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与实践

2020-12-21 03:19徐萍
国际问题研究 2020年6期
关键词:海洋权益维权海洋

〔提   要〕 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国际海洋政治发展规律,总结国内外海洋维权经验,结合中国海洋维权形势、任务以及国家发展战略而提出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新时代的海洋维权理念将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视为建设海洋强国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把握海洋维权与相关问题的辩证关系,坚定海洋维权决心与信心,坚持底线思维,坚持和平解决争端,坚持通过规则机制管控争议。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丰富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理论内涵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政策主张,科学实现维权与维稳的动态平衡,拓展了海洋维权的内涵和外延,完成了对传统海洋维权思想的发展和超越,它不但指导了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实践,对未来海洋维权亦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 键 词〕海洋维权、海洋强国、新时代中国外交、习近平外交思想

〔作者简介〕徐萍,吉林大学文学院世界史系教授、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20)6期0001-22

进入新时代,国际局势波诡云谲。面对纷繁复杂的周边海洋形势,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这一重要战略部署,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系列海洋维权理念和举措。全面梳理、归纳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和实践,对于我们正确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更好地开展海洋维权斗争,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的基础

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准确把握国际海洋政治发展规律和趋势,总结国内外海洋维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面临的海洋维权任务和国家发展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提出的,符合時代发展潮流和中国的国家利益,具有现实性和前瞻性。

(一)国际海洋政治发展的规律

近代以来,凡是称雄一时的世界强国基本都走着靠海洋致富的道路,即控制海洋——繁荣商业——工业优势——经济强国。从15世纪末至17世纪中期,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先后依靠控制海洋,成为世界商业帝国。此后,英国、法国、美国、日本基本都是从走向大洋、建立海权,逐渐成为称霸全球或地区的强国。21世纪的世界已进入深度、高效和立体开发利用海洋的时代,各国均益发重视利用海洋发展经济并拓展战略利益。习近平敏锐把握世界历史发展大势,洞察国际海洋政治发展规律,指出:“纵观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一个明显的轨迹,就是由内陆走向海洋,由海洋走向世界,走向强盛”;“向海之路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他对海洋在21世纪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海洋在国家经济发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中的地位更加突出,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更加显著,在国际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竞争中的地位也明显上升。”这种对海洋重要性的认识,自然延伸到对国家海洋权益维护和拓展的重视。

(二)近现代中国海权思想

中国传统海洋观重陆轻海,将海洋视为抵御外来侵略的天然屏障,对海洋的开发利用局限于“兴渔盐之利、通舟楫之便”。到了明代,由于郑和下西洋和抵御倭寇,中国海权意识开始萌芽。郑和强调:“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海洋,危险亦来自海上,一旦他国之君夺得南洋,华夏危矣。”明朝抗倭将帅如俞大猷、戚继光、胡宗宪等曾提出过“御敌于海”和“御海洋、固海岸、严城守”等海防思想,具有积极进取的海权意识。乾嘉以降,以西方殖民者为主体的侵略势力东来,中国的国门首先从海上被打开。在应对西方殖民者的海上威胁过程中,中国被迫由背对海洋转为面向海洋,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在寻求强国的进程中,认识到发展海权的重要性。作为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首批知识分子的优秀代表——魏源提出创设新式海军,发展工业与航运,经营南洋作为藩镇,倡导海洋风气,转移国民观念等思想。自魏源之后,洋务派许多官员如李鸿章、沈葆祯、丁日昌等出于主权防卫的考虑,均主张大力发展海军。张之洞甚至提出:“中国无海不能立国,无海军则无海。”甲午战后,新的海权观念在阵痛与危机中诞生。1903年,梁启超发表题为《论太平洋海权及中国前途》的文章,指出“欲伸国力于世界,必以争海权为第一义”。1905年《东方杂志》转载了一篇当年《时报》刊发的文章《重兴海军议》:“十九世纪以降,海权竞争之大势,既自大西洋而渐趋注于太平洋矣。而各国之虎视鹰瞵,则尤以北太平洋为中心点。列国之东洋舰队,风驰云卷而来……东洋舰队之强弱即太平洋海权问题之所由解决者也。我国于太平洋上适当列国海权竞争之冲。” 一些参与政策制定的官员也逐渐意识到了争夺制海权的重要性。1907年,清政府负责拟定重建海军方案的姚锡光指出,“我国海疆袤延七省,苟无海军控制,则海权坐失”。 次年,他在《筹海军刍议》自序中进一步指出,“今寰球既达,不能长驱远海,即无能控扼近洋”,主张购置巡洋舰以为长驱远海之具。在20世纪初国内“海权热”中,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行者孙中山的海权思想可圈可点:“自世界大势变迁,国力之盛衰强弱,常在海而不在陆,其海上权力优胜者,其国力常占优胜。……何谓太平洋问题?即世界之海权问题也。……今后之太平洋问题,则实关于我中华民族之生存,中华国家之运命者也。盖太平洋之重心,即中国也,争太平洋之海权,即争中国之门户权耳。谁握此门户,则有此堂奥,有此宝藏也。人方以我为争,我岂能付之不知不问乎?” 孙中山曾详细研究当时世界列强的海权竞争状况,他分析得出的结论是:“海军实为富强之基,彼英美人常谓,制海者,可制世界贸易,制世界贸易者,可制世界富源,制世界富源者,可制世界,即此故也。”在此认识的指导之下,孙中山提出了全面经略海洋的思想,把争取海权和加强海军建设有机地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中,力求通过发展海军控制海洋,进而大力开发利用海洋,以增强中国的国力。

