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说理应用宪法解释法律的基本逻辑及规则
——以402份法律文书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分析为中心视角

2020-12-31 06:24杨凯
关键词:裁判宪法规范

杨凯

宪法解释方法,是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个独立种类,应用宪法来解释法律问题,其研究方法以国家权利哲学为基础,体现了司法对国家权利的尊重。①参见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一种宪法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欲使宪法作用于社会,必须具备系统的具有实践性的宪法方法论体系。然而,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的缺失,使其功能发挥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缺乏标准化、技术化。本文立足三大诉讼的立法目的与诉讼法理,提出合理建构关于宪法判决说理的整体化程序启动、说理方式、标准限度等规则体系。在定量分析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解释一般法律概念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基础之上,结合宪法修正案公布之后的宪法监督和司法权配置背景,对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现状和原因进行实证分析。进而从诉讼法秩序及宪法与基本法秩序整体性框架内,将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作为解释一般法律的司法方法论来分析,从裁判文书说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视角入手,论证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具体方法、功能和限度,初步提出设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规则标准,以保障宪法解释判决说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应用,从而实现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解释法律充分说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

一、问题提出:对402份裁判文书宪法解释说理泛化现象的反思

(一)判决书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关涉的宪法规范

表1 法律文书判决说理中载明援引的宪法规范数量

规范类别 宪法条文内容 民事 刑事 行政第6条:共有经济制度 0 1 11第8条:集体经济制度 5 1 10第9条:自然资源权利制度 20 1 12第10条:土地制度 12 0 1第16条:国有企业制度 8 0 0国家财产基本制度规范第58条:立法的权限配置 2 0 0第95-116条:各级人大及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配置 5 0 13第123-126条:法院基本职能 3 0 0基层自治性组织的职能配置制度 第111条: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16 0 16国家基本政策 第25条:计划生育政策 5 0 0合计 233 10 159国家机关职能配置制度

本文于2020年11月23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依据”字段以“宪法”“判决说理”为关键词检索到刑事判决书(裁定书)10件、行政判决书159件、民事判决书233件,合计402件(已去掉无效项)。其中,有233份判决书具体描述了宪法的条款序号,余下的仅阐述了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没有表述宪法条款序号,这部分判决书所涉宪法条文包含五个方向:(1)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规范;(2)国家财产基本制度规范;(3)国家机关职能配置;(4)自治性组织的制度规范;(5)基本国策制度规范。

(二)司法解释中透视宪法判决说理的功能与目的

发生在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一般被认为是我国宪法诉讼第一案。在该案件发生前后均曾就裁判文书中能否援引宪法发布过多个司法解释。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刑事、民事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的问题有所规范。2015年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诉讼中对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据此,对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中如果出现了合宪性争议法院不得拒绝对该争议进行裁判。综合分析表2中四个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观点,包含下列几方面的含义:(1)民事裁判文书中宪法不应当作为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并未禁止应用宪法进行说理;(2)刑事裁判文书中不应当依据宪法定罪苛刑,但没有明确禁止引用宪法针对无罪、罪轻事由说理;(3)没有专门针对行政裁判文书进行规定,但一般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表2 关于裁判文书中能否引用宪法的司法解释

(三)三大诉讼中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实际效果分析

从我国司法解释对宪法判决说理总体上持收敛的态度可以看出,在一般司法观念中应首先寻求一般法律依据,只有在根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得出唯一解释结论时才寻求宪法规范来进一步理解法律概念。但在实践中,宪法判决说理的实际应用范围和现实效果却并非如此:

