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月新
现阶段的社交新媒体主要是指微信、微博、QQ、播客等。社交新媒体既是一种即时通信工具,也是一个信息提供、补充、互换与分享的平台。它是现代通信技术与人们信息需求两者互动的产物。城郊村(1)“城郊村”是城乡二元体制下催生的一个特殊地域概念,由于其在空间位置上距城市较近而导致其与其他地区的乡村受城市化影响的程度不同,近年来常被当作单独的研究对象。目前对“城郊村”一词有两种较为常见的界定方法:一是模糊性表达。此种表达方式仅以村庄与城镇之间的空间维度为标准,作概括性的界定。如有学者指出:“城郊村(社区)是处于城镇周边,或者说城乡结合部的基层社会单元。”参见卢福营:《城郊村(社区)的共享发展与政治治理创新》,《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二是精确性表达。此种表达方式以空间和时间的双重维度为标准,作出尽量精确的厘定。如有学者在讲到“就近城市化”问题时,将“城郊农村”界定为“1小时不到的车程和20块钱不到的车费”的村庄。参见陈文琼、刘建平:《家庭发展秩序:非精英农民城市化的核心机制——家庭视角下江汉平原的农民城市化》,《公共管理学报》2018年第2期。本文对“城郊村”一词的使用,基于第一种表达。由于在空间维度上更接近城市,相比那些远离城市的村庄,更容易受到城镇化、市场经济以及信息多元等各种要素相叠加的冲击。正因如此,与其他地域的乡村相比,城郊村理应具有更强的“开放”性。事实上,社交新媒体的广泛应用的确助推了城郊村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信息互通、互动,从而导致城郊村受到越来越多外来信息的冲击。但是,社交新媒体的功能性介入在助推城郊村走向“开放”的同时,还为城郊村民打造了具有“封闭”特征的“网上家园”。这一“网上家园”在排斥“生人”进入的前提下,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熟人社会”,人们在此实现了信息互换、思想交流和情感寄托。具体到法律事务公共参与这一特定场合,人们借社交新媒体表达意见、协调行动。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交新媒体为城郊村民参与法律事务提供了信息和观念支持。
发生于城郊村的法律事务与发生于大多数中国乡村的法律事务在类型划分上具有极强的相似性。极少有那种仅发生于城郊村或者城郊村之外其他乡村区域的法律事务。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城郊村的法律事务与其他乡村区域完全相同。由于城郊村与城市之间特殊的地缘关系以及相关因素的叠加作用,所发生的法律事务自有其特点。本文对城郊村发生的法律事务的类型化概括,是在综合考量法律事务发生的数量、概率并且兼顾其对于城郊村社会治理的功能意义之后得出的结论。
在城郊村,由于靠近城市,土地征用或者临时性的土地占用、劳动纠纷都是发生频次较高、且比较容易引发公共参与的法律事务。而就法律事务对于城郊村治理的功能意义而言,“两委”的换届选举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此外,有一些突发事件,如果引发了村民的广泛关注,也常常会演变为公众参与的法律事务,如高发的交通事故等。为了能直观地认识和感知城郊村民通过社交新媒体对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过程,我们选择了“杨村”作为样本。这是鲁北沿黄地区一个典型的城郊村,从村庄向东3公里即到镇政府,向东6公里即到中心城区。村里的居民约有300人,地处黄河南展区。据村史记载,该村居民的祖先于明洪武年间自山西迁来,是一个典型的鲁北平原村庄。
在引发公共参与的城郊村法律事务当中,土地征用或者临时性的土地占用是最为常见的。由于城市扩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常会引发土地征用或者临时性的土地占用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征用是指基于公共利益考量,通过强制手段将集体所有土地通过征收、补偿方式而成为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土地临时占用的法律依据源于土地管理法第57条,是指在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土地补偿费。与远离城市的中国乡村相比,此类土地征用或者土地临时占用是城郊村更为常见的法律事务。城市在发展过程当中对土地需求数量的激增是近几十年来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普遍现象。尽管对于多数乡村而言,大都遇到过类似的以土地使用为主题的法律事务。但是,由于地缘因素,城郊村在这一领域的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发生于城郊村的临时性土地占用或者土地征用案件数量更多,也更为频繁。另一方面,城郊村民对于土地征用的关注度更高(2)有学者认为在城市化过程中,征地是地方政府与村民两厢情愿的事情。一方面,地方政府有将土地资本化的冲动;另一方面,村民也有将土地货币化的意图。