中国近代历史发展表明,没有强大的海权就无法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将面临威胁。虽然近代以来不少中国人逐渐认识到海权的重要性,但由于面临内忧外患、积贫积弱的困顿局面,国家维护海洋权益力不从心,进步的海权思想难以得到落实,但这些海权思想无疑影响着怀抱振兴中华梦想的一代代中国人。

(三)新中国海洋维权思想的传承

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是在继承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集体的海洋战略思想基础上,准确把握新时代发展大势和全球海洋战略发展方向,并结合我国海洋维权形势而提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几代领导人均重视海上力量建设和海洋权益的维护。1950年1月1日,毛泽东为《人民海军》创刊号题词:“我们一定要建设一支海军,这支海军要能保卫我们的海防,有效地抵御帝国主义的可能的侵略。” 1951年,针对美国主导损害中国主权利益的对日和约草案,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发表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南威岛和西沙群岛之不可侵犯的主权,不论美英对日和约草案有无规定及如何规定,均不受任何影响。” 1958年,根据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文件,结合中国国情,毛泽东提出12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并召集国际法专家研究领海等问题。 1958年9月4日,中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74年,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国海军对侵犯西沙群岛的南越军队进行自卫反击,收复了被越军侵占的西沙岛礁,维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

改革开放后,邓小平从加快国内经济建设的战略视角确定海洋发展战略。他指出:“海洋不是护城河。当前世界各国争相把科技重点、经济发展的重点、威慑战略的重点转向海洋,我们不可以掉以轻心。中国要富强,必须面向世界,必须走向海洋。”在军事安全上,邓小平提出“近海防御”战略思想。他指出:海防力量一定“要搞大一点,要加强,要有一点力量才行”;“我们不需要太多,但要精,要真正是现代化的东西”。在经济上,邓小平提出了以“开放沿海地区、开发近海资源、开拓远海公土”为基本方针的的海洋战略思想。为实现上述目标,邓小平批准“查清中国海,进军三大洋,登上南极洲”重要部署,为中国走出近海奠定基础。面对历史遗留的领土争端,邓小平创造性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新思路,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和有利的国际环境,也成为中国解决东海钓鱼岛争端和南海问题的基本方针。虽然邓小平强调争取和平的环境进行国内经济建设,但在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上丝毫没有松动。他强调,“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我们绝不侵占别国一寸土地,也绝不容许别人侵犯我国的神圣领土、领海和领空”。1988年3月14日,为了打击越南的挑衅活动并显示中国维护主权的坚强决心,中国海军被迫自卫还击,重创越方多艘军舰,相继收复永暑礁、赤瓜礁、华阳礁、东门礁、南薰礁、渚碧礁等岛礁。进入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从国家发展和国家权益的高度来认识海洋安全问题,认为海洋安全不仅仅是指传统安全问题如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还包括非传统安全问题如海洋经济安全、海洋文化安全、海洋科技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等,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综合管理能力、完善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并强调“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海洋,增强全民族的海洋观念”。进入21世纪后,胡锦涛以构建和谐海洋为发展理念,他指出:“推动建设和谐海洋,是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强调要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外,他还提出了建设远海防卫的构想,即“努力锻造一支与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要求相适应的强大的人民海军”。