1.宪法说理在刑事裁判文书中的现实效果

表3 宪法说理在刑事判决书中的表现形式

序号 案件 判决说理部分 方法 功能 效果3王某某等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案被告人王某某提出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保密义务,但《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均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体系解释解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范围认定构成犯罪4赵某乙涉嫌犯遗弃罪、虐待罪、侵占罪一案自诉人赵某甲提出,原审法院不认定被告人构成侵占罪违反了《宪法》中的价值秩序和公序良俗。经查,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产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老人将自己用作丧葬费的28000元交给赵某乙保管,虽然在老人病危时,赵某乙拒不露面,后经自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返还之诉,赵某乙将该款予以返还,其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回应说理 解释侵占罪构成要件 无5 郑某甲犯贪污罪一案根据《宪法》,只有国家才是征收征用土地的主体。唐山市某食品公司支付黄坨村的占地补偿款130万元不属于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发放该补偿款属于村民委员会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公共事务,不是公务。故郑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对这部分属于集体所有的款项予以侵吞,不应以贪污罪定罪处刑,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刑。体系解释 解释贪污罪构成要件认定不构成贪污罪,但构成侵占罪6黄某某、刘某某敲诈勒索罪一案黄某某、刘某某提出因改制职工的医疗、社保等欠费上访,上访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和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再审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威胁、要挟的行为,改判二人无罪。体系解释 告知行使权利应有限度改判无罪7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上访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李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采取非正常上访手段给政府施压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回应说理 告知行使权利应有限度无

刑事判决书中宪法判决说理的现实效果有(见表3):(1)回应诉辩观点:针对控辩双方提出的宪法性问题作出回应,并不需要存在法律概念分歧。案例5通过刑法结合其他规范是可以直接理解的,引用宪法并未对裁判结果产生现实影响;(2)解释法律歧义:表3中共有6个案件应用了包括引用宪法说理在内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有争议的概念进行了解释;(3)出罪与入罪,有2件宪法说理的效果为出罪,1件为构成轻罪,5件为入罪。另外,在5个裁判结果为构成刑事处罚的案件中,使用的解释方法主要是结合宪法的规范表达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文义解释或体系解释,以上两种都是客观的解释方法,不同于目的解释和类推解释需要进行价值冲突判断,并不能视为应用宪法说理扩张了刑事处罚的范围。

2.宪法说理在民事判决书中的现实效果

表4 宪法说理在民事判决书中表现形式

民事判决书宪法判决说理的现实效果有(见表4):(1)将没有具体法律规范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纳入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对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侵害了公民宪法上基本权利的法律行为宣告无效;(3)对法律不明确的概念进行解释;(4)利用宪法上的权利义务概念强调民法上的权利义务重要性(案例5)。但遵循裁判文书引用规范的原则,通过法律已经能够明确的概念,且无其他明显价值冲突的,则无须引用宪法说明理由。此外,表4中民事案例5与表3中刑事案例4均是因赡养引起的争议,两案宪法说理蕴含了刑法与民法不同的价值观,体现了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解释一般法律关系,应围绕诉讼制度阐述。

3.宪法说理在行政判决书中的现实效果

表5 宪法说理在行政判决书中的表现形式

序号 案件 判决说理部分 方法 功能 效果6凌某某诉金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凌某某提出其享有《宪法》的言论自由权。法院认为,集会游行示威是宪法保护的政治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应采取合法形式,被告有对集会游行示威管理职权。回应说理说明行使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度无

行政判决书宪法判决说理的现实效果有(见表5):(1)判断价值冲突:应用宪法对于存在法律价值冲突的复杂问题进行判断,上表中有3个案例(案例1、3、4)均是运用宪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价,但判断目标不尽相同。案例1应用宪法就原告的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权进行了价值比较,说明原告行为违法性;案例3应用宪法上的公民平等权与自治性组织的自治权进行衡量,否定了侵犯平等权的自治规范;案例4结合宪法中对于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须有法律规则,维护了超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效力。(2)确定受案范围:案例2、5评价了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但上述案例的宪法说理效果均是否定了起诉人的原告资格。(3)回应诉辩意见:案例6在回应当事人主张的同时,也应用了宪法规范来阐述公民享有宪法上的权利须受到限制。

在现有应用宪法说理的判决书中体现了明确法律概念、填补法律漏洞、解决价值冲突、回应诉辩意见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宪法判决说理泛化的现象。有大量案件无须援引宪法说理而滥用宪法说理,也有部分案件存在不当宪法说理限制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意义追问: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合法性辨析

我国司法机关没有违宪审查权,因此,在裁判中援引宪法说明判决理由时,须首先考虑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合法性。只有在具备合法性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宪法判决说理在三大诉讼中的价值、功能及限度,并针对诉讼制度目的与需要宪法判决说理的争议特征建立宪法判决说理标准体系,才能正确地应用宪法来解释法律。

