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内河游轮业的挑战与应对

2020-12-24 17:54苏炜杰
关键词:内河游轮邮轮

苏炜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虽然我国内河游轮业经济快速发展,但是针对内河游轮的学术研究却较为匮乏,不过游轮产业因其高附加值、高技术要素而总是受到社会关注①,所以有必要对其产业发展现状进行深入探讨。在新型冠状病毒期间钻石公主号邮轮、世界梦号游轮饱受疫情事件侵扰,也给旅游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但是作为一种移动灵活且能提供多形式、高品质食宿标准的移动交通工具,武汉调集7艘豪华游轮为抗疫的“白衣天使”们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事件,也使得内河游轮业产生巨大正面影响而广受国内民众关注[1]。我国游轮业在近二十年得到了快速发展,相关制度建设、配套产业和市场培育等也得到了极大提升,但其中也存在着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例如内河游轮业整体上较沿海游轮业仍存在一定不足。随着国家长江经济带战略的深入发展,其提倡的“生态更优美、交通更顺畅、经济更协调、市场更统一、机制更科学”理念[2],为长江经济带的旅游资源和沿岸工业服务业等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动力,进而也给长江内河游轮业带来了黄金发展机遇。

一、新时期长江经济带内河游轮业的发展现状

内河游轮业呈现出特有发展形式,本身需要诸多保障性措施作为其发展的支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在国家整体层面形成游轮业良性、持续发展大环境。

1.内河游轮业由快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内河游轮业发展受我国游轮行业整体行情的影响,由高速发展期转入高质量调整期。根据《邮轮绿皮书:中国邮轮产业发展报告(2019)》中相关数据披露,在国家经济总体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影响下,我国游轮产业经济也呈现出由高速度增长转向高质量、高品位发展的新业态模式,表现为:

就市场份额而言,包括我国在内的亚太地区游轮游客总量在世界游轮产业链中的份额由2013年8%的较低水平急速增长为2018年的15.1%,在全球游轮市场总量中雄踞第二位,而中国游轮市场又占据了亚洲游轮市场多达40%的份额,受到游轮行业大背景影响,我国内河游轮业在国内市场中的地位也得到稳定提升。

就游客增量而言,在2006~2011年游轮市场初步发展阶段,我国游轮服务业消费者数量年均增长为36.74%,而在2012~2016年的快速成长阶段,得益于我国政府对邮轮产业的大力扶持,游轮消费者年均增长率高达72.8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18年底,长江沿线内河游轮共实现游客接待量约760万人次,在2014年基础上提升了1.6倍[3]。

就发展态势而言,自2018年以来中国游轮业进入了波动调整时期,国内邮轮主要表现为港口接待邮轮数量和出入境游客增量各自同比下降约17.3%和1.2%,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游轮业在经历激烈的初期盲目竞争阶段之后面临着转型升级考验。当然这一阶段也呈现出转型调整期具备的新特点,例如国营游轮强势崛起、产业链结构布局合理化、营销模式多元化以及转向可持续发展新理念等新特征愈发明显[4]。

2.内河游轮业保障措施不断落实且实现规范化

要实现内河游轮业持续、高速发展,需要得到国内政策、资金、人才和技术等多方面全方位支持。

第一,在政策支持方面。国务院及其交通运输主管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印发促进我国邮轮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8)、《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2016)、《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和《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等文件,对我国内河游轮业的发展规划、游轮产业体系和长江游轮国际黄金水道整治等工作给与了明确指导。

第二,在实务活动方面。初步形成了长三角、环渤海和南海游轮圈等三大世界性游轮服务圈,构建了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和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旅游发展示范区,在世界游轮产业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且宜昌、武汉和南京等内河邮轮母港也处于探索和规划建设中,总体上处于江海联动的游轮业发展布局阶段[5]。

第三,在游轮产业方面。依赖“中国制造”战略培育游轮全产业链发展,整合国内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船舶设计与建造方面的优势,大力提升我国游轮业自主设计建造和配套能力供应水平。例如国资委和诸多机构现阶段着力打造大型游轮协同发展平台,支持国内船企试行豪华大型游轮制造和及时掌握国外先进游轮相关认证标准,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等也为我国游轮建造工程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支持[6]。

