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其国
按常理说父子应该互爱,于情于理都不会“互害”,事实上父子“互害”的现象,在生活中也并不多见。然而本文想讲述的这则父子“互害”的事例,对于当事双方,尤其是为人父者,初衷倒也是出于“爱”子心切,只是结果却偏偏发生“害”子之实。于是种瓜得瓜,如此儿子反过来“害”了父亲,也就不足为奇了——
伍承乔编《清代吏治丛谈》(卷二)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乾隆年间某个夏天,有江都(今扬州)令因事急需赴苏州。临行前,他专程去会见一个他所信任、但司职他处的李县令,拜托他说:“我离开江都县这段时间,一旦发生什么事,比如出现凶杀案,要验尸验伤,皆有劳李县令代为处理。”李县令自然一口应承。随后,江都令便打点行装,登上小船去往苏州。李县令既然接受了江都令的嘱托,他怕有闪失,所以对这段时间江都县的情况格外上心留意。当天半夜,他就接到报告,说江都县令突然又回来了,且没有回家,而是直接去了县衙。李县令不知道出了什么事,心里放不下,于是赶紧起身,匆匆穿好衣服后赶去县衙。江都县令果然情报通达,尽管他人不在江都,但还是早于李县令获悉:就在当天晚上,本县有户姓汪的富商家里出了人命案。汪府两名家奴因琐事起争执,最后导致一名家奴自缢身亡。江都令得知这一消息后,马上想到自己眼下正需要一笔钱,这下可以趁机从汪富商身上敲一笔了,因此他不想让李县令接手此案,而要亲自处理,所以接报后便连夜折返江都。
原来,江都令想为其爱子捐个知县官衔,却又不想从自家兜里掏钱,正寻思着从哪里弄这笔款,汪富商就撞在他枪口上了。既然汪府出了人命案,汪富商自然脱不了干系,而要调查案情真相,第一步就是必须验尸。于是江都令故意拖延时日,不去汪府验尸,致使大热天死者尸体在汪府一躺就是三天。直到尸体已腐臭难闻,江都令这才发话道:上门验尸,须付三千金;若要尽快结案,再付四千金,共计七千金。汪富商想息事宁人,回归正常生活,只得破财消灾。李县令后来知道此事,也忍不住指责江都令做得太过分。谁知,后者却大言不惭地说,我这样做也是迫不得已,“适欲为儿子捐知县故耳。现在汪银七千,已即兑住京师上库,署中并无藏一金也”。就是说这七千金他一分没留,都拿出去了。不久江都令果然如愿为爱子捐了个甘肃知县。
只是江都令做梦都没有想到,他这个不争气的儿子在任上竟然肆意妄行、贪赃枉法,最后落了个“因赃私案发,处斩”的结局;其两个儿子(也是江都令的两个孙子)受牵连被发配边城。江都令本以为自己替爱子妥妥地做了重要安排,谁知后者却给了他如此“回报”,这不仅让他彻底崩溃,还直接导致其“惊悸疽发背死”。如果说江都令生生是被爱子给“害”了,那么他讹人钱财替儿子捐官,导致其子在任上“因赃私案发,处斩”,则分明是他“害”儿在前。正如老话所说——德不配位,必有灾殃。
在为人父者如何理性且明智地对待爱子问题上,笔者不由想起了鲁迅先生和丰子恺先生。鲁迅在写于1936年的《死》这篇杂文中,写下若干条“遗嘱”,其中第五条说:“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同样,1947年岁末,丰子恺在杭州与子女“约法”六条,其第一、第四条内容为:“父母供给子女,至大学毕业为止。放弃者作为受得论。大学毕业后,子女各自独立生活,并无供养父母之義务,父母亦更无供给子女之义务。”“子女独立之后,以与父母分居为原则。双方同意而同居者,皆属邻谊性质,绝非义务。”如今看来,这或许才是父母真正爱儿女的大智慧与大境界。
摘自《检察风云》2020年第16期 商海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