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的悲剧。面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的群体,我国有诸多特殊的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制度则为其中之一。本文主要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入手,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和解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最高院在《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和解制度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前,给其与被害人和解的机会,让其认识错误、赔礼道歉、进行赔偿,以达到和解目的。据此,刑事和解制度符合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等目的,其存在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精神。且刑事和解制度给予双方除刑法以外的其他解决方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刑法的使用频率,提高刑法的使用效率。据此,刑事和解制度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日本有非刑少年和解制度,其主要是由法律专家等组建矫正中心,并结合多方参与,如学校、社区、家长等,开和解调停会议,商议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可以以志愿服务,职业培训,赔偿等为“惩罚”,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完成。美国伊利诺斯州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被交给解决争端的专门民间社会组织,该组织会派遣专门调解员进行调节,邀请相关人士参加调节会议,其会议报告将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若报告合法则不起诉。中国香港有康和服务,也是通过举行和解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用其他方法代替刑事惩罚。
二、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具有盲目性、娱乐性、团伙性的特点。
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未成熟,自控性较差,易冲动,当强烈的负面情绪袭来时,易做出具有毁坏性的行为。再加上其阅历浅,易被不法分子左右思想,导致其看待事物偏激,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具有盲目性。
据调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往往是觉得该行为刺激好玩,或因好奇而为,而对于后果没有过多考虑,因此其犯罪的娱乐性更强,主观恶性更弱。
未成年人总体上处于社会弱势,其突破学校和家庭的“规矩”教育选择走上犯罪道路往往有人诱导,或是一群未成年人在情绪烘托下冲动所致,因此其犯罪通常具有团伙性。
由此看来,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针对主观恶性不大,受人诱导,并且被害人及其家属可以谅解的犯罪未成年人有较多的积极影响。刑事和解可以让这类未成年人认识错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影响,从而反思自我以达到挽救、感化之目的。
但刑事和解可用赔偿来弥补被害人,这很可能导致和解根本没有达到感化目的,相反给犯罪未成年人一种金钱可以躲避犯罪惩罚的错误价值观。若被害人家属因金钱不尊重被害人意见而选择和解,也会导致被害人的伤害无法抹平,导致大众质疑社会法治。
三、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影响
笔者将从个人、家庭、校园、社会四个方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从自身原因来看,未成年人年龄尚幼,社会阅历尚浅,认识能力有限,价值观塑造不完善,感情易冲动,情绪爆发后自控力差。从家庭原因来看,家庭结构不完整或畸形易以及家庭教育缺失或教育不当,家庭风气差都会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完善,性格偏激、价值观扭曲。从校园原因来看,校园作为未成年人长期生活学习之地,若校园风气不良、缺少法治教育将会对未成年人产生深远长久的影响。从社会原因来看,社会法治宣传教育的缺失和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心理的渗透以及不良风气的影响都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综合来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一方面可以让未成年人提高认识能力、法治意识,让其认识错误,认识其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鼓励其主动去弥补错误,赔偿被害人;另一方面也让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充分了解自己孩子的缺失,从而反思家庭教育和家庭结构并改善。刑事和解还可以学校发现并反思自身不足,从而提高校园的法制教育。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也利于感化教育犯罪未成年人,减少其重犯率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法治氛围。
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可能助长其犯罪气焰,加剧其扭曲人格的塑造。对于畸形家庭来说,刑事和解也只是逃避刑法惩罚的手段,事后依旧放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纵容其犯罪,等待下次的刑事和解。而该类未成年人因刑事和解未被刑法惩罚重返校园后,很可能对校园风气产生恶劣影响。同时,刑事和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失败也会导致社会对该制度和法治产生质疑,从而不利于社会法治的发展。
四、总结
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制度從设立目的来看符合法治发展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有诸多积极意义,但在实施该制度时需加强对和解协议的审批,在充分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同时要兼顾被害人本人的感受,兼顾对犯罪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实施弥补和赔偿行为的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及时跟踪犯罪未成年人的感化教育情况,及时引导,以保证该制度的设立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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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袁瑚鸽(2000-),女,苗族,湖南邵阳人,本科在读,单位: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法学专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