二、长江经济带内河游轮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1.国家法律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政府出台了诸多促进游轮业健康发展的文件,但面临着立法位阶低且实施效果不尽如意的困境,而内河游轮业的专门规定仍处于空白状态。

第一,政策中宏观内容多而具体性规定少。现有政策多属于针对游轮业初期发展阶段的促进性指导意见,例如作为新时期游轮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我国邮轮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其主要部分也仅仅是通过九个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游轮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配套事项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内河游轮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服务合同定性、服务内容标准和争议处理机制等实务中具体细节性问题并未做出系统考量。

第二,立法中关于游轮业专门规定较为匮乏。游轮业服务对象(国内外游客)的特殊性促使其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共同调整,包括被我国所承认的《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立法,以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海商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等国内法律。但纵观这些法律文件,发现我国现阶段游轮业适用的法律虽然数量较多,但是尚未制定专门针对游轮业的立法形式,而且与游轮业相关的游轮安全管理、保险理赔和监督检验等领域也未制定专门性规定。

第三,内河游轮业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困难。我国现阶段用以调整游轮业的专门立法文件,主要适用于沿海游轮业中,且《海商法》《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我国所承认的国际条约等也主要用来调整沿海游轮业相关法律事项,实务中对内河游轮业争议案件能否适用上述法律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我国长江中上游游轮业发展较为成熟,但考虑到长江中下游游轮业正处于初始发展时期,这也导致长江流域与沿海之间的江海联运游轮模式的发展尚不健全,这就导致了内河游轮业在争议案件中能否适用关于江海联运法律特殊条款的规定存在理论上的困境,上述诸多因素导致了内河游轮业在事故处理规则和案件赔偿标准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7]。

2.市场供给侧方面存在不足

第一,智能游轮建造产能较为落后。豪华游轮制造业在设计理念、制造工艺、内部装饰和运营管理方面均有极其严格的标准,本身也注重融合用户体验、文化艺术理念等高端服务业要素。豪华游轮建造技术是“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中指明需重点突破的领域,是一国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志,素有世界造船业“皇冠上的明珠”之美誉,构成了对国家综合科技水平、高技术制造业和游轮建造文化的系统考验。但是我国豪华游轮制造业现阶段仍处于初始时期,在自动化管理和环保监测体系、建造具体标准和高端配套设备提供等方面,与外国同行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这些都会对内河游轮安全性、舒适性和长期适用产生较大影响。

第二,游轮产业链配套设施需提高。内河游轮建造技术受制于内河水域环境状况,在躲避触礁、搁浅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当前我国在水域规划、航行区域划分、现代化游轮港口、泊位码头和俱乐部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严重滞后,应对紧急情况的预警机制和治理手段等安全保障制度方面也存在一定隐患[8]。同时,我国国内的豪华游轮制造业才刚刚起步且选择的也是与外资共建模式,造成了核心技术和设备仍受制于外国的局面,且对于游轮制造相关的资金和高科技配套系统都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模式,对于游轮的认证标准也存在理解不足,这些都推高了我国内河游轮业的营运成本。

第三,游轮旅游资源深度尚存短板。长江旅游资源包括长江干流旅游线以及长江三角洲等游览区,以及皖南、赣北赣西、鄂西北陕南、湘西湘北、重庆四川和滇北黔北诸多分散型旅游点等,且长江流域共计2800公里也构成了世界旅游航程之最,包括了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如荆楚文化、徽州文化、江淮文化、吴越文化和海洋文明等。但是现阶段内河游轮主要集中在长江上游(重庆至宜昌段)且以著名的三峡景区为核心,而长江中下游内河游轮旅游资源开发仍较为滞后,一方面是受制于自然环境的影响,如长江中下游和长江上游在水文状况和通航条件上存在较大差异,对船舶风险应对和稳定性的要求不同;另一方面是受到人为因素不当影响,长江中下游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市场分割、内河游轮经营分散现象较为突出,统一的游轮旅游市场未形成和游轮旅游相关配套资源建设标准也存在不统一现象[9],这些因素导致了内河游轮旅游资源开发上的困难。

