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良泉
一、引言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老话题。多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短期来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政策边际效应递减等因素的影响,加上部分政策连续性不强等问题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思路和新方法。2020年7月1日,国务院颁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与中小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同年9月18日,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八部委又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的支持体系、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3条政策要求和措施。国家出台《条例》和《意见》,对于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供应链上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关于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研究也越来越多,大部分研究成果体现在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夏泰凤(2011)通过构建数理模型,从模式收益分析、弱化信息不对称、降低信贷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阐述了供应链金融在抒困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具有的优势,提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金融仓储服务模式,系统阐释了该服务模式的核心理念、运作流程和业务模式。杨总(2019)研究得出,供应链金融通过提高借贷双方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增加金融工具种类,可有效减轻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问题。孙亦宁(2018)通过拓展现金—现金流模型,利用中小上市公司2009—2016年间相关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供应链金融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起到了很好的正向调节作用,特别是在金融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供应链金融的正向调节作用就越显著,并且对制造业的调节作用还要明显高于其他行业。余仁杰(2018)借鉴 Bester 对信贷配给问题的研究模型,发现供应链金融有助于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难题,能够缓解信贷配给,有效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邓黎桥和王爱俭(2019)应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供应链金融的作用机理进行全面深入分析,认为发展供应链金融完全符合新形势下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约束以及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等。
三、供应链金融发展总体情况——基于潍坊市的实践
(一)供应链金融常见的五种业务模式
供应链金融是金融机构围绕核心企业,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前提,以企业信用为支撑,向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商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融资及资金结算服务。从潍坊市辖区的业务发展情况来看,目前主要有五种融资模式:一是应收账款、订单及动产质押融资业务。自业务开展以来至2019年末,共支持辖内企业26家、累计融资额达30亿元。二是重点解决供应链上游企业的融易达、京信链等业务模式,支持企业14家、累计融资额25.6亿元。三是重点支持供应链下游企业的网络供应链e贷款、汽车经销商预付款融资、保兑仓等模式,支持企业130余家、累计融资额11.3亿元。四是票据贴现融资,支持企业40余家、累计融资额25.7亿元。五是保理融资,包括标准保理、反向保理等,支持企业30家、累计融资金额12.6亿元。其中,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相对较大,也是近年来潍坊市辖内各银行业务发展的重点。
(二)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举措
近年来,围绕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解决中小企業尤其是链上企业的融资难题,潍坊市委市政府和金融部门积极探索努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办法,供应链融资取得了明显成效。
1.有效发挥部门合力,通过政策引导扩大企业惠及面。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潍坊辖区市、县两级行认真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相关精神和工作要求,不断加强与地方财政、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部门合力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协调督导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联合潍坊市金融办、银保监分局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潍银发[2018]123号),提出了线上加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线下大力发展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等15项举措,同时还积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专门列支再贷款、再贴现资金3.9亿多元,引导全市金融机构扩大应收账款融资规模,让供应链金融惠及辖内更多的中小企业。
2.不断加强平台建设,推进应收账款全流程在线融资模式。工作推进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牢牢抓住银行这根“针”,扭住核心大企业这条“线”,通过现场调研推介启动,重点部署全面发动,培训座谈交流互动,约谈通报先进带动等一系列“穿针引线”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辖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到2020年6月末,潍坊市融资服务平台共开通用户766家,累计办理应收账款融资1900余笔,融资金额达637亿元。在此基础上,重点推进应收账款全流程在线融资业务,即供应链核心大企业、银行分别与平台系统对接后,可以充分依托平台实现应收账款业务数据的自动精准和快速交互查询,同时配合融资平台的查询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在线发送质押等功能,帮助核心企业的供应商实现从融资申请到快速放款的全流程在线融资。目前,全市已有4家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签约,其中2家核心企业已实现线上全流程供应链融资,为供应商办理融资1500万元。到2020年6月末,潍坊市注册规模以上供应链企业共36家,占全省注册企业数量的35%,在山东省地市排名中位居首位。
3.切实加大政策扶持,创新开展“商票保贴”融资。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结合辖区实际创新提出了“以商业信用票据化推进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工作思路。主要做法是,供应商供货且在核心大企业收货后,在授信额度内核心企业以签发电票的方式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若急需周转资金供应商则可凭票向银行申请办理贴现,中国人民银行向办理贴现业务的银行提供足额再贴现支持。期间,潍坊市选取辖内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进行试点,有6家银行与试点企业签订贴现授信协议、金额16.5亿元。到2020年6月末,该试点企业为其供应商累计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4亿元,参与试点的银行共办理商票贴现2亿元,人民银行给予再贴现支持0.6亿元,有效解决了该企业链上供应商的融资难题。