(四)国际海洋维权的实践经验

海洋维权与海洋权益拓展密切关联。世界上各主要海洋国家均在积极进取中维护并拓展海洋权益。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生效以来,各国愈益重视研析和诠释《公约》相关条款,以获取支持其国家海洋权益主张的法律支持,在争夺“剩余权利”上表现尤为突出。所谓剩余权利就是法律未加明文规定或禁止的权利,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指现代海洋法,也就是《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明令禁止的那部分权利。由于国际海洋法是动态的,是谈判折中、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的产物,因而不可避免存在一些灰色地帶。部分国家利用海洋法的灰色地带,积极拓展本国的海洋权益。21世纪以来,先后有20多个国家发布海洋战略和政策,加强对海洋的控制和利用,以期在维护各自海洋利益的争夺中占据先机。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国家利用《公约》相关条款模糊之处给中国海洋维权带来了挑战,但同时也提供了对海洋维权的启示和新思路。

二、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产生的时代背景

一切伟大思想的产生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特殊时代。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是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和中国所处发展阶段的产物。

(一)新世纪国际海洋斗争与合作发展态势

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利用和保护程度的加深,海洋空间的控制权和海洋事务的主导权日益成为各国争夺的对象,也日益成为影响21世纪国家综合国力消长变化的重要因素。因此,21世纪被称为是海洋世纪,海洋正在成为国际战略竞争的新高地。虽然大国的海军仍在为大规模战争做准备,军事竞争,甚至是激烈的海上军备竞赛依然存在,然而大国间的有效核威慑抑制了热战的发生,通过军事手段改变现状的难度与日俱增,通过战争夺取制海权已非当前及未来海军的主要任务。伴随国际政治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海上军事力量的主要作用将在于威慑而非实战,威慑、海洋控制、力量投送和海上安保是未来海上力量的主要职能。“当今世界,围绕国家海洋权益的斗争,日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即对海洋的争夺和控制由过去的以军事目的为主转变成了以经济利益为主;由争夺有战略意义的海区和通道为主转变成了以争夺岛屿主权、海域管辖权和海洋资源为主;由超级大国、海洋强国对海洋的争夺转变成了沿海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国家海洋权益斗争的广泛参与。”上述海洋权益斗争,虽然依然可能引发冲突甚至战争,但更多却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渠道进行和平解决。从近年国际海洋政治实践看,尽管一些国家曾因海洋权益或领土争端走向对峙,但几乎没有出现大规模武装冲突事件,这说明和平解决或管控海洋争端是现实可行的。

海洋对于各国和全球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开展海洋合作已成国际潮流。在开发利用海洋过程中,各国之间存在发展水平差距大、能力不平衡等问题,需要在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展开合作,实现优势互补。特别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技术落后及资金短缺,在海洋开发利用过程中,亟需来自发达国家的相关支持。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密切相关的是海上非传统安全挑战带来的威胁。在全球化时代,海洋自然灾害、海盗和海上有组织犯罪等威胁日渐复杂多元,单个国家没有能力独自应对这些挑战,各国合作应对是大势所趋。在打击索马里海盗、应对印度洋海啸等过程中,国际社会均展现了良好的合作精神。

当前,国际海洋秩序演化正在由共处规范向合作规范转移。首先,以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关系为重心向注重经济关系扩展。当前海洋规范更加注重和强调经济活动和市场内容,如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的确立及发展,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资源开发领域艰难的但却是至关重要的开始;公海渔业制度也有了重要发展,尤其是在养护义务方面强调各国之间的合作。其次,海洋合作规范逐步统一化和系统化。当今海洋合作规范几乎涉及海洋问题的各个方面,而且通过制定落实《公约》的原则及具体的实施规则,海洋合作规范呈现统一化、系统化趋势,不断推动国际制度和多边合作的健全与完善。鉴于国际海洋合作发展的大趋势,中国进行海洋维权似要注意“斗而不破”,争取以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为开展海洋合作创造有利环境。