3.游客需求侧方面存在不足

第一,内河游轮游客群体尚待开发。需稳定提升中老年游客群体和大力度开发年轻游客人员,培育新型的潜在游轮消费者和游轮消费增长点。当前内河游轮业每年接待的游客总量较为稳定,年客流量约为100万人次且保持了30%以上的年均增长幅度,其中以老年中高端消费群体为主,有统计表明游轮市场中游客群体的平均年龄为45.4岁,且约50%属于50岁以上中老年群体,构成了游轮客源市场的主要成员[10],但是中老年消费者市场在经过多年培育后面临着持续增长动力不足的困难。这就需要在年轻游客中做好宣传,提升年轻游客对游轮旅游的兴趣实现稳步提升,而年轻游轮旅客的消费特征也与中老年群体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不仅追求游轮旅游中精神放松和减轻压力,也更加追求通过游轮探索未知目的地,且其在船时间更长,这些因素明显有利于游轮经济的持续增长。

第二,内河游轮消费文化仍需培育。我国游轮消费文化需由注重目的地消费,转向注重对游轮本身旅游价值的追求,实现由过往仅仅把游轮当作岸上旅游景点的交通工具转向游轮休闲文化内涵式探索,注重提升国内游轮旅客对游轮休闲设施利用、船上消费结构改变和岸上景点文化内涵的追求,在此基础上引导游轮消费者更加注重对游轮本身体验价值、游轮旅行身份认同价值和跨区域文化交流价值等高层次认知方面的提升[11]。同时也需要准确把握中国游客的消费特征,改善过度西方化的邮轮消费产品供给,通过消费品供给侧改革提升游客消费文化的提升。

三、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给内河游轮业带来的机遇

政府加大扶持力度为内河游轮业提供了政策供应保障,而《长江保护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大保护理念促进了游轮周边产业的繁荣。

1.长江经济带与内河游轮业的发展理念一致

两者发展理念具有兼容性。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中“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总要求,在本质上蕴含着长江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的最高理念,这也是长江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根本遵循和有效指导,所有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在其要求的范围内展开。而内河游轮业在经历短期高增长、粗放型发展后,转向了追求高质量、可持续和绿色环保发展模式,其转型的过程本身就是对长江经济带新发展理念的落实。

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了内河游轮产业的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促进内河游轮产业的吸引力,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理念,包括加紧完善环境修复工作为绿色旅游经济提供良好的自然资源景观,将产业经济发展置于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限度之内,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实现绿色环保理念落实,而内河游轮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具有优良的自然资源景观要素,长江经济带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培育新动能形式对沿线江河湖泊修复,有助于用优美生态环境来吸引内河游轮旅客资源。另一方面,共抓大保护理念为内河游轮业发展打破了要素壁垒,长江经济带的共抓大保护理念指上中下游通盘考虑打破行政壁垒和市场分割的不利局面,形成产业优势互补、协作互动的局面,通过多层次多机构协调沟通机制确保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统一融合,而长江航线的游轮业贯穿多个行政区域和多个海事监管机构范围,也亟需打破游轮产业监管重合、基础设施资源利用低、运营管理监督不统一和标准差距大等方面的限制。

2.长江保护立法为内河游轮业法治保障提供契机

长江保护立法提供了法律完善方面的机遇。由于缺乏对于内河游轮的专门性立法,导致内河游轮业在遇到法律纠纷状况下只能援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事立法和相应的司法文件,但是游轮本身具有很强涉水和涉外性特征,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一般将其归类为海事海商案件,导致了上述民事法律在调整游轮纠纷过程中面临着规制不足、针对性不强和存在重海轻水现象等问题。从《长江保护法(草案)》的具体内容来看,其突出了对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特征,注重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的满足,从生态系统保护要素行为和破坏长江流域生态行为两方面出发,针对船舶产业升级、港口建设和水陆联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这些内容都与游轮产业密切关联,为游轮业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有力保障。

