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建构

2020-12-28 12:34付长珍郦平
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付长珍 郦平

摘 要:检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文明进程,始终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伦理规范及其所依附的伦理学知识体系。随着现代科技革命的日新月异,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颠覆性影响,传统伦理知识观难以应对新兴伦理难题,伦理学知识体系的转型创新成为时代的当务之急。从实践哲学视角来看,建构一种奠基于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体系,既是对民族伦理文化精神的理论传承,也是重建人类伦理生活之道的实践问题,体现了认识世界与改变世界的统一。新型“三位一体式”实践智慧理念,有助于探寻人类与类人类(AI)和谐共处于新世界的实践方式。

关键词:伦理学知识体系;实践哲学;实践智慧;善;正当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0)12-0111-07

作者简介:付长珍,华东师范大哲学系暨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郦平,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博士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 (上海 200241)

伦理学天然具有超学科的理论诉求和面向生活世界的实践关切,对于各种社会问题葆有开放性与亲和力。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逻辑起点是确立伦理学知识的本质、内涵和问题边界。对此,当代西方主流伦理学以不同的知识话语形态加以呈现,如三大视域(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两大命题 (道德命题与科学命题)、两大流派(伦理理性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两大核心(善与正当何者优先)等。这些西方式的分离或对立性诠释带来了道德与科学、善与正当、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等多维度争论,致使伦理学成为一种非整全的存在。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当代使命是再证伦理学的独特价值,使人们意识到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它区别于数学、物理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知识,是集真、善、美为一体的可普遍化的知识价值学,它可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善恶判断、伦理关怀和精神慰藉。

一、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

伦理学知识被视为一种实践智慧,是由伦理学知识的相关议题所决定。早在伦理学知识开显之初,它就被视为关乎人的交往实践事务,区别于纯粹理论化的知识,也区别于创制或技术生产性知识。对此,亚里士多德有明确表述,即“实践区别于制作,是道德的或政治的”[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 《尼各马可伦理学》, 廖申白译注, 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 第3页译者注③。 “实践的事务, 在亚里士多德的用法上主要是与伦理的、政治的目的性的行为和活动相关的事务”(《尼各马可伦理学》,第49页,注①)。,作为处理伦理与政治事务的实践,其旨在寻求实践活动的道德性,由此生成的实践智慧或伦理学知识超越技术实用性知识,对人类生活有着整全性影响。这正是伦理学知识的“无用之所用”的真正价值所在。

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它源于实践并导向实践,超越了对实用性知识的关注。因为实用“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因而蕴含着一种外在的目的”John Dewey, Outlines of A Critical Theory of Ethics, EW.Vol.3, 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69,p.262.;“實践”是一种完满的使用或服务,我们应把“实践当作是我们用以在具体可经验到的存在中保持住我们判断为光荣、美妙和可赞赏的一切事物的唯一手段。这样一来,‘道德的全部意义都改变了”[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我们强调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旨在超越后果论者对实用或效果的推崇,义务论者对先验责任或动机的诉诸,抑或德性论者对行为者的品格等单一元素的依赖。如果仅从动机、后果或品格等单一维度理解伦理学知识,就消解了实践智慧的崇高性、包容性、广博性,同时伦理学知识也蜕变为其所能带来的实际结果的有效性指南,这就出现了对伦理学的扁平化理解,削弱了其丰盈和温厚。我们既要意识到伦理学知识需要理论证明和逻辑演绎,又要意识到其关涉的实践所蕴含的丰富质料,既不能将其完全形式化、绝对化,又不能将其主观化、偶然化。