(一)两种宪法实施保障失灵: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1.违宪审查权配置和启动机制:根据修订后的《宪法》规定,改变、撤销违宪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宪法及法律委员会享有。国务院、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及其政府享有一定限度内的规范性文件合宪审查权。但是从该项审查权落实的保障制度来看,对于违宪审查权的启动机制缺乏有效的程序驱动力。

2.宪法监督权和程序制度: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可以提出合宪性审查的要求,却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反馈性保障机制,使得该规定没有实施保障。

(二)两种解释配置关系:宪法解释权与合宪性解释

1.宪法解释权与合宪性解释辨析

合宪性解释,是指当法律存在多种解释时选择其中不与宪法抵触的或者与宪法最接近的解释。①参见【德】克劳斯·施莱希、斯特凡·科里奥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程序与裁判》,刘飞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宪法解释是对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而我国司法机关,在狭义上既不享有法律和规范的合宪性解释权,也不享有宪法解释权。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②参见胡显发、王夏昊:《论宪法权利规范的性质》,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而宪法性规范和宪法性权利往往具有法律原则的特征,法律原则处于规范体系的深层次结构中,法律规则处于法律规范的浅表层。宪法是法律制定的依据,而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是一种宪法实施的形式。无论是宪法规范实施还是法律的实施,都面临司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我国的司法机关不具有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权,是宪法判决说理所引起的司法权是否僭越了权力机关宪法解释权的争议根源。

在我国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制度下,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一种是全国人大对于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本身在规范层面上审查的解释权;另一种是在司法中长期存在的裁判文书针对具体个案问题援引宪法进行说理的司法方法。

2.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虽然我国司法机关在规范意义上,不具有狭义上的宪法解释权,也不享有由权力机关行使的合宪性解释权,但是在广泛的司法活动中随时可能存在宪法问题作用于个案实践的问题的规范分析与判断。根据《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而在诉讼活动中审判权行使的主要依据就是三大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律依据来进行,并结合适用实体法规范作出判断。在法律争议中我们永远不可能回避下列三个问题:(1)法律要素结合宪法进行法律概念的解释;(2)法律和行政规范是否与宪法抵触或者超越授权;(3)对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概念具体在法律适用中如何理解。

合宪性解释是包含法律解释与宪法解释的司法过程,其在当下中国的可行性在于其不会做出法律违宪的抽象宣告。③参见黄明涛:《两种“宪法解释”的概念分野与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在诉讼中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回应性的宪法判决说理是法官的一项法定义务。

3.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司法审查权边界探寻

在法规范体系中以原则性规范和具体性规范为两大核心要素,宪法规范结构属于原则性规范,一般部门法属于具体规则性规范。根据“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司法原则,如果法律没有出现漏洞和歧义,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不能适用抽象和原则性的宪法规范。①参见胡锦光、王书成:《论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之存在逻辑》,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1期。但在具体规则出现漏洞和歧义,而无法从法律规范内部寻求解释标准,需要从上位的宪法视角来解释法律,就存在应用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宪法说理的必要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存在基本权利保护的漏洞:没有在一般法律中将宪法确立的抽象基本权利“有名化”,例如“祭奠权”“受教育权”在民法规范中不是一项有名化权利,但是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以及民法中不严重违法即准许的精神,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将其作为一种未有名化的公民权利加以保护。这类现象应当容易出现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但这类诉讼却很少。

图1 应用宪法解释方法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次序

(2)超越宪法授权设定公民义务:法律无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加公民基本义务的负担,但是在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的“空白性授权”条款,给下位法律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留下了溢出的空间。这种现象容易出现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但已出现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数量均极低。

(3)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规范冲突,尤其是在行政诉讼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裁量中,需要应用宪法来进行整体性法秩序的判断。

从宪法规范类型出发,应用宪法来进行判决说理是有一定实践基础的。但是从现有案例来看,由于缺乏应用宪法进行说理的程序标准和技术标准,一方面导致了裁判文书中宪法说理的泛化,另一方面,有些存在需要应用宪法解释法律空间的类案案件实践中却很少出现,例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件出现的很少并不代表这种现象少,而是因为应用宪法进行解释的裁判技术标准缺失。

