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越洋 张正良
2020年9月,济南知识产权法庭经最高法院批复揭牌成立三周年,济南中院以法庭成立三年以来①本调研报告相关数据的统计区间为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三周年的数据,即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据为样本,对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进行了认真梳理,深入剖析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调撤率的具体原因,研究分析了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存在的独特优势,以及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
2017-2020三年间,济南中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7504件,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5210件,案件调撤率达69.43%,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总体保持较高水平。三年来知识产权案件的调撤结案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态势(见下图),特别是2019年9月知识产权速裁团队组建以来①根据上级法院及中院党组安排部署,济南知识产权法庭速裁团队组建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9月-2020年9月,速裁团队调撤案件达1084件,占知识产权调撤案件总数的50.96%。,调撤案件数量大幅提升,半年间的案件调撤数量突破1000件;2017-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总体调撤率为69.43%,较同期全院普通民商事案件高51.88个百分点,调撤率一直稳居全院前列。
2017-2020年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司法调解案件数量
二是调撤案件以著作权、专利权纠纷为主。济南中院作为省会驻地中级法院,依法享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三年审结的5210件调撤案件中,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所占的权重并不均衡,其中著作权纠纷为2307件、占比44.28%,商标权纠纷821件、占比15.76%,专利权纠纷1588件、占比30.48%,其他纠纷494件、占比9.48%。
三是平均办案天数较短。三年间知识产权调撤案件的平均办理天数为64天,其中速裁团队办理天数仅为51天②2 017—2020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98%知识产权案件为一审案件,一审案件的法定审限为六个月即180天,在一审案件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三年间知识产权调撤结案的平均办案天数仅为64天,仅占法定结案天数的1/3。,调撤特别是速裁调撤结案天数显著低于案件的法定办案天数。三年审结的5210件调撤案件中,在证据交换期内结案的257件、占比4.93%,证据交换期满后开庭审理前结案的786件、占比15.09%,开庭审理后结案的案件4167件、占比79.98%,可见绝大多数案件需要完成证据交换及开庭之后,方能最终完成案件调解工作。
通过梳理三年来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情况,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撤率显著高于其他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高度重视司法调解。近年来,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始终秉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全员调解、调解优先原则,不断强化司法调解意识,拓展调解工作思路,创新调解工作方法,确保了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其中由部分法官助理组成的送达保全团队,在案件的送达保全过程中,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协调工作,三年来年均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近200件;2019年9月积极组建知识产权速裁团队,一年间速裁团队调撤案件达1084件,占同期知识产权调撤案件总数的50.96%,取得显著成效。
二是充实强化办案力量。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对办案法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济南中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抽调本院的精兵强将充实到知识产权审判一线,为优质高效办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济南知识产权法庭现有正式干警25人,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9人,设置4个审判团队,配备12名员额法官、13名法官助理,济南知识产权法庭先后被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三是司法办案水准较高。司法裁判水准的高低直接关乎司法调解的总体水平,只有具备高超的法律业务素养为积淀,方能赢得当事人的充分信赖和认可,进而顺利达成纠纷的和解。2017年9月济南中院开始跨区域管辖山东中西部十市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所受理的专利权纠纷案件占比大幅提升,该部分案件专业性较强,三年间能够成功调撤1588件案件,充分反映出济南中院技术类纠纷处理的专业水准较高。三年来济南知识产权法庭有3件案件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7件案件入选“全省10大知识产权案例”,“高原骑兵连”影视剧本著作权案被最高法院作为第16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路由器专利侵权案”载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2019年度报告,“开甲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被评为“2019年中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富铂圜景观工程公司诉菏泽知识产权局撤销行政决定纠纷案”入选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是知识产权纠纷固有特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其自身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天然的优势。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别是著作权纠纷案件存在一定比例的系列案,调解时更容易一揽子解决纠纷,三年间著作权纠纷案件调撤数量达2307件,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占比最高与此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权利客体、权利范围相对确定,对于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言,其侵权行为认定相对容易,调解容易找到突破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如商标权、专利权纠纷等,往往因为委托评估鉴定、权利无效审查等导致审理期间较长,理性当事人多会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以便省却自身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通过梳理三年来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情况,可以发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独特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繁简分流作用明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难易程度差异较为明显,一般而言,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案件难度较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而专利、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案件难度则较大、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济南中院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精神,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由一名副庭长带队、两名法官、三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组成“3+3+2”速裁团队,专职负责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对简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速裁调解工作,实现了简案快办、繁案精审,有力促进了办案质效的整体提升。
