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猪瘟的诊断、免疫、检疫、监测、样品的采集、保存和运送、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的野猪)的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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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6551-2008猪瘟诊断技术
GB/T 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T 27540-2011 猪瘟病毒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方法
NY/T 541-2002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
DB51/47-2002生猪屠宰检疫规程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农业部公告 第503号)
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农医发[2007]12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瘟 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的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强的传染病,属一类动物疫病。
3.2 监测 对某种疫病的发生、流行、分布及相关因素进行系统的长时间的观察与检测,以把握该疫病的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
3.3 疫点 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的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3.4 疫区 疫点边缘外延3 km 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定时,应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3.5 受威胁区 疫区外延5 km范围内的区域。
3.6 消毒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的方法杀灭病畜及其环境中的病原体,达到预防和防止病原传播和蔓延的目的。
3.7 无害化处理 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学等方法处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或其他物品,达到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阻止病原扩散的目的。
4.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的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的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易感。
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分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的主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它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4.2 临床症状 猪瘟潜伏期为3~10 d,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根据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4.3 典型症状 体温升至40.5 ℃以上或间歇性发热、厌食、畏寒;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出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4.4 病理变化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缘出现梗死灶;边缘有暗紫色突出表面的出血性梗死;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见“钮扣状”溃疡。
4.5 实验室诊断
4.5.1 病原学诊断
4.5.1.1 病毒分离与鉴定试验 按照GB/T 16551-2008相关规定执行。
4.5.1.2 免疫酶染色试验 按照GB/T 16551-2008相关规定执行。
4.5.1.3 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 按照GB/T 16551-2008相关规定执行。
4.5.1.4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按照GB/T 16551-2008相关规定执行。
4.5.1.5 实时荧光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 按照GB/T 27540-2011相关规定执行。
4.5.2 血清学诊断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按照GB/T 16551-2008相关规定执行。
4.6 结果判定
4.6.1 疑似猪瘟 同时符合4.1、4.2、4.3的,判定为疑似猪瘟。
4.6.2 确诊 判定为疑似猪瘟的,通过实验室诊断进行确诊。若为非免疫猪,符合血清学诊断4.4.2,或符合病原学诊断4.4.1 之一的,确诊为猪瘟;若为已免疫猪,符合病原学诊断4.4.1之一的,确诊为猪瘟。
确诊为猪瘟后,按照农业部《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报告和处置。
6.1 疫苗的运输和贮藏
6.1.1 疫苗的运输、贮藏和使用应符合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
6.1.2 疫苗稀释液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贮藏。
6.2 疫苗的使用
6.2.1 疫苗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同时详细记录生产企业、疫苗批号和有效期。
6.2.2 过期、稀释前发现失真空的疫苗禁止使用。
6.2.3 疫苗稀释后,应放在冷藏容器内,严禁冻结,在规定时间内用完。
6.2.4 严禁与其它疫苗混合注射。
6.3 接种器具及针头
6.3.1 仔猪使用12号针头,育成猪和成年猪使用16~18号针头。
6.3.2 注射器和针头应洁净,非一次性器具使用前应重新消毒,采用高压灭菌或用洁净水加热煮沸消毒至少15 min,不可使用化学方法消毒。
6.4 接种猪准备
6.4.1 接种猪应临床未见异常,表征健康。病猪、体质瘦弱猪暂不接种。
6.4.2 怀孕猪的免疫应严格按疫苗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5 注射方式 皮下或肌肉注射。
6.6 免疫程序 根据猪只的品种、日龄、饲养管理、抗体水平以及疫苗的性质、类型等因素,制定免疫程序。
6.7 免疫档案 免疫接种后应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须填写畜主姓名、畜种、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疫苗来源、批号、免疫剂量、免疫时间、耳标编号、防疫人员签名、畜(货)主签名等内容。
6.8 免疫效果评价 根据免疫程序开展免疫效果评价,并建立免疫效果评价档案。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猪只,应及时进行补免。
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DB51/347-2002 等相关规定执行。
8.1 常规监测
8.1.1 监测范围、频次 对种猪、商品猪每年抽检不少于2次,时间间隔均匀,采样具有代表性。
8.1.2 采样比例 按相关规定选点并进行采样,每个采样点样品的采集比例:猪场按种公猪100%、种母猪5%~10%,仔猪5%~20%、育肥猪2%~10%;散养猪按0.5%~1%的比例抽样。妊娠母猪有流产、死胎、初生仔猪死亡要100%采样。但每个采样点采集的样本数量不少于30个。
8.2 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监测 每周3次,进行连续1 个月临床观察。对病死猪进行病理学剖检,并采样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病原学检测。对规模养猪场及散养猪只采集样品,进行抗体和病原学检测,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NY/T 541-200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执行。病原学诊断采集扁桃体、脾脏、肾脏、淋巴结、全血等作为样品。血清学诊断采集血清作为样品。
10.1 设备及其用品
10.1.1 清洗工具 扫帚、叉、铲、锹和冲洗用水管。
10.1.2 消毒工具 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容器等。
10.1.3 消毒剂 碱类、醛类、氧化剂类、氯制剂类、双季胺盐类等适合的消毒剂。
10.1.4 防护装备 防护服、口罩、胶靴、手套、护目镜等。
10.2 预防消毒 养猪场、猪肉产品加工厂及经营单位应建立消毒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作好记录。农村散养猪舍应结合春秋防疫和高温季节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10.3 疫点消毒
10.3.1 对圈舍内外消毒后再进行清理和清洗,最后再消毒。
10.3.2 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
10.3.3 对饲养圈舍、场地、车辆等采用消毒液喷洒的方式消毒。
10.3.4 饲养圈舍的饲料、垫料等作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
10.3.5 粪便等污物作深埋、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
10.4 交通工具的消毒
10.4.1 出入疫点、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性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10.4.2 疫区内所有可能被污染的运载工具应严格消毒,不留死角。
10.5 交易市场的消毒
10.5.1 用消毒剂喷洒所有区域。
10.5.2 饲料和粪便等要深埋、发酵或焚烧。
10.6 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
10.6.1 所有病死猪及其产品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10.6.2 圈舍、过道和舍外区域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清洗。
10.6.3 所有设备、桌子、冰箱、地板、墙壁等用消毒剂喷洒消毒后冲洗干净。
10.6.4 所用衣物用消毒剂浸泡后清洗干净,其他物品都要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消毒。
10.6.5 以上所产生的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10.7 疫点和疫区的消毒
10.7.1 自疫情发生之日起,疫点每天消毒一次,连续一周,一周以后每两天消毒一次。
10.7.2 疫区每两天消毒一次,持续至疫情彻底扑灭。
按照GB 16548-2006执行。
本标准是对DB51/T 475-2009 的修订,原标准自本标准发布之日废止。
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了实验室诊断的病原学及血清学试验相关内容。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1.2-2002。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份: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毅、裴超信、陈斌、周明忠、陈弟诗、邓飞、李丽、侯巍、谢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