3.共抓大保护战略促进内河游轮旅游资源提升

长江经济带大保护是一项多层次系统性的建设工程,其中关于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完善航运综合治理体系、加强黄金水道治理、完善沿江码头口岸建设等方面对内河游轮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首先,基础设施保障能力的提升、港口和航道规划布局的优化以及客运码头中转能力提升,有利于当前内河游轮业发展中的问题的解决,例如船舶节能环保和港口机械清洁能源技术的应用有助于游轮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其次,交通联运提升游客接待能力,游轮业依据长江黄金水道综合运输体系强大的客运能力,实现游轮旅游和岸上公路、铁路交通方式的无缝对接,有效拓展游客在长江沿线景点的纵深消费能力,联通江海运输的顺畅交通方式利于境外游轮和游客便捷进入内河景区游览。最后,绿色生态发展提升吸引力,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有利于长江沿线形成绿色发展理念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这对促进长江经济带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价值实现具有重大作用,直接亲近美好的自然人文环境也是内河游轮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优势。

四、国外内河游轮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经验

美国密西西比河和欧洲莱茵河-多瑙河流域在世界内河游轮业发展中占据了领先地位,其成功经验在于完善的政策保障、良好的产业协同发展能力等。

1.国家完善的管理制度是基础保障

首先是在立法方面,美国为了促进内河游轮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多部专门性法律实现对游轮业的规范调整,形成了拥有健全的立法框架来规范游轮产业的发展,在内容上包括了规制船舶设计、游轮安全、民事和刑事责任、劳动保护和海洋污染生态保护等内容[12];在形式上主要包括海商海事立法和专门的游轮立法等,例如调整游轮设施和游客安全的《邮轮安全与安保法》(2010),用来规范在船工作者资质管理、游轮设施标准检测和游轮上犯罪证据固定等方面来保证游客的权益;通过定期更新《邮轮旅客保护法案》来规制游轮合同签订、运行以及与游客权益保护相关的规定;同时美国自身也积极践行《国际邮轮旅客权利法案》等国际条约和IMO组织相关诸多文件的要求,来有效调整游轮在故障或紧急状态下对游客知情权等权利的保障和损失的赔偿;而欧洲莱茵河流经较多国家,所以在立法上以欧盟范围内的法律为主且注重域内法律的协调适用,主要立法包括规范游轮承运人责任的《承运人责任条例》(2012),明确游轮旅客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海上旅客权利条例》(2012),以及调整游轮营运方式的《包价旅游规定》(2013),这些规定在体系上较为完整且对于各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规定的也较为详尽,在效力上对于欧盟成员国内游轮业都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是政府管理方面,注重对内河流域的一体化管理,欧洲内河区域的“流域一体化管理”规划制度为多国政府共同参与河流的跨国治理提供了有利的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机制本身也能够实现对不同水域内河游轮管理工作的有效协调[13],美国也建立了以海岸警卫队为主,海事海商法律委员会和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为辅的游轮业行政监管管理机构[14]。

2.供给端智能化游轮科技是中坚力量

面对着亚洲等新兴市场不断提升在游轮行业的市场份额占有率,欧美逐步转向高技术游轮的建造和运营来维持在游轮业的话语权。一是智能工业战略促进游轮业升级,欧洲在成功实施“Leadership2015”计划基础上再次提出了“船舶领袖2020”(Leadership 2020)的新战略,牢牢把握住在游轮设计、标准制定和核心技术等产业链上游的优势地位,期望通过智能船舶工业复兴为游轮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二是注重提升游轮港口等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在地理位置较为优异的城市和区域,选择腹地旅游资源和经济条件好的城市作为游轮母港,大力开发周边旅游资源来实现对游客旅游价值内在因素的提升,而且特别注重人性化服务理念在服务范围和形式层面的融入,特别是其游轮服务中的信息化设施、标准化管理以及高品质生活品供给都给游客留下深刻印象。

3.需求端先进的游轮产业文化是潜力

首先,欧美注重提升旅游市场发展的集中化程度。典型的邮轮文化渗透在游轮上的游客行为中[15],而通过规模和集约化的市场手段行为,可以有效地在游轮产业中促进消费群体形成稳定持续的游轮文化,而且随着消费者对游轮文化接受度的日益加深,其在未来则会钟情于选择游轮作为其外出旅游的主要形式,而且欧美完善的休假制度保障了民众有更多的休息时间,而充足的休息时间对于游客休闲文化和游轮旅游的培育至关重要。