根据区位不同可将农村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偏远村、城郊村以及城中村,三类村庄区位不同而导致村民对于土地征(迁)的态度有所不同。其中,“城郊村村民是土地变现欲望最强烈的、最盼望开发的”。参见耿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政府—农民博弈机制分析》,《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由此导致的村民与政府之间、村民与征(占)地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更为激烈,由其引发公共参与的概率也就更高。我们所调研的杨村即是如此。城市在建设西郊森林公园的时候,把黄河大坝南侧的村集体土地大部征用。其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比如电力、水利设施以及道路的新建、扩建、修缮等,也常会因施工造成少量土地的征用或临时占用,类似的事情每年都会发生,甚至一年发生数次。这一点是与杨村作为城郊村的区域位置密切相关的。不仅土地被临时占用或者被征用本身可能引发公共参与的法律事务,占用或者征用还可能衍生出其他法律事务。比如,城郊村民与建设单位之间就占地、征地补偿进行讨价还价是常态。而且,因在本村区域内施工,村委甚至个别村民常常会强迫施工方雇佣本村劳力从事施工工作,否则就阻挠施工的正常进行。另外,施工时段、施工方式等问题也会引发双方的争论,并导致利益博弈,由此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
劳动纠纷是另一类与城郊村的地理位置以及与城郊村民的就业特点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由于靠近城市,城郊村的青壮年农民大多选择离开村庄而到邻近的城市务工。因此,同一城市当中往往会聚集若干同村的村民。这一点与那些离乡背井、远赴他乡务工、难以成群结伴甚或形单影只的农民有着显著不同,也是城郊村民更容易被发动起来参与某一法律事务的便利条件之一。在务工过程中,城郊村民常会因为工作环境、薪资待遇特别是工伤、死亡事故,与用工单位产生劳动纠纷乃至冲突。一旦当事一方的农民觉得自己吃亏或者可能吃亏的时候,常会寄希望于通过同乡的协助而达到让对方“屈服”或“让步”的目的。事实上,他们往往可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人群的聚集效应,并借此来向用工单位施压。
除上述两个类型以外,对于城郊村而言,三年一度的村“两委”换届无疑是公共参与范围最为广泛、参与程度最深的法律事务。由于村“党支部”的换届主要在上级党委领导与监管之下完成,且参与者须为中共党员,从表面上看来,村内民众总体参与的程度较低。然而,鉴于党支部在村庄治理当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村党支部委员和书记的选举仍是村庄政治生活里的头等大事,村民的关注度也很高。相比村“党支部”的选举,村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更为普遍。根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的规定,每个具备选民资格的村民均可参与其中。从公共政治生活的角度而言,它们是城郊村里最为重要的政治与法律事务。
村“两委”换届作为热门的法律事务当然不仅仅是对于城郊村而言,对于多数乡村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但是,并不能因为其具有普遍的重要性,我们就忽视它对于城郊村治理的功能意义而将其排除在城郊村民公共参与的法律事务之外。事实上,由于城郊村特殊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增值速度较快、增值空间较大,村集体可供支配的资源数量极速增加,村干部职位往往成为炙手可热的竞争目标(3)村庄内部可支配的集体利益数量成为村民竞争村干部职位积极性的决定因素,并成为农村派系和乡村精英进行利益博弈的主要原因,这一点在经济发展较为充分的城郊村尤甚。参见吴思红、李韬:《村“两委”选举中派系贿选现象研究》,《政治学研究》2015年第1期。。根据我国现行社会治理体制的制度设计,村两委选举是人们直接体验、亲身参与且能对最后结果产生实际影响的场合之一。农民的政治热情由此得以释放,少数乡村精英的政治抱负也因此具备了实现的可能。处于乡土中国“熟人社会”这一相对狭小空间中的人们,非常自然地将选举结果与自己以及家庭乃至宗族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三年一度的“两委”选举通常成为多数村庄最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事务。对于在城里工作、但是与家乡保持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城郊村民而言,这是三年一度的政治盛会,几乎找不到任何不参加的理由。
