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张某原系长跑运动员,16岁开始高强度训练,几年后发现脚趾屈曲畸形,跑步时疼痛。后以“双足畸形”收住甲骨科医院,该医院为其免费治疗。术后张某疼痛仍未缓解,左膝不能伸直,于是在甲骨科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但其症状仍无明显改善。后张某家属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出现上述问题后,医院未尽快请神经内外科相关科室会诊以明确病因并指导下一步治疗,对其病情诊断及治疗有延误,存在过失。该过失与张某目前遗有术后问题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将责任比例酌定为30%,判决甲骨科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甲骨科医院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是在患者没有经济能力就医的情况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免费对患者进行治疗,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这并不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诊疗行为,而是医疗救助行为,应该保护善意救助者,免除或者适当免除医院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虽然不收取费用,但并不改变其性质,其仍属于诊疗活动的范畴,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诊疗活动的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甲骨科医院为患者免费治疗的行为是否为医疗救助行为,是否能免除医院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甲骨科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未收取任何费用,但该治疗行为并非是在患者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所进行的救助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的“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甲骨科醫院不能基于该条法律规定免除民事责任。
(澎湃新闻网20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