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性骚扰的成因与扩张

2020-12-26 19:55:49张小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场所群体理论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在多元化的社会中,性骚扰问题不仅是一道社会难题,同样也是一道棘手的道德难题、政治难题和法律难题,性骚扰的产生不仅仅关涉政治、经济、历史、思想文化传统,同样关涉道德、医学以及生物范畴等多种因素,各国学者在研究性骚扰问题时,也多从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医学、哲学等诸多方向展开深入研究,从而演化成了一系列的学术观点,为反性骚扰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理论基础。[1]

一、性骚扰的成因

性骚扰问题的成因理论存在不同的观点,性骚扰是关涉性权利实现的重大问题,这一词语往往与隐私、附属、弱势等字眼相关,一直以来都像一个幽灵飘散不去,对性骚扰问题的研究不管立足于哪一层面,核心问题都是对人权的保护。 以下将以自然生物理论、组织结构理论、社会文化结构理论,道德沦丧理论和经济分析理论为代表展开分析。

(一)自然生物理论

自然生物理论又可以称为荷尔蒙理论或者进化适应理论, 是较早分析和研究性骚扰问题的学说。这一理论主张性骚扰问题的产生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生理上的性吸引,主要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行为,与其他的权利关系、组织系统和社会文化没有必要的关联。 自然生物理论是从传统的医学和生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性骚扰是对性的追求,是一种正常行为,没有害处,只是在表现方式上稍显异质化。这一理论并不认为性骚扰是一种制度性的歧视,主张法律不应对其进行干预,就算干预,也是徒劳无用的,因为这种行为是人的天性,是自然而然的反映。自然生物理论产生后,对司法活动有相当的影响,特别是20 世纪70 年代以前, 美国法院对性骚扰案件并不重视,认为这只是人们之间的私生活,法律无权处理。基于这样的理论,受性骚扰侵害的受害人多保持沉默,因为他们觉得这种事情的存在很正常,虽然有羞辱的感受,但无法得到法律的帮助和救济。这种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无法平衡日常生活中的性骚扰问题,并遭到了女权主义者的激烈反对,她们认为这是大男子主义在平等社会的表现, 并且强化男权色彩,是对性骚扰行为的包庇和纵容。[2]

(二)组织结构理论

组织结构理论的产生是女权主义运动的结果,从西蒙·波伏娃之后的女权主义者在这条维权道路上一直不懈地奋斗, 女权主义者要求能够自主选择、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由此,女权主义者认为性骚扰是对女性群体性别歧视最集中的体现,她们为了取得社会上平等的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得到平等的对待、维护女性群体应有的尊严,在公司、校园、机关、公共场所等广泛存在性骚扰的区域,一直进行着反抗。[3]

组织结构理论强调工作组织的环境与性骚扰之间的关系,人们所在的工作组织的布局、轨制和流程为性骚扰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垂直化管理的工作组织中, 每个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地位都是不同的,上级为了从下级处索取性方便的利益,往往利用其职权地位,欺压、侵扰下级,这也为性骚扰的泛滥和扩散提供了温床。[4]从工作组织的现实情况来看,在两性关系中,男性群体常常拥有较高的权力地位,女性群体往往处于权力结构的底端, 这也就意味着男性群体在两性关系中具有极大的优势地位, 相对于女性群体而言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权力实力,所以男性群体在性骚扰行为中常常扮演的是积极施害者的角色, 而女性群体的不利地位使得她们成为易受性骚扰侵害的目标。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男性群体不仅可以在权力层面上控制女性群体, 还能够在性的层面上控制女性群体, 女性群体为了生存和生活需要, 逼不得已接受这种性骚扰以改变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现状。而在大部分的男性群体眼中,女性群体充当的仅仅是装饰的陪衬, 男性群体习惯于以自己的性别优势来控制和主宰女性群体。当然,这并不排除男性群体成为性骚扰侵害对象的可能性。[5]组织结构理论最大的贡献就在于解决了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何为性骚扰?性骚扰就是性别歧视。随着时代的发展, 组织结构理论逐渐成为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主流观念, 并为许多国家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采纳。 立法机关从性别歧视的角度催生了大量维护两性平等权利的法律, 司法机关也从性别歧视的角度对性骚扰案件进行具体认定, 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 性骚扰也就慢慢从道德范畴进军至法律范畴, 从性别歧视的角度完善反性骚扰法律制度的构建。[1]

