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的不良后果及其对策

2020-12-23 04:39王浩宇
时代经贸 2020年18期
关键词:对策

王浩宇

【摘 要】在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标投标实际应用中存在着对法律条文的错误解读,从而给最低价中标带来了一系列恶性竞争,严重影响着行业内部和谐稳定发展。本文结合了我国建筑行业现状和国外研究数据对最低价中标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进行了全面研究,并提出了合理性建议,以期改善目前国内建筑行业最低价中标中存在的问题,为其提供有效保障,同时也为促进建筑行业蓬勃发展。

【关键词】最低价中标;严重后果;对策

在长期的实际应用之中,建筑行业内部有少数人错误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第41条第二点对中标人明确规定“(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但是在行业应用中,不少人把“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错误理解成最低价中标,从而造成了拖欠纠纷、恶意索赔、低价即为低质量等一系列不良后果。事实上,最低价中标法是一种理论上最合理的评标方法,在招投标双方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可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促进行业稳步发展。故此分析最低价中标所带来的严重影响后果并且给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措施,从而建立一套完备的实施体系势在必行。

一、最低价中标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成本的不确定性

《招标投标法》中对投标价格作出了明确规定,指出其不能低于成本,所以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中,首先要判断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在建筑工程的实际应用之中,通常是在工程竣工之后,才会核算项目成本,这样就损失了项目本身的主动性。其根本原因是企业没有一套完善的定额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变更确定成本的难度系数,引发一系列质量、价格与费用的不确定问题。

所谓“质量”是指二维制图出量的数目与完成质量,由于不够精准或频繁从而导致成本的不确定性众多。其二是“价格”,当前国内的众多企业还没有建立完备的“企业额度”,故此建筑市场的专业性细化工作很难进一步展开,现行额度无法适应市场需求,严重影响工程实际成本的精准反应。

(二)传统质量控制落实难

传统质量管理的难点主要在于技术交底和验收制度这两方面。前者主要依托于二维主图和文字辅助说明来呈现,在长期的建筑行业工程运用之中,因为不能保证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有足够高的文化水平,施工人员不能正确透彻理解二维纸图就严重影响着施工质量不过关。

国内对于结算验收制定了很多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工程交付的有效性。但是这些制度在工程落实的实际操作中很难等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检测人员敷衍了事,施工负责人以次充好等都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三)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

施工方为获取高额利益,想方设法降低施工成本,最先受到影响的就是工程的质量,其次影响了施工安全。中标企业本身可能对施工现场不了解,不能做到合理的安全防护、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因偷工减料而造成其他不安全因素。企业在降低安全成本的方式上选择了铤而走险,这样不单单影响质量,也容易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四)高价结算的恶意行为

低价中标后,中标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通常会采用一些非正常或违法手段让工程变更或通过不合理索赔来增添收益。一则想尽办法将投标方主管收买,签订工程变更,用于弥补报价过低带来的经济损失;其二是在设计上做手脚,前期设计模棱两可,在后期实际操作中向业主提出设计变更;其三是拉拢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的检验、验收等环节追求非法利益。这些不正当的恶意高价结算行为,破坏了行业内部的健康发展稳定性,从而给招标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更违背了社会道德。

(五)拖延工期

部分结算是通过工期长短支付薪酬的,这就导致有少部分施工方故意拖延工期,从而获得收益。原本三个月可以完成的工作,施工方可以找出各种理由,要求变更工期,从而得到报酬,这种做法不符合高效施工的基本原则,同时会给投标方带来巨大不便。

(六)尾款拖欠导致纠纷

中标企业为了维系资金平衡运转可能采用以低价竞标,用中标工程款填补之前项目中的资金漏洞。这就导致了企业资金链条的中断,施工方不得不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等不正当手段降低施工成本,从而引发招标方与施工方、施工方与工人等多重矛盾于纠纷。

(七)发展动力不足

施工方只注重短期经济效益从而缺失长期发展目标,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不到综合投入,从而导致施工企业整体效益下降。当产业无法高度集中是时候,行业就没有了发展后劲。

(八)竞标中的恶性竞争

我国的建筑行业市场中供求失衡,受地区限制有些地方投标企业多达百家而有些地区不过二三十家,其中还包括一些不符合工程标准的建筑企业,从而导致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一些施工企业或个人通过挂靠、伪造资格、谎报低成本理由等非法手段,故意压价,不计成本竞标,从而导致恶性竞争。

二、从法律角度看待最低价中标

我国建筑法律学专家朱树英曾经指出最低价中标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同时也于我国的实际国情相悖。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服务于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是对行业健康发展最重要且有效的约束力,《招标投标法》的确立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所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双方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从而维护行业的稳定,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

《招投投标法》第33条强制限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禁止招标人要求或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也明確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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