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就某钢材销售处与某汽贸公司、张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张某是刘某的前夫,多年前经营一家汽贸公司,对外有一些债务。2018 年4月的一天,刘某接到法庭关于张某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笔录和调解书的送达回证。刘某没仔细看清楚内容,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直到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她才发现事情不是这么简单。民事调解书内容有一条是被告刘某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庭已进入执行阶段,刘某的工资已被强制执行数万元。
本案以调解方式結案,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刘某对签名这个法律行为认识不足,未能做到审慎确认调解书内容,随意签下自己的名字,导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工资被强制执行的严重后果。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定刘某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不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协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和知情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文书、借条和合同的签名,代表着关系和责任的确认,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的法律行为。
随意签名造成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签名人要承担签名无效的举证责任,难度极大,最终败诉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日常生活和商务交往中,在牵扯到签名时,一定要养成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确认约定的条款内容,明确承担的权利义务,避免造成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严重后果。
(中国新闻网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