(三)社会文化结构理论

社会文化结构理论与组织结构理论, 都是女权主义运动的产物,而且,在哲学层面上看,二者都能归属于社会结构主义, 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社会文化结构理论是以整个社会文化为考察视角,相较于组织结构理论,其带有更加激进的女权主义色彩。社会文化结构理论认为,性骚扰是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实施政治暴力的一个帮手, 因为女性群体在社会大环境下基本是处于被管理的卑下地位, 性别成为划分性骚扰施暴者和受暴者的重要标尺,性骚扰是更大程度上权力配置不平等的反映,其不仅仅是对某个女性的歧视或者是对某个女性群体或者团体的歧视, 甚至是对性别关系中的整个女性范围的歧视。[6]女性群体从家庭走出步入社会工作,大量进入公共领域,给男性群体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成为他们的共事者, 因为工作场所曾经只是男性群体独享的空间, 男性以其性别的优势地位通过性骚扰的方式, 使女性更加顺服, 更增加了女性的挫败感,迫使女性群体成为他们的“奴役”。麦金农等激进女权主义者就持社会文化结构理论的观点, 她们把男女两性之间最基本的性关系抨击的体无完肤,其认为性交本身就是对女性群体的压迫和奴役, 如果想要彻底改变这种受压抑的社会文化结构, 实现人类的普遍平等, 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就是终止异性之间的性交行为,反对婚姻、反对生育。 性骚扰是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统治的体现, 是违背法律精神实质的行为, 这些观念都体现了激进女权主义者的政治诉求,带有较为强烈的政治色彩,这一理论观念的产生和传播虽说较为极端, 但确实对国家司法活动产生了极大的影响。[7]

(四)道德沦丧理论

道德沦丧理论主要是从我国的历史发展总结出来的学说观点。从历史的维度来看,中国的传统思想侧重于对儒道学说的推崇,“禁淫欲” 成为历朝历代都要恪守的道德行为准则。对“性”的研究,自古就是一个非常隐晦的话题, 评判与性有关的问题也总会贴上道德的标签, 从人的内心动机来看某一行为是否具备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以,道德沦丧理论认为性骚扰是人们性泛滥的行为, 是少部分人缺乏性伦理,充斥淫乱思想的作为方式,这是一种不道德的表现。在对性骚扰的道德方向研究中,根据性骚扰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将性骚扰分为四种情形:欺凌弱小型性骚扰、权势依仗型性骚扰、心理障碍型性骚扰和心理变态型性骚扰。 从道德维度对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在法律活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务中,不管是在立法、执法还是在司法环节,都侧重于对性骚扰侵害者的道德谴责,从而忽略了法律上的强制,这也就弱化了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权利维护。[2]

(五)经济分析理论

经济分析理论是从波斯纳的观点中抽象出来的,在其研究性问题的著作《性与理性》中并没有专门对性骚扰问题进行解读, 但其以经济分析方法研讨性问题确实为性骚扰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波斯纳认为人类是通过控制意志来进行选择, 控制意志的程度也代表了理性的程度, 性行为需要通过意志选择来实现,同样,性骚扰也能表现为一种意志选择。波斯纳以实证经济学的视角, 对性行为的理性选择进行了归纳, 其中对理性选择有影响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为性行为的目的,这种目的又可以从联谊、 生育和享受等方面来进一步扩展;其二为性搜寻的成本,这也是理性选择中的核心因素;其三为婚姻性质。 除了这三个关键因素以外,社会的发展状况、城市化的水平、女性群体的职业状况和财产收入也都是作用因素, 而我们对性骚扰问题的探究也可以从这些方面逐步深入。 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研究性问题,往往要脱离于道德的外衣,因此对于性骚扰问题的研究, 我们也应该逐渐揭开它的道德面纱,以理性的维度来剥离性骚扰,为我们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独特而明朗的视野。[1]18-19