三、解释法律: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功能与限度分析

宪法学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而规范研究进路是当下宪法研究的主流路径,使得宪法实施研究缺乏实质要素。①参见余军等:《中国宪法司法适用之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不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无论是出于回应诉求还是解释概念、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都不可能回避个案进行宪法说理。从实践来看,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宪法说理基本上都是基于解释法律的必要,而不是为了解释宪法内容。

(一)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在诉讼中的限度

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解决的争议应限于下列范围:1.对于宪法性基本权利的保障在法律中存在漏洞;2.法律或法规存在冲突需要结合宪法予以明确;3.宪法规定了权利剥夺限制性条件;4.回应诉辩意见中提出的宪法观点。

(二)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在诉讼中的地位与功能

1.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与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关系

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宪法当然是解释下位阶法律的基础与界限。②参见杜强强:《论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以入户抢劫与住宅自由概念为例》,载《法学家》2015年第2期。按照宪法判决说理在实践中的功能可以分为四类:(1)客观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是一种技术性解释方法,用来明确法律规范含义,一般是在没有结构性的法律漏洞和法律条文意思模糊时优先按照接近宪法的解释选择适用。(2)主观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包括目的性扩张解释、目的性限缩解释。一般适用于在法律条文存在结构性疏漏时应用法的目的性分析,对法律概念范畴予以扩张或缩小。(3)参照宪法方法:当部门法领域无法得出唯一结论而需要在宪法框架下比较分析刑法、民法、行政法权利义务和管辖界限的明确功能。(4)回应争点:针对诉辩意见提出的对案件构成裁判要件的宪法争议作出回应。而宪法判决说理是在一般法律中无法得出唯一解释结论时,应用宪法规范和原则等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运用宪法对一般法律进行解释时,也自然会应用到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操作方法,不同的是宪法判决说理往往出现在蕴含重大价值判断冲突的案情中,需要在部门法之上用宪法观点进行判断。

2.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启动方式

关于宪法说理的发起方式分为回应式和主动式:

(1)回应式:由当事人双方发起,法院在判决说理中予以回应,不要求案件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歧义或漏洞,而是以回应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为必要限度。

(2)主动式:由于裁判过程中因现有的法律条文不足以满足对当事人宪法基本权利保护、不足以解释法律条文的歧义和填补法律漏洞、不足以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而引用宪法解释法律。

3.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作为司法技术应用的功能和限度

(1)刑事裁判中宪法说理的功能和限度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事案件的范围是一个封闭型的集合空间,对于客观解释方法的应用应当限于法律概念不明确但是宪法条文明确、无歧义的技术性必要范围之类;对于目的性解释仅限于为了论证出罪和罪轻的目的才得以应用,其中:a.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目的性解释仅能适用于出罪功能,不能用于入罪;b.对于量刑要素的解释,一般只能适用于从轻、免除处罚,不能用于加重处罚;c.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用来判断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侵犯被告人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还是属于一般的程序瑕疵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范类型,该条文是一个“正向可受理事项列举”+“反向不可以受理事项列举”的开放区间。对于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在民法中没有明确规范的,可以援引宪法说理作为权利保护的依据。

(3)行政裁判中宪法说理的功能和限度

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形态,是一个“正向可以受理事项列举”+“反向不可受理事项列举”的开放性区间。行政案件特殊性在于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抽象审查,其他案件只能在具体问题上进行审查。对于附带性规范审查,要结合《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是否与上位法抵触,包括是否与宪法抵触、是否超越授权进行解释。

在行政案件中起诉人被行政行为影响的权利如果没有在具体法律中予以规定,但是行政行为损害了他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据此可以将之作为享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的利害关系人。行政案件需要结合宪法理解大量具体行政职权的范围。同时,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合法性自然包括了合宪性,因此宪法说理可以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评价的分析依据。

(4)单纯回应型宪法判决说理的功能与限度

这种情况是出于回应辩诉意见的司法职权需要。在当事人的辩诉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宪法性问题,法院就必须在裁判中给予回应,这也是法官的一项审判义务。

四、体系构建: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程序标准与方法

在一般法律体系内进行解释难以获得唯一解释结论时,应用宪法作为参照系和权利与权力的来源,不仅可以对法律概念进行解释,还可以对宪法与一般部门法之间的作用范围进行阐述,明确公民行使宪法权利和刑罚惩处的界限。

