016年第10期,第66—68页。(以下简称“定义探究”)一文在学界被引量较高、影响颇广,该文描述了桑普森利用“本质直观”这一现象学方法获得服务设计定义的过程,并宣称可以利用该“现象学方法”,继续“悬置”服务的现有知识内涵,直观到服务更一般的本质,进而获得服务设计的新定义。类似的观点还出现在作者的其它著述中。作者类似的观点还包括:“运用现象学方法,悬置人机交互、人际交互的各种接触方式,还原出交互体验的本质是精神交互。”参见:代福平:《精神交互体验设计方法的现象学阐释》,《包装工程》2019年第10期,第9—14页。“悬置产品、服务,洞察出事物意义。”参见:代福平:《基于现象学视角的体验设计方法论研究》,江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129—131页。可以看出,作者将现象学及本质直观方法理解成一种“工具”,是能获得正确性知识的有效手段。然而,作为探寻意识本质和普遍结构的现象学,以及胡塞尔提出的回到事实本身、本质直观、悬置、还原、想象力变更等观念和方法,在面对事实科学的认识问题上真有这么立竿见影的效果吗?
可论证,“定义探究”中作者自身获得的服务新定义违反了定义的相关规则,应被视为不准确的定义。再进一步对胡塞尔现象学创立意图,以及相关现象学概念和方法形成的历史与背景进行考察,发现“定义探究”文中对胡塞尔现象学观念和方法的理解和使用上存在多层面的偏差。
一 “定义探究”的基本观点、论述思路
“定义探究”作者认为,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是:“悬置关于事物那些独断的观念(即‘前见’或‘成见’),从而还原出丰富的现象,再从现象中,运用想象力的‘自由变更’,直观事物的本质。”代福平、辛向阳:《基于现象学方法的服务设计定义探究》,第66—68页。在进行服务设计本质分析前,作者首先对“泛服务”“服务业的行业范畴”以及“从产品和服务的对立”等三种所谓的“流俗”观点进行解释,并认为这些领域/观点中对服务的解释不能满足服务设计中对“服务”概念解释的要求,进而希望利用现象学“本质直观”的方法进行服务设计本质的探索,具体分为两个部分:桑普森获得服务设计定义的思维进路和作者进一步对服务设计定义的探索。
(一)桑普森获得服务设计定义的“方法”进路被描述为:
(二)“定义探究”作者认为,桑普森服务设计定义区分了“服务”和“非服务”,但遮蔽了服务的精神特征。在桑普森定义的基础上,作者希望继续利用现象学方法直观服务的本质,具体被描述为:
最后,作者将获得的新定义并与桑普森的定义合并,得出“服务设计”的定义,并认为这个定义可以作为判断服务设计范畴以及服务设计好坏的依据。代福平、辛向阳:《基于现象学方法的服务设计定义探究》,第66—68页。
二 “定义探究”中定义项的内容分析
(一)本质、定义及获得的方法
“定义探究”作者的主导思想是在探寻服务设计本质的基础上对其下定义,这点是肯定的,“所有探求事物本质的论述都可以被称作定义,因为探求事物本质与下定义使用的方法相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陈静、张雯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19年,第214页。在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中,理念是通过对事物抽象而形成的普遍共相,这种共相即事物的本质:有形的物质是流动和可变的,而构成这些有形物质的“形式”或“理念”却是永恒不变的——所有服务设计普遍具有的,每一个现实的和所有可能的服务设计的共同的东西,是服务设计的共相,即本质,是服务设计“一般”所是的东西。
如何获得事物的本质知识进而给事物下定义呢?柏拉图强调理性的抽象在获取知识中的作用,认为离开个别事物越远越真实;亚里士多德在认识论中则强调个人经验,认为对个别事物的认识是从感觉开始的(这里所说的感觉也是一种直观,是一种直接体验)。然而,亚里士多德没能逃脱唯理论的一面,他认为,感觉只能感受事物的形式而不能把握其本质,更不能使我们认识事物的本质。这也成为传统西方哲学普遍的观点,康德就认为人类只具有对感性对象的直观能力,对于本质等抽象对象,主体无法通过直观进行直接把握。与这些传统观点不同,胡塞尔在现象学中阐明直观在认识中的合法性,揭示出人们具有对事物本质直接体验的这种直观能力,并强调这种本质直观能力的重要作用。
如上,传统观念认为,对于事物的本质认识可以通过逻辑推演、归纳、辨析等理性思维获得。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定义方法是“种差+属”: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亚里士多德把实体、数量、性质、行为等10个范畴列为最高的属,在其上面没有更高的属了。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陈静、张雯译,第2页。按此观点,服务设计、设计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行为”这一属中。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参照此方法,若要对服务设计下定义,首先要明确服务设计(种)包含在设计(属)概念中,这样,对设计的一般定义就成为服务设计定义的基本概念;其次,设计作为属包含众多的种,如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达设计等,要理清这些种之间的差别(种差),进而可以获得服务设计的本质/定义。