(二)中国周边海洋维权压力上升

自近代以来,由于国力衰微和海洋观念淡薄,中国大量岛礁曾为外国侵占,至今仍有不少仍未收复。同时,中国与部分周边国家存在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主张重叠的问题,由此引发海洋划界争端。在东海,中日之间存在钓鱼岛主权及大陆架划界之争。在南海,中国与部分东盟国家就相关岛礁领土主权及海域划界存在不小争议。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一些周边国家利用美国“重返亚洲”之机,乘机巩固或扩大对中国岛礁的非法侵占,试图将其对相关岛礁的占据“合法化”。在此情况下,中国不得不对这些国家的侵权活动实施坚决反制。但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通过操纵国际舆论,片面歪解所谓“国际规则”,将中国正常的海上维权行动描绘成“扩张主义”“危害航行自由”。部分周边国家担心中国在海洋权益争端中用强,走国强必霸的老路。在此背景下,海上维权活动已成为影响中国周边外交及大国外交的重要问题。

由于美国的介入,中国与部分周边国家的岛礁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演化为中美在西太平洋的海权竞争、海洋秩序之争和地区安全主导权之争。为预防中国挑战其霸权利益,美国一方面加强在亚太的前沿军事存在,从力量上对中国形成“威慑”;另一方面在舆论上攻讦中国的海洋主张,试图打压中国在国际海洋规则制定上的话语权。近年来,美国积极推进西太平洋海军基地和力量建设,频繁在南海实施“航行自由行动”,并通过军售、军援和联合军演来提升其亚太盟友和伙伴的军事能力及彼此联合作战的默契度。美国高调介入中国与部分周边国家的海洋争端,并鼓动这些国家采取对华示强举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争端的管控和解决,不但对中国海洋维权环境构成干扰,同时也破坏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开展海洋合作、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氛围。

(三)海洋强国战略及“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与推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陆海统筹、加快推进海洋强国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是党中央对海洋事务高度重视的表现,维护海洋权益自然也随之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2013年10月习近平主席在访问印度尼西亚时提出的重大倡议。根据2015年3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点方向是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印度洋,延伸至欧洲;从中国沿海港口过南海到南太平洋”,“海上以重点港口为节点,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运输大通道”。 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发布《“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指出“一带一路”海上合作“以海洋為纽带增进共同福祉、发展共同利益,以共享蓝色空间、发展蓝色经济为主线,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战略对接,全方位推动各领域务实合作,共同建设通畅安全高效的海上大通道,共同推动建立海上合作平台,共同发展蓝色伙伴关系”。“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的提出与推进对我国海洋维权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需要中国与沿线国家保持良好的政治互信和安全互动,这对在海洋维权中如何与其他声索国保持关系稳定带来新的挑战;另一方面“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将从经贸、人文等领域拉近中国与沿线国家的关系,其对缓解海洋争端所引发的矛盾冲突,推动谈判协商解决争议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的主要内容

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重点指明了海洋维权在海洋强国建设中的定位,海洋维权与其他相关问题的辩证关系,海洋维权的原则、策略与途径。

(一)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是建设海洋强国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维权是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有效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是建设海洋强国的前提。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列为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2013年7月30日,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在这里,经略海洋就包含了维护海洋权益,可以说维护海洋权益是海洋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使维护海洋权益被赋予新的战略内涵。