(一)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程序和标准设定

宪法内容主要涉及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几个部分,其内容既是抽象的,同时又关涉社会生活各个角落,必须在具体纠纷解决中得到实现。我国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监督及法律备案制度,在范围上并不能解决所有具体个案问题,在程序上往往会因为启动难度大、时间长而使权力滥用和权利侵害最终无法得到纠正与救济。如果不在具体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进行说理,则难以被公众理解和掌握,不能对宪法权力滥用和超越宪法授权的问题进行辨识和监督、纠正,裁判结果也难以为社会所接受。在“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时代”的背景下,对于宪法性判决说理的具体程序启动条件和具体方式、标准没有明确规范的前提下,宪法性问题的司法判断本身具有高于一般法律问题判断的复杂性和风险性,而且在个案中由于无具体标准的规则可循,容易导致因回避职业风险而使得裁判者尽量回避对于涉及宪法问题在裁判中公开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如果不对宪法判决说理设定程序启动条件和说理方法应用范围,就会造成宪法说理的错误应用和新的权力滥用。

为此,本文在对宪法修正案下的宪法监督权配置和司法职权配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综合应用裁判文书文本分析、规范分析、司法行为学分析等方法,拟对宪法判决说理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设定(参见图2)。

式中,αij是粒子i与粒子j之间的最大排斥力,rij=ri-rj,rij=|rij|,r^ij=rij/|rij|,rc为截断半径.耗散力 正比于粒子间的相对速度,从而将能量从体系中移走.而随机力FiRj则相应地将能量注入体系,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作为调温器,保证系统的(角)动量守恒以对应于正则系综的统计力学性质.之间必须满足一定的关系,可分别表示为

图2 宪法裁判说理的启动程序、标准运作流程图

(二)提炼宪法说理司法技术标准与具体方法

1.宪法判决说理方法提炼标准的确立

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方法不宜固化,宪法问题更具有抽象性。我们结合司法实践确立提炼说理方法的标准如下:(1)符合宪法制度与诉讼制度基本原理;(2)符合三大诉讼各自的功能目的;(3)充分实质性公开推理过程。

2.应用宪法解释法律的代表方法列举

(1)刑事裁判的代表方法:权利与权利的平衡

刑事审判中,虽然许多案例的裁判文书没有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宪法,但是可以看出在实际应用一般刑法领域的法律解释方法仍有分歧意见时,往往会“隐形”地衡量被告人与被害人宪法上基本权利保护的冲突与平衡。被告人宪法上基本权利与被害人基本权利冲突的平衡,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关于刑法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裁判中的“入户抢劫”概念不断变化、具体含义不断扩充。该问题涉及到对于宪法第39条规定的公民住宅自由权的保护。宪法保护的住宅自由权包括生活安全和隐私自由。1997年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入户抢劫”为加重情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抢劫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户”是指的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强调的是承载个人生活的功能。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的意见》又将“户”承载的功能扩大到“家庭生活”,集体宿舍内部抢劫不作为入户抢劫,实际缩小了“入户抢劫”的适用范围。在2006年《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6辑中的韩庆东等抢劫案中,对于“户”的概念,一审和二审法官观点反复斟酌,最终二审法院多数观点认为:共同租房各自居住的封闭场所应当仅视为“室内”而不是“户内”。“入户抢劫”可以判处死刑,对于“户”的概念在司法解释中严格把握是出于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但在具体犯罪场景中,入户抢劫也意味着可能对构成一个家庭的多名被害人生命产生威胁。因此,“户”的概念外延在不同司法解释和案例中一直在被告人宪法上的生命权和被害人生命权威胁紧迫性之间反复平衡。

表6 韩庆东等抢劫案二审法院对于“入户抢劫”不同观点

图3 刑事裁判中应用宪法解释刑法概念流程

(2)民事裁判的代表方法:诉因寄生理论

《民事诉讼法》第3条仅认可财产和人身关系争议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我国《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实施后分则正在初步完善中,许多属于民事性质的权益都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关于民法中未予以保护的宪法性权利侵害的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也是长期争论的问题。齐玉苓案被视为我国第一例侵害宪法性权益的案件,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来看(现已失效),认为齐玉苓宪法上的受教育权受侵害是姓名权被侵害的结果,姓名权属于民法保护范围,故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可受理。以上应用了“诉因寄生”理论,是将一个应值得保护的民法中未予以具体规定的权利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使之纳入到另一个已受民法确认的权利(或已确认的诉因)而获得法律救济。①参见廖永安、文新:《论宪法的司法适用与民事审判权的界限》,载《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9期。宪法本身涵盖的范围过广,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通过诉讼解决,其中涉及宪法权利侵害而衍生到民事权益损害的,通过“诉因寄生”的解释方式纳入民事诉讼中则具有了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图4 民事裁判中运行宪法解释民法概念流程