以上五种学说都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主流观点和基本理论。性骚扰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其成因更是复杂而多样,既有自然原因、社会原因,也有历史原因和文化原因等, 是人们性权利意识被现代文明冲击的反映,这一问题的出现愈发呈现普遍的态势,亟待以法律手段进行规制。

二、性骚扰的扩张

在这样一个“性爆炸”的时代,人类的性欲求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涨状态, 性骚扰问题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性骚扰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认定,在更广泛的空间内滋生泛滥。

(一)性骚扰地点的扩张

不管是世界上第一起性骚扰案件, 还是我国第一起性骚扰案件都发生在工作场所。 传统理论对性骚扰的定义也是基于雇佣环境, 从而认定性骚扰为性别歧视的一种, 是对女性群体基于她们性别问题的歧视。 而今,性骚扰地点有了更多的发生场所。

1.工作场所性骚扰

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性骚扰事件发生的重灾区。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从事某一工作的空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本着最大程度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的角度出发,作出相对广义的理解。[8]台湾的性骚扰法律制度研究专家焦兴铠认为,工作场所性骚扰是指在日常工作环境中,一切不受劳动者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言语、行为和好处,或者以性作为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终止或者劳动岗位升迁、降低的交换条件。[9]

工作场所性骚扰又有交换利益性骚扰和敌意环境性骚扰之分, 这种分类已经被美国平等机会委员会认定。 交换利益性骚扰是工作场所性骚扰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这种性骚扰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实施性骚扰的侵害人手中握有升值、加薪等利益的权力,侵害人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条件来要求性利益,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提供性利益,侵害人就会使用权力进行打击报复。 交换利益性骚扰的实质就是以权力来换取性利益,如果对方拒绝提供性利益,那么其正当合法的权利就会受损; 如果对方同意提供性利益, 对于其他工作人员来讲又有违公平竞争原则, 因此多数国家的法律对这种性骚扰形式都严厉禁止。[10]敌意环境性骚扰是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另一种形式, 是指性骚扰行为人通过对他人进行不受欢迎的性举动或者其他影响工作者正常工作, 创造一个充满敌意的工作环境的行为。 对于敌意工作环境性骚扰,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对“敌意”的认定,每个人对性骚扰的主观感受都是不同的, 因此采用何种标准认定“敌意”就成了判定问题的关键。通说认为,应采用“合理人”的标准,也就是一个拥有正常理性情感的人对性骚扰的主观感受是否充满敌意,当然,具体的认定在不同国家也是不同的, 因为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性观念和性态度。 所以,不能进行机械化地界定, 最终还是需要由法官来进行具体裁判。[4]

2.公共场所的性骚扰

这里所谓的公共场所是指在工作环境以外的人们进行社会生活的各个场所的总称,主要包括七种:其一,交际和住宿场所,如酒吧、咖啡店、宾馆和招待所等;其二,美容洗浴场所,如美容院、桑拿房;其三,娱乐场所,如电影院、网吧、KTV 等;其四,体育和游乐场所,如体育馆、公园等;其五,文化交流场所,如图书馆、博物馆等;其六,购物场所,如商场、超市等;最后还有交通和就诊场所, 如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地铁、火车等)、候车室、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特点是人口相对集中,而且流动性较大,活动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11]也正是因为公共场所的这些特点,性骚扰发生的概率就更大,尤其以交通工具、电影院、宾馆、商场等地点最为严重。