上述对于法律事务的类型化概括中,有一些法律事务本身即带有公共性质,比如“村两委”的换届选举和集体土地征用。城郊村民对于这一类公共事务的参与主要基于切身利益以及相关利益期待的考量。但是,也有一些法律事务并不具有“公共性”,比如劳动纠纷,通常只是发生于个别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事件本身并不带有公共性。还有一些突发性的法律事务,比如涉及村民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处理、离婚或者财产纠纷,从事件自身的性质上来判断,同样没有公共性。从表面上来看,人们对于此类法律事务的参与,或者是基于同村人之间的人情面子,或者是基于宗族关系考量,村民们对此类事务的参与,其动机在于维护基于乡村“熟人社会”建立起来的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因为,当类似事务发生时,那些选择袖手旁观的村民通常会遭到乡村舆论的压力,乃至受到村庄众人的排斥(4)维护人际关系当中的“平衡性原则”是决定人们是否采取行为以及采取何种行为所必须考量的因素。有学者指出:在“建立起的比较固定的关系网络中,中国人在关系中重视‘平衡性原则’是一种重要的交往策略。其目的在于保证该群体的从众性、趋同性或一致性,以避免由此带来的人际不和谐乃至冲突”。参见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6页。。基于此点,人们不得不加入上述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类似这类不关涉公共利益而仅涉及人际关系维护这些表达性社会效益的法律事务,参与者借助社交新媒体等工具进行了信息传播和情绪发酵,导致参与人员数量众多,社会反响强烈,最终使得事务的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具有了公共性质。从表面上看,城郊村民对是否参与某项法律事务以及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无法进行精确的描述或者衡量,城郊村民对法律事务的参与似乎带有很强的随机性。但是事实上,村民们对法律事务的参与通常都有直接的利益驱动,所不同的只是利益表现形式有所区别。
在前些年的农村社会治理实践当中,曾经有一些法律事务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容易引发村民争议,进而酿成群体性事件。近年来,由于形势的变化,这些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过程通常能够平稳有序地进行。比如,养老金、救济金、农业补贴等专项资金的发放,这些法律事务受到国家统一立法以及政策框架的规范化制约,并受到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纵向监督,同时又由于相邻村庄因执行相同政策而构成的横向比较,其发放的数量、时机、程序都比较规范,因而较少产生争议。在城郊村,对此类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很难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与传统社交媒体不同的是,社交新媒体对社交活动的支持不再局限于通话和接发短信,它不仅可以通过语音、文字、图片、视频的方式传递和接收信息,且增加了线上的交流与互动功能。与传统媒体相比,社交新媒体所带来的信息互动呈现出高频、快速以及立体化的特征,它通过现代化的通信与信息技术所搭建的平台,为媒体使用者提供信息沟通与情感交流的“空间”与“渠道”。这导致其传播方式更为多元、传播速度更为迅捷,因而也能吸引更多的受众。社交新媒体在法律事务公共参与中的功能正是在上述物质和技术特质支持之下完成的。具体而言,其功能可以根据彼时的场景作如下方面的细分:
1.信息扩散与人员动员
高效便捷的社交新媒体让使用者之间沟通的真实性持续增强,虚拟性相应减弱,逐步接近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沟通。它在将信息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传递出去的同时,匹配了更强的心理冲击能力和行为号召能力,从而动员大家共同参与到某一活动中来。
法律事务的参与者主要是村里的中青年人,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在城里务工,而务工单位又不集中,人们不得不分散于城市各处,不再像此前在乡间务农的时候,每天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见到对方。社交新媒体由此被大家接受并成为传递信息的重要媒介,其信息扩散与动员的价值与功能也由此得到凸显。微信和QQ是城郊村民最常使用的社交新媒体,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除了通过组建“微信群”和“QQ群”供大家在虚拟的公共空间当中进行集体协商、交流、意见互换之外,还具有一对一的交流功能。