(3)行政裁判的代表性方法:合宪性推定

行政诉讼中应用宪法解释法律,一方面会在具体行政审查中对政府具体行政权力行使造成限制,另一方面会在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对政府抽象权力的行使进行评价,因此需要两种不同的方法:①不得未经授权增设宪法上基本权利的限制:参见表7案例判决说理;②合宪性推定。其中合宪性推定主要用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中。

表7 对未经授权增设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判决说理说理

合宪性推定(presumption of constitutionality)作为一种重要宪法解释方法,对于制定法首先推定其逻辑合乎宪法,除非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明显违反合理限度而违反了宪法。①参见王书成:《合宪性推定——一种宪法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合宪性推定在行政诉讼规范性审查中的具体作用,不仅可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还可以确定诉讼双方主体就是否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事由的举证责任分配。关于合宪性推定的规则与举证规则的关系图示如下:

图5 行政裁判中应用宪法解释方法判断规范性文件效力的路线

结 语

本文以402份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的裁判文书为实证分析样本,以裁判文书援引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为中心视角,基于实证研究样本全面梳理法官在裁判中应用宪法解释法律充分说理的状态、方法以及实际效果,发现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进行判决说理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宪法进行解释,而是应用宪法对一般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有的案件并不具备需要援引宪法说理的必要性,也没有完全依据宪法原则控制说理限度。因此,尝试从法律规范整体秩序检视援引宪法判决说理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前提时,又发现在部门法的领域中应用一般解释方法无法得出唯一解释时,应对诉辩意见提出的宪法观点予以回应。在此发现论证的基础上,从法律规范到案件裁量要求,以及司法裁判权的边界和深度,论证具体阐释应用宪法解释法律的审判方法在三大诉讼中的价值、功能及界限,针对三大诉讼制度目的与案件类型特征,提出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的程序标准和具体方法。宪法学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而规范研究进路是当下宪法研究的主流路径,使得宪法实施研究缺乏实质要素。一方面,我国司法机关不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另一方面在司法过程,无论是出于回应诉求还是解释概念、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都不可能回避个案中应用宪法解释法律进行判决说理。从实践来看,裁判文书中体现的宪法判决说理基本上都是基于解释法律的必要,而不是为了解释宪法内容,解释法律从公共法律服务的实质内涵和基本要义的法理意义上分析,其实就是裁判文书所蕴涵的一种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功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建设法治现代化国家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证书”,因此,贯彻落实宪法的实施是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与职责。欲使宪法作用于社会,必须具备系统的具有实践性的宪法方法论体系。宪法解释方法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一个独立种类,运用宪法来解释法律问题,其研究方法以国家权利哲学为基础,体现了司法对国家权利的尊重。通过建立宪法解释方法论体系,通过司法裁判中标准化、技术化的运用,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贯彻宪法精神和原则的破题之道,也是深层次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公共法律服务举措。通过裁判文书说理中对宪法解释方法的落实,不仅能够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还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和维护的政法机关公共法律服务带来的获得感,更能促进审判职能的进一步优化,从而为增强人民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奠定扎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一项最重要措施就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修正案是政治宪法和规范宪法有机融合的产物”①汪习根、宋丁博男:《新时代宪法修正案的宪法价值分析》,载《理论探索》2018年第3期。。对于宪法实施来说,只有在个案中落实宪法的实施才能让公民感受到宪法权利的获得感;对于司法体制综合性配套改革来说,只有在明确宪法判决说理的功能与合法性、正当性基础上,对各类案件的宪法判决说理标准予以明确,才能规制裁判文书中任意援引宪法进行裁量和宪法说理泛化现象,并为必要的应用宪法进行判决说理提供规范化司法技术标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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