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 玲,辛 芳
(马鞍山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31)
社会化技能培训是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帮助城乡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增加居民收入,更好地让其在社会立足发展而实施的一项惠民工程,具有范围广、实用性强、影响力大的特点,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各类人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 年至2020年统计数据发现,我国技能劳动者需求共增加3291万,平均每年近300万。[1]由此可见,社会化技能培训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剥离了政府干预,社会化技能培训举步维艰;但是由政府全权管理,社会化技能培训又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很明显,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角色定位已无法适应现实状况,如何直面现状、解决问题,不仅仅是政策措施的改变,关键是政府应收放自如,合理定位自己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的角色。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社会化技能培训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提出明确要求,为新时代做好社会化技能培训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科学指南。《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社会化技能培训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行终身社会化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社会化技能培训。
包括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训,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机制,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质量评价监督机制和多渠道技能提升激励机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建设,完善教学资源和基础平台搭建,建立终身培训的政策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
在产业升级驱动下的就业结构性改革中,政府应顺势创造并巩固新的技能培训增长点,采取简政放权的“减法”,为社会化技能培训工作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服务保障,以充分维护就业困难劳动者人人均可参加社会化技能培训的权益,充分实现就业转化。
政府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如何定位,直接影响社会化技能培训的效率与质量。长久以来,我国政府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既承担“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的角色。首先,政府对社会化技能培训的全程参与,使大部分社会化技能培训难以与市场真正接轨,培训效果无法满足社会、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的实际需求。其次,无论是全局的社会化技能培训谋划、协作、把控、决策,还是具体的职业标准制定、社会化技能培训开展,以及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等,政府也都全程直接参与,承担了大部分原本应由企业、技工院校以及社会组织所承担的具体事务工作,使得承办机构在具体操作流程中无法灵活开展各项工作。
尽管政府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尽力扮演“全能”的角色,实际却造成了自身角色的缺位。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2]政府对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研究主要集中在资金补贴方式、培训质量控制、监督回访等政府监督行为层面,而对市场化的培训机制、宏观调控和培训流程简化则没有更为深入的研究。社会化技能培训市场由于缺乏监管或者监管不力而杂乱无序,使本该立足于服务地方劳动者就业转化的公益性社会化技能培训,陷入不良竞争的困境。
目前我国还没有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评价培训效果的量化指标,政府和劳动就业培训相关职能部门往往从部门利益的角度出发,盲目追求社会化技能培训的数量而忽视培训的质量的严格监控。目前,我国社会技能培训主要依靠技术院校、就业培训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承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缺乏标准化的质量控制标准,好坏参半。政府为了规范社会化技能培训市场出台的相关文件有《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等。这些政府文件在约束市场行为、监督培训质量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政策性指导作用。但对于由政府主导,技工院校、企业和民办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化技能培训市场,仍然需要更多具有指导性、规范性、和针对性的政策性意见来作为强大的支撑。
应当认识到,政府在社会技能培训中不是“万能的” ,不能“割断”。 因此,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政府应从全能型管理者向有限型管理者转变。要塑造服务型政府,政府应该率先让地方分权、有所作为,而不是继续扮演“主导”角色。 政府应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开展以市场为导向的社会技能培训和管理,通过市场评估、认证、监督和培训等,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社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评估,促进社会技能培训的发展,建立一个适者生存良性循环的市场机制。当然,在市场或社会不能或不适合发挥作用的范畴,例如为有就业困难的群体、残疾人士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职业培训,政府必须参与,确保支援措施得以实现。
政府在社会化技能培训方面不应有自身利益,而应敦促利益相关者建立伙伴关系。 企业、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个人等利益相关者在职业培训过程中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就政府管理而言,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培训的类型和特点,积极支持社会技能培训,一是从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拨款中,补贴社会技能培训和考试费,补贴就业促进专项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通过对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直接补贴,扩大社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 要转变政府的角色,首先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化、多元化的个人参与治理模式。 政府应探索职业技能社会化培训的地方分权,如职业标准的制定、职业考核模式的确定、财政补贴的方式等。 企业提出培训需求,提供实习岗位,行业收集企业信息,提供专业标准,培训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培训,职工通过培训获得就业或改善就业机会。
政府需要做的不是直接提供培训,而是更加关注和了解什么样的职业培训社会和企业需要什么样的技能劳动者需要提高,也就是说,应该进行职业培训培训,以满足社会、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需要,而不是按照行政指示完成指定的培训数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劳动力众多,文化基础薄弱,培训任务艰巨,政府的动手模式不仅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使组织人员混乱、低效甚至腐败滋生,其培训效果也难以获得市场的认可。政府应逐步减少发布行政计划,转向劳动力市场的供求信号。同时,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的综合运用,发挥供求平衡的作用,使当前“被动学习”的消极状态转化为“主动学习”的积极状态,从而提高培训效果,找到政府目标与企业公共目标的最佳契合点。
世界银行在《1997 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提出“历史经验反复标明,良好的政府不是奢侈品,而是必需品。”这句话,笔者以为,研究和思考政府在社会化技能培训中应如何定位是更为重要的工作。总之,社会化技能培训工作以服务就业和经济发展为宗旨,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工程,因此,这项工作必须是政府牵头,多方参与,才能确保这项工作做到健康有序、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