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目前已在该单位工作多年。两年前,我儿子因为学习成绩优异被公派到美国留学,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两年来,为了节省开支,儿子一直没有回国休假。我想问一下,作为母亲,我能享受探亲假吗?
林女士(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探亲假制度,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假期的制度。1981年3月14日重新修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具体规定了探親假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员工探亲假也可以给予。本人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探望对象包括配偶和父母。如本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父母,只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综上,你这种情况,不能享受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