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玥
(河南大学欧亚国际学院电子商务专业,河南 开封 475001)
“互联网+”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各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依托信息技术或是网络平台进行互联网的合作,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新的发展空间。电子商务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个高级模式,那就是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的国家利用互联网平台,把传统的贸易转化为数字化的交易,这是产品进口、出口的新手段。
跨境电子商务实际上就是一种国际之间的商业活动。交易的双方主体可能处于不同的环境,在支付和交易的过程中依托的是跨境物流。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这种跨境商务发展迅速。相对来说,网络空间既有虚拟性,又有现实性,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交易的主体是真实的,交易的内容也是真实的。当前国内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一种是B2B也就是企业和企业;另一种是B2C也就是企业和消费者。前者是在网络的基础上开展宣传以及推广工作,贸易流程依然采取的是线下的发展模式。实际上就是利用了网络空间扩大了宣传平台。
后者,无论是宣传还是交易支付都是依托网络完成的,线下主要是进行物流交付。
当前国内主要有两种产业终端用户类型的跨境电子商务,一种是B2B也就是企业和企业;另一种是B2C也就是企业和消费者。
B2B模式是企业面向企业,这个过程中且主要是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其他的交易流程是通过线下完成的。从本质上看整个贸易流程,依然是较为传统的模式。所以归属于海关中的一般贸易。
就当前国内的跨境电商交易情况来看,B2B的交易量占整体交易量的90%多。企业级的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例如:较为知名的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以及敦煌网等等。
B2C模式是企业面向消费者,主要是以网上零售的方法面向消费者的。销售的大多数商品都是个人消费品。快递或邮寄是主要的物流手段。快递公司以及邮政公司是报关主体。当前绝大多数电商企业并没有纳入海关登记。发展规模较大的,有亚马逊公司、大龙网等等。
C2C这种模式出现的最早,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海淘代购。这种发展模式规模比较小,难以形成大气候。
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B2B这种模式的交易数额不固定,但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受到了平台的保护。所以双方所处的位置基本平等。而且发展的形式和内容都和传统进出口贸易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所以出现的纠纷也是有联系的。
而B2C这种交易方式却存在买方和卖方不对等的现象。消费者很难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在解决纠纷的时候,交易主体要预先了解在“互联网+”基础上进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内容,可能会出现哪些纠纷,以及特点等。
由于网络带有虚拟性,交易双方在跨境交易的过程中,缺少信任度,所以更倾向于小额交易。在此基础上交易的商品就具有重量比较轻,体积小的特点。这些小件发货的商品会选择比较经济的国际物流方式。
在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平台各不相同,物流的时效性无法得到有效的保证,在多方因素的影响下就有可能出现退换货、知识产权等纠纷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会出现很多纠纷,这些纠纷的类型,各不相同。如果从内容上划分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知识产权,另一类是消费者。
近几年相关的交易量在不断地增加,商务企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企业为了击垮对手,选择了恶性价格战的方法。这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电子商务纠纷争议。此外,还有很多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以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为例子。在商品图片展示时,经常会出现盗用图片、侵犯产品专利的现象。
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第一是商品的运输,第二是商品的价格支付,第三是退换货,第四是购买评价。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是在虚拟网络上跨境交易的,所以既拥有传统外贸基本流程的特点,还会受到不同教育模式,不同交易平台的影响。在运输的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出现质量或者是时效性的问题。
在支付的时候,由于交易平台不同,交易模式不同。所以部分消费者在交易之前可能并没有全面地了解平台的交易规则,在支付后出现争议。
此外,由于每一个电商平台都有不同的退换货规则。所以消费者在退换货的时候,可能会受到多方影响,产生不同类型的纠纷。由于过程较为繁琐,可能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会给消费者处理纠纷的信心带来影响。长此以往消费者就会觉得麻烦,从而不愿意在电商平台上购买。
所以,如果在跨境交易时,买家和卖家的纠纷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缺少相关的解决机制。就会给商家和消费者的参与信心带来影响,从而制约到整体的发展。
第一,支付监管具体化。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化交易过程中的支付规则。在统一、明确的交易过程中,规定买方和卖方的主体责任、数据管理等不同的方面。这样在跨境支付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才会有更多的依据,从而推动跨境支付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支付监管信息化。采取三方信息校验机制,公开交易过程。
第三,支付监管自律化。创新当前的支付清算体系。在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既要引入政府监督,又要做好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约束。清算主体也应尽到责任和义务,共同遵循行业规则,推动支付清算服务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在执法合作的过程中,必须采取执法部门协查机制。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要坚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引入人民银行、商务以及海关等不同的参与方。每隔一段时间就要以联合执法检查的方式,对跨境电商贸易的真实性进行检查。要从交易、支付、物流等不同的方面入手,确保其真实性。
此外还要对涉案信息进行倒查。对于非法跨境支付或者是洗钱、诈骗的案件进行重点监控、打击。相关部门要对案件涉及的物流公司、支付机构等做出严厉的制裁,严肃地追究责任到每个部门、每位工作人员,这样在行业内部才能够形成合规意识。
在防范跨境支付风险的过程中,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个方面,支付机构应增强风险意识。做好网络技术质量的把关,这样支付竞争能力才能得到提升。
第二个方面就是要加大当前的外债资金监测范围。这样就能够在监测范围之内防范支付风险。
在划分监测范围的过程中,要把境内企业各种形式资金的外债纳入其中,并换算成人民币,遵循外汇管理办法和相关的规定,把这些外债登记到外汇局。有利于对相关部门归还和使用外汇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监管,防止外债资金出现支付风险。此外。还要监控交易企业的应付账款余额。防止一部分企业为了躲避外汇管理,出现拆分合同、报关单等情况。
在“互联网+”基础上形成的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和物流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只有确保了产品流通的时效性以及质量,才能够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海关要建立健全当前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地检验商品、管理商品。还要在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这样能够把海关监管和电子交易、物流等多个方面连接在一起,从而进行一体化的管理,这样也能够实时跟踪电子商务主体,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管。
建设一体化的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以及服务体系,在解决质量监管或是纠纷时也会有更多的参考依据。
在“互联网+”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解决争议和纠纷,协调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矛盾,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发挥平台的作用。协调资源,让交易双方以在线、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合理的协调,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权益。但要想设立完善的机制,还需要不断补充改进其中的条例内容。这就需要交易者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政策的制定者汲取多方意见和经验,立足于实际,不断地调整机制内容,这样才能让其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