(二)对服务的定义项不准确
定义是对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的描述,其中,被定义的事物或者物件叫做被定义项,其定义内容叫做定义项。因人类认知水平的局限例如,对“光”的定义长期争论不休,直到近代科技和光学实验的发展,人类才有对“光”普遍统一的认识,进而获得其一般定义。在此过程中,并不是人类没有掌握下定义的思维逻辑和推论方法,而是人类的认知局限造成的。、概念本身内涵和外延的變化例如,“设计”的定义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根本原因在于随着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设计的外延不断扩展,设计外延的变化导致设计内涵的不明,因此,对设计下定义是困难的,从国际设计组织对(工业)设计的多次定义中可见一斑。等原因,对事物/概念下定义并非易事,相较而言,推翻定义比起制定定义要更为容易。关于事物定义的类别、方法、界定等内容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陈静、张雯译,第294—323页。一项定义是否准确包含众多规则,其中包括: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规则a);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必须是全同关系(规则b)。对于规则b,可做进一步解释,即,若有一件事物属于被定义项,但其特征不满足定义项的内容,这个定义项会被认为是定义过窄;相反,若有一件事物满足定义项的内容,但又不属于被定义项,这个定义项则会被认为定义过宽。上述两种情况的定义项都是不准确的。
在“定义探究”中作者宣称利用现象学方法所获得的服务新定义(D-5步骤)——“服务是服务者把被服务者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目的来实现的工作过程”中:(1)定义项中包括“服务者”“被服务者”等与定义项相关的内容,违背了定义的规则a;(2)排除该定义中“服务者”“被服务者”等干扰项,该定义的核心结构实为“**把**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目的来实现的工作过程”,参照此结构,产品设计、环境设计等都可以说是“设计师把用户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目的来实现的工作过程”:产品设计是产品设计师将用户使用的舒适性,购买的经济性等利益作为其工作目的来实现;环境设计则是环境设计师将用户使用的便捷性,空间的体验性等利益作为其工作目的来实现,这显然与作者在开篇就予以否定的“泛服务”观点相悖。据此,我们可以认为作者所获得的定义项定义过宽,是不准确的定义。
(三)对服务设计定义方法的初步分析
抛开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以及悬置、还原、想象力变更等概念,我们先通过“定义探究”文中所述,初步分析作者在探索服务设计本质时的思维逻辑。
首先,“定义探究”中对服务设计本质的探索整体上遵循上述的“种差+属”的方法。该文通篇皆在探寻服务的本质,认为只要理清服务的本质,自然能得到服务设计的定义,这种操作实际上是将服务设计归为设计这一属中,在此基础上,对服务设计本质的探索自然“转换为”对服务本质,更确切地说是服务设计中服务本质的探索。
再深入到具体的操作步骤中,如:(1)S2到S3步骤,作者(回到事情本身)通过手术、汽车维修、课堂、税务记账、商务咨询等五种服务类型得到服务的共同结构——“某某过程作用于顾客的某某”,这是典型的归纳法;(2)S4步骤中将“具体对象”归结为顾客本身、财物和信息等三类资源,也属于归纳法;(3)作者自己探索服务本质的D1—D5的步骤中,可以看出作者对服务定义的推演路径:“服务”名词的考察——桑普森体验服务的案例分析——归纳好的服务特征——替换名词(将提供商替换为服务者、顾客替换为被服务者、业务替换为工作)。可以看出,“定义探究”文中对服务设计定义的探索使用了“种差+属”和推演、归纳等传统分析方法。
然而,一般而言,作者所宣称的“直观”是不需要借助演绎和推论而能直接洞见和把握的,胡塞尔也认为,“直观是无法演证的”[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倪梁康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当然,更为根本的问题还在于:利用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对服务设计本质的探索产生不准确(或与预期不一致)的定义,是因为“定义探究”文中对方法的使用不当,还是现象学方法自身存在理论缺陷呢?
