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美然 李晓虹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科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有效维护和提升国家政治地位,党中央一致决定,可通过培养国外留学生的方式,建立国与国之间的友谊关系,进而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交流及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接收国外留学生的时间为1950 年,对5 名来自罗马尼亚的留学生进行了培养,这为日后开展留学生教育奠定了良好基础[1]。作为对外开放政策的核心构成之一,留学生教育担负着文化外交的重任,在改革开放的积极带动下,国外留学生来到国内求学的规模不断扩大,其日渐完善及健全的教育政策,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实现教育现代化与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留学生不但是国际关系中存在的特殊群体,而且是各国文化传播的主要载体[2]。为此,留学生教育的发展为有效提升经济竞争力以及推动国际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为实现稳定政治、巩固新生政权的艰巨任务而实行“一边倒”的外交政策,面对美苏两国复杂、严峻的国际环境,通过留学生互换的方式来加强与民族独立国家的联系与合作。《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这为留学生教育实现良性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得到了政府更多的重视与支持。最新数据显示,在2019 年国内各高校培育的外国留学生总人数超过了40 万,帮助国外培育人才的国家与地区总数达到了202 个,如今,我国已经成为亚洲第一大、世界第三大留学生目的国[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始,为了实现巩固社会主义政权的目标,开始积极接受和培养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的留学生,由于紧张的国际外交形势,我国不得不通过“分别对待”的方式以限制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留学生。1954 年,我国针对来华求学的留学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为留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1962 年出台了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明确说明了来华留学生的具体培养目标,即为国外友谊国家培养高素质、高学识、高能力的人才力量。这一时期来华留学生教育政策政治色彩明显,体系分散不够全面,但仍旧十分重视对留学生教育质量的培养,并对留学生给予相应的经费援助。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与世界诸多国家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和友谊关系,新的外交局面正式拉开帷幕。教育部门在1979 年5 月重新修订了外国留学生工作试行条例,此次修订的首要目的是使来华求学的留学生整体规模得到扩增,并积极实行对外开放,培养急需人才,以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国内开始针对来华留学生制定相关的接收标准,以提升招生质量。1986 年,我国为来华留学生制定了相应的学习规定,对本科、硕士、博士不同教育层次留学生的入学条件以及就读学科的考试要求都给予了明确的说明。开始对经费援助做出调整,以减轻政府对经费的承担压力,允以接收选择自费来华学习的留学生,对自费留学生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逐次进行了细致划分。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全方位外交以及高校扩招导致高等教育大众化等背景下,来华留学生教育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从为友国和本国培养建设人才向营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过渡。政府部门对留学生教育管理加大了简政放权的力度,让留学生教育在规范化管理方面迎来了重要转变。1996 年6 月,我国建立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赋予其来华留学生的接收与管理权;2000年初,我国发布了《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对来华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教育教学以及校园管理等方面首次进行了详尽说明[4]。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再次为留学生教育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空间,2016 年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的推进,为促进我国与沿线国家开展留学生交换以及改变留学教育“逆差”现状等创造了新机遇。
世界各国为吸引及留住更多留学生所采取最为常见的方式即提供各种类型的奖学金,我国亦是如此,并以政府奖学金作为其主要的资助类型[5]。随着来华留学生规模的持续扩大,教育成本的不断增加,政府对来华留学生的资助投入开始变得吃力。如何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多渠道进行留学生经费资助,利用社会资金来发展留学生教育、扩大招收规模成为关键的突破点。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奖学金的引智作用,将高层次留学生、自费留学生群体积极纳入奖学金发放对象。重视“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情况,并为其指定相应的留学基金,以此增强对留学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社会参与力量的作用,多种渠道筹措教育资金,鼓励大型企事业单位、跨国公司、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设立专项奖学金,允许其对申请对象做出相关要求,以满足各自不同的发展需要,培养特定人才。
当下,诸多高校在接纳留学生后,制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遵循的标准主要还是基于国内各层次教育所制定的教学质量标准[6]。对于开展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评估而言,不仅高校内部难以有效执行,而且外部实施评估难以统一,不同的地区、教育层次和学科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也需有所区别。因此,对于来华留学生教育质量的评估工作要充分考虑留学生的教育特点,为留学生教育构建相应的评估标准。一方面,各地区与高校应依据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规范对来华留学生教育制度进行相应的优化完善,对于区域、教育层次以及学科存在差异的来华留学生,因地制宜,制定多样化培养计划以及评估标准。另一方面,教育部门要努力成立专门的质量评估委员会或机构,对来华留学生的教育质量进行宏观监控,并将评估结果与国家教育拨款相挂钩,充分调动高校保障留学生教育质量的积极性。
目前,签订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实现教育合作的重要方式[7],通过这种方式,构建相关的学位学历认证制度,为国内留学生以及就业单位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我国在1981 年与非洲共同签署了高等教育学位、学历和文凭相互承认的公约,并于1984 年将相互承认公约的签署成功扩展到亚太地区。然而,国内高等教育所获得的学位以及学历在美国等国家还是未得到认可,这种现象对于来华留学生的招生产生了不利影响。想要保障我国学位学历得到有效认证,要逐步完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管理制度,保障留学生学位质量;留学生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需要逐渐趋同国际化标准,在强调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广泛认可的教育标准,在理念上达成国际教育共识,增加留学生和外国公众对我国教育的认可度和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