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关系广义化

2020-12-24 07:52王璟
锦绣·下旬刊 2020年11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有对于竞争关系的界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需要拓宽竞争关系包含的范围。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在探索运用这种司法观念,广义的竞争关系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将会逐渐取代狭义的竞争关系。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法益结构

一、竞争关系的概念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在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此,市场经济正式登上历史舞台。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大,各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其中。各市场主体是以实现盈利为目的,相互之间必然会存在竞争关系。这其中既包含正当竞争,也包含不正当竞争。正当竞争关系对于经济发展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不正当竞争关系对于经济发展则能起阻碍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针对不正当竞争进行规制的法律。要想判断一个经营者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的竞争,前提就是要对竞争关系进行界定。

竞争关系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竞争关系是指提供相同、相似或者可替代性商品的经营者之间地直接竞争,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关系为竞争关系。广义的竞争关系指除了上述的狭义竞争外,还包括经营者抢占市场、排除或降低其他经营者交易能力的过程中产生的竞争关系。该竞争行为因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市场的经营秩序,从而被认定为间接的竞争关系。

当今社会,市场的发展方式较之以前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这种经济模式的改变得益于诸多因素的变化,如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指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市场主体逐利心理作祟、消费者消费的提高和需求的多元化等。分析竞争关系不能局限于狭义的竞争关系,仅关注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而忽视他们采取的行为背后带来的影响,不免有些结构主义残余的味道,过于片面。因此相对而言,广义的竞争关系更能立足于行为本身,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中法律对于竞争关系的规范管理。基于上述分析我想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

兰建军,2004年10月成立了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并使用“小拇指”作为其公司的商标。田俊山,2008年10月成立了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公司),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使用小拇指标识,同时在网站招商加盟过程中也多处使用,使得部分加盟商、消费者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误以为两家汽车公司所属一家或者具有某种牵连关系。本案中,杭州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玻璃补修、汽车油漆快速补修、批发零售汽车零件,而天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整车维修、整车维护。前者针对的是汽车的某一部分进行维修,后者是对整车进行维修。按照传统的观念,二者虽然同为汽车服务,但从工种来看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杭州公司认为天津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利权,同时认为对自己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提起了对天津公司的诉讼。

根据传统的竞争关系,二者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存在相同、相似和可替代性,招揽的客户群也并不相同,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当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约束,杭州公司关于这部分的诉讼请求将不能被满足。如果这样处理,似乎不妥,法律追求的实质公平难以得到保证,所以转而从广义竞争关系角度进行分析,立足于行为本身。最终法院认定二者之间存在间接的竞争关系,判决天津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禁止使用“小拇指”标识并对杭州公司进行赔偿。

纵览全案,争议的焦点锁定在竞争关系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上。不同的认定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并不能直接看出竞争关系双方主体必须为直接的竞争关系。这就说明了在很多情况下,对于竞争关系的理解不宜过于狭义,如果一味的按照狭义竞争来认定,只会使得很多案例“无解”,让那些名义上看来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但实际上已经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不正当排挤和竞争的行为,脱逃法律的制裁。这就为很多经营者规避法律提供了发展空间,不利于市场的正常竞争和运转,失去市场机制的活力。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从行为本身出发,只要是实质上以违反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手段进行的竞争,扩大自己的竞争优势,抢夺其他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和顧客群体等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这样可以有效地约束市场参与主体比较隐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营造纯净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效率,推动经济发展。

三、竞争关系广义化

竞争关系的广义化已成趋势,这也是法益保护拓展的结果。从狭义的竞争关系来看,其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具体经营者的权利,是对个体私权的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竞争行为的消极影响不断波及至消费者。一方面,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势必危机到消费者的利益,不正当竞争产生的不利结果就会转化为消费者的消费结果;另一方面,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竞争关系,其具体表现为欺诈和胁迫。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存在信息不对称、缺乏议价能力等问题,经营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不道德的商业行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压缩消费者福利。

由此,为了调节各方矛盾,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竞争关系的保护范围已经从最初的保护经营者利益扩展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从单独的个体保护向多元的法益保护的转变,同时这也是向实现市场管制目标迈出的一大步。其实纵览全球,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法益保护的目标之一,比如德国、美国、比利时等国家均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竞争行为。也正因如此,在绝大多数国家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中,并不局限于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对竞争关系采取了广义的理解。这恰恰证明对竞争关系进行广义理解的合理性,这也是大势所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部法律,需要维护它的稳定性,但是自制订完成后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但是法律不能轻易地修改。如果始终静止地运用原来的法律思维、视角去看待新的法律现象就会出现形而上学的问题。因此,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竞争关系,随经济发展一起运动,从原来结构主义思维过渡到行为主义,立足行为本身去分析。

参考文献

[1]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关系.工商行政管理.1999(19).

[2]郑友德等.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法商研究.2002(6).

[3]崔凤琴.关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法制博览.2002(5).

[4]《经济法学》编写组.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8

[5]钟明钊.竞争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 王璟 出生年份:2000年 性别:女 民族:汉族

籍贯:山西太谷 延安大学政管学院 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