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东岳
加盟连锁经营,通过得到品牌、渠道、经验等方方面面的帮助获取广阔经营空间,是一些创业者渴望的捷径。可现实生活中,却有许多人因为疏忽、轻信等导致投资血本无归。在此,笔者想通过介绍几个因为在加盟创业过程中轻信“宣传”“承诺”等而导致创业失败的案例,给读者善意提醒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别轻信不实广告
【案例】 2020年1月,张某在参加招商大会时,见一家连锁加盟机构一直在卖力地宣传其美容产品,并承诺如果开形象店,公司将给予装修设计等超值支持,只要交了5万元首批进货款,产品可以随时拿。可在张某交了5万元的首批进货款后,却只得到一台电脑及货物展架、礼品袋等小件物品,根本没有得到承诺的供货。而对方则一面强调断货是“行规”,一面要求张某继续投资。后来张某拨打公司之前给他的所有业务联系、服务、咨询电话,竟都成了空号。
【点评】 作为加盟者应当有良好的心态,对特许方的广告和宣传应当保持理性,不要被特许方天花乱坠的“美好承诺”,尤其是所谓的“高回报、高利润”的承诺冲昏头脑,务必了解特许方的企业背景,包括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经营、信誉、商标注册等,尽可能实地考察特许方的样板店经营状况、客户状况和产品销售情况。对特许方提供的其他加盟商的成功案例,则应尽量与之联系,掌握实情。同时,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要求特许方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别轻信特许经营
【案例】 2020年2月,曹某看到了一则“5万元创业,半年回本”的特许加盟广告。曹某电话咨询进一步得知,只需交5万元就可以开一家别人花50万元才能开的品牌眼镜店,且一地只能开一家。曹某遂交纳了加盟费。不料,曹某此后却被迫不断增加投入:保证金1.5万元、首期进货款3万元、购买电脑验光仪2万元、装修店面3万元、购买焦度计及其他配套设备2万元……,每月还得向总店缴纳5%的管理费、3%的加工费和3%的配货款,外加每年8000元的广告费等,甚至眼镜店还在当地发展了另外一家加盟店。
【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结合特许经营的特点,要想真正使自己成为当地唯一、特许,不至于陷入无休止的投资泥潭,就应在加盟合同中明确: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独占性;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保密条款;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商号的使用;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
别轻信注册商标
【案例】 2020年3月,杜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加盟合同,约定杜某向公司交纳10万元加盟费及5万元保证金,每月上交3600元的品牌使用费。次月,公司派出了店长、经纪人,开通了统一的网络信息系统,店里所有物品都使用公司的标识。可两个月后,杜某偶尔得知公司的商标虽已提出注册申请且通过了初审,但并未得到正式注册。杜某遂以会影响经营为由,请求解除加盟合同。公司则以特许经营使用的商标并没有要求必须注册为由拒绝。
【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只要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任何一项就可以从事特许活动。注册商标只是其中的一种经营资源,并无碍特许方的条件和资格。即杜某不能据此解除加盟合同。鉴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方具有披露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备案情况、注册资本额情况等)、所拥有的特许资源信息(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管理模式等)、相关费用(特许经营费的标准和返还条件等)情况、持续提供服务情况的义务,加盟者可以通过深入了解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内容,以免吃亏上当。
别轻信口头承诺
【案例】 2020年4月,一位朋友向高某推荐加盟特许干洗店,说成本小、回报快、利润大,且有现成的特许加盟品牌,尤其是加盟后办手续、买设备都有人帮忙,加盟者只管经营就行。于是高某便交了5万元加盟费。谁知,从一开始起,据说是进口的干洗设备便时不时出问题。加盟公司起初还会派维修人员敷衍修理,慢慢便不理不睬,甚至不但否定当初“包修、包退、包换”的口头承诺,还不承认是其提供的设备。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高某认为设备来自加盟公司且其已承诺“三包”,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即需当心空口无凭,只有将特许方在洽谈中所有口头承诺换成文字,甚至將特许方的所有宣传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才能有效防止特许方“翻脸不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