这里强调的实践活动,是指实践动机、实践过程和结果都充满着价值选择与判断的活动,而非无意识、无目的的活动。伦理实践接受形而上学的指引,同时又与其相远离。形而上学侧重于对各种存在所表现的一般特征的关注与陈述,不关乎选择与践行。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其追求的是对人之特定功能的实践活动的整合性诠释。日常生活中,我们会从动物的行为或活动中来分析动物的特征,却鲜有人用实践这一术语对其活动特征进行诠释。人的日常行为活动(如刷牙、洗脸、穿衣、做饭)也不被称为实践。相应于人的形上或日常生活,“‘实践的则意指对象所要求于我们的或使我们必须做出的未来反应”John Dewey, What Pragmatism Means by Practical, MW, Vol.4, 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 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 1977, p.103.,基于实践智慧而生成的伦理学知识就饱含着态度、行为、能力、倾向、价值和反应等诸多元素。这改变了传统伦理学基于行为动机、行为者品格抑或行为后果等单一视角理解伦理学知识的有限性。

我们将伦理学知识视为一种实践智慧,以区别于数学、物理等自然科学知识或创制生产性知识。对此,亚里士多德早在《大伦理学》开篇就对毕达哥拉斯把德性理解为数进行了批评,认为其“德性归为数目的比例关系,用不恰当的观点来对待德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大伦理学》,载苗力田编《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182a10-15。。因为勇敢、友爱、公正等品质并不是一个四边相等的数。他还批评苏格拉底“把德性当成知识,就摒弃了灵魂的非理性的部分,因而也摒弃了感受和习惯”徐开来先生在不同的版本中对此的翻译是不同的,有的书中用的是感受和习惯,有的书中用的是激情和道德。也许是因为激情与感受、习惯与道德的领域比较接近,所以译者做了不同的划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大伦理学》,1182a20。。不能把德性当作知识,因为,即使具备德性的知识也不一定能做出合德性的行为。德性的获得受到理性与非理性部分的双重因素的影响,尤其实践智慧对德性的养成至关重要,由此,实践事务不能用精确的计算来处理。“实践或行为,是对于可因我们(作为人)的努力而改变的事物的、基于某种善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3页,译者注③。,这种通过人的努力而改变的事情蕴含着不确定因素,尤其在具体行为上只能因时因地制宜。

尽管实践的对象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但实践事务也不是没有规则可循。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说,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处理实践事务可以选择一种中道的适度品质。就像医疗是获得或恢复身体的平衡状态的活动,航海术是获得船舶在海上的平衡状态的活动一样,“实践(行为)是使灵魂获得道德的平衡状态的具体的活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38页,注⑤。。灵魂要使人类生活保持平衡的状态,就要把握实践的正确,即保持实践或行为的适度。就像饮食或锻炼的过度与不及都会损害健康,适度的锻炼和饮食会保持健康一样;只有坚持实践的适度才能获得德性。“德性是同感情和实践相联系的,在感情和实践中过度与不及都是错误,适度则是成功并受人称赞”[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 47页。,过度与不及所产生的错误可以是多种多样的,相对于过度与不及的那个适度即正确的选择却只有一条,所以,德性是一种适度,它以选取感情与实践中的那个中间为目的,并且它选取的是相对于过度与不及的适度。

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它帮助我们走向实践的正确。这曾引起“实践的正确”是“一”还是“多”的争论,也许作为目的是“一”,而作为手段是“多”关于实践的正确是一还是多,廖申白教授认为,在相对于具体实践者的层面,对我而言的适度或正确很可能不同于对你而言的,实践的正确不是一而是多;在相对于两端或错误唯有一个正确的选择而言,实践的正确始终只是一。廖申白:《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的正确”观点》,《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5期。。要使得实践活动进行好,需要在实践活动中运用理智力量把握选择的正确,包括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实践既要求行为者所选择的目的即始点的正确,又要求行为者把握所选择的手段的正确。实践的正确不只是在活动的结果中,而是在不断的实践活动中呈现,这意味着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德性,不能仅看其行为的后果,还要考虑行为的过程以及为获得行为结果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乎德性。如果将伦理学知识理解为明智或实践理智所判断为正确的事,它就是“知”之道的显现,如果将其理解为听从了理性的欲望的展现,进而选择了做正确的事,它就是“伦”之道的显现。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它既注重目的的正确,又重视手段的正确,“德性使得我们的目的正确,明智则使我们采取实现那个目的的正确的手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87页。。