针对最近一次的村委会换届选举,我们访问了杨村的多位村民。他们均不否认曾经通过“微信”“QQ”的形式议论和评判候选人。不仅是在杨村,这一现象在今天的广大农村当中是普遍存在的。从杨村的情况来看,2015年、2018年的“两委”选举(尤其是“村委”选举)当中,在城里务工的年轻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以上两次选举的时间节点都在秋收之后,接近年底,就普通农村而言,此时已经进入农闲时节。但是,就务工者所在的单位而言,则非常忙碌。一到年底,所有用工单位自然都进入一个“忙季”。因此,除了正式选举那一天在外务工的人们都回家参与投票之外,村里的年轻人此前并没有进行过规模化的面对面会商,大家都是通过微信、QQ等新媒体酝酿新的村“两委”成员、研判选举形势,并对上一届村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评价。
杨村并非一个单一姓氏的村庄。除杨姓外,还有2户外姓人家,1户姓岳,另1户姓王,两姓加起来只有12口人。就杨氏一宗而言,总共分为3支,“两委”选举尤其是村委会的竞争主要在杨氏宗族内部展开。其中1支在近年来一直占据着村委会主任的位置。但是,这1支在杨氏三宗当中并不是人数最多的。多数村民认为,他们的优势在于族内男丁较多且非常活跃,社会活动能力较强,最终才得以成功。推举哪个人作为村委会主任的人选,通常是在家族内部商定的。在农村(包括城郊村)这样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当中,谁有可能参与村主任的竞选,早已是心知肚明的事情。这一阶段少有社交新媒体的介入,也就是说民间(相对于代表公权力一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而言)对于“村委”候选人的酝酿通常是在家族内部完成的。只有当选举即将开始,选情变化渐成公众关注的焦点后,社交新媒体才开始频繁介入。社交新媒体的介入帮助人们知悉选情的变化并对未来的选情发展作出预判。比如,某人打算参与或者退出选举,以及由此带来的竞争力量的对比变化。再比如,谁是选举当中的“动摇分子”,有可能在最后的选举当中改变投票意向,这些都可以经由微信或者QQ获得信息。为加强联系,大家此前曾经建有一个微信群、QQ群,到选举之前,这个群的功能会有所变化,它把一些“坚定分子”集结起来,在群里,大家分享与选举相关的信息。作为核心成员的几个年轻人分头去给潜在的“动摇分子”做说服工作,以帮助其坚定投票意向。更为有趣的是,对于“动摇分子”的行踪掌握也常常是通过社交新媒体获得的,因为大家通常都工作在城市的不同角落,在群里喊一声“某某在哪里”,很快就会有人回复,或者直接通过微信或者QQ与当事人联系,以取得他的地址并与之进行面对面的争取与说服工作。
基于社交新媒体所具备的信息支持功能,人们得以在法律事务的处置当中达致信息交流与情感沟通的目的,从而发挥着人员动员的功能。2018年12月,杨村1名在中心城区一家民营医院司职保安的打工者,下班后回到所在单位宿舍准备小憩的时候猝死。医院安保部门迅速通知了死者家属,然后死者的侄子将此消息通过村里的大群发布出来。由于死因不明,引发了群内村民的各种猜想,出于对死者生前曾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被欺凌致死的怀疑,群里一时群情激奋。在中心城务工的同村村民迅速向事发医院聚集,在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里,即聚集了30余人到达医院,并围堵了医院大门。无独有偶,同样是在这一年的6月,一辆从村内过境公路驶过的汽车将1位村民轧伤,村民与肇事司机发生冲突,1位在场的村民录下了事发现场双方争执的视频发布到了村内的微信群里,在村庄附近以及在中心城务工的本村群众在极短的时间里,即聚集了40余人赶到事发现场。
2.利益分配与意见整合
除去传递信息并发动人员参与法律事务的处置过程,社交新媒体在法律事务公共参与当中的另外一项功能,就是通过内部的协商与谈判,来完成利益分配的协调以及不同意见的整合。
经由社交新媒体搭建的技术平台,人们表达了自己对相关法律事务的态度。同时,也通过社交新媒体对事态的现实状况及未来走势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最终得出结论。这是社交新媒体协商与谈判功能的发挥。2016年,一条新建的铁路从杨村南面的农地上穿过,部分土地因国家建设而被征用。由于涉及村里20余家的承包地,村民们一下子警觉起来。土地的征用与补偿迅速成为村民热议的焦点。正如多数土地被征收的农村群众那样,人们纷纷盼望着能够提高补偿标准。于是大家在群里分享了提高土地补偿的各种办法。比如,将粮食作物改种经济作物、扩大农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规模等,还把道听途说的政府对邻村的土地补偿标准也一并发在群里,并据此提出来一个补偿标准的底线,宣称如果拿不到这个底线以上的土地补偿数额,号召大家不要接受。因此,当后来建设单位的代表和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来村里宣讲土地补偿的相关政策与立法时,村民们早已做了准备。当补偿标准与大家的内心期待有差距时,人们再次在群里进行了讨论,最后向施工建设单位提出一个补偿标准,尽管这一标准最终未被施工建设单位接受,但是社交新媒体在村民内部确实发挥了利益协调与意见整合的功能。在上文提到的保安猝死案件当中,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院方经过咨询律师,提出来根据法律规定先进行尸体检验,然后根据检验结果确定院方有无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并以此为基础来决定是否予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但是,这个观点遭到村民们特别是死者家属的一致反对。