其次,欧美顶级游轮公司十分注重自身品牌的建设,不同的游轮公司之间有着差异化的旅游产品供给以此作为长期吸引重点游客的核心资源,例如维京游轮公司主打勇于探险和探索精神的精品游轮体验,歌诗达游轮公司主打意大利文化和风情体验,在此基础上各游轮公司不断开发独具特色的航线来吸引客源,以稳固其对世界邮轮业竞争中的引领地位,特别是现阶段欧美游客普遍将游轮作为目的地概念而非交通工具,十分注重对游轮本身文化的探索和附属产业的消费,这种理念需要游轮公司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通过对游客休闲文化的不断细心培育才能养成。

最后,注重对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整合发掘。丰富的自然景观为内河游轮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和及时更新旅游产品内容提供了有利资源,将这些内河沿线自然资源和沿岸人文景观深度融合后的主题化游轮产品深受游客欢迎,同时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和修复工作都较为完善,这一过程中也注重修建遗产建筑和观景平台等附属工程,为游轮旅客提供便利条件。欧美内河游轮公司的主题产品包括了富有民族特色的音乐、艺术、美食和体育之旅来满足不同层次旅客的多元化需求,而且注重通过运输模式的优化组合实现游客对旅游资源体验的最大化利用,而且尽量避免旅游资源的重复。

五、完善长江经济带内河游轮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1.构建多层次的内河游轮立法体系

针对内河游轮业发展中存在的法律定性不明、专门规定缺失现状,较为可行的方式是分三步走战略,即先对既有立法进行一定解释,继而在总结经验基础上由地方试行出台内河游轮业的规章制度,最终由国家出台统一的游轮立法作为游轮业发展的综合性保障制度,具体来说:

首先,抓紧对现有调整内河游轮业相关的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对其进行合理的修改废工作以期针对内河游轮业发展中最急迫的问题做出及时回应。就内河游轮案件定性,在整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海商海事纠纷和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基础上,按照具体案件涉海性程度的不同分别由海事法院或普通法院受理;就内河游轮合同纠纷,整合《旅游法》和《合同法》中的规定,优先适用作为特别法的旅游法律制度;就涉外(外国游客和外国游轮)情况下,建议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援引我国法律且由国内法院审理,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法律的域外适用效力和法院解决涉外纠纷案件的能力;对于内河游轮建议按照中国籍船舶管理,防止船东将游轮注册在国外通过船旗国原则来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劳工保护方面的义务;对于游轮船舶油污和外来生物细菌等环境保护问题,建议综合适用《海商法》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等文件相关规范来进行调整。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依据法律适用情况制定地方性游轮管理规章制度。对涉及内河游轮的事项进行专门规定且要注意地区间立法的协调,由各地方政府法制办成立联络沟通制度形成专门的法律适用协调工作机制,针对江海游轮联运以及长江流域沿线码头布局和母港建设等,要做好统一规划和差异化发展的策略。同时也需做好对相应标准的统一,在游轮船舶建造中各地方立法需监督本辖区内企业对标国外先进企业和船级社的标准,做到严格落实建造过程和配套产品供应标准,注重智能化和高科技产品在船舶制造中的应用,提升核心产品国产率。地方政府要协调好地方海事局和航道管理机关在内河游轮港口建设和航道治理等工作,实现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减少重复管理目标,为内河游轮业发展切实减负,在上海市率先出台《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基础上,地方可以借鉴该立法在相关具体问题上进行合理借鉴以及立法形式上的统一调整模式[16]。

最后,依据现阶段制定《长江保护法》和修改《海商法》的有利时机,充分调查论证内河游轮保障相关工作纳入长江保护立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游轮业的一般性规定既能实现内河游轮保障制度在国家法律层面有法可依的局面,也能实现长江保护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功能和确立长江流域事务治理新规范的价值[17]。同时对于内河游轮业发展中涉及的旅客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保护、游轮合同规制和游轮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核心问题,建议出台专门性立法作为游轮适用的特别性规定,形成法律中一般性规定和内河游轮相关特别规定共同调整的立法模式,实现将内河游轮涉水性特征在立法中凸显出来,改变过往民事立法在专业性方面不足的弊端。

