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一直以来都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针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隨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现有征收环节带来的问题逐渐显露:消费者难以直观的充分感受国家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实际意图,从而限制了消费税对于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作用;政府难以根据成品油的具体用途差异征税以实现精准调控;无法结合各地的具体环境状况设置差异税率;容易助长部分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进行避税的行为,从而扰乱我国成品油市场秩序;成品油消费地与税收实现地相背离,造成地区之间利益分配问题。为了不再被动地打补丁式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经验,考虑将成品油消费税从生产环节移至消费环节征收以解决相关问题。
【关键词】 消费税 成品油 征收环节 生产环节与消费环节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消费税改革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党中央与国务院也对此高度重视。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将消费税征收环节逐步后移。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现行消费税共有15个税目,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将于2020年2月28日起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由于成品油与民生息息相关,影响面相较于其他税目更广,且在现有的征管的条件下可以较好的监控税源,在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之后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入手改革意义重大,所以本文重点研究成品油消费税现行征收环节的弊端,通过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可以现行后移的可行性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我国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消极影响
(一)难以发挥国家税收政策对消费者行为的引导作用。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成品油消费税隐藏在价格中,随着商品的流通,最终成品油消费税由生产商前转给消费者,在这一交易过程中实际上消费者是成品油消费税的负税人。只有当消费者明确了国家的征税意图、体会到自己是成品油消费税的实际负税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才会发生变化。
(二)生产环节税基狭小不利于做大税源与调控效果的充分发挥。首先在生产环节成品油的价格会低于消费环节的价格,生产环节的税基狭小不利于做大税源,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我国的财政收入。其次,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会使得一些企业钻空子进行转让定价,借此逃避纳税,如此一来无法充分发挥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调控效果。一些炼油企业会专门设立销售公司,将炼制好的成品油以较低价格销售给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再在销售的时候提高价格,这样既没有减少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同时,由于这样的企业少缴纳了成品油消费税,他们所销售产品会在市场上有价格优势,这样就会扰乱市场秩序,税基遭到侵蚀,不利于调控效果的充分发挥。
(三)不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征税。首先,我国成品油产业链延伸很长,产品类型众多,用途也十分广泛。炼油企业成产出成品油后销售给销售商,在这一销售环节就要缴纳成品油消费税,但是在这一环节是无法判断成品油最终流向与用途,这样不能够根据具体用途确定是否征税的“一刀切”征收方式无法精准的发挥调控效果。其次,无法根据消费地的实际环境情况和成品油的消耗量设置差异的税率。各地的环境状况不尽相同,对于成品油的消耗量也有着一定的差距,若在生产环节征收则无法精准的调控。
(四)成品油消费地与税收实现地相背离。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就造成了我国炼油厂分布格局明显不均衡,大型炼油厂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东部,尤其是东北三省和山东省,其炼油产值能够达到全国总炼油产值的三分之一,生产出的成品油流向全国各地。现有征收环节就会造成成品油消费地与税收实现地相背离而造成的地区财政利益分配问题,虽然成品油会给生产地带来污染,但是主要的污染还是在消费地燃烧时产生的,消费地承载了消费成品油所带来的交通压力、环境污染问题。但是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收入过多的被生产地所享有,影响中央转移支付金额以及与消费税相关的税收收入,使得生产地和消费地的税收获益与所付出的公共成本不匹配,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地税务机关的征管积极性。
三、国际经验借鉴
美国、日本、意大利在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面各有特色,有不少值得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学习借鉴之处:美国拥有完备的大宗燃油输送终端系统,当燃油流出这个系统进入实际消费环节时就要缴纳燃油消费税:当燃油从系统中流出并销售给零售商和交通燃油用户时就需要缴纳燃油消费税;若是流出并销售给化工企业或是农业、政府以及公益部门时,这时对销售的燃油免征燃油消费税。[1] 日本考虑到了各地的差异化,为了灵活处理,日本对燃油税的征收环节和税收管辖权进行如下划分:日本在生产环节征收燃油税属于中央税,而地方在燃油流通的环节也有权力征税,这时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意大利借助现代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庞大且完备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技术精准科学监控税源。
四、改革的具体建议
通过学习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可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做出如下改革。
(一)从汽油、柴油入手分步骤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如果现有阶段一次性将所有成品油子下子税目的消费税征收环节都后移,纳税人数量陡然剧增,在我国现有征管条件下,会加大税源流失的风险。我国现在大部分的加油站有装有税控加油机,我国可以对汽油、柴油的征管环节先行进行调整,通过管控加油站终端销售量,先保证柴油、汽油消费税在消费环节应收尽收,在之后的改革中再将所有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消费环节。[2]
(二)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完善征管系统。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目前已经实现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对成品油产品从生产到零售的流通进行税收监控。在此基础上,我国可以凭借大数据时代的优势,借助网络信息技术,完善我国的消费税征管系统,同时动态的掌握我国成品油销售情况,灵活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三)酌情考虑税收征管与税制改革同步进行。从税率上来说,适当的降低税率,同时设置差异税率,避免在改革时点上引起成品油消费税税负的急剧增加。同时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设置差异的税率,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适用的税率高于环境污染较轻的地方,更好的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从税收管辖权上来说,根据成品油的自身特点以及我国征收成品油消费税的历史沿革,我国可以学习借鉴日本的经验,适当的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税收管辖权,以此来调动地方政府的监管积极性,同时也能够更好的协调地方之间的利益分配。
最后配套将成品油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环节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直观的让消费者了解自己所负担的成品油消费税,在替代效应发挥作用下,消费者可能会减少对成品油的消费,转而消费一些国家政策上给予支持的产品。
【注 释】
[1] 美国燃油消费税征收监管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石油石化,2017,25(06):13-16.
[2]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障碍与机遇[J].能源,2016(06):52-5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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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仇玄,邢治河,葛雁冰.经济新常态下中国成品油市场特点[J].国际石油经济,2017,25(09):91-94.
[13] 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
作者简介:刘子薇(1997——)女,汉族,北京人,单位:北京工商大学,硕士研究生,税务专业,研究方向: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