后来,院方通过律师找家属进行个别谈判,希望他们能够接受院方提出的条件。但是,家属们却保持了高度的行动一致,不接受个别调解。这些都要归因于社交新媒体的应用。分散在各处的家属通过社交新媒体不断地协商,并相互打气鼓励。在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死者是一位63岁的农民,多年酗酒,并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史,其死因很可能是过度劳累而导致的心脏病发。但是,家属坚决不同意进行相应的法医鉴定,不愿意走法定程序,而是约集了20余位族人天天围堵医院大门,使其难以正常上班。经过10余天的僵持,最后,医院方面不得不答应家属的要求,以高额赔偿了结此事。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人们在利用社交新媒体进行交流时,会基于人际关系的亲疏而选择不同的方式和内容。比如,大家不约而同地在全村的大群里只公布基本的讯息,因此大群通常只会起到动员和发动的功能。真正涉及法律事务处理的核心环节时,相关的协商和谈判活动通常只在更小的范围内进行。参与法律事务的人们对于那些在他们看来比较敏感的话题,也通常不会通过社交新媒体发布“朋友圈”“动态”或者“说说”之类,而是以他们所信赖的人作为倾诉对象,人际交流的方式也多是采取点对点的单独交流,即使要发布某些重要信息,也会有意识地屏蔽某些人。由此所产生的一个现象就是,除了共同组建同村的“大群”以外,同族、同宗的人们或者关系极其密切的朋友或者同学,通常会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小群”。“大群”与“小群”分别担负着不同的使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这应当是费孝通先生所讲的人际关系的“差序格局”在当代网络世界里的一个现实反映或者样态吧。
就城郊村这一特定区域以及城郊村民这一特定群体而言,社交新媒体在法律事务公共参与当中所发挥的功能,其实是社交新媒体所营造的“网上家园”功能的延伸。所谓“网上家园”,是社交新媒体为城郊村民所提供的情感寄托和信息交流平台。这一平台对外而言是封闭的,在人员和信息的频繁互动之下,这一封闭的网上群落形成了“网上家园”。社交新媒体在城郊村法律事务公共参与当中所发挥的功能,均由“网上家园”衍生出来。
农民进城是近几十年来以现代化为目标指向的城镇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若干成果之一(5)由于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农民进城”的含义在近年来发生了较大变化。从传统的“进城务工”改变为“进城务工”与“进城居住”并重。“农民除了进城务工之外,还有着进城买房定居的强烈愿望,并且已经有相当比重的农民家庭已经或者正在将这一愿望付诸实践。”(陈文琼、刘建平:《家庭发展秩序:非精英农民城市化的核心机制——家庭视角下江汉平原的农民城市化》,《公共管理学报》2018年第2期。)本文所使用的“农民进城”一词,即包含“进城务工”与“进城居住”双重意义。。人们对由此带来的居住环境和职业特征的变化,有一个朴素并且写实的描述——“走出土地”。从现象上看,“走出土地”给进城的农民带来了就业模式、职业类型以及生活方式的改变,但是更为深层的变化在于,“走出土地”的农民在新环境里遭遇的困扰何以解决?他们与原住村庄之间的情感和利益关系如何维系?社交新媒体的功能性介入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方案和路径选择。
首先,进城的农民与市民之间存在行为规范与价值判断的双重差异,从而陷入文化隔阂的困境之中,“网上家园”成为其维系情感、纾解压力的社交平台。
进城对于城郊村民而言,其潜在的挑战在于,伴随进城定居或者务工,城郊村民从“熟人社会”进入了“生人社会”,但是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基本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城里人和乡下人的不同的利益群体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进而形成了城市居民在观念上对农村居民的区隔和排斥”(6)胡鹏辉、杨奎臣、曹爱宾:《影响城市居民接纳农民的态度的因素》,《城市问题》2018年第11期。。行为模式与价值判断上的差异造成了农民与市民之间的文化隔阂乃至冲突,并造成了两者在社会交往领域的疏离。这些因素的叠加导致了进城农民产生了人际关系与情感互动方面的危机。在农村,农民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有其固有的模式和特点,“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7)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3页。。但是,来到城市以后,这些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
