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开与提高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2020-12-23 04:53蒙丹琦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研究

蒙丹琦

摘 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文对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进行了讨论,明确了司法公开对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分析中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和问题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提出了建设与完善的途径,最后对未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做出展望。

关键词: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研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要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这对于深化司法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司法公开不断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新形势下的要求。

一、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

(一)司法公开的含义与范围。司法公开是现代社会法治发展的产物,还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的途径。司法公开,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亚里士多德曾说过,仲裁人要以衡平法为依据,法官要以法律为准绳。案件的裁判过程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不单单是应该是当事人感知,也应该是社会公众能够知道的。[1]

(二)司法公信力的含义与价值。司法公信力是指公共权力的主体与社会公众在司法活动中之间的关系,司法具有获得公众信任的能力以及公众对于司法的心理认同和信服。司法公信力越高,司法机关就越被信赖,司法权威就越高,司法权运行就更顺畅。司法机关是宪法和法律的执行机关,通过执行宪法和法律来树立司法权威。当司法公信力较高时,人民法院的裁判较易使人民群众众接受,社会上就会出现尊崇法律的氛围,人民群众就更相信法律,法律权威才得以树立。[2]

(三)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环节,两者互通有无、相辅相成。建设司法公信力必然是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之上,司法公开能够帮助提高司法公信力。可以说,司法公开深深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司法公开是的目的就是不断加强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公信力,就要不断坚持司法公开制度。

二、我国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一)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和问题。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开始,是在清朝末年间法制改革后推出,1949年建立新中国以后,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又有了全面的进步。近年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繁荣,我国对司法公开制度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完善。一是不断细化司法公开的范围。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各级各类法院必须要遵循宪法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即审判公开。二是公开展示司法意见。对已经审理完毕的案件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以此来推动各级各类法院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塑造一批示范法院先进典型。通过里标杆、树典型,推广司法公开的经验。

但是结合实际,我们不难发现,仍有一些现存的思想观念亟待转变:一是少数司法工作者认为办案就是他们的主要工作,未从思想上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业务能力有待提升。三是一定程度出现有选择性公开现象。由于案件信息公开的不够深入和全面,导致选择性公开的现象普遍存在。四是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在应用软件跟不上,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撑,司法公开的形式內容较单一,公开的深度广度不够。五是责任机制不够健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司法公开标准不明、权责不清、总体规划不全等问题。

(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在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关键作用。人民法院服务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对于司法越来越关注,这都反映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越来越多要求和越来越高的期待。第一,司法公信力的前提与条件是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公民了解司法的真实情况,提高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同感。第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助于公民提出合理化司法建议,继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有利于公众了解司法情况,提出司法建议,帮助人民法院进一步改进工作,提升社会认可。如一些法院开设“法院开放日”活动,让民众代表切身经历参观法院工作,提高了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认识,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三,完善司法公开有助于开展司法监督。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能让群众行使监督权,预防腐败。如2000年制订的《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决定》,确定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的制度。这些都从侧面表明了完善司法公开制对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大意义。[3]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更新司法公开制度的理念。司法公开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于国家公权力运行的知情、监督、参与的需要。完善司法公开制度这项工作就要不断更新旧的理念,化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要深刻认识到不断健全司法公开制度势在必行,从而确保司法在阳光下运行,真正的能够保障司法权威,有效提高司法公信力。[4]

(二)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和范围。一是不断加大主体的公开,让群众更加快速、便捷知道案件的信息、参与案件审判、了解案件的进展,从而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二是不断加大诉讼程序公开。诉讼过程中程序的公开充分、及时、依法,能够使案件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行使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力,不断提高群众的的信任感。三是加强裁判法律、事实依据的公开。必须向群众把法律依据讲透彻,把裁判理由说明白,而这需要通过判后答疑、公开裁判文书等多种方式才能做到。

(三)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一方面要加强廉政建设。通过专题党课、主题演讲、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警示教育的作用,完善内部与外部监督机制,使得司法人员树立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环境。另一方面要提高业务能力。要不断改变单调性的教育手段和形式,采用除报刊、杂志外,更加互动化、网络化、多样化的教育形式,注重典型案例剖析向结合,提升法官队伍人才的质量。同时,应该严格准入法官从业的相关制度机制,让那些综合能力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员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进一步提高法官职业门槛。

(四)加强社会监督。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人民法院要坚定不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普通民众的公众舆论三个方面的监督。如何正确发挥媒体的监督。[5]一是要坚持善用媒体,善待媒体。要在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过程中信息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期待。从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理的知情权开始,不断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司法信息。二是加强人大监督。司法机关要不断增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意识,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工作,主动向人大会汇报工作,推进审判工作向纵深开展。三是要加强群众监督,让普通百姓进一步了解法院,可以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多方式为让群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工作、案件审判提供方便。还可以每年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对外界群众开放,邀请他们进行,通过对司法近距离的了解来更深地认识司法公正。

注 释

[1]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2000年,第一页。

[2] 魏霞: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功能,2013年第11期总第133期,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3] 魏霞: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功能,2013年第11期总第133期,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4] 王立民: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2013年7月,时事观察。

[5] 脱万松:论司法的公信力,2018年第25期,《法制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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