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如何依法使用个人信息

2021-01-02 07:09:40
青年记者 2021年3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公共利益新闻媒体

● 时 诚

2020 年10 月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13 条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其中第5 项规定了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其实,这并非法律第一次规定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早在同年5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999 条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表述。本文拟对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的条件进行探讨。

新闻媒体须遵循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

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的首要条件是遵循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

其一,新闻媒体须遵循信息使用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信息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此处的法律应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其不仅包括《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狭义上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1]其次,正当性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实施的信息使用行为应指向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并且应当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新闻报道结束而达成公共利益的目的后,新闻媒体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个人信息。最后,必要性原则是指在能够实现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各种手段中,新闻媒体应当选择对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最小的手段。[2]

其二,新闻媒体须遵循信息使用的透明度原则、信息质量原则、信息安全保障原则等。首先,透明度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使用个人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并及时告知自然人信息使用的相关情况,包括被公开信息的种类、新闻报道的目的和用途、新闻报道的时间和期限、新闻报道的受众群体等。[3]透明度原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应毫无节制地向自然人披露其信息使用过程,毋宁是通过向新闻媒体施加信息公示义务,提高自然人在信息使用过程中的参与度。其次,信息质量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要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所谓准确,是指新闻媒体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应与自然人的真实情况相吻合,而不得存在错误;所谓完整,是指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所使用的个人信息应尽可能地全面、无遗漏,以防止因信息内容的片面性而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个人自由;所谓及时更新,是指新闻媒体应保障其收集、使用的个人信息及时有效、实时更新,以避免因个人信息的落后、过时而影响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最后,信息安全保障原则是指新闻媒体应当保障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通过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或其他安全防范系统,避免个人信息遭受非法侵害。

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使用行为须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并非只要是新闻媒体采取的新闻报道,其就可以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而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目的性限制。[4]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性概念,其无法通过确定的内涵或外延进行直观描述,而只能大致概括为以下要素:[5]

其一,公共性。其指公共利益的所涉区域和受益对象具备广泛性、不特定性。公共性要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能够反映不特定多数人的整体意志,从而满足大众群体的利益需要。例如,新闻媒体针对某个生产商制造的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报道,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某个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消费者利益,更因为假冒伪劣商品潜伏着对不特定群体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当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为了满足社会整体性、普遍性的利益需求时,其自然也就符合公共性的要求。

其二,利益的重要性。利益的重要性是指公共利益在具体案件中的价值位阶应高于私人利益,且为一定区域内的不特定群体所认可。如果新闻媒体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目的是披露娱乐明星的隐私或不道德行为,尽管该报道可能也会引发部分民众的兴趣,但其不足以使得不特定的群体获得利益,因此不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行为。特别是对于酒店开房记录、信用卡使用记录等触及人格尊严的核心隐私而言,如果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明显小于私人利益,则新闻媒体无权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使用个人信息。

其三,现实性。公共利益并非一成不变,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或内容。因此,作为新闻报道目的的公共利益应具有现实性,其取决于当前主流观点对利益的价值选择,且必须是在当前阶段或一定时期内可能实现的。如果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为了维护遥不可及或虚无缥缈的利益,即便该利益在未来可能具有公共性和重要性,新闻媒体也无权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使用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其四,程序的正当性。其指新闻媒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应当符合程序上的要求。正当的程序不仅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个人信息使用的基本条件之一。如果新闻媒体通过偷拍、偷录、窃听等程序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并予以报道,即便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出于维护不特定群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也不会因此承认信息使用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形中,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的信息使用行为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一,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当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为了披露违法犯罪行为时,其具有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性。其二,报道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例如,新闻媒体通过报道传染病患者的健康信息,能够起到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强化公民防疫意识的功能,此时新闻报道是为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新闻媒体的信息使用行为具有合法性。[6]其三,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是为了保护劳动者、消费者等弱势群体时,其具有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作用,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的情形。其四,其他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该项作为公共利益的兜底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卫国家安全、监督公权力行使等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

新闻媒体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

新闻媒体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实施新闻报道的,其个人信息使用应保持在合理的限度范围之内。所谓“合理”,是指新闻媒体的个人信息使用应当符合社会通常观念的要求。对此,《民法典》第998 条规定了在判断侵害除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予考虑的要素,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的个人信息使用是否合理,也应以此为据进行判断。其主要包括:

其一,自然人的职业。考虑自然人的职业主要是为了解决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使用问题。通常而言,自然人的知名度或影响力越高,法律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就越大,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的信息使用行为也就越合理。例如,相较于普通人物而言,公职人员、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涉及的公共利益更加广泛,新闻媒体有权适度报道其财产信息、收入状况等,或者适当评论其实施的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7]

其二,影响范围、过错程度。首先,影响范围直观反映了个人信息损害的严重程度。当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越广,新闻媒体的信息使用行为的不合理性就越高。其次,新闻媒体的过错程度越高,其信息使用行为就越不合理。例如,在个人信息存储、使用过程中,新闻媒体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其信息使用行为不具有合理性。

其三,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如果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偏离公共利益,其行为方式的恶劣程度很高,或者造成了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严重后果,则其信息使用行为不具有合理性。例如,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丑化他人形象、假冒他人姓名或名称、非法公开他人私密信息的,构成个人信息使用不合理的情形。[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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