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 婉
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进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的一个新的坐标与里程碑。在新时代,要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换来风清气正的社会氛围。新时代加强国企廉政建设,既是一项刻不容缓的政治任务,也是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及提高经济效益的迫切需要,为企业迈上新台阶保驾护航。
从巡察国企情况反馈看,有的国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到位、监督执纪问责不精准。有的国企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重业务轻党建,开展党建工作不规范,组织凝聚力不强、未严明纪律;有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主动作为的干劲,不敢较真碰硬。相当部分国企纪检监察机关未能充分履职,不同程度存在监督缺位、监督不到位,监督越位现象。
从巡察国企的情况反馈,相当部分国企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分包、劳务外包、物资采购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廉洁风险。
从巡察国企的情况反馈,有的国企领导人内外勾结,利用掌握的资源,结合公司业务的特点和需求,由本人、亲属、身边人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益交换、关联交易现象频密发生。
从巡察国企的情况反馈,有的国企“三重一大”流于形式,存在执行不严格或违规决策现象。
从巡察国企的情况反馈,有的国企领导存在“国企特殊论”的思想,顶风违纪,存在公款打高尔夫、违规发放津贴、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配置公务用车超标、公车私用等乱象。
从巡察国企的情况反馈,部分国企存在选人用人乱象:违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原则和要求,近亲繁殖,拉帮结派,小圈子问题比较典型。
部分国企落实主体责任流于形式,监督责任被动弱化,检查考核形式化,责任内容不明晰,考核方式不全面、不客观、不科学,存在漏洞和缺陷,未能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1.制度建设不健全
有的国企制度制定方面存在缺失和漏洞,缺乏制度上的创新,出台的制度实用性不强,有的制度出台后未及时修订和完善,这些导致了腐败行为有机可乘。
2.不严格执行制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前部分国企未能严格执行制度:一是制度执行力不强;二是制度执行困难;三是制度随意变通,由此引发腐败滋生。
1.权力未能有效制衡
目前国企的管理体制中,“一把手”权力集中,事实上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须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制衡。在党内虽实行了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体制,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但“一把手”实际上仍拥有较高的决策权和话语权。
2.权力集中的危害
有的国企制度建设不健全,未搭建制度管理体系,未能有效遏制滥用职权现象;如在部分国企的战略规划、资本运作、物资采购、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的负责人均由企业领导的“心腹”担任,形成团体利益,一旦出现腐败现象,容易出现“窝案”“串案”,危害极大。
目前未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各种监督机制未形成监督合力,形成大监督格局,日常监督“各自为政”,监督力度不够,存在监督乏力、不到位的现象,致使反腐工作实效性不强。原因主要是:一是监督重点不明确、不清晰,缺乏针对性;二是未能拓宽、畅通监督渠道,未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外部监督的作用;三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依法依纪行使权力方面监督缺位或不到位,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人事任免、考核晋升等领域,监督力度不够。
有的国企未能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存在差距,未能准确定位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监督执纪问责能力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新要求,专业知识未及时更新,纪检工作水平不高,缺乏纪律审查和案件查处的有效手段:一是未能与司法机关无缝、高效对接,存在案件信息沟通不畅、办案协作较差,致使监管出现漏洞,让一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伺机而动,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牟取个人利益;二是部分国企“三转”落实不到位,法纪不分,执纪手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惩处偏软,震慑力不够。
推动国企的廉政建设,首要抓落实“两个责任”,做到“两个责任”同步有力推进。
目前,有的国企未建立纪律监察和监督制度,有的建立了,但仍不完善;有的国企在制度执行方面不到位,制度成为纸老虎、稻草人。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而是严格按制度办事,缺少的是把制度做细做实,缺少的是真正让制度去管权管事管人。只有把制度建设放在根本性的地位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不断规范国企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强化党内监督体系
党内监督体系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职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
强化党内监督,一是要履行两个责任,提高监督实效: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细化责任,分层定责;量化标准,检查考核;落实责任,及时督促;突出问责,加大追究。二是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并将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三是要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注重会后整改;四是要实行谈话制度;五是加大对国企巡视工作的力度。
2.强化党的外部监督体系
国企属于全民所有,这就意味着国企的所有者无法亲自行使出资者的权利,只能通过委托代理关系由代理人行使出资人权利,因此国企的外部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党的外部监督体系可以分为国家公权力的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加强国企的党外监督,有利于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充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利于防控国企经营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国企经营管理者的良好形象。
1.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一是要及时开展节前廉政提醒,二是抓关键,在中秋、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夕,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廉洁警示教育,三是纠正“四风”须常抓不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形成常态化。
2.加大惩治力度,严惩腐败分子
要形成“不敢腐”的环境,要求我们继续强化违法、违纪的惩治力度。一是要增强办案的能力,整合企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监事会、法务、财务、人事等监督资源和力量,强化案件发现机制,进而增强办案能力。二是要增强经济处罚力度,严惩国企经营者的贪腐行为。
3.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国企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建立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国企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须进一步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职责,提升执纪能力,强化技术支撑。“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解决腐败存量大,但查处力量、力度不充分的问题,须立足于挖潜内部资源,创新工作方式、深化机制改革,从根本上化解纪律审查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二是解决腐败案件越来越复杂,办案难度越来越大,但纪律审查能力与水平不完全匹配与适应的问题,大力推进纪律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配备、优化高素质的纪检人才。三是破解反腐败保持高压态势,但仍然有人不收敛、不收手的问题,须认真总结经验,加大问责力度,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四是破解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与确保执纪安全的双向问题,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五是破解监督别人与接受监督的双向问题、防止“灯下黑”。坚持检控类信访举报核查率达100%,精准办案,创新方式方法、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