概言之,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它指向人类实践活动的完善。无论“对一个吹笛手、一个木匠或任何一个匠师,总而言之,对任何一个有某种活动或实践的人来说,他们的善或出色就在于那种活动的完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7页。。作为人运用理智力量处理伦理与政治事务方面的活动,实践使人类对一切行为进行反思,并指引人类实现和谐的秩序关系伽达默尔在《赞美理论》中曾提出:“也許亚里士多德知道:人类的自我意识并不仅仅满足于知识的欢乐、理智、对事物和人的理解以及对数目、对世界和神性东西的了解。人的兴趣同样关注着人的生活实践这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人从其他与自然界紧紧相连的生物中提升出来,使人作为社会的动物而能够创造人类的关系、道德和秩序。”[德]伽达默尔:《赞美理论》,姚鹏主编,上海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6页。,在这个过程中,目的善与手段善并存,并且目的善处于主导地位。人运用理智力量的三种活动中,理论所把握的原因和原理是自然中的普遍性,而关于人的行为的认识却没有任何一条政治、法律或伦理规定可以普适于人的一切行为,在这种目的与手段并存的活动中,理论的活动不能代替实践的活动,原因就在于实践活动中蕴含着人的意愿与选择。Nichlas Lobkowicz, Theory and Practice, University of Notre Press, 1967, p.14。在亚里士多德的用语中,“实践的”始终是有选择目的的行为。至于这目的是伦理的还是也包括技艺的,有不同的解说。依格兰特(卷Ⅰ第449页)的意见,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专门是指伦理的或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行为之中,或者是自身即是善的事物。斯图尔特(卷Ⅰ第99页)根据人的更高的沉思活动不是伦理的或道德的这一亚里士多德论据,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是指包含伦理的以及更高的思辨的有选择目的的活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第19页注③。那么,在不同情境下或在同一情境下的不同阶段,如何始终坚持手段善从属于目的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人在行为发生前以及行为过程中可以选择多种行为方式,出于这种考虑,伦理学被视为与数学、物理学和第一哲学不同的另外一类科学,它以人的行为为对象,探讨在人的选择因素参与其中的情况下人的实践或行为如何趋向好的目标徐长福:《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1期。,即如何把握实践的正确或合目的性。

二、对伦理学核心议题的理论回应

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对人之可意愿的善及相关义务的重新诠释,摆脱了自由主义抑或社群主义至上之争,既不否认个体善、个体权利、个体自由的重要性,又强调共和之善、国家权力、社会权威的重要性;不再将道德基础奠基于理性契约或自然情感,而是打破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的对峙,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实现成己、成人、成世的统一。成己实现人的自由发展,成人实现社会的和谐共处,成世达成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现。这就消解了西方主流伦理学对行为者与行为的善与正当之争。西方规范伦理更强调义务的正当性,美德伦理更强调善的可能性;中国伦理学则将善与义务相整合,从成己、成人走向成世,以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实现人类共生、共存、共发展。

1. 对人之可意愿的善的说明

对人之可意愿的善的考察是伦理学知识体系建构何以可能的前提性问题,也是当下乃至未来人类发展需要思考的基础性问题。在此问题上,我们对人类未来实践的可能走向做出整合式探索,这个命题的提出不再局限于康德对“‘人是什么‘我可以知道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我应当做什么”Kant, Logic, Dover Publications, Inc.,1988, p.29.的分离式诠释,而是以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发展演化为背景,基于可能与现实、动荡与确定、偶然与规律的相互转化、交互共存,来探寻人类的合理意愿之事以及合理实践之式。