以杨村为例,村子里的成年人(包括绝大多数中青年农民)基本在中心城区务工,男性多以开出租车、烧锅炉、当保安为业,女性则多从事保洁、餐(宾)馆服务等工作,也有一部分人在工厂上班。进城上班,对他们而言,所带来的不仅是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以及职业和工种的差异,最重要的是一系列生活规则以及价值体系的变化。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减少了,萦绕在他们周围的“熟人社会”以及相应的社会关系网络不复存在。在城市当中,他们不仅每天要面对陌生人的存在,还要与陌生人进行沟通交流以便协调相互之间的工作和生活关系。对于深谙乡土中国“熟人社会”人际交往规则的农民而言,崭新的交往对象和交往规则导致他们与陌生群体之间交流不畅乃至产生摩擦的情况并不少见,甚至以打架斗殴这样极端的方式开始或者结束他们在城市的新生活。孔飞力在其作品当中,曾经讲述了近代工商业发展给农村家庭带来的巨大冲击以及农民个人所面对的生存压力。“商业与制造业的发展使得处于巨大压力下的农村家庭能够生存下去,但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最大限度地投入每个人的劳力。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当时经济的生气勃勃给我们以深刻印象;但对生活于那个时代的大多数人来说,活生生的现实则是这种在难以预料的环境中为生存所作的挣扎奋斗。”(8)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第43页。这种产生于近代中国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尴尬和困窘,在今天农民进城的市场经济潮流当中依然存在。在对杨村农民的访谈当中,所有进城的村民都曾经提到搬迁至城市新居或者初到工作单位时,因为没有朋友可以倾诉而产生过苦闷的情绪,相当一部分人因与新邻居、新同事缺少交流而产生误解。即便是在同一城市的同村农民,相互之间的交流也因为种种不便而变得相当困难。由于进城务工的人们多工作于不同的单位,作息时间不尽相同,并且城市所提供的工作岗位对劳动纪律往往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与传统农业生产状态下松懈的劳动纪律殊异。但是,交流的欲望以及面对新生活的压力纾解需求,使他们需要找到一个载体来维系他们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感寄托。产生于电子科技和信息时代的社交新媒体,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这一需求。在这里,离开村庄的人们之间以及他们与未离开村庄的人们之间,通过社交新媒体进行信息交流与互换,人们的精神和情感压力得到缓解和释放,对于进城务工的人们而言,“网上家园”在这里充当了“减压阀”的角色。
其次,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郊村之间保持了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参与村内法律事务的现实需求,而“网上家园”为其提供了平台支撑。
与市民之间存在文化隔阂而产生人际关系互动与情感交流的双重危机,在这一点上,城郊村民与其他地区的进城农民没什么不同。所不同者乃是城郊村民由于家庭住所位于城市郊区,他们有着参与村内法律事务的现实需求与强烈愿望。
从居所来看,城郊村民们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城里买房居住的,另一部分则是没有在城里买房居住的。但无论是否在村内居住,城郊村民均与原住村庄保持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与其他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长期不能回家相比,城郊村民回乡的频率会更高,与原住村庄之间的信息互动与情感沟通也更为密切。空间维度上的便捷成为城郊村民留住“乡愁”的基本物质前提,它使得进城的城郊村民得以与家乡之间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于在城里购房定居的中青年农民而言,探望年迈且留守乡村的父母或者其他亲属成为一个重要的原因,迫使他们不得不经常性地回到村庄。对于那些尚未在城内购房定居、需要在城市与家乡之间通勤的农民来说,打工之余大多数都会回乡居住,这成为他们与家乡之间保持更为密切联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他们而言,务工单位所提供的住宿条件通常不会像家里那样方便、舒适,更重要的是,由于住宿而带来的吃饭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决,财务成本势必增加。因此,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即便务工单位提供住宿,人们也会选择放弃,同时要求提供其他方面的福利待遇作为其放弃住宿的交换条件。以杨村为例,男性多在中心城区开出租车或者烧锅炉。