三 “定义探究”文中对胡塞尔现象学及相关概念理解和操作上的偏差
在“定义探究”文末,作者认为所获得的定义可以作为判断服务设计范畴以及服务设计好坏的依据,即作为一种真理知识的存在。在海德格尔看来,“真理就是陈述与事实基于正确性的相符合”[德]海德格尔,《论真理的本质—柏拉图的洞喻和〈泰阿泰德〉讲疏》,赵卫国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2页。,或按照胡塞尔的说法,是认识主体“切中”了认识对象[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倪梁康译,第3页。。正是这个主体认识与客观事实的“相符合”“切中”,涉及到认识论中的基本问题,即,“客体为何自身会形成表象,会在认知中形成经验?我们一切思维和认识为何都会相关于与其“交遇的”对象或事态?”[瑞士]鲁多夫·贝尔奈特、伊索·肯恩(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5页。认识的本源问题是近代哲学家和心理学家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胡塞尔现象学试图从根本上予以解答的。
“定义探究”文中提及的本质直观、还原、悬置、想象力变更、自明性等概念和方法在胡塞尔现象学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胡塞尔本人也明确指出:“在现象学的最严格的还原内进行的直观和观念化的操作方式是它的唯一财产”[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倪梁康译,第49页。,然而,胡塞尔紧接着说,“这种操作方式本质上属于认识批判的意义,因而也属于所有的理性批判……它是一种特殊的哲学方法”[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倪梁康译,第49页。。问题在于,这种“哲学方法”是否能够用于解决事实科学的正确性知识获取问题。通过对现象学这些概念形成的历史与背景以及胡塞尔现象学基本意图的考察,可以确定,这些所谓的现象学“方法”并不是用于解决知识正确性的问题,对于这些误解,扎哈维曾指出,“现象学对确定一个给定的个体目前可能正思考的事情没有任何兴趣,现象学的研究领域不关注私人的想法”[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53页。。显然,“定义探究”一文误解了胡塞尔现象学及本质直观方法的基本意图,此外,文中对本质直观思维进路的描述以及主体人称的设置上也存在偏差。
(一)误解胡塞尔现象学及本质直观方法的基本意图
“现象学研究的真正对象是,在纯粹现象学反思中按其本质结构所探讨的意识活动”。[瑞士]鲁多夫·贝尔奈特、伊索·肯恩(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李幼蒸译,第85页。胡塞尔现象学围绕意识本质的议题是广泛而深刻的,先后建立了本质心理学(也称第一心理学)、先验现象学(也称第一哲学)、发生现象学的理论体系。其中,对意识本质结构和本质规则的探索一直贯穿在胡塞尔思想之中,不论是早期本质心理学中对意识一般结构的描述,还是后期先验现象学中对相关方法论问题的探索,胡塞尔现象学观念始终体现出这种意图,即“运用现象学生成的方式来阐明:在个人自我或先验自我或单子社群中,以及在诸相关周围世界与一个共同世界中,诸体验的具体统一化问题”[瑞士]鲁多夫·贝尔奈特、伊索·肯恩(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李幼蒸译,第1(导论)页。。也就是说,胡塞尔整个理论体系的意图是一致并明显的,是研究我们意识活动中,意识在意向对象的过程中,主体得以可能的先验条件。
现象学研究关切的是意识的普遍性问题,并不是某个人偶然拥有的经验和对象,对于这一点,胡塞尔在澄清现象学研究本质和它的问题本质时说得非常明确,“…这个(现象学)问题并不是:我这个人如何能够在我的体验中切中我之外的自在存在等;…(而)是一个纯粹的基本问题:纯粹的认识现象如何能够切中一些对于它并非内在的东西,认识的绝对自身被给予性如何能够切中非自身被给予性,并且应当如何理解这种切中?”[德]胡塞尔:《现象学的观念(五篇讲座稿)》,倪梁康译,第8页。扎哈维在对胡塞尔知识论观点的评述时指出:“胡塞尔认为,知识论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确立知识何以可能。它的任务不是考察意识是否(和如何)能够获得关于独立于心灵的实在的知识,这些类型的问题,和所有关于是否有外在实在的问题,都被胡塞尔作为形而上学问题拒斥掉了,胡塞尔认为,在认识论里,不应该有它们的位置。”[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第2页。可以看出,区别于获得经验知识的事实科学,现象学是纯粹的、观念的、本质的科学,不与事实性知识有关,而是与观念可能性和涉及这种可能性的纯粹规律有关,因此,胡塞尔现象学中的这个“本质”概念不能从知识的确然性上来理解,而应当从其可能性上来理解,“(胡塞尔的)本质科学是关于可能性的科学”倪梁康:《胡塞尔:通向先验本质现象学之路——论现象学的方法》,甘阳主编:《文化:中国与世界》(第二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第245页。。
