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四川 成都 610041)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自我质量控制、自我管理、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
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农产品种养殖生产者在自我管理、自控自检的基础上,自我承诺农产品安全合格上市的一种新型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制度。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作为农产品产供销的信息载体,是解决全程监管难点、打通全程监管链条的重要创新,是督促种养殖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有效办法。
3.1 合格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和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自我约束力。
3.2 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使上市的农产品像工业品一样身份透明,一旦出了问题就可以追溯到底。
3.3 合格证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监管部门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变被动检测为主动声明,向消费者作出质量安全信誉保证,增强消费信心。
4.1 合格证的开具主体为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
4.2 合格证的试行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4.3 合格证的开具方式为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4.4 合格证的开具依据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4.5 合格证的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大小尺寸自定。合格证的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有条件的主体可以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
4.6 合格证的开具单元分两种,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或收购品类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或一品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或同品类使用。
5.1 生产环节:列入试行范围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其生产的农产品上市时要开具合格证。
5.2 收购环节:食用农产品收购者要查验并留存合格证,如实登记合格证信息。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时,要出具合格证。
5.3 入市环节: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者要实施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