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高铁保洁员甘女士,在工作时捡到一枚价值万元的钻戒。甘女士担心上楼交戒指耽误打扫时间,就先工作。此时组长打电话询问是否捡到戒指,甘女士表示有拾到并上交,但保洁公司认为她没有及时上交失物,对她罚款500元。民警认为她是及时上交并帮其求情从輕处理,而公司仍以其违反规定为由罚款。甘女士自认为没有私心,感到很委屈。
公司规定不近人情——据了解,该公司规定:员工捡到物品要第一时间上交,不允许带出车厢,若有违反者,轻则罚款,重则开除。保洁员交晚了十几分钟,公司就认为其没有做到“第一时间”上交而罚款,未免有些不近人情。
制定规定应“柔性”“正向”些——在涉及失物的规定方面,应该多往鼓励人向善的方向去制定。该公司原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太过强硬,容易造成“误伤”。制定规定时,可以更“柔性”“正向”一些,比如:员工捡到贵重物品后上交,给予一定的金额奖励等。
责人为善不如导人向善——从效力上来说,如此严格的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有违劳动法“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恐怕也不无疑义。在法律框架之内,无论是执法还是制定具体细则的时候,如果能少一点责人为善的急迫,多几分导人向善的温情,在这条路上久久为功,我们的法律才会更有生命力,生活也将变得更加美好。 (综合《检察日报》《光明日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