(二)正确把握海洋维权与相关问题的辩证关系

海洋维权涉及方方面面,推进海洋维权必须做好统筹兼顾,协调好各方面关系。

坚持陆海统筹。中国是陆海复合型大国,海权与陆权不可偏废。因此,在推动海洋维权过程中,不能忽视陆上的安全与防务建设,与陆上国家保持良好关系,对集中精力处理海上争端也大有帮助。此外,用好用足陆地稳定的良好局面,将我们成功处理边界问题的成果打造成处理周边争议问题的亮点,对外展示我国遵守国际法、平等友好对待邻国、通过谈判寻求公平合理解决争议的良好形象,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的理解,增强有关国家同我国谈判解决争议的信心,为我国妥善处理周边海上问题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为处理好与陆上邻国关系,中国重视上海合作组织建设,并积极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印度是中国陆上领国,中印之间存在领土争端。近年来,印度不时在南海搞一些小动作,试图对中印陆上边界争端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施加影响。习近平主席高瞻远瞩,在中印洞朗对峙后,保持与印度方面的积极接触,最终促成两国元首武汉会晤,使两国关系回归平稳,印度在南海及参与美国“印太战略”方面明显保持谨慎。虽然自2020年6月加勒万河谷冲突事件发生以来中印边境陷入紧张局面,但是中国与印度已先后展开多轮沟通谈判,增进了对彼此立场的相互理解,双方表现趋于克制,不愿事态失控。

妥善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习近平指出,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维权向统筹兼顾型转变;“要统筹维稳和维权两个大局,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统一”。中国在坚决维护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的同时,始终坚持谈判解决争端。2015年中韩启动两国海上划界谈判,向外界展示了中方谈判解决与邻国海上划界争端的诚意。2016年菲律宾杜特尔特总统上台后改变了前政府在对华关系上的对抗做法,中国对此予以积极回应,推动南海问题重回对话协商解决的正确轨道。目前,中国已与东盟国家启动应对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并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建立了涉海问题双边磋商机制,这为南海危机管控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正确把握维权与合作关系。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推进互利友好合作,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尽管周边国家对中国倡导的“共同开发”应者寥寥,但中国从未放弃相关努力。2013年4月5日,文莱苏丹哈桑纳尔访华期间,中文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同意支持两国有关企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勘探和开采海上油气资源。同年10月,在李克强总理访问越南期间,中越双方就成立海上共同开发磋商工作组达成共识,宣布将加快北部湾湾口外海域工作组的工作,力争湾口外海域共同开发取得实质进展,为探索在更大范围开展海上共同开发积累经验。2016年中菲关系转圜以来,两国设立了南海问题双边磋商机制,积极推进海上油气共同勘探与开发。2018年11月,中菲两国签署《油气合作开发谅解备忘录》,尽管该备忘录并非油气开发合作协议,但表达了两国合作的政治意愿,将中菲海上合作开发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

协调近海与远海。中国的海洋权益不但包括我国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权利与利益,还包括根据国际法,我国在他国管辖海域、国际海底区域、公海享有的海洋权益。因此,在妥善处理周边海洋问题的同时,要积极拓展和维护中国在极地、深海等“新疆域”的权利和利益。协调近海与远海,一方面是指对非中方管辖海域的相关权益的重视,另一方面,则是对相关海域或区域有关权益的获取和保护能力的强化。这需要科技和远洋投送能力的提高。2015年5月发布的《中国的军事战略》白皮书指出:“海洋關系国家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必须突破重陆轻海的传统思维,高度重视经略海洋、维护海权。建设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现代海上军事力量体系,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战略通道和海外利益安全,参与海洋国际合作,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战略支撑。”

(三)海洋维权的意识、策略与途径

坚定海洋维权决心与信心。习近平在谈到南海问题时曾指出,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这是老祖宗留下的。任何人要侵犯中国的主权和相关权益,中国人民都不会答应。 2016年7月18日,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吴胜利在会见来访的美国海军作战部长约翰·理查德森一行时强调,我们绝不会牺牲南海主权权益,这是中国的核心利益,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国家的安全稳定、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不要指望我们在领土主权上作出让步。

坚持底线思维,对海洋维权斗争复杂性、长期性有清醒的认识。习近平指出,要做好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准备,提高海洋维权能力,坚决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要综合施策,树立底线思维,做好最复杂、最严峻斗争的各项准备,细化行动方案,加强海上力量保障。2012年12月,习近平在广州战区视察时发表重要讲话:“我们必须充分认清我国海上安全面临的严峻挑战,增强忧患意识和使命感,有针对性地做好维护海洋权益军事斗争准备。”

