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乐之
(郑州大学哲学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1)
马克思早期国家观是通过实践探索、理论创新和自我革命而逐步形成的,其演进历程之间有较强的逻辑关联。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通过大量的实践获得了丰富的感性体验,并依次运用哲学和历史学等手段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扬弃,形成自己独创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观。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世界观开始发生了转变。转变的原因是由于其在参与现实的社会政治等一系列活动中,对现实社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并力图为政治上和经济上备受压迫的贫困群众奔走呼号。此时的马克思将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作为信仰,一度认为“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他认为,将理性国家的本质作为出发点,就可以达到对现实国家制度的批判,而他在《莱茵报》时期的工作经历彻底改变了其对理性国家与现实国家的看法。在对有关新闻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时代问题的研究过程中,马克思撰写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一系列文章,标志着他开始与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分道扬镳,其早期国家观也初具雏形。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新闻出版自由的问题。在随后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他毫不妥协地将自由精神表现得淋漓尽致,其目的在于揭露书报检查令的伪自由主义。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的制度本身就是非法的,这只是一个虚伪的改良。这尤其表现在新的法令要求禁止攻击基督教,并且主张基督教国家的原则,这便导致进步言论的刊物被查封,严重破坏了新闻出版自由。马克思指出“人类精神应当根据它固有的规律自由地发展,应当有权将自己取得的成就告诉别人,否则,清新的河流也会变成一潭恶臭的死水[1]。”可见,马克思国家观立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实现,而自由精神的实现也正是国家理性得以实现。
马克思的文章所涉及的另一个方面是国家理性和私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深入地分析了“普遍原则”与“特殊利益”的矛盾:“应该为了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应该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占了法的上风[2]。”在私人利益与国家理性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是私人利益影响着国家理性,国家是个人维护其个体利益的工具,并认为只有通过废除等级制,才能使国家理性独立于私人利益并战胜私人利益。笔者认为,马克思此时的国家观与其哲学观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此时的马克思受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的影响,把国家看作理性的表现,认为国家的利益就是“普遍利益”本身。同时,他又深切感受到了国家理性在物质利益面前的无力感,意识到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候容易忽视各种关系之间的客观性,用当事人主观的意愿去衡量一切。因此,他得出一个结论:物质利益对国家法律具有决定作用。因此,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基于现实社会的客观事实,强调人的主体性自由和个体性价值,把现实的人和社会作为出发点,对黑格尔理性国家观进行扬弃,并且,这种扬弃不仅已经具备唯物主义思想,还能从感性经验层面初步体验到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这种唯物主义的萌芽正是马克思早期现实国家观的逻辑起点。
为了解决黑格尔纯粹理性国家观本身所固有的矛盾,马克思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材料,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为主线开展调查,完成了《克罗茨纳赫笔记》。在笔记中,马克思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作为研究主题,用历史实证法论证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相互关系,并使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这一抽象理论认识逐步上升到具体实证的科学认识。同时,受费尔巴哈的启发,马克思运用其主谓颠倒方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作了系统的清算。在哲学理论与社会历史实践的合力作用下,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的经验认识得到了深刻的逻辑证明。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是一个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他的法哲学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黑格尔的国家观通过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国家的规定性仅仅是对私人财产和人格安全的保护,却把国家与市民社会混淆在一起,认为个体的特殊利益是普遍性国家的最终目的。因此,黑格尔认为,作为单个人特殊利益之上的国家是一种单纯的“理性国家”——它在形式上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
马克思批判地指出,国家是以家庭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他认为黑格尔尽管发现了在市民社会中存有私人利益冲突,但却把国家作为普遍利益的代表,作为超越私人利益矛盾、实现自由的保障。相反,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基础,揭露了国家的虚假性——只是表面代表普遍利益。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3]”“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3]”。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是游离于抽象的理性和概念之外,而是存在于现实的个体和群体活动之中。国家、家庭与市民社会三者都是现实的个体和群体的社会存在方式,如果它们脱离了现实的人的活动,就不存在独立的意义。马克思从经验的、现实的人出发,引申出市民社会和国家,认为经验的、现实的人是与他人具有社会关系的人,应该用人所特有的社会属性来确证个体在国家中所具有的职能和活动。因此,马克思从现实层面对黑格尔的国家观进行了批判,从而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结论。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两篇论文,这标志着他的世界观再次发生了转变。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德法年鉴时期的论文涉及与国家观有关的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解决人作为“公民”和“市民”两种身份的统一问题;另一方面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这一问题。
在《论犹太人的问题》一文中,马克思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为主线来透视宗教解放、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三者的关系,并对鲍威尔的观点进行了批判。
首先,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类解放,实现政治解放并不能实现人类解放。因为“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是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也就是说,人在政治生活中是以公民的形式而存在,但是在现实的市民社会中,人是作为世俗的存在,是利己的人。
其次,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和宗教解放都不能实现人类解放,因为政治解放的结果是“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也就是说,政治解放的结果把个体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个领域的不同个体,把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的冲突归因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的冲突。社会成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中被归结为双重身份,也就是双重本性[4]。
最终,政治解放虽然是一大进步,但不能使人摆脱实际的宗教信仰,不能使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只是政治国家与宗教分离,即从政教合一的基督教国家中解放出来并实现政教分离。这并不代表现实的人能够脱离宗教而解放,还能实现人类解放。因此,马克思提出了要深入市民社会内部去寻找人的政治异化的任务,而对于这一任务的实践主体,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给出了答案。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研究以及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探讨,目的不只是讨论犹太人应该怎样获得解放。因为“犹太人问题”的解决的终极目标是全人类的解放。而实现人类解放的道路是什么,实现人类解放所要依托的力量是什么,这些问题的答案在《导言》中可以找到。
正因为马克思把人类解放视为真正的解放,他能敏锐地观察到鲍威尔所没有讨论的问题,即政治解放所没有完成的问题。他认为,个体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中是不同的存在,有着双重的生活。而无产阶级是在市民社会中产生,失去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资格,并被排斥在市民社会之外的人们。也正因如此,无产阶级是从市民社会内部否定市民社会的力量,通过解决人的政治异化问题,最终能够实现真正的人类解放。这表明,马克思已经完成了“市民社会的矛盾不能靠外部的理性国家予以解消,变革市民社会的力量只能来自于市民社会本身”的逻辑论证。
从《莱茵报》时期到《导言》时期的短短几年时间,马克思的国家观随世界观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离不开其自身的社会实践经历和不断的理论探索。本文以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为逻辑起点,贯穿“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逻辑主线,最终以“人类解放”为逻辑归宿,对马克思早期的国家观演进历程进行了初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