首先,人之可意愿的善是那些可以被达成重叠共识的可欲之物。这将走出自由主义至上,片面强调个体权利或个体善的局限,也走出了后果论伦理学的理论困境。譬如,以密尔为代表的功利论者指出了人们所意愿的确定之物,但对于该物是否值得意愿,亦即所欲的确定之物是否为可欲之物未作出清晰说明。密尔提出“目的问题就是关于什么东西值得欲求的问题,快乐是值得欲求的目的,而且是唯一值得欲求的目的”此处密尔原文用的是幸福,我将幸福改为快乐,是因为密尔对幸福的定义最终仍诉诸快乐,同时也是出于一致性的考虑。参见[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他仅指出每个人都意愿快乐,却无法证明所欲的快乐是可达成重叠共识、值得意愿的可欲之物。尽管边沁提出,快乐作为功利“原理是不易直接证明的,因为被用来证明其他每个事物的,其本身无法被证明;证据之链必定有其始端”[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9页。。密尔也认为,“能够给出一个对象是可以看见的唯一证据,是人们实际上看见了它;……与此类似,我认为,要证明任何东西是值得欲求的,唯一可能的证据是人们实际上欲求它”[英]约翰·穆勒:《功利主义》,徐大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但是,这种基于日常经验或直觉主义方法而得出的结论,难以为可欲的秩序化、重叠共识之物提供合理诠释。

其次,人之可意愿的善是那些相对完善、经普遍同意的事物。这将走出立基于唯名或唯实二元论而展开的道德理性主义与道德情感主义之争。我们处于一个偶然多变的世界,渴望相对完善之物。然而,真正使得完善这个概念具有意义的,正是那些偶然多变之物的对比性存在,离开了偶然多变,“完善的”世界就是一种固化的物理性存在。故而,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建构,要重视不确定之物的价值,开启对每个人都能够合理地对意愿之物进行考察。对那些相对完善、经普通同意的事物的意愿,既蕴含又排除了对自然存在的偶然性和缺陷的现实化的考察。因为较之普遍同意,偶然性如同身体的匮乏,其得到满足之前存在着某种缺失,满足之后虽产生快乐、愉悦或满足感,当等其回归正常状态后,缺失感的消失同时会带来满足感的消失。由此,人之可意愿的善,并不是主观、自私或个人的,它受客观条件的有限性或缺陷所制约,并且随客观情境的改善或完善而逐渐成为真实的,这其中混合着成己、成人、成世多重元素。

最后,人之可意愿的善是那些无人有正当理由反对或不赞同的事物。如果我们认可新康德主义者斯坎伦的观点,即“一种行为是错误的,当且仅当这种行为是不被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没有人能够有理由拒绝的)所允许的”Derek Parfit, Justifiability to Each Person,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3.,那么,也可以说,一种行为是正确的,当且仅当这种行为是被某些原则所允许的(这些原则是没有人能够有理由拒绝的)。譬如,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等作为基本善,是人们普遍同意的,无人能够提出正当理由来对此表示反对或不赞同。伽达默尔曾指出:“人类的未来要求我们不只是去做我们能做的一切事情,而且要求我们对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作出理性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基于胡塞尔的新型生活世界实践这一观念的道德冲动,但是,我宁愿把它与一种真正的实践政治的常识的冲动结合起来。”[德]伽达默尔:《伽达默尔选集》,邓安庆等译,远东出版社1997年版,第388页。每个人能够合理地意愿的事物是其经理性判断应该践行的事物,这是新型生活世界所需的新伦理观。

2. 对人之相关义务的说明

从实践哲学角度看,在人类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遵守相应的社会规范、履行相关的道德义务。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肆意破坏自然环境、无故伤害他人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传统主流的伦理学知识体系如德性论、义务论、功利论以及情感论伦理学未能做出有效解释。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当代建构,尝试在不同伦理原则之间的交叉融合中寻找出路或许能够做出更佳回应。

首先,对自然和他者负有义务,呈现人之本真情感。从实践哲学角度看,由于时间、空间、因果关系的临近性,我们更容易对自己熟知的人和物产生感情,基于此,我们对身边的自然环境,尤其是自己家乡的自然环境负有更多的道德义务。因为这些环境是我们自己所经历的儿时或生命历史的一部分。每当回到家乡,即使是人去楼空,我们都同样会产生深深的怀念之情。这种乡情促使我们发起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行动,恰如克里普克、马丁和多伊切所言:“我们的指称因果理论和记忆因果理论告诉我们,我们在某个时间所指称或记忆的东西,更多地依赖于某种假定的指称或记忆的因果来源或起源,而非我们正在做的一切所表现出来的现象或表面意向。”关于指称因果理论,重点参考索尔·克里普克《命名与必然性》(牛津:布莱克威尔1980年版)。关于记忆因果理论,参考C.B.马丁和马克斯·多伊切的《记忆》,《哲学评论》1966年第75期,第161-196页。

