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崇国
(湖南天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 岳阳 414500)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实际上是一种方案,其可被重复利用于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项目当中。
在城市化浪潮下,城市化基础设施的需求量大幅增加,政府作为传统基建的投融资主体,其承担着巨大的经济负担,若不创新相应的投融资模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将越来越难,长此以往政府偿还不起债务,将扰乱城市的经济发展秩序。因此,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进行创新,能够完善城市偿债机制,从根本上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从而使政府机构始终保持积极正面的社会形象,避免发生信任危机。此外,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模式创新,不仅能够为投融资企业带来足够的建设资金,保证该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率,同时还可以明确政府的职能定位,推动政府去完善相关的投融资制度,并就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设方案,使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够顺利运行。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比如,在项目选择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往往不能自己选择某个项目,所以经常出现企业把大量资金投入公益项目中的情况,这就造成资金浪费,相应的资金利用率自然不高。因此,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应当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进行创新,从而在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的基础上,保证资金的高效利用。
我国建设部门的相关统计报告指出,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21世纪初期,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兴城市不断诞生,城市覆盖率由17.92%增长至41.8%,城市化进程初现端倪。在此报告中,我们可以发现,城市数量和城镇人口数量都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原先的城市数量为193个,21世纪初城市数量增长至661个,而城镇人口数量也增加了3.7亿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然而受制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较小的投融资比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减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也由此备受阻碍。另外,在城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比例较低与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不协调,将延缓城市化进程。
由于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与国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比,并不具备丰富且先进的经验,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也并未建立较为完善的投融资体制。另外,政府有关部门不够重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工作,无心去引入更多的融资渠道,导致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这大大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
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不断增多,投融资模式也将变得更为多元化。此时,如果不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加以完善,政府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导者,其经济投入必将越来越多,政府的债务不断增加,长此以往将造成信任危机,严重影响城市经济发展。
在债务方面认定缺乏统一口径,也就是说债务包括多种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隐性债务,就是指除了银行贷款之外的各项债务。拿债券发行举例来讲,这种债务的流通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外包业务以及表外业务来完成。目前,政府寻找多种借口进行多种融资内容,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已经变成了最为常见的借口与逃避措施。
同样对于偿债资金来说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主要是由于资金来源的不稳定造成的,很多举债项目有着较强的公益性,因此无法带来长期的回收效果,整体效益并不明显。这类举债项目依据当地的财政偿还为主要的内容,回收期较长,没有更良好的效果。当地政府的财政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与高度运行的宏观经济是密不可分的,偿债资金的来源十分不稳定,这也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一方面,我国今年三季度GDP增长率达到了6%,全国公共预算同比也增长了很多;另一方面,在我国住房方面的政策中,房地产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土地收入率下降,这些多种因素都给偿债的不确定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一些新的规则出现,导致很多银行的业务相继消失,这就给表外融资的范围带来了一定的收缩性,会让融资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有一些政府借不到债务,就会出现债务违约风险。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工作,可从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入手。投融资渠道即资金的来源与途径,实现投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一方面可以缓解政府的经济压力,降低各投资平台的负债率,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地方投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能力。
一直以来,我国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融资比例较低,投融资力度较小,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难以推进,严重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效率。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国家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加以重视,适当提高投融资比例,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力度,从而为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建立健全投融资担保体系,可以真正意义上实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在传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中,投融资服务担保门槛较高,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出现融资贵、融资难的情况,这对于新兴产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政府部门应着重调整投融资担保条件,以保本微利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及低费率水平作为选择投融资担保机构的主要条件。同时,构建起银担合作机制,即银行企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参与、共同分担风险。此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对合作的银行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评估,考察方面为担保的数量与规模、贷款风险管控等。结合上述措施,政府便可建立起一套集政府扶持、多级联动、统筹兼顾以及风险共担的融资担保体系,全面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过程中的融资担保问题,进而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企业保驾护航。
一般情况下,城市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其建设多为国家主导投资。现阶段,国家不断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产业化,目的在于吸引市场化主体的进入,从而减轻政府的经济负担,同时刺激城市经济增长。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过程中,企业的进入对我国投融资体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时代发展需求,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法律体制进行增添和改进,规定具体的投融资环节,明确投融资主体的相关责任,就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的问题,制定出详细而全面的解决方案,以此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提供制度依据。当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法律体制落实也是不容忽视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全过程都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由此督促投融资企业明确自身定位,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1.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地方政府考核
地方政府在投资职能上也有相应的任务,想要改变GDP政绩观,削减其权重,使居民生活得到改善,政府就要转变其职能,走向群众,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财政支出边界方面加以规范,制约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将经济增长质量视为长远的发展目标。
2.完善财税体系,优化财政关系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吻合度不高,从而导致了资金供求与需要不匹配,这是形成隐性债务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应规正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财政制度的稳定,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发展为稳步上升趋势,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资金漏洞,将地方政府的职责发挥到最大。政府也要根据地方的条件,制定出适合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方案,不断完善征税方式,减少甚至摆脱使用隐性债务,增加政府偿还力度,保障地方的可持续发展。
3.清理储存量、监管增加量,管控好地方政府的总体债务
一方面全面清理存量隐性债务。根据不同的债务主体,需要计算出债务的总量,债务的结构以及债务的期限,这样才能调查当地政府有着怎样的偿还能力与不能偿还债务的各种因素,达到每种债务都对应相匹配的政策。通过多种偿还模式,逐步清理债务储存量,减少金融风险。另一方面是要做到疏堵结合,将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强化起来,依法推进政府的债务发行量。确保社会的资金在基础设施投资中起到最大的作用,也能更好地减轻政府融资的压力,减少多种问题的出现,填补经济压力问题。
综上所述,在城市化进程中,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的创新工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同时刺激城市经济增长。因此,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加以重视,从良好投融资环境的营造、投融资法律体制的完善及投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等途径,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模式进行改进,以此满足新时期城市经济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