就开出租车的人们而言,因为通常会是“黑白”两班倒,开白班的司机会在早上六点至晚上六点之间出车,晚上则回家居住,第二天一早再赶到城里接车,而值夜班的司机则会选择在当天早上交车以后便回家休息,到了晚上再回去城里接车。这个群体实际上每天都会在村里居住。烧锅炉的农民工则实行“轮休制”,通常在连续工作三天以后,再连续休息三天。在此期间,他们就会返回农村的家中休息。其他工种的人们也大体这样。经常但是间断性地回家居住,是多数未在城市定居的城郊村打工者的作息常态。另外,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就是新生代农民进城居住的愿望于最近几年趋于减弱,这也将提高城郊村民在务工之余返乡居住的比例(9)根据相关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有学者提出:在安徽,“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愿望偏弱”。参见常伟、张雪婷:《新生代农民工定居意愿研究——基于安徽的经验分析》,《统计与决策》2017年第3期。。在我们调研的杨村当中,也出现了类似的现象。有青年农民反映,城市房价的持续上涨、环境污染以及交通拥堵,都成为他们重新考量是否进城居住的重要原因。从这一意义上讲,进城务工的城郊村民与家乡之间的联系将日益紧密。
正是这种“半离土离乡”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既让他们能够真切地感知农村生活当中的法律事务,又导致他们无法全身心地直接投入这些事务当中。但是,切身利益的驱使又逼迫他们必须在这些事务当中有所作为。恰恰由于城郊村的务工者可以经常回家,且本村法律事务的产生与处理往往与其切身利益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正是由于频繁回乡,外出务工人员与村内留守人员的信息沟通更为便捷,两者相互结合,导致他们对本村法律事务的参与积极性很高,参与的程度也较深。
如果说城郊村的大部分农民虽然在城里工作,但在情感、观念与物质上与原来的乡村保持了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他们参与村中法律事务的可能性前提的话,那么社交新媒体所打造的“网上家园”的出现和应用则为他们实现这种可能、完成现实参与提供了工具和平台。换句话说,城郊村民有参与公共法律事务的主观愿望,而“网上家园”恰恰为达成这一愿望提供了客观便利。
在这一点上,那些远走他乡、长年务工在外、基本脱离本村公共生活的农民与城郊村民有重大差别。由于工作在远离家乡的异乡,包括法律事务在内的各项村内事务的处理甚至重要公共利益的分配与他们的切身利益往往关联不大,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明哲保身的处事态度以及“鞭长莫及”的无奈心理,他们较少参与村内法律事务的处理。而且,由于与村内留守人员的联系不密切,即使他们想参与村内法律事务的处理,也往往因缺乏及时充分的信息支持,只能作罢。
城郊村民在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当中,表达意见并采取行动,受益于社交新媒体所打造的“网上家园”。从其内在机理分析,社交新媒体之所以发挥功能,在于村落共识借“网上家园”这一平台得以延续。所谓“村落共识”,是指由原本通行于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所形成的知识体系,由于这一知识体系以“村落”作为基本的空间单位,因此本文称之为“村落共识”(10)有学者将这种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体系称为“村落文化”,并指出村落文化是村民在长期农业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的精神产品。它具有乡土性和地域性特点,涵盖了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参见朱启臻:《村落价值与乡村治理关系的探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也有学者称其为“地方性共识”,并强调“在传统熟人社会中,地方性共识和乡土逻辑能够保障乡村秩序的良性生产,维系乡村生活道德秩序。”参见陈柏峰:《从乡村社会变迁反观熟人社会的性质》,《江海学刊》2014年第4期。鉴于“村落”不仅是乡村物质生产、精神生活和宗族谱系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熟人社会”的物质边界,而且即使相邻的村落之间也会存在文化上的细微差别。因此,本文认为以“村落共识”一词来表达村民共有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体系,更为切当。。在村落共识的规训之下,人们使用着惯常使用的语言,并主要按照传统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来思考和处置法律事务。
由于费孝通先生所面对和描述的是近代中国由自然经济主导的封闭村落,才会造就这种与外界相对隔绝的“孤立”特征。那么,有一个问题就被相应地提出来:在中国乡村发生了巨大变迁的当下,特别是对于那些受到市场经济、城市化、信息爆炸多重冲击的城郊村而言,由“孤立”而形成的“知识体系”是否仍然故我?