其次,他者作为自我存在与发展所依赖的对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要求每个人对他者负有道德责任,这种观念并非源于特别的冲动或个别的欲念,而是源于当下及未来人类实践活动发展的真实需要。它要求人类的实践探索应符合社会规律,以服务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存在。人类的实践探索需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理解实践活动的性质和关系、偶然性和必然性不可分割地联结在—起。实践探索既为他者所支持,也会因其而挫败,这种混杂既构成了人类实践的经验也彰显其局限。因此,实践探索在考慮服务于个体自我发展时,也要考虑他者及共同体的持存。

最后,意识到对自然乃至他者负有道德责任是个人与国家共存的基础。保护自然就是保护自身赖以生存的母体。自然既是一种客观如是的存在,也是一种主观赋予的存在。譬如,“当人们满意于享受和遭受火的发生时,火就正是一种客观如是的存在。人们曾把它当做神灵来崇拜和供奉,这就足以证明它‘是什么就是它的全部存在”[美]杜威:《经验与自然》,傅统先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这里所谓的“是什么”,看似是一种客观的事实描述,实则是一种由人所赋予的、附着主观意蕴的概念诠释。当人们取火、用火、研究火的时候,火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自然现象中的一种类存在,它暗含着自然变化的规律。同时,它不仅仅是自然现象的一种存在物,而是一个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物之是”、“物之思”、“物之用”的综合存在体。人们在使用火、研究火、分析火的变化时,就会通过观察、实验等方式归纳出火的功能,找到最佳利用火的工作程序的方法,这种对“物之所是”、“物之思”与“物之用”的伦理审思,彰显了我们需要认识领悟的方法和控制的可能性之间的结合。这要求我们掌握自然的运行规律,减少或控制自然的偶然性对人类带来的自然灾难,同时顺应自然规律肩负起对自然的责任。

三、实践智慧理念的方法论证成

面对全球一体化带来的冲突与危机,人们已经意识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承担对自然与他者的责任应置于伦理首位。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将从方法论上提出“三位一体式”实践智慧理念。人非因外物而实践,也非为他者而实践,而是在“人是目的”的基础上使个体自身成为“实践开拓者”、“实践立法者”和“实践道德人”。人类自身作为“实践开拓者”,如果有意识地进行“自我立法”,主动成为“实践立法者”,也自然会成为“实践道德人”。这是因为,人为自己立法的优势就是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自己成为自我观念的制定者与践行者。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实践探索,才能推进人类有机体与环境的交互共存与和谐可持续发展。这样对实践的理解,才能走出“如何实践才是有效的”、“人仅仅是实践的开拓者”等单向度、偏狭性的观念,转而从天、地、人共存的角度,消解“人之实践”的无根性,达至成人、成己、成世的统一。

首先,人作为“实践开拓者”要意识到发展与困境、成就与风险并存。每一种为人所获得和所占有的事物都是由他的活动而得到的,活动既可以使他得到所需要和乐愿的结果,也可以使他陷入可怕的后果。尽管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拓展和深化,应对、调节和保障实践风险的方式已有所改善,但面对实践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实践开拓者不能否认或忽视风险的存在,而应该意识到所意欲的成就与不愿遇的风险是辩证存在的。一方面,实践拓展逐渐深化,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親身所触的实践成果与成就已经彰显;另一方面,实践探索的潜在风险也逐步显现。看似显现与未显介于变与不变之间,然而变与不变也是不确定的,就像抽象之物如数理公式演绎而出的时空定理不一定没有可变性。由此,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应在变与不变、实践成就与实践风险之间寻求平衡点。