二是调解定纷止争的效果显著。当事人系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判断者,司法调解不同于判决,可以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之中,通过理性博弈最终达成纠纷解决的最优方案,反映到司法调解工作上,即为调解结案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高,而再审率相对较低。三年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基本上能自动履行,其中绝大多数调解案件的当事人能够当庭自动履行完毕,三年间仅有19件知识产权调解案件最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数量仅占调解结案案件总数的1.73%,极大缓解了案件的执行压力。此外,三年来没有任何一件知识产权调解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效率更高。相较于普通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往往涉及到行政争议和司法争议交叉的问题,诉讼程序更为复杂。原因在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需要行政机关的相关授权确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发生时,往往会发生有关行政机关授予权利瑕疵的争议。而此时民事诉讼程序就必须停止,以等待行政裁决的结果,即便行政机关对纠纷作了裁决,不服的一方还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的最终确权,而此时民事争议的解决还遥遥无期。①参见刘友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研究》,湘潭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这导致整个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解决过程冗长,效率很低,纠纷双方往往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司法资源亦是一个极大的浪费。相比之下,司法调解程序高效、简单且成本低,运用调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程序上可以避免陷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反复,更为高效便捷;在纠纷解决的成本上,无论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还是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都可以节省许多成本支出,更经济节约。
四是调解处理纠纷方式更为灵活。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的滞后性,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决定了法律规定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不是面面俱到的,而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空白和不足,知识产权法领域亦不例外①参见王莲峰、张江:《法律知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载《东方法学》2011年1期。。当诉讼中出现类似无法可依的情况,办案法官往往受制于法条的不足而很难迅速作出裁断,从而使得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而与诉讼中判决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同,调解在运用法律上非常灵活,调解的依据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人情常理。因此,运用调解可以有效绕开法条规定的空白,直奔解决纠纷的主题,达到息讼止争的目的。
五是调解有利于促使双方共赢。判决是刚性冰冷的,而调解是柔性温和的。司法裁判必定要将当事人一方置于败诉之境地,而调解则可能达成双方共赢的结果。此外,知识产权纠纷的特性亦决定了调解更能带给纠纷双方共赢的结果。知识产权系一种无形财产权,相较于一般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点,一旦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败诉,承受的损失是巨大的,败诉方往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②2 019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腾讯科技公司诉深圳小飞鱼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赔数额高达2000万元(目前尚在二审中)。甚至需要转产或停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可能因此而倒闭。正是因为诉讼结果的难以预测和巨大影响,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往往慎之又慎,以免陷入程序的泥潭以及败诉带来的巨大风险,而调解制度则可以避免满盘皆输的结果出现。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所述,“调解使当事人从规则的违反与接受中解脱出来,相反,相互尊重、信任与理解的关系使当事人在缺乏事先的正式法律规定下分摊损失成为可能”。
三年来,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然而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以及当事人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普遍提升,当前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是司法办案压力持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总量持续较大,济南中院知识产权员额法官每年人均办案数量保持在200件左右。从司法办案工作量来看,案件调解虽省却撰写案件判决文书,但往往需耗费办案法官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之知识产权纠纷存在大量系列侵权案,权利人为节省诉讼成本,往往仅起诉部分侵权行为,调解时当事人双方则往往要求将尚未起诉的其他侵权行为一并调解,比如2020年1月办结的(2020)鲁01民初188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调解时将原告未起诉的57件侵权作品一并予以调解,案件调解工作量成倍增长。
二是案件调解难度持续增加。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被诉侵权主体数项抗辩权利,包括正当使用、合法来源、现有技术、权利无效等多种侵权阻却事由。而在当前严格保护的司法趋势下,商标、专利及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均分别提升至500万,①自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著作权法》,将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为500万元。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赔偿期望值大幅提高,直接导致以前能够调解的案件现在很难达成调解。
三是疑难复杂案件持续增多。一般来说,法律关系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调撤率相对较高。对于特殊类型、新类型案件,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缺乏成熟的案例参照,当事人甚至法官对侵权认定和侵权责任承担存有认识上的偏差,案件处理结果的可预期性降低,案件调解难度会相应提升。自2020年5月以来,济南中院对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范围予以调整,所受理的案件均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非技术类案件,其中技术类案件占全部案件数量七成左右,疑难复杂案件比重明显增加,案件调撤压力显著加大。
