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的税费承担问题, “税费各自承担”。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提出的“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国税总局回复称,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国税总局同时列举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税总局表示,该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关于税费承擔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