其次,赋予“实践立法者”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权利和义务意味着不同的方向和内涵。但是,就像一条议决的法令公布之后,它既意味着每个人让渡了部分权力,也意味着人们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人们有权利要求分享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善,也有义务承担有关实践在将来可能产生的恶果。对于每个人为何能够成为立法者,可借助康德的观点来理解,即“道德法则仿佛是作为一个我们先天地意识到而又必定确实的纯粹理性的事实被给予的,即使我们承认,人们不能够在经验中找到任何完全遵守道德法则的实例”[德]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0页。。对于有实践理性的存在者而言,他们作为价值世界的一员,其对自由的向往使其全部行动愿意和意志的自律相符合。这样,由道德法则而衍生的道德上的应该,即对实践立法者的意愿就成为有理性之人的必然意愿,即充分认识到“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意愿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李秋零译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页。,并将其作为实践开拓者应秉承的实践原则。这里的实践立法者是指实践主体能够对实践相关因素进行鉴别、判断,在做出审慎评价的基础上,能够根据相关题材对其价值判断保有真和善的统一;而不是依赖于当下的占有或享受而进行行为合理性的立法。实践立法者需要秉持道德上的良知、技术上的真实、价值上的信念。

最后,伦理学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明晰实践道德人的使命,秉承人是目的的实践原则。借用康德之语,“他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同时作为目的,亦即仅仅作为也在自身必然包含着这同一个行为的目的的存在者而受到尊重”[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51页。。基于这种尊重而产生的实践行为是每个实践道德人所负责任的显现,“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这是因为,出于责任而实践,该行为者的动机是出于纯粹的道德责任或者是对实践道德人原则的奉行,而合于责任的行为及其行为者主要是基于结果的判定,其行为动机无法做出明确的归属与判定。某些行为的外在结果尽管是合于责任的,但是行为者的动机并非是出于责任而为。对于某个没有责任意识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动机仅仅受自然情感或偏好的驱使,其行为结果也可能是合于责任的。因此,从实践道德人的角度,出于责任将自我之外的他人视为目的而非手段,实践探索与拓展的可持续性才得以可能。

实践道德人秉承“人是目的”的实践原则,借康德之语,即“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50页。。每个人生而平等,如果把他人作为实践的手段,就意味着把他人作为自己追求利益的工具,这既会损害他者,也会阻碍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如果将“人是目的”作为实践的道德原则,就可以把人类的活动与动植物乃至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活动彻底区别开来。我们把一般的物体作为手段,使物体、能量、物质服从于我们的特殊目的。如果把一个人当作行为或实现目的的手段,我们就把人降低到纯粹物的“非人”地位。由于所有人都生而平等,对所有行为也都有平等的要求,那么,“实践道德人”秉承人是目的,“依照能使自己同时成为普遍法则的那种准则而行动”[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第59页。,这一理念将推进实践道德人活动的深化与发展。

综上所述,“三位一体”式实践智慧的构想,汲取了中西伦理思想的精华,尝试从实践开拓者、实践立法者和实践道德人维度,再证作为实践智慧的伦理学知识的广博性和超越性。“三位一体”式实践智慧,走出了“如何实践才是有效的”、“人仅仅是实践的开拓者”等单向度观念,转而从天、地、人共存的角度,提出实践的正确是成人、成己、成世的基础。“三位一体”式的实践观指向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全球化互通与发展,将人类命运置于一个同发展、共存亡的共同体中。

(责任编辑:轻 舟)

Abstract: Examining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and the process of civilization, there have always been corresponding ethical norms and the ethical knowledge system attached to these norm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volution, especially the disruptive influ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t is difficult for traditional ethical knowledge to cope with the emerging ethical problems, and accordingly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novation of ethical knowledge system has become the imperative of the t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philosophy, the construction of an ethical knowledge system based on practical wisdom is not only the theoretical inheritance of the ethically cultural spirit of the nationality, but also a practical issue of reconstructing the way of ethical life for human being, which embodies the unity of understanding and changing the world. The new“Trinity”concept of practical wisdom is conducive to exploring the practical way for humans and semihuman (AI) to coexist harmoniously in the new world.

Keywords: Ethical Knowledge Systems; Practical Philosophy; Practical Wisdom;Goodness;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