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后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

2020-12-23 04:36党永鹏
写真地理 2020年40期
关键词:专用总局产品质量

党永鹏

摘 要: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试行)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地理标志逐步进入统一使用时代,从知识产权层面上讲,有利于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地理标志“信誉身份”属性的管理,但同时,由于长期以来地理标志的认定及监管更多着眼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由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统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管理之后,不可避免会出现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问题。

关键词: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质量监管;地理标志监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P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15/j.issn.1674-3733.2020.40.244

1 我国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中国人熟知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国加入“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后,伴随着中国主动融入经济全球化,积极加入WTO组织,中国在吸收国际经验的情况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国家立法及行政立法层面展开了积极的努力。2001年《商标法》修法中对 “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定义,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005年5月,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该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定义为: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2008年2月,原国家农业部出台《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即“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综上,我们能够发现,《商标法》是更多是保护产品的“专用权”、“信誉”,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国家农业部更多着眼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

2 我国现行地理标志的监管和保护体系

当前,我国形成了国家立法层面上的《商标法》通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以部门规章形式的行政立法,即原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农业部、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因此,在地理标志的监管和保护方面形成三类“地理标志”,即: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原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

2018年8月,国家机构改革后,原国家质检总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撤销,职能转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组后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2020年4月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试行),原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地理标志使用过渡至2020年12月31日,此后,地理标志统一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农业农村部管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仍然继续使用。

3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后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体系完善

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论述的,我国存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两套法律体系。其中,《商标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从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角度来进行保护,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是从规范地理标志的申请、认定、管理等角度来进行监管。

众所周知,《商标法》主要功能并非是从监管商标产品质量出发,而是从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信誉的知识产权性质出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后由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应当着重关注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体系。

3.1 明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功能属性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到底是用于明晰产品的“原产地”,还是用于标示产品的质量信誉,或者是两者兼有?这应当是需要明确的第一个问题,如果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于明晰产品的“原产地”,则该功能《商标法》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是可以起到的功能,如果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用于标示产品的质量,则作为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产权局并不能起到该作用,产品质量监管应当是产品质量监管部门的职责。尽快明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功能属性显得较为迫切。

3.2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统一使用后应尽快确定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势在于地理标志的“原产地”、“商誉”、“信誉”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非是擅长质量监管。以2020年9月14日中国与欧盟之间签署的《中欧地理标志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为例来看,《协定》中我国与欧盟之间先行纳入协定的100个地理标志产品,涉及酒类、茶叶、农产品、食品等。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均会统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予以标示,但如何强化对该协定中此批次的100个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质量进行统一监管。

3.3 有必要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纳入国家地理标志监管

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仍然由国家农村农业部负责管理,从《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1号)内容来看,农村农业部对于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是全面而有积极意义的。但从宏观上讲,我国地理标志农产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若能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起来,能形成更强的合力,而其中,由农村农业部负责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监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监管更能发挥积极作用。

总而言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统一使用意义深远,在新的国家国内形势下,抓住机遇,充分发挥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袤,民族众多,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多的优势,鼓励支持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质量监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在国际上形成一大批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民族企业和地理标志产品系列。

参考文献

[1] 《首批中国 100 個地理标志受欧盟保护》[J],中国品牌,2020(8).

[2]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正式签署》[J],农村新技术,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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