如上,具体认识中的概念、判断等事实性知识获得并不是现象学研究的初衷和目的,那么,为什么胡塞尔进行意识结构分析时会以意识活动实际发生的对象(比如对“红色”的认识)为例来展开论述呢?这是因为任何的意识都是意向性的,每一个意识行为都与某个对象相关联,没有对象指向的意识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意识对象是进行意识本质研究的一种准备,或者说是一种铺垫,意识活动中实际发生的这些对象可看作为“纯粹可能性的一个例子、一个事例、并可能转变为一个变项”[瑞士]鲁多夫·贝尔奈特、伊索·肯恩(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5页。。对颜色、声音、艺术亦或是服务设计的意识都可以作为进入现象学思考的对象,例如,邓晓芒就通过美学相关议题进入到现象学领域的思考。邓晓芒:《我进入现象学之路》,见《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十二辑):《现象学:历史与现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年,第27页
“定义探究”中使用的本质直观(也称观念直观,或常称为观念化的抽象)方法是胡塞尔现象学早期的理论。首先需指明,胡塞尔通过本质直观的描述方法,意图是建立一门本质的心理学(也称第一心理学),用于解释和描述思维运作的本质及规律,倪梁康的表述是“本质直观的可能性是作为本质科学的现象学得以成立的前提”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42页。,这与胡塞尔现象学整体意图是一致的。胡塞尔的本质直观方法包括“悬置”“想象力变更”等操作步骤和逻辑法则,是当“在真理意义上的存在”(即“在相即性中同时被意指和被给予的对象的同一性”)[德]胡塞尔:《逻辑研究》(修订本)第二卷 第二部分,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33页。出现,主体达到所谓的“自明”状态时,对象的本质实现自身的被给予,这些本质是被直接把握到和直观到的。然而,现象学本质直观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说在直观中就一定能产生某种确然性知识,索科拉夫斯基就指出,“我们并不是始终都能够成功地获得本质直观。我们有可能在没有达到本质直观的时候却以为达到了。我们的努力可能不奏效,也可能做得過头,我们可能想象新的东西,而且认为已经揭示了我们正在考虑的事物的某种必然性,然而我们也可能是搞错了:我们也许已经滑入到没有本质的纯粹幻象之中。”[美]罗伯特·索科拉夫斯基:《现象学导论》,高秉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81页。因此,严格意义上说,本质直观是一种能力,或者思维可以达到的一种成就,每一个起作用的、完整活动的意识都具备这种能力和成就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第248—249页。,即便是在探索本质必然性方面犯了错误,在“想象力变更”中失败时,我们依然是在进行本质直观的尝试,只不过是失败的尝试。[美]罗伯特·索科拉夫斯基:《现象学导论》,高秉江等译,第177—182页。这就如贝尔奈特等描述的那样,“每一种思维运作都是一种心理学活动,其正确性是由这些逻辑法则规范的,并不是由逻辑法则引发的”[瑞士]鲁多夫·贝尔奈特、伊索·肯恩(耿宁)、艾杜德·马尔巴赫:《胡塞尔思想概论》,第28页。。
“定义探究”中将胡塞尔现象学理解为是对逻辑内容实在项的必然性判断,未辨清判断的心理学行为和判断的逻辑内容之间的区别,即:思考服务设计的主体的纯粹逻辑属于判断行为,这个是不能否定的,是本质的;而服务设计的内容属于实在项,是判断的内容,是可以否定的。因此,“定义探究”将现象学和本质直观方法理解成一种工具,希望利用其获得服务设计定义的必然性知识,是误解了胡塞尔现象学创立和本质直观方法的基本意图。
(二)曲解本质直观的操作步骤
