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江淼 刘建飞 于 震
目前, 工贸企业委外作业现象越来越普遍,外包项目事故数量在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数的占比走高。 发包、承包安全生产职责不清,以包代管,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南通市应急管理局积极研究对策, 提出发包单位、承包单位 “五个必须”“五个到位”, 日常监督工作“三个同时”“三个强化” 的工作思路,并结合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企业委外作业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分包行为,促进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委托个人和无资质单位的,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委托有资质单位的,发包单位负安全监管责任,承包单位负现场管理责任。 发包、承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共同提升委外作业安全水平,具体做到“五个必须”“五个到位”。
必须规范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和施工条件、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绩效考核、违约责任、其它要求及责任等。 双方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外包项目未明确各自安全职责的,由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必须明确外包项目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监管。 对同一作业区内多家承包单位作业的,发包单位应明确各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对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存在危险作业的外包项目,发包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作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对安全风险较大的技改外包项目, 发包单位应成立发包单位厂级领导牵头、承包单位参与的专门班子,落实全过程监督管理。
必须加强承包单位安全条件审查。 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依法应具备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优先选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公司,不得将外包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 除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外,发包单位还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和管理能力。
必须强化外包单位安全生产考核。 发包单位应当及时将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通知传达至各承包单位,督促承包单位按要求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应当每周检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每月检查承包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每季度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审计考核,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作业安全得不到保证的,发包单位应及时对承包单位下达停工通知,监督承包单位按要求整改,经双方验收合格方可复工。
必须构建应急救援保障联动机制。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总预案,同时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演练。 在接到外包单位事故报告后,发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项目发生事故的,事故情况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安全生产组织网络到位。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根据外包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发包单位要求,落实项目负责人,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工作, 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报发包单位审查。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到位。 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并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要抓好“三项” 岗位等人员培训,突出特种作业特殊工种人员,让员工充分了解本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本岗位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作业安全条件确认到位。 作业前,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外包项目的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研判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 技术交底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安全作业条件不达标、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未进行安全交底的,严禁组织作业。 承包单位应针对作业现场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作业。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承包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定期排查整改事故隐患。承包单位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发包单位的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明确现场监护人员。 无作业许可或许可不在有效期内的,均不得进入危险区域作业或进行危险作业。 作业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应急救援响应演练到位。 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包单位要求,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外包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负责人报告,承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辖区、 本行业企业委外作业的安全监督,对外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日常监督工作,要突出“三个同时”,即:日常检查同时开展、违法行为同时处罚、事故责任同时追究,具体做到“三个强化”。
强化委外作业信息报告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纳入到日常监督工作中来,指导企业排查汇总制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清单以及本企业承包单位基本信息清单(简称“两清单”),督促企业及时将“两清单” 向属地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定期更新。
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施工许可证报建情况、 安全管理协议签订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危险作业审批情况、作业交底情况、现场监护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加大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对委外作业事故的监管。 外包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范围,依据事故调查处理结论追究相关责任,暂扣或吊销发包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称号等证书。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主管部门通报。各地要建立辖区内承包单位档案,对发生亡人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给予禁入限制,对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承包单位,将其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