2.推进内河游轮产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第一,升级智能游轮相关产业动能。

落实“中国制造2025”和《工业绿色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的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的要求,利用游轮需求激增且全球大型游轮建造产能略显不足的市场现状,发挥我国国产大型游轮处于初始布局时期的有利条件,一步到位坚持高标准、智能化和环保型的要求,实现向顶级大型游轮建造新时代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严格遵循《关于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对于船舶标准化、服务品质化、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发挥内河游轮业现有的优势地位带动长江航运发展尽早达到世界内河运输先进行列目标。利用内河游轮业发展对智慧港口、江海联运和船舶标准化与环保化的需求,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内河游轮业发展给与税费减免、游轮码头布局与岸线预留、江海直达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优惠政策[18],促进游轮业在上述产业中先行发展达到对长江经济带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带头示范作用。

第二,提升内河游轮服务业绿色创新发展。

以长江经济带旅游产业全新升级助推游轮旅游深化。在大保护理念下充分发挥旅游行业的绿色无污染优势,以旅游业带动工业、服务业等行业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用游轮旅游新动能带动长江经济带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具体包括:一是践行差异化发展理念,在长江中下游游轮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要注意与长江上游现阶段较为成熟的旅游模式进行区分,避免重复建设导致游客得不到优质旅游体验,避免同质化发展带来低品质和廉价不当竞争恶性循环现象。我国长江共约2800公里的航程中分布着众多世界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以及诸多5A景区等旅游资源,为差异化内河游轮产品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储备。二是沿线区域形成旅游市场联动机制和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事先做好内河游轮旅游业规划编制和旅游市场协调沟通机制,形成开放、有序的长江经济带内河游轮旅游产业供应市场。三是大力发展“旅游+”计划,通过旅游业与工业、农业、体育业、医疗资源等产业的结合,实现绿色休闲、绿色休养、绿色农业和文化传承等生态型游览项目,实现旅游与文化的深度融合来提升对内河游轮高端旅客的吸引力。

3.培育内河游轮产业文化理念

对内河游轮旅客实施精准文化提升服务。对于不同层次和不同年龄段的内河游轮旅客,依据其现在对游轮文化的认知并且结合其经济承受能力提供差异化的宣传和引导。具体包括:一是由游轮主管部门做好布局规划与标准制定,由游轮服务提供者做到对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在内河游客中形成与豪华海上游轮文化不同的理念,前者注重发挥内河游轮机动性、灵活性特征以便于提供沿岸深度旅游,实现对游轮本身和沿岸风光“水岸联动”共同的体验,而海上游轮则更多是对游轮本身休闲功能的拓展。二是依据内河游轮不同航线沿岸的风景来培育不同的旅游文化,例如维京内河游轮公司依据北欧神话开拓游轮与传奇维京勇士开拓精神文化,嘉年华游轮则注重开发年轻人对娱乐和价格经济性方面的需求,形成娱乐休闲文化类型来吸引着游轮乘客。三是我国长江流域沿线文化资源丰富,内河游轮公司可以和各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展开合作,深度挖掘沿江文化资源品牌,形成内河游轮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连接点。四是对旅客本身也要提升对内河游轮旅游的认知,改变食物消耗量大、购物欲望强烈这种较为落后的游轮体验文化,增加对西方游轮文化元素如体育健身设施、智能服务业等“慢文化”休闲娱乐生活方式的体验。

六、结语

我国学术界对于沿海游轮的研究较多,且在立法保障、游轮管理和文化发展等方面具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对于内河游轮的研究支撑存在很大不足。特别内河游轮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亟需在法律适用和规范管理上做好顶层设计。长江经济带规划中提出的绿色发展、智能技术升级等理念和内河游轮业发展相一致,也给内河游轮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

注 释:

① 本文用“游轮”而非“邮轮”概念主要原因是,游轮更好地体现了旅游业休闲的特征,而邮轮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的概念,指世界航空运输业出现前对包括跨洋邮件、包裹、旅客等海上大型运输船的称谓。在现阶段邮轮地邮件、包裹运送功能逐步消失后,只剩下为旅游者海上旅游活动服务的功能,故应称之为“旅游客船”或简称“游轮”,参见周新民:《当代海上“客船”究竟是“邮船”还是“游船”》,《中国科技术语》2019年第4期,第5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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