如前所述,对于事物的本质可以通过抽象(如柏拉图)或演绎、推论(如亚理斯多德)等理性方法获得,传统观点认为直观是不能获得事物本质概念的。石里克就认为直观只能产生对对象的“直接亲熟”,不能构成知识,也不能说明对概念和先天命题的理解和掌握,胡塞尔的观念则不同,他认为人的先验主体性使得其不仅可以对个体进行“直观”,还可以对事物普遍性的本质进行直观。以直观是否能产生知识、获得事物本质为焦点,胡塞尔与石里克曾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李忠伟:《本质直观:胡塞尔与石里克之争再议》,《社会科学》2019年8月,第107—117页。倪梁康对本质直观概念的阐释是,“(本质直观)是在个体直观的基础上,一个普遍性意识在‘观念化的抽象’中构造起自身,在这个个体之物的‘观念’、它的‘普遍之物’成为现时的被给予。”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第563页。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阐明直观可以也应当成为知识的正当来源,这种“直接地把握”对象及其本质的观念包含“无前设性”“无成见性”“面对事实本身”等意义,按照胡塞尔的观点,本质直观的具体操作可被描述为以下三步: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第427页。
步骤一:在现象学悬置的范围内以一个作为范例的个体对象为出发点,并且通过自由的想象力变更制作出对普遍性把握来说必要的杂多项,这个范例从一开始就被看作是无限多可能变项中的一个变项。
步骤二:关注这个被制作出的变项杂多性的整体。对这个杂多性的坚持会导致一种递推的相合性,在这种相合性中,所有变项都显现为相互间的变化。在某些规定性方面,所有的变项都达到一致,而在其他一些相互对立的规定性方面,他们之间又相区别开来。
步骤三:使那些在所有变更中都保持不变的规定性和综合作为所有变项的必然内涵,即作为本质,而被直观到。
参照上述胡塞尔本质直观的操作步骤,“定义探究”的本质直观描述与其相悖或不充分的地方有:
(1)本质直观的出发点是“个体对象”,相关杂多项是以该“个体对象”为基础通过想象力变更产生的,以多个对象为参照展开的思维活动不属于直观行为,而属于综合的分析行为。在“定义探究”中,如S-2步骤“考察手术、汽车维修、课堂、税务记账、商务咨询等五种服务类型”和D-2步骤“通过4个服务事例……”作者从多个服务设计行为展开所谓的“直观”,违背现象学本质直观中以个体对象为出发点的基本逻辑。
(2)按照胡塞尔本质直观理论,想象力变更之后得出或制作出的是对普遍性把握来说必要的杂多项。而在“定义探究”S-3步骤中,作者认为“想象力变更之后直接得出事物的本质”,S-4、D-3、D-4、D-5步骤描述方式是“悬置……直观到……”可以看出,作者在悬置和直观中建立了简单的逻辑因果关系,缺少从“悬置”到“直观到”之间必要的操作环节,缺乏现象学本质直观描述所要求的系统性和充分性。
(3)在分析桑普森定义和自身探索定义时,“定义探究”文中反复进行了“悬置”的操作:例如,作者认为桑普森S-1步骤“悬置了……”S-4步骤“进一步悬置……”;D-3、D-4、D-5三个步骤是作者认为自己在不断“悬置”一些成见或前见,得到服务设计定义往前推进的相应内容。“悬置”在胡塞尔现象学中是一个深邃的概念,被认为是实现现象学先验还原,通往现象学道路的一种操作,这里只需指出并强调:(1)现象学中悬置的对象是针对整个自然态度,而不是对世间经验进行选择性的悬置;(2)悬置的操作是悬而不论,并不是对世间经验给予否定。“定义探究”文中开篇指出的流俗观点,文中出现的“服务”定义的考察,已经有否定和肯定的主张,这与现象学中悬置的操作是违背的;当然,悬置也是不可以分步骤进行,因为分步骤意味着有先有后,同样是对悬置的内容进行了判断取舍。因此,“定义探究”中对悬置的理解更像是怀疑论的观点——对世间经验的否定和质疑,而不是现象学对待世间经验的态度——存而不论,使其失去效用。
(三)错设本质直观行为的描述主体
众所周知,意识活动是即时行为,就像“赫拉克利特之河”一样不能重复检验,这就使得探究意识本质的工作面临着一个根本性难题,如何“把‘纯粹意识’这一自我难以观察的对象作为‘现象’来对待”陈嘉明:《意识现象、所予性与本质直观——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有关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第42—56+204页。,与自然主义将意识当作世界中的另一个对象的研究方式不同(例如心理学和神经科学),胡塞尔主张从第一人称视角,根据意识自身呈现的方式展开对意识的本质研究。[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譯,第46页。然而,“胡塞尔在达到他的现象学研究对象和领域之前,要经过一条由现象学方法构成的道路”倪梁康:《胡塞尔:通向先验本质现象学之路——论现象学的方法》,甘阳主编:《文化:中国与世界》(第二辑),第237页。,悬置、还原和本质直观等方法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通往现象学路上的方法,即哲学家通过这一方法进入现象学研究领域。也就是说,对纯粹意识的把握要经过现象学反思、回溯才能获得: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理论,其方法是通过悬置自然态度,还原到一个“经过现象学还原的自我”的状态,在此基础上对自我意识进行观察;本质心理学对于认知现象和意识结构的分析则是通过本质直观的描述方法获得的,这种现象学对心理意识以及感知活动的考察也是基于个体对自己内心意识活动的体验。因此,不论是早期的本质心理学还是后期的先验现象学理论,现象学分析和描述皆在“我”意识中展开和实现。