坚持和平解决争端。习近平指出:“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南海问题上,应根据双边协议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规定,由直接当事方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和平解决领土和海洋争议问题。2014年8月,王毅外长提出解决南海问题的“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从而为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提供了建设性思路。2016年7月,吴胜利在表达中国坚决捍卫领土主权决心的同时曾强调:“我们绝不会放弃和平解决南海问题的努力,尽管当前存在许多消极因素,但我们仍将坚持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议,通过规则机制管控危机。”

通过规则机制管控争议。由于海洋争端的复杂性和敏感性,相关问题在短时期内难以得到根本解决。因此,防止海上意外事件发生及冲突升级应成为争端各方的优先政策考量。近些年中国一直在为稳定海上局势、避免发生擦枪走火而努力。2012年日本政府“购岛”事件发生以来,中日在东海出现紧张对峙局面,两国政治关系跌至建交以来的谷底。尽管如此,中国仍积极推动与日方共同努力防止海上事态进一步升级。2014年11月,中日达成四点原则共识,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2018年6月,经过多轮磋商,中日正式启动“海空联络机制”并探讨开展海上合作。在南海,中国积极推动东盟国家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启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经过各方共同努力,2018年8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已就“南海行为准则”单一磋商文本草案达成一致。同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新加坡出席第21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时表示,中方愿同东盟国家共同努力,争取未来3年完成“南海行为准则”磋商。

拒绝外部干涉。中国面临的周边海洋争议问题,与近现代史上外来侵略和干涉密切相关。近年来域外大国的介入使得中国周边海洋维权形势更趋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于周边海上争议问题,中国坚决反对外部势力的干涉和介入,主张争议问题由相关当事方协商解决。特别是在南海问题上,中国提出“双轨思路”和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均反对域外国家的介入,得到了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可。

四、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吸收中国传统战略思想的精华,继承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及新中国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相关思想,并与时俱进予以创新,其不但在理论上实现了对传统海洋维权思想的发展和超越,同时在实践上对开展海洋维权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理论价值

丰富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理论内涵。海洋和平需要各国共同维护。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一种战略选择,但中国能否走得通和平发展的道路,也需要看其他国家的政策选择。只有大家相向而行,世界和平才能得以维护。习近平主席强调,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其他国家也要走和平发展道路。当前,国际政治中消极因素上升,地缘政治思潮回归,美国单边主义倾向加剧,这需要世界各国人民团结起来与消极因素做斗争。在非传统海洋安全领域,各国在面对海盗、海上恐怖主义、海上跨国犯罪等威胁的同时,更面临西方民粹主义抬头、不愿承担国际责任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各国的配合和参与对海洋和平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丰富发展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思想。习近平继承了邓小平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明确提出“主权属我”,显示出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强决心。周边国家对中方提出的“共同开发”反应消极,且撇开中国与域外国家搞合作开发。为打破这种局面,在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指导下,中国开始了以独自开发推动共同开发的努力。2019年7月,中国石油勘探船“海洋地质八号”进入南沙万安滩附近海域勘探作业。在东海,中国顶住日方的不断抗议和骚扰,继续在中方管辖海域进行油气开发,并取得显著进展,迫使日方积极推动重启东海油气田共同开发谈判。

超越传统海权思想,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之路怎么走?对这个问题,不仅我们关心,国际社会也很关注。……我们绝不会走历史上一些大国殖民掠夺的老路。那条路既与世界和平发展大势背道而驰,更不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我们坚持走依海富国、以海强国、人海和谐、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通过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方式,实现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明确了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路径,这是不同于传统海洋强国的一条新路,它符合中国和世界人民的共同福祉。中国在坚决维护海洋权益的同时,也将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贯穿于海洋强国建设。2014年6月20日,李克强总理在雅典出席中希海洋合作论坛时发表题为《努力建设和平合作和谐之海》的演讲,阐释中国的海洋观,并表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通过发展海洋事业带动经济发展、深化国际合作、促进世界和平,努力建设一个和平、合作、和谐的海洋”。 2015年3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发表了主旨演讲,提出“要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建设,推进亚洲海洋合作机制建设,促进海洋经济、环保、灾害管理、渔业等各领域合作,使海洋成为连接亚洲国家的和平、友好、合作之海”。 2019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首提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他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这个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结成了命运共同体,各国人民安危與共。国家间要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不能动辄就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各国应坚持平等协商,完善危机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合作,推动涉海分歧妥善解决。”上述中国领导人的演讲或讲话所蕴含的海洋发展与海洋治理理念,向外界展示了中国推动建立开放、包容、和平、合作的全球海洋秩序的良好愿望。海洋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海洋面临的问题是人类共同的问题。“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符合人类发展历史潮流。

