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江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绵阳 621000)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国有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其所带来的效益也应该惠及全民,所以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才能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国有资本占据着控制地位,政府部门采取的国有企业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管理措施,主要是为了尽可能地防止经营管理者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事情。由全体股东选举的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主要承担着监督企业经营决策和行为的责任。监事会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对企业财务、人事、业务等各方面工作的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者做出的损害企业股东利益的事情,确保国有企业始终处在正确的经营发展道路上。
决策也就是企业经营管理者针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做出抉择的一种机制,良好的决策是确保企业始终处在正确发展方向的前提。执行就是企业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施决策的过程。监督是针对企业决策制定机制、执行落实、执行结果等进行的全方位的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以及事后监督等几方面的内容。其中,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对决策依据相关制度、程序等进行监督;事中监督则针对的是企业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以便于企业管理者及时地发现和纠正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相关政策决策的有序执行。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应该充分发挥监事会体系的优势,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通过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的方式,监督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做出的有损企业利益的行为。如果发现企业经营管理环节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一些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业务等相关数据进行检查,全方面监管企业关键业务、财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工作。健全完善的国有企业机制,包括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责任追究调查机制,追究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化背景下经营业务流程的公平、公正以及公开。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并未按照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要求完成转型升级的工作,导致企业的监事会职能作用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弱化的问题。针对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最基本结构日趋复杂的特点,国有企业监事会转型升级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大。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因自身的站位高度和独立性特点,在发挥监督职能作用时,出现了无法准确把握企业经营发展趋势与脉络的情况,影响了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例如,在德国的监事会制度中明确,如果公司利益需要,监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职工在监事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结构是德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最大特点,而职工是通过参与监事会来达到对公司治理的。我国监事会则是依法监督企业经营行为与财务状况,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的评估和分析,从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方面上理清各自的职能,明确规定企业内部不同职能部门应尽的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之间,保证各个职能部门都是相互独立的,并且需要保证其相互制衡的关系。因此,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严格地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方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制定科学合理的企业发展决策,规范企业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目前,我国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在监督企业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议公司重大事项等工作方面,其职责与企业独立董事职能产生了交叉或者是重叠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国有独资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外派监事会的方法,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的行为,履行出资人赋予的监督权利,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对于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来说,则应该以《公司法》、公司章程等为基础,由企业股东代表、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公司监事会,监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首先,应当依据内外结合的原则进行监督工作的开展。其次,按照民主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中,除了国有出资人、股东代表必须履行相关职责以外,同时明确要求监事会必须有企业职工参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出监事会职工代表,要求其严格履行企业职工的监督职责。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议事程序、监督经营管理层履职行为,防范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制度缺陷和廉政风险,有效保证国有企业的长久发展。
国有企业监事会与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监事会,在性质、地位以及职权等各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相关部门必须制定独立的法规和制度,才能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构建工作的顺利完成。虽然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已经针对这一要求,出台了众多的政策和制度,但是这不仅未能从整体上完善制度体系的构建工作,甚至于很多环节在制度方面还出现了空白,影响了监事会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作用的发挥。根据《公司法》以及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该将监管、监控作为自身职责的重点,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企业管理者经营决策制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此外,通过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责范围的分析发现,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必须严格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针对涉及国有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管控等相关规章制度的问题,必须行使其监督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监督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创新性不足是制约监事会工作效率和质量稳步提升的关键因素。第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模式过于固化。由于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变化出现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行为往往无法实时匹配企业的经营行为,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发生的几率。第二,监督职责权利不明确。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如果监事会主席故意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职权,那么就有可能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三,监督手段创新不足。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不全面、不精细、缺乏针对性与层次性是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监事会人才队伍质量有待提升。很多企业监事的综合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不能和董事及高管在一个层面上,导致不知道如何监督,或者提不出监督意见。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了充分发挥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国有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
(1)工作会议制度的建立。通过定期召开监事会的方式,深入分析和研究公司重大决策、经济运行以及财务管理等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推动企业的发展。
(2)列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信息对称是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顺利运转的基础,国有企业应该通过建立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制度的方式,为监事会成员及时了解公司发展动态提供便利。
(3)建立监事会调研工作制度。紧紧围绕企业经营管理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题调研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权,针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内控制度建设等事项开展专项检查,从制度执行、风险控制、操作规程等几方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情况,确保企业始终处在正确的发展道路上。例如,九洲集团,实现监事会工作常态化,设立专职监事制度,如构建大监督体系,联合纪检、法务、审计、财务等部门开展协同监督。
市场化经济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国有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性。所以,为了确保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国有企业应该紧跟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加大企业治理结构改革创新研究的力度,通过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建设,确保企业在人事、财务及招标采购等各方面的重大业务活动能够得到有效监督,为国有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做好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