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互动

2021-01-02 17:07
青海国土经略 2021年4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甲级证书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原《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甲级》证书有效期为2014年6月至2019年6月,现已过期,且未进行新证续期申报。请问如果一直没有进行新证申报,使用已过期的资质证书从事甲级资质相关的业务活动,是否构成“不符合资质”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咨询台答复:根据自然资办函〔2019〕2375号文“新规定出台前,对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资质暂不作强制要求”。根据自然资办 函〔2021〕600号文,现已启动2014年甲级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原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升甲级的核定省级核定工作。自2021年5月6日起,申报单位可通过“自然资源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mnr.gov.cn)(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

关于节地评价中经营性用地的定义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自然资办发〔2021〕14号文件中提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里面的经营性用地,这个如何定义?

咨询台答复:按照《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用地为经营性用地。

生态红线保护区农民建房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生态红线管理办法正面清单中指出要保障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活动却没有说可以拆旧建新,那么在生态红线区内能否拆旧建新呢?如果不能,国家是否会建立原住居民有偿退出机制?

咨询台答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允许“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结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继续细化完善相关机制。

关于煤层气矿业权相关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1.2013~2014年,企业以申请在先方式由原国土资源部直接配置获取的煤层气探矿权是否需要缴纳探矿权价款?2.2013~2014年,煤层气探矿权是否只能由原国土资源部批准授予?

咨询台答复:1. 根据财综〔2017〕35号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2.2013~2014年期间,煤层气探矿权仅由原国土资源部批准登记。

房产证问题

读者询问:2021年1月《民法典》实施后房产证首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表述是否不严谨,最后是否影响使用?

咨询台答复:为落实《民法典》相关规定,今年3月,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明确更改法律依据,更新相关法律依据,将电子和纸质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为厉行节约、避免浪费,原已印制的存量证书证明可以继续使用至用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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