四是矛盾纠纷化解难度较大。查明案件事实,方能有效化解纠纷,成功调解案件。而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部分专利纠纷、计算机软件侵权、音像制品侵权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侵权技术、秘密点比对以及音源同一性比对等等,对于经济赔偿的数额,有时亦需要借助审计程序确定被告的获利或者原告的损失数额等,需要耗费办案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此外,普通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自然人,而知识产权案件的权利人包括被诉主体一般均为公司企业,特别是高科技、文化类公司占有相当比例,当事人的思维更为活跃,对办案的要求也更高,司法调解工作稍有瑕疵,即可能引起当事人的不满甚至投诉。
司法调解系高质量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一种有效手段,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只宜加强不宜削弱。面对当前存在的诸多困难和挑战,需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知识产权是国家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自主创新、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从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大国家战略先后落地济南,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做出了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大力发展高端前沿产业的决策部署。面对新的形势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意识,切实增强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履行好司法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调解作用,努力满足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创新型省会城市新的更高的司法需求。
二是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1+495”工作体系,以“推动和保护企业自主创新,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能级,加速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形成引领型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制度效能,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省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要求,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建立健全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前调解程序,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参与纠纷化解,力争把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诉前;在前期与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及山东中西部十市中院签署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实质性开展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全力推进诉前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实现知识产权收案总量的稳中有降。
四是推进繁简分流,加强速裁调解工作。积极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试点改革,推进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类型化审理,简化办案流程,实现类案专审专调、简案快办快调,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效率;继续加强速裁团队建设,构建繁简分流、送达调解同步、关联案件集中审理的特色化速裁工作流程,将法律关系相对清晰、事实认定相对简单的外观设计纠纷案件纳入速裁调撤工作,进一步提高案件调撤率及自动履行率,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五是推行精品战略,以优质审判促调解。深入推行“精品庭审”“精品文书”“精品案例”等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在保持近年来每年均有案件入选全国5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的基础之上,继续挖掘潜力,争取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对于具有示范价值的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对于涉及新商业模式、新技术产业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模糊的案件,勇于和善于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不断提炼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规则,发挥典型案例司法引领作用,通过裁判明确划定知识产权权利边界和侵权行为边界,为知识产权司法调解提供明确清晰的规则导向。
六是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实现解纷止争。调解能力是群众工作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继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坚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下,依法科学规范调解案件。通过梳理三年来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案件成功调解的高峰期一般为证据交换后至宣判前,所以应当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尽量提前证据交换的时点,在组织当事人充分交换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庭审就法律适用问题充分辩论的情况下,依法适时开展案件调解工作,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七是加强线上调解,满足多元司法需求。依托智慧法院平台,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调解的新途径,积极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案件通过互联网完成证据交换和在线调查,让在线办案成为法官办案优选项,促进“线下纠纷、线上解决、线上调解”;针对知识产权案件被诉侵权主体多、分布地域广的特点,充分发挥电子送达、分调裁系统等平台作用,尤其是针对济南市域、山东省域之外的当事人,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文书送达时间,减少当事人奔波诉累,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及时高效开展知识产权司法调解工作,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八是加强司法宣传,提升司法审判影响力。积极组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活动,召开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知识产权审判最新司法政策、工作进展,发布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通过报刊电台及“三微一端”等新媒体集中报道济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亮点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结合省会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特点和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从驻济科研院所等机构遴选技术专家组成专家库,建立符合济南法院审判实际的聘任制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技术调查官、人民陪审员、专家辅助人的专业优势,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的认定难题,通过提供公正、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努力将济南法院打造成为当事人信赖的一流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