科学实现维权与维稳的动态平衡。海洋维权是为了捍卫中国自身的合法利益,其与维护周边国家关系和地区稳定并不存在本质上的矛盾。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民族主义及域外大国的干扰,维权往往会导致国家间关系恶化及地区局势紧张。为解决这一矛盾,习近平同志没有拘泥于维权与维稳何者优先的问题,巧妙地处理了维权与维稳的辩证关系,从“维权维稳相统一”到“维权维稳积极动态平衡”,根据海上形势和与争端国双边关系的发展状况,该斗的时候斗,该合作的时候就合作,既最大程度维护了海洋权益,也实现了中国与菲律宾、日本、越南等国关系由低谷向好发展。

拓展海洋维权的内涵和外延。科技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使国家利益边界超越传统的地理疆界,深海、极地、网络、外空等领域对国家的安全与发展利益越来越重要。围绕深海、极地、网络、外空等“新疆域”的权益与安全,各主要大国展开明争暗斗,相关领域的规则规范制定已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增量领域,也是中国发挥大国作用的重要舞台。习近平同志高瞻远瞩,将海洋维权的视野拓展到深海和极地,改变了以往把海洋维权局限在近海海域和争议岛礁的狭隘观念。他指出,“要加大对网络、极地、深海、外空等新兴领域规则制定的参与”,“要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而不是相互博弈的竞技场”。习近平的表态不但明确了中国参与全球公域治理的重点目标,同时也拓展了海洋维权的范围和未来努力方向。

(二)新理念指导海洋维权实践

在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指导下,自2012年以来,中国政府坚决反制周边及域外国家的侵权行为,创新维权举措,取得显著成果。

1.完善海上维权体制机制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次全国边海防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要坚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着力解决制约边海防工作的体制机制问题。为更好加强海洋事务管理和海上维权,2012年底中央成立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涉外维权,强化了海上维权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2013年7月,国务院重组国家海洋局,将中国海监总队、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整合,成立中国海警局,结束了“五龙治海”执法分散的局面。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将维护海洋权益工作纳入中央外事工作全局中统一谋划、统一部署,不再设立中央维护海洋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职责交由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在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内设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公室。2018年6月,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决策部署,海警队伍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调整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称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涉海机制的改革与重组,对整合内部资源,提高维权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行政和立法维权。对争议岛礁和海域实施行政和立法管辖,是一国政府宣示主权管辖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中国一度落后于周边国家。面对这种形势,2012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习近平同志指示,“要搞好三沙市政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工作,履行好中央赋予的南海维权、维稳、保护、开发的重要使命。” 2012年9月10日,中国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重申了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土主权,维护了相关海域的海洋权益。通过国内立法,中国政府不但显示了对相关岛屿和海域的管辖权,同时也使相关部门执法有法可依,海上执法底气更足。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该法有利于对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合理管控,促进其向科学、合理、安全和有序的方面发展;有利于规范我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的承包者全面履行勘探合同,加强深海海底区域环境保护,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2020年4月,为进一步规范有关地名的使用,自然资源部、民政部发布公告,将中国南海部分岛礁和海底地理实体的标准名称予以公布。

3.实现争议海域常态化存在。中国海监自2007年以来在我国全海域开展定期维权巡航执法,但在初期,由于执法船舶、人员数量以及具体政策等局限,对部分敏感海域的巡航力度不足。2012年中菲黄岩岛对峙、日本政府宣布对钓鱼岛“国有化”后,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相关海域的巡航力度。对钓鱼岛海域,中国持续保持有效常态化巡航,有效瓦解了日方长期以来的“单方面管控”,有力捍卫了国家主权。在黄岩岛海域,中国海警船实施有效值守,从而实现了对黄岩岛的有效管控。此外,中国海警船对仁爱礁、南康暗沙、铁线礁等外方觊觎的南沙相关海域进行了严密的值守,防止有关国家进一步侵占。

