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19时许,陈某将自己的小车停放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龙村一民居院子里后离开,因其汽车遥控钥匙曾发生故障,故无法确认车门是否锁上。6月20日13时许,其返回停车处时,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且无任何反应,目测已无生命体征,遂拨打110和120报警及请求救援。
不幸出事的2名男童分别是5岁的小健和4岁的康康,两人是堂兄弟和幼儿园同学,也都是各自家中的老二。小健的母亲刘女士称,“6月15日孩子才刚刚返学,那天是周六不用上学,没想到就发生这种事。”
至发稿时,2名男童遗体仍在殡仪馆,家属称车主一直未现身给予说法。另据媒体报道,男孩家属认为车主有一定责任,称车不锁导致小孩进入。车主家属则认为无责,称车当时停放在自家庭院内,两男孩是进了他家私自上车。
争议点在于车主未锁车门,是否构成“过失”,车主有没有下车关门落锁的义务?没有落锁,是否算民法上的过错而要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马锦林认为,车主是否应当预见未明确车门已锁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擅自闯入从而造成死亡的后果、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失,该问题的判定并无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需要根据一般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且也存在一定争议。他表示,若认为车主对其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注意义务要求的高低,才可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或民事侵权责任。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举例称,2019年广西桂平市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陈某宇驾车到桂平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得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丁金坤表示,与广西的案例车辆停放在公共场所有所不同,本案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自己的地盘,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不会发生事故,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本案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責任),需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 (据微信公众号“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