发生于公共场所的性骚扰行为主要包括: 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性事,大讲黄色笑话,进行不受欢迎的带有性挑逗或性调戏的身体接触等。 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性骚扰,一般来讲,行为双方都是陌生人,而且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双方的职位、权势,甚至教育程度的不同都因公共空间的陌生性、 流动性和密集型所淡化。 所以也就不存在传统认定性骚扰的权力因素,突破了权力滥用产生性骚扰行为的观点。与工作场所性骚扰相比, 公共场所性骚扰的发生更为常见, 但却往往无法引起人们的重视。 以公共汽车为例,公共汽车既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也是性骚扰的高发地带,在相对拥挤的狭小空间里,人挤人、人挨人,有时都已经感觉自己马上要被挤成相片了, 却总是有些“恶魔”抓一下你的胸部,或者摸一把你的臀部,如果漠视这种性骚扰行为,心里还平静不下来,咽不下这口气;如果报警,这种吃人豆腐的行为还不至于受到严重处罚,由此也困扰着大量的受害人。

3.学校的性骚扰

学校实际上也是工作场所, 但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此单列出来。发生在校园的性骚扰主要是教师对学生做出的具有性意味的言行举止,与普通的性骚扰相比, 教师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因教师与学生的年龄差异,教师可以利用学生的无知对学生进行性骚扰、 猥亵甚至进一步的性侵犯。[12]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与工作场所中上司和职员的关系具有相似之处, 教师可以利用其手中对学生升学、 评优、 撤销处分或者其他好处为利诱或威胁, 明示或者暗示学生接受或者顺从其性意味的言行举止。又因为学生对教师具有一定的信任感,教师与学生相比具有年龄阶段、生活阅历、知识水平等方面的优势,鉴于学生对教师权威的尊敬,他们会自然而然地信任教师的做法。 这种性骚扰往往披上了华美的外衣,但对于学生来讲,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由于他们的认识水平还有限,对于教师的行为,还无法全面理解,这对他们的伤害也就更深。[13]针对校园性骚扰的发生, 许多国家的高校都指定了专门的防治规范来规制性骚扰行为,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就针对校园中的性骚扰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反性骚扰实施细则,保护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

4.网络环境的性骚扰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于网络,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网络性骚扰相对于普通的性骚扰方式,借助的载体不同,网络性骚扰是以虚拟的网络环境为载体, 通过在网络中留言、聊天,发布黄色信息,公布淫秽广告,传播他人性隐私等行为进行引诱、挑逗,实施性骚扰,甚至性侵害。[14]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的广泛性, 在网络中性骚扰的影响范围相比于在工作场所、 公共场所和学校内更广泛。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网络活动的网民素质往往参差不齐、鱼目混珠,在言语的表达方式上也更容易抛开道德的约束, 所以也就更容易受到性骚扰的侵害,特别是对青少年的网络性骚扰,因青少年的身体心智还不是很成熟,遇到性骚扰问题,即便不涉及到身体的接触, 也会对其心理健康有深远的影响。[15]

(二)性骚扰对象的扩张

传统意义上的性骚扰主要是指在工作场所中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的性骚扰,而且,将这种性骚扰解释为性别歧视的体现, 因此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曾一度占据法学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审判界的主流,但是随着性骚扰对象的扩张,这种传统意义上的观点也受到了挑战。

1.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

反对男性群体对女性群体的性骚扰是女权主义者在维权过程中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环节, 但性骚扰果真只是女性群体的“专利”么?[16]随着女性群体越来越多地步入社会, 文化教育程度也达到了能与男性群体相媲美的程度, 而且女性群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性观念也更加开放,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女性群体对男性群体性骚扰现象的出现。[17]

早在1994 年,好莱坞影片《叛逆性骚扰》就是一部专门反映女性对男性性骚扰题材的电影, 在以后的研究中, 也称女性群体对男性群体的性骚扰为叛逆性骚扰。 当出现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我们是否还能用男权社会的性别歧视理论来解释性骚扰?这一问题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当今社会,男性群体遭受性骚扰问题也是屡次发生,但却很少有男性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主要是因为,男性受害者往往基于自己的社会性别,他们认为如果让他人知道自己被女性骚扰会降低自己的公信度,会让旁人耻笑自己的能力和地位,所以,男性群体在受到性骚扰后,多数受害人往往避而不谈、忍辱负重。 因此,对男性群体性权利的保护也有待提上日程和予以完善。[18]