四、发展供应链金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核心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协同发展意识有待增强
推进供应链金融核心企业参与是关键,据调查超过50%的银行反映业务推进过程中多数核心企业不配合,有的企业以保密为由拒绝为银行提供上游供应商名单,有的企业出于风险规避的目的不愿确认付款责任和为供应商提供担保。特别是核心大企业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账款时存在较多顾虑:担心失去以往账款归还、合同履约上的优势地位,限制了其“可灵活操作”的空间;通过融资服务平台进行应收账款的展示撮合,核心企业应付账款变得更加直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担心数据信息外流后影响其社会形象和信誉;应收账款确认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采购等部门的工作任务量,业务办理人员存在抵触情绪;有的核心大企业不愿意将该部分业务收益让渡给银行,在企业内部成立了财务公司或保理公司来运作融资业务。更为重要的是缺乏与供应商同舟共济、共同发展的理念,有的核心大企业表示没有责任和义务为供货商融资问题考虑和担责。
(二)上下游企业对融资平台认识不足,财务状况达不到融资条件
据了解,目前中小企业主要还是依靠传统的抵质押担保模式从银行进行融资,对创新融资接受程度较低。近年来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组织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但目前已注册的企业用户占潍坊市工商注册企业总数的比例尚不足2%。同时,大多数中小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管理不严、资信等级不高等问题,在合同签订、发票开具、货款支付等方面尚不规范,应收账款管理难度大,同平台融资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银行在应收账款确认和审批准入方面存在困难
据银行反映,供应链金融业务往往客户分布在全国各地,异地授信特别是异地客户的贷后风险管理政策约束较多。很多企业的交易对手在异地,银行需要进行全面的线下尽职调查,调查流程和资料准备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银企双方的交易成本。为严格防控信贷风险,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往往要求供应商企业追加抵质押担保措施,而企业恰又缺乏合格有效的抵质押物,进一步加大了业务推进的难度。如某国有银行表示,当前总分行对于单纯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审批非常严格,开展应收账款融资需事先对中小企业进行准入授信,有的企业因不符合银行授信审批条件无法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
(四)融资平台确认应收账款的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推动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平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有效载体,但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平台发挥的仅仅是银企间的信息交换作用,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加上录入平台的企业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都无法保证,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时的安全性无法保证。有的银行反映,目前在融资服务平台上确认账款的法律效力、权属、真实性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出现风险,法院能否采纳并作为立案依据还不明确。同时,有的核心企业供应商反映,目前融资平台对应收账款到期后核心企业不履行还款以为没有相关的惩戒措施,债权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完善供应链金融推进机制
地方政府要履行好主体责任,结合新出台的《条例》和《意见》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动政府采购部门和国资委管辖企业带头确认应付账款信息,通过示范引领带动更多核心企业按时履约,并将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业务和债务履约情况纳入考核。出台供应链金融奖励办法,对业务推进快的核心企业按其链上企业年度融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业务规模排名靠前的核心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回或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政策的正向激励和引导作用,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规模大的银行优先给予央行政策和资金支持。探索建立核心企业“红黑榜”制度,银行对榜内“红色企业”在授信审批、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政策。建立应收账款业务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为链上“轻资产”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提高应收账款融资各方参与的积极性。
(二)探索推广“应收账款融资+”综合服务模式
积极推行“主办银行制度”,建立核心企业与银行间的“一对一”全面合作关系。银行要结合行业供应链特点和企业实际,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有效依托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通过线上远程开户、委托代理面签审核等实现对异地客户的开户和贷后管理。优化业务流程,改进风险评估,不断提升供应链上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新体验。继续推进应收账款线上全流程供應链融资,推动核心企业与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批量带动中小微企业开展线上供应链融资业务,进一步提升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三)加快构建供应链金融司法保障体系
针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面临的应收账款先转后质、回款账户内资金可能被法院冻结、划转等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2014年天津市《关于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及转让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范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和查询,《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二)》规定:“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项下的保理专户进行登记公示,作为认定保理商对保理专户回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让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具备司法效力。可参考借鉴天津市应收账款融资司法保障做法,进一步明确将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专户纳入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进行登记的法律效力和纠纷处理法律依据,明确各方的合法权益,为辖内应收账款融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XS,W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