一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在地理位置上更加靠近城市,城郊村会更加容易产生对近在咫尺的城市的向心力。在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农村人、财、物流入城市”(12)贺雪峰:《村社本位、积极分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视角研究二题》,《河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村庄不断被纳入市场之中,许多农民不再是‘捆在土地上’,城市中的许多现代性因素也都逐渐进入农村”(13)陈柏峰:《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文化纵横》2012年第5期。。立基于此,传统乡村社会的封闭性被打破,农民特别是城郊村的农民日趋呈现出“市民化”的特点,此前存在于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领域的“相异”性正在走向消弭。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包括城郊村民在内的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在受到上述所谓“现代性”因素持续扰动的同时,并未消失。甚至可以说,只要以“城乡二元结构”为核心特征的国家治理模式继续存在,这种具有乡村特色的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就会顽强地存在下去。并且,由于社交新媒体的功能性介入,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甚至发生了“逆向”的变化。在社交新媒体打造的“网上家园”里,人们有着共同的利益指向以及情感话题。在这里,形成于村落空间的亲情、友情以及与之关联的社会关系网络不仅得以持续和维系,人们甚至由此建立起更加稳定而紧密的联系通道。依附于现代智能通信工具存在的“网上家园”,为人们构建了另外一个虚拟的“熟人社会”,这就是乡村生活方式和价值系统的“逆向”变化。由于“网上家园”的出现,村落共识在新兴的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重新找到了延续的平台。也即是说,社交新媒体的运用以及“网上家园”的打造,使得城郊村又重新回到了那个所谓的“孤立”时代。村落共识原本是“乡土中国”时期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共同知识基础,由于社交新媒体的介入和“网上家园”的出现,它跨越了时空的限制,得到延续。有学者提出:“转型期中国在经济上是一个工业国家,在社会上却在相当意义上仍然是一个农民国家。”(14)夏柱智、贺雪峰:《半工半耕与中国渐进城镇化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12期。这在某种程度上隐喻了村落共识在城市空间与工业社会存在的必然性。
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交新媒体不仅维系了城郊村民乡土观念的相对完整,同时也将处于离散状态的村民继续凝聚在一起。在“网上家园”里,村民们所讨论的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事务,凡是参与话题讨论以及信息共享的人们基于相同或者相似的价值判断,使用的是熟悉的语言和思维方式,人们对于所关心的问题也通常会以较为熟悉的方式予以解决。从这一角度上讲,社交新媒体可以说是实现乡土社会文化完整性的路径之一。正是由于此点,或许我们可以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村落共同体仍然存在,并没有伴随市场经济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而被解构,只不过基于网络平台的支持而变换了表现形态以及活动方式(15)在城镇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村落共同体已经或者正在被解构已成为多数学者的认识。如杨郁、刘彤:《国家权力的再嵌入:乡村振兴背景下村庄共同体再建的一种尝试》,《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5期;田胡杰:《有序参与、社区认同与村庄共同体再造》,《社会治理》2018年第8期,都持类似观点。。当下,村落共同体正借助社交新媒体所提供的“网上家园”形式,重新影响乃至于支配新时代村民的生活,这也正是社交新媒体在城郊村法律事务的公共参与当中发挥功能的机理所在。
人们依托“网上家园”所建构起来的并非利益共同体,而是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而统一思想、协调行动的平台。由于“网上家园”基于村民的自发形成,因而具有极强的“民间”性,必然形成与“官方”在信息和人员领域的竞争。特别是在当前,各级政府普遍依托社交新媒体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并以此作为信息发布和回馈的手段以后,这种竞争关系日趋显性(16)社交新媒体及相关信息平台的使用给政府的公信力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政府对于社交新媒体的使用度越高,公开透明度越高,越容易获得公众信任;而政府社交新媒体使用度越高则政府腐败度越低(参见尚姗姗:《政府社交媒体使用文献评述》,《情报杂志》2016年第1期)。另一方面,如果政府社交新媒体的运营存在服务功能薄弱、互动性差、时效性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政府良好形象的塑造,政府公信力将面临挑战(参见陈强、曾润喜:《政府视角与公众视角:中国政务新媒体研究的议题与路向》,《情报杂志》2017年第4期)。当民间普遍使用社交新媒体并与政府的公共信息平台形成竞争关系以后,这一挑战无疑将会趋于严峻。。从这一意义上讲,“网上家园”的形成以及村落共识的延续,也必将对原有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带来冲击。
城郊村民对于社交新媒体的应用,打破了基层政权对于法律事务信息的独占性,尽管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种“信息独占”局面的打破完全是由社交新媒体的应用所造成的,但是,它的确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推动信息更为广泛和快速地传播,帮助人们获取相关法律事务的背景知识,并从中获得需要采取何种行动的信息支持。在“网上家园”里,人们按照村落共识的指引,对法律事务的细节进行讨论、评价和判断,并决定是否采取共同行动以及采取何种行动。这些都构成对基层政权权威性的挑战。从基层政权角度而言,社交新媒体在促进其与村民之间信息共享的同时,也加剧了两者之间的信息竞争。无论是履行法律事务的处理职权,还是作为“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基层政权必须保证其所掌握的信息尽可能全面、客观,才能确保其对法律事务的处置行为和“维稳”活动被村民接受和认同。这对于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而言,无疑是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