2.同性之间的性骚扰

相比于女性群体对男性群体的性骚扰, 同性之间的性骚扰对性别歧视的观念更是打了响亮的巴掌, 大量发生于同性之间的性骚扰也使得性别歧视的观念很难自圆其说。不管是男性对男性的性骚扰,还是女性对女性的性骚扰, 每个人都有保护自己不受其他人侵犯的权利,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性骚扰,对人们权利的损害, 对身体和精神的影响都是严重的,都应当受到重视。[19]

3.对儿童的性骚扰

儿童对性知识还处于懵懂阶段, 甚至有些幼童的第二性特征还未形成, 这些处于发育阶段的儿童不管是男是女,均应称为儿童,与男性和女性区别对待。 性骚扰的侵害者并未放过这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儿童对性骚扰和性侵害认识不足,受到性骚扰后也往往不置可否。

针对儿童这类弱势群体的性骚扰更难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且实施侵害的人也往往是儿童的老师、亲友或者是其他信任的人。稚子无知,性骚扰侵害人往往以某种好处为诱惑,得到儿童的信任,再把魔爪伸向他们。 儿童遭遇性骚扰时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主观意识来判断是否“不受欢迎”,他们对性的知识还不了解, 所以往往能在自愿的情形下接受性骚扰。相比于对成人的性骚扰,针对儿童实施的性骚扰对儿童的伤害更大,甚至有些儿童因为童年的阴影,在成年后成为性骚扰的侵害者。因此,对儿童性骚扰存在骚扰循环的可能性, 对其日后的行为方式有极大的影响。

除此之外, 有些性骚扰行为的侵害人和受害人往往就处于同一家庭内部,或者是熟人之间。发生于同一家庭内部的性骚扰主要是指发生在(养/继)父母与(养/继)子女之间,(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堂/表) 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其他的亲戚之间性骚扰行为。 熟人性骚扰主要是指发生在朋友之间、邻居之间的性骚扰行为。 这类性骚扰行为往往超越了血缘、亲情和信任的范围进行了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表示,受害人往往也碍于这种关系的存在有苦难言。

(三)性骚扰方式的扩张

随着性骚扰问题的日益严峻, 性骚扰的方式也更加多样,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其一,言语性骚扰。 性骚扰的言语方式是指在交谈中有意谈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性隐私、性生活等性话题,或者对他人的外貌、身材进行露骨的性评价,故意传播一些黄色笑话、情节等;其二,形体性骚扰。性骚扰的形体方式是指在行为上有意地接触或者抚摸他人,如:亲吻、拥抱、紧贴和性器官的暴露等;其三,环境性骚扰。 环境性骚扰是指在一定的空间环境内摆放与性有关的、容易让人产生性联想的图画、海报、挂饰或者文字等。[17]

性骚扰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容易接触性骚扰,不管是男人、女人、儿童或者老人都有可能受到性骚扰的侵扰。 道德的沦丧和性的泛滥使得性骚扰种种夸张变态行为以更直接的形式展现出来,应对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总结

在对性骚扰的成因与扩张理论进行分析后,我们不禁惊叹性骚扰已经有如此多的成因理论和存在形式。不同的成因理论即便在产生渊源上存在差异,但性骚扰这一事实行为的存在无可厚非。 随着性骚扰的扩张,在性骚扰的地点上,已经从传统的工作场所性骚扰扩张至公共场所、学校,甚至是网络环境中;在性骚扰的对象上,已经从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扩张至女性对男性、同性之间甚至是对儿童的性骚扰;性骚扰的方式也以更加丰富多彩的样态展现出来。

在这样的现实下, 对性骚扰问题的规制是必要而紧迫的,社会救济的提供、法律手段的维护都不可缺少, 这也为我们社会的发展与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前进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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