胡塞尔在现象学分析中会用我、自我、本我、“单子”(自我本身的完全具体化)等形式展开,也用我们、单子共同体等“作為共同体化生活的意向构成物而构造起来的复数主体”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增补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566页。形式进行描述。虽然胡塞尔在探索意识本质和结构时预设我和他我的意识有着普遍和共同的结构,但对意识行为的分析和本质结构的描述,就像是每个人对自己藏在盒子里的东西述说那样是无法被他人观察和检验的,陈嘉明就认为,“胡塞尔现象学……以‘纯粹意识’为研究对象,……其结构属于一种心理‘体验’,难以进行观察,更无法对他人的意识结构进行观察与重复的检验。”陈嘉明:《意识现象、所予性与本质直观——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有关质疑》,第42—56+204页。因此,胡塞尔现象学描述只能以第一人称开展。“定义探究”对服务设计定义的分析,后半部分是以自身为视角的描述分析,就描述主体而言,符合现象学以第一人称描述的规范,但前半部分对桑普森(第三人称)的现象学描述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四 结 论
胡塞尔现象学以意识为研究对象,力图理解意识的本质和规则,揭示意识行为得以可能的主体先验条件。本质直观作为方法强调直观在认识中的合法性,是现象学反思和研究所应依据的基础,而作为意识行为本身也是现象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作为非对象化的本质直观,应该视为对事物本质探索进程中个体所具备的一种先天能力,若将此能力视为手段而寄希望用其获取必然性知识,无疑是缘木求鱼。在这点上,就像郑争文所说,如果不假思索地认为事情能在包括“悬置”“还原—解构—建构”“现象学反思”“本质直观”等“方法”中被给予,而没有真切体验“它们”的被给予性本身的话,那么,这些表面上离现象学很近的“说法”其实是离现象学最远的东西。郑争文:《胡塞尔直观问题概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页。
事 实上,胡塞尔提出的“悬置”,彻底无前提性的直观要求很难如他所希望的那样获得 实现,[美]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180—181页。海德格尔正是意识到这种困境,在他的现象学方法中没有排斥前提,而认为“前提是使‘面向事物本身’得以可能的条件”刘万瑚:《“回到事物本身”与“面向事物本身”——胡塞尔与海德格尔的现象学方法之争》,《哲学动态》2019年第11期,第84—91页。。“悬置”也不是否定、怀疑、忽视、抛弃或者排除实在性,而是“导致了对实在的一种态度的转变”[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第43页。,使主体能从自然态度中抽离出来,进入现象领域的思考。
在面向事实科学的问题上,胡塞尔认为,“我们的经验被对常态的预期所指导。我们的理解、经验和构成都被那些早先经验所建立起来的普通和典型的结构、原型和模式所塑造”[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第144页。,因此,对同一个客观性事物(如服务设计行为)的经验也会因人而异,而这种不一致在胡塞尔那里是具有构成性的意义的,“只要我们能够融合不同的视角,对常态的主体之间的差异的经验,……能够导致对世界更加全面的理解”[丹]丹·扎哈维:《胡塞尔现象学》,李忠伟译,第146页。。基于此,对服务和服务设计的认识,不论是传统的观点,还是桑普森的主张,甚至是“定义探究”作者的探索,都将作为该领域的多元经验在“历史性共同体”构成中发挥作用。
