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山西朔州煤矿自然发火防治的探析

2020-12-25 12:45:26樊铁山
中国煤炭工业 2020年8期
关键词:朔州辖区预案

文/樊铁山

山西省朔州市是山西省第一大、全国第三大产煤大市,近年来平均年生产煤炭2亿吨左右。由于历史原因和地质原因,朔州市煤矿普遍存在着自然发火的问题,危及煤矿的安全生产,因此科学防治煤矿自然发火问题迫在眉睫。

一、朔州煤矿自然发火现状

山西省朔州市煤矿经过三次历史性蜕变,从数量到产能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煤矿数量由1999年的341座减少到2019年的70座,压缩了近80%;煤炭产能由1999年的4360万吨提升到2019年的20440万吨,翻了56倍。

目前,朔州辖区的煤矿主要生产动力煤,其灰分、硫分较高,价格较低,煤矿“以量取胜”的特点尤为突出,从“量”上增加了自然发火的概率。具体到煤层,其自然发火倾向性均为自燃或容易自燃,但由于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对自然发火的机理认识模糊,加之防治办法和应急处置组织不力,造成在关键时刻束手无策的局面。

通过对2000年以来朔州辖区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和自然发火总体情况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到2019年的19年间,朔州境内共发生以瓦斯窒息为主的事故12起,死亡40人,瓦斯窒息的数量占事故总数量的8.22%,因瓦斯窒息死亡的人数占到了事故死亡总人数的11.27%。

二、自然发火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发火灾害已经成为朔州辖区煤矿具有普遍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的严重灾害。朔州煤矿在自然发火防治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发生频率和受灾程度日趋严重。近年来,除露天开采外,朔州每年会形成大约500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上层形成的潜在自然发火区对下层开采的影响将逐步显现;相邻矿井上覆采空区相互沟通并叠加的风险也在进一步加大。

二是对自然发火危害认识不足。2015年9月,中煤担水沟煤业在9101综放面回撤过程中采空区发生自然发火,工人感觉到呼吸困难,身体严重不适,即使到了这种“火烧眉毛”的地步,煤矿还没有意识到违章冒险作业的代价有多严重,在监管部门的责令下,煤矿才被迫封闭工作面。这是煤矿管理人员对自然发火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的体现。

三是措施不到位,设施成摆设。目前朔州辖区煤矿的实际情况是,虽然都有相应的措施,但流于形式的居多,同时大多数设施沦为了摆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比如,多数煤矿未按照AQ/T1019-2006标准规定优选自然发火标志气体指标,没有考察各种标志气体及其指标适用性,将自然发火的指标气体全部选择为CO;有的煤矿虽建成了黄泥灌浆系统,但注浆管路是断开的,根本无法使用;有的煤矿虽然安装了阻化剂泵站,有喷射泵和阻化剂,但是没有贮液箱;有的煤矿虽然安装了束管监测系统,但因管路过长,经常有堵塞、折断、破口的现象发生。

四是没有主动区域性的“治”,只有被动局部性的“防”。在朔州辖区的矿井中,真正能够严格落实“综合预防措施”的并不多。近两年来,小峪煤矿、兰花永胜煤业、易顺煤业的建设项目,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布置在厚煤层中,锚喷支护严重滞后,受到行政处罚后,才逐步整改。而针对《煤矿安全规程》“出火”的五个条件中,“出水温度”“持续稳定1个月以上”两个条件很容易实现,但是火区内的“空气温度”“氧气浓度”“标志气体浓度”三个条件由于取样化验较难而难以实现。同时,由于开采条件存在“先天性的缺陷”,直接导致主动区域性的防治工作较难开展,也导致防治工作只能在回采工作面开始掘进或者是回采时,被动局部性地开展。

五是应急预案缺失。对部分煤矿的火灾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总体印象是:没有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煤矿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未进行分级,违反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

六是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朔州辖区煤矿自然发火灾害,与个别煤矿瓦斯较大、顶板管理问题突出、存在承压水害相比,更具有普遍性;与遏制老空透水事故相比,更具有“被动挨打”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

三、针对自然发火防治的对策

针对朔州煤矿自然发火防治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谋划。

一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应急管理工作是煤矿企业一项系统工程,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是开展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依据和基本内容,这就要求煤矿要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要精准,应急预案编制要切合矿的实际;应急准备要充分,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应急响应要迅速,针对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生产经营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分级,明确分级响应的基本原则;应急救援要科学,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应急演练要主动,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二是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要形成共识。朔州辖区煤矿针对自然发火情况,以采用“均压防灭火”的居多,而对于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能否采用“均压防灭火”,在监管监察部门和企业之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不同意的”认为:回采工作面采用“均压防灭火”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同意的”认为:《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禁止”正常生产矿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均压防灭火”。对于此问题,两方意见必须统一,否则,两种完全不同的意见会引起生产秩序的混乱。

三是探索综合治理措施。朔州煤矿要在综合治理方面取得实效需做到“两强化”和“四结合”。“两强化”,即强化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应急管理,迅速、科学、有序地组织应急响应。“四结合”,即井上治理和井下治理相结合、区域治理和局部治理相结合、优化通风系统和改进采煤工艺相结合、加强预测预报和优化防治方案相结合。

四是加大科研力度。实施科技兴煤、科技兴安战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安全工作的必由之路。针对辖区煤矿存在煤层自然发火的严重性,在朔州的央企、国有重点以及民营骨干煤炭企业,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大科研力度,攻克防治煤层自然发火难题。要充分发挥煤矿与人工智能、网络信息技术等新技术的跨界融合,强推智能化开采,建立科学的技术体系,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采取科学的技术控制手段,为安全生产搭建科技支撑平台,有力促进安全、优质、高效矿井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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