4.推动南沙岛礁建设,打造海上维权前沿基地。为改善南沙驻岛人员生活条件并向国际社会提供更多公共产品,自2014年初开始,中国在南沙控制岛礁进行大规模填海造陆,并在永暑礁、渚碧礁、美济礁修建了机场。新建机场将为南沙群岛人员往来、紧急救助、医疗救护等提供便利,同时将为飞经南海地区的航班提供新的备降机场选择。中国陆续在南沙群岛有关进驻岛礁上开工建设五座大型灯塔。此外,中国还在西沙水域建成了晋卿岛、羚羊礁筐仔沙洲、南沙洲、北礁东等4座灯桩;在永兴岛、东岛、琛航岛、中建岛等地设置了4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基站,实现了西沙重点水域信号的全覆盖;开播了海上安全信息(NAVTEX)广播业务,实现了对西沙、中沙水域信号的覆盖。中国在南海诸岛礁进行扩建和改造,能够扩大海防与国土防御的战略纵深,有助于强化对岛礁的实际控制。在平时,能够对有关国家和地区产生威慑效应。在战时,改造岛礁能够在不同方面以不同程度加强军事能力。在满足水深、通航、避风、场地、后勤等条件的前提下,南海扩建的岛礁网络可在战时起到多种节点作用,包括兵力火力、后勤补给、情报、监视和侦察(ISR)、力量投送等。

5.打赢南海维权法理和舆论战。在海上维权斗争中,周边声索国及美西方国家常常批评中国不遵守国际法,渲染中国破坏“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因此,批驳周边及域外国家有关涉海问题的不实指责,对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和国际形象十分重要。2013年1月,菲律宾不顾中国政府反对,单方面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中国对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国际仲裁采取不参与、不接受的坚定立场,同时与菲方及其支持者在国际上打了一场法理与舆论战。2014年12月7日,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2016年7月,南海仲裁案裁决出炉,试图全面否定和侵蚀我国在南海有关主权和海洋权益。面对这一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挑衅,外交部发布了《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指出“该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习近平主席等中央领导人在各种双多边场合清晰表明严正态度,亲自做各方工作,中国的正当立场得到了来自近120个国家和240多个不同国家政党的理解和支持。 外交部会同国内相关部门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积极发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有力揭露了这一临时仲裁庭越权、扩权甚至滥权的非法行径,有效挫败了某些国家和势力借此压制抹黑中国的政治图谋。经中方外交斗争和做工作,除美日等少数国家拿仲裁裁决说事外,几乎没有其他国家提及南海仲裁案,仲裁裁决形同“一张废纸”。中国取得了应对仲裁裁决的决定性外交胜利。

6.积极拓展在深海极地的权利。2013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了中国大洋矿产资源研究开发协会(简称“大洋协会”)提出的西太平洋富钴结壳矿区勘探申请,使中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就3种主要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均拥有专属勘探矿区的国家。2015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提出的东太平洋海底多金属结核资源勘探矿区申请。2019年7月,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了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公司提交的位于西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的多金属结核勘探申请。中国已成为目前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最多具有资源专属勘探权和优先采矿权的国家。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与可持续利用(BBNJ)谈判与磋商。2018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是北极事务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愿本着“尊重、合作、共赢、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与各方一道,积极应对北極变化带来的挑战,共同认识北极、保护北极、利用北极和参与治理北极。

总体看,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新的海洋维权理念指导下,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海上维权举措,有效捍卫了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强化了在争议海域的实际存在,震慑了相关国家的侵权野心,使中国在岛礁领土争端问题上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与周边国家及域外大国的新的海上互动模式正在形成。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参与深海、极地等领域的新规则制定,维护和拓展了自身合法权益。新时代中国海洋维权理念与实践,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强大力量,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完稿日期:2020-11-6】

【责任编辑:曹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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