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遏制“修例风波”中蒙面暴徒的猖獗行为,香港特区政府去年10月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有反对派提出司法复核,原讼庭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规例》不具法律效力后,双方均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21日早颁布判词,裁定特区政府胜诉,合法与非法游行集会均不可蒙面。
据香港东方日报网21日报道,终审法院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并未违反《基本法》。立法会在该条例下,只是授予特首在紧急和危害公共安全情况下制定附属法例的权力。特首的权限虽然宽广且有弹性,但并非违宪,也不是完全不受限制,例如条例本身的规定、司法复核、立法会的制约,以及《基本法》要求对公民权利设限必须符合“依法规定”和“相称性”的要求。
终审法院称,由特区政府提交不受争议的证据显示,2019年10月初,香港已出现法律与秩序败坏的情况。该项证据显示,《禁止蒙面规例》旨在应对持续多个月的暴力及不法情况,而有关情况导致特首会同行政会议认为,这构成《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下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使用蒙面物品对示威者及其支持者起壮胆作用,让个别人士滥用匿名身份以逃避法律责任及警方调查。
在“修例风波”期间,香港街道上的情况变得严峻,市民不敢外出,而堵路及公共交通设施封闭对广大市民造成严重不便。终审法院表示,考虑到希望和平示威但因持续出现的暴力而却步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那些因暴力示威者而身体及财产受到破坏的人士的利益,以及香港的整体利益,认为对于蒙面示威者在隐藏身份下,以为不用受到法律制裁而做出损害法治的行为,《禁止蒙面规例》是特区政府做出的一个相称回应。
据港媒此前报道,香港特首会同行政会议去年10月初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24名反对派立法会议员及反对派人士“长毛”梁国雄申请司法复核。香港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禁止蒙面规例》及《紧急法》违宪,《禁止蒙面规例》在去年12月10日正式失效。香港律政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上诉庭于4月9日颁布判词。上诉庭裁定律政司部分上诉得直(香港法律术语,即上诉法庭认为原审有误而撤销原审判决),《禁止蒙面规例》在非法集会及未经批准集会的情况下仍然生效。其后,律政司和提控人员均认为条例尚有须厘清之处,并获上诉庭批出终审上诉许可。▲
(尹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