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账务处理中产生的问题及对策探究

2020-12-24 16:52魏玉军何美玲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5期
关键词:账务交易量水产

|魏玉军 何美玲

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与市场之间搭建了桥梁,在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市场竞争力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财务管理规范化是推动农民合作社稳步发展的前提,是维护成员经济利益的根本保障,但在实际会计核算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现就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意见供探讨。

会计科目使用中的缺乏

1.缺少盘盈盘亏的处理方式。农产品易损耗,账面数量与实际数量常因保存等原因产生不符。建议效仿《小企业会计制度》增设“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2.缺少水产养殖类核算科目。水产养殖品种较多,“其他农业资产”范围太广,建议增设水产养殖类核算科目。

3.缺少“应交税费”科目。虽然国家对于农业产业的优惠政策很多,但有很多加工型农民合作社都存在涉税业务,这样不利于税款的计算,建议增设“应交税费”科目。

4.缺少“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合作社的农业生产中涉及长期待摊的费用有很多,例如租金等,建议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会计制度与实践操作的不适应

1.专项应付款方面略显滞后。现行制度中规定的方式适合先收款后使用的方式,在实际账务处理中很多项目都是采用先建后补、凭票报账的方式。现行制度缺乏这种情况下收入类补贴的会计处理方法。

2.合作社自主经营的交易量难确认。有些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合作社统一经营,而不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情况。合作社的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成员参与合作社的纵向管理与服务,而非各自经营各自生产。如此生产方式产生的可分配盈余,参照不低于60%按交易量(额)进行分配,成员的交易量无法核算。这种情况下的分配方式有待于在新的制度中考虑。

3.示范社评定对经营收入的要求应因地因类制宜。统购统销型合作社,计入“经营收入”科目的只有产生的服务手续费,经营收入不高。国家、省、市、县要求经营收入、盈余利润达到一定水平,才能评选各级示范合作社。对这类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应作为评选要求的一项标准。

合作社账务处理亟需专业指导

合作社涉及农、林、牧、副、渔、土地等各种行业,经营内容丰富多样,在省、市、县各级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班中,合作社财务知识的培训及辅导远远跟不上从业人员的培训需求,也很难得到权威、专业、可信度高的合作社财务会计书籍的指导。账务处理仅靠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的要求,“教条式”做账,合作社会计核算内容和经营内容有时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合作社经济业务内容。合作社会计从业人员在实践操作中遇到众多困惑,亟需得到相关专家的跟踪指导,以逐步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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