“胡塞尔的思维方式最典型地代表了西方理性思维方式”倪梁康:《译者的话》,[德]胡塞尔:《现象学的方法》(修订本),倪梁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2页。,其现象学也应被视为一种“严格的科学”[德]胡塞尔:《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倪梁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52页,然而,在面向事实科学的问题上,却暗含着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可以借用梅洛·庞蒂的话,这种理性代表的是“一种能够涵容非理性的经验的大写理性”Maurice Merleau - Ponty.“Préface”, Sens et non - sens, p.7. 转引自:张颖:《意义与视觉—梅洛·庞蒂美学及其他》,北京:北京时代华文书局,2017年,第18页。
Abstract: In the thesis “Inquiry into the Definition of Service Design Based on Phenomenological Methods”, Dai Fuping and Xin Xiangyang declared that the new definition of “service” by using phenomenological methods violates the rules of definition and ought to be regarded as an inaccurate definition.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method of “essential intuition” must be able to obtain the correct knowledge about things, which misunderstands the correctness regulated by logical rules in thinking activities as the correctness caused by logical rules, and misinterprets the basic intention of Husserl’s phenomenology and “essential intuition” method. In the specific description of the thinking approach of essential intuition: the thesis develops the “intuitive concept” based on the multiple objects, which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principle of essential intuition based on the individual objects; the step - by - step, selective “Epoché” opera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phenomenological Epoché operation that ignores the whole natural attitude and makes it ineffective. There is also a lack of sufficiency and systematization of operation between seeing the nature of intuitive objects and Epoché. Furthermore, as a phenomenology that advocates describing from the first - person perspective, it is obviously inappropriate about the phenomenological description of Sampson’s (from the third - person perspective) thinking way in the thesis. As a “strict science”, Husserl’s phenomenology embodies a “Raison attitude” which can contain irrational experience in terms of fact - oriented problems.
Keywords: Husserl’s phenomenology; essential intuitive method; service design definition; Raison attitude
【责任编辑:龚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