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生雷 杨儒君
摘要: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办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切实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综合能力是推动其健康发展的关键。基于此,本文对财税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从调整企业所得税比例、以营利程度作为税收分类优惠标准、提高教育税收的立法级次方面进行阐述,研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税政策优惠,对于完善其税收制度,确保其良性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营利性;民办学校;财税;优惠政策
引言
从春秋战国开始,“学在官府”转变为“学在民间”,教育逐渐下移,[1]。自建国以后,民间教育曾几度中断,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民間办学开始改头换面以“民办学校”的模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出现、发展并表现出“投资办学”的特征。然而有关法律制度依然停留在过去“捐资办学”的传统观念之下,无法完全适应民办学校的现实需要。在这一趋势下,法人代表、产权归属、盈利与否等问题都发展为限制民办学校长远发展的不利因素[2]。截止到2019年,全国一共设有2910所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达到2991.03万人;其中民办学校有890所(内含学院310所),在校生达到780.91万人。从上述数据中明显看到,民办高校不管是办学质量还是规模都在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上占有较高比例。在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中,有关规章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健全。可是由于民办学校非企业法人的特殊地位,导致社会上对民办学校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且哪些收入纳入征税体系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诸多纷争。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政策文件对于民办学校在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规定上划分并不明确,且具体政策准则的执行上也稍欠火候,无法在实际税收监管工作中有效指导民办学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有关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也一直难有进步。为推动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国家先后修订和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财税优惠的规章制度。
一、调整企业所得税比例
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具体是指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传统非营利法人含义相当。在营利法人的概念中,最为传统的组织方式就是公司,研究上一般会将其营利归纳为公司的基本特征之一。有专家指出,公司营利性指的是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经营利润,并把利润按照分红或股份分配给股东,因而公司营利性具体表现在公司的营利性以及股东的营利性上[3]。两种营利关系存在紧密的联系,抛弃或废除掉其中某一个,都会对公司本质的理解成严重误解。一方面,公司的营利性是股东投资的基础,另一方面,股东追求营利也是成为公司盈利的内在驱动力。设置公司法人的目的就是经营活动并为其成员谋取利润,可部分非营利法人为最大化地实现目标的同时也需要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以便于获得利益,这并不妨碍其非营利法人本质的发挥。所以,法人能否获利,关键不在于其能否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追求利润上,而在于最终利润的归属权上,在于能否可以将获取的利润按照要求分配给其组员。
可想而知,对一个成熟的社会组织来说,其组员一旦是以营利为最终目的,换句话说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该组织就属于营利性组织。所以,上述所说规范人的表现活动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和立足于社会属性的“营利性”,二者在用法上以及含义上都是一致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经过分类管理后会被归类为企业法人,企业所得税遂成为向国家缴纳税种之中比例最大(通常税率均为25%),所以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财税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十分有必要的。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营利性民办学校对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全面发展带来的积极作用丝毫不亚于中小微型企业与高新产业,同时又因为教育行业的特殊性,不会过于吸引投资者的目光和资本,这就造成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参考现行对“中小型”企业和高新产业的降税标准从而获取一定程度的财税优惠,如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15%或20%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对其征税。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4],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归类为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有关需要”的重要问题,这条法律制度明确为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以营利程度作为税收分类优惠标准
关于税收分类优惠标准,最早可以追溯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关于民办学校的属性,具体可以分成出资人要求获得利润与不追求利润两类。然而现今学界对这种提法存在诸多争论。现在,获取政府有关单位认可的民办学校,其划分标准具体是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5]。准许“追求合理利润”的说法一经提出,就在社会各界各群体中产生了激烈讨论。这种说法的具体逻辑就是根据资本投入/产出理论,投资者对教育进行投资也能够追求利润。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获取“合理利润”的民办学校其追求额度能否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这就关系到财务审计能否监督到位,投资人的资本能否真正投入到民办学校而非其他用途,这也是影响政府财政优惠决策以及社会投资人决策的关键。我国之所以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类,目的就在于加强对不同民办学校的了解度,从而有效激发出社会各群体扶持或投资民办学校的热情。要想对民办学校的属性进行分类,首先必须弄清“盈利”与“营利”的概念。盈利具体指的是收支是否平衡,收入大于支出就属于盈利,否则就是亏本;营利主要是对经营行为的一种叙述和归类,追求利润统称为营利行为。根据社会对盈利追求手段的不一样,具体可以划分为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换句话说,“营利”和“非营利”同属于经济追求,并不会表现出组织的经营好坏。现实生活中,不同管理单位和利益群体对盈利的判断标准各不相同。目前国内政府积极扶持和鼓励民办学校谋求出路,其目的就是为了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为丰富的教育机会。
虽然营利性民办学校具备营利性,但其主要发挥的作用与政府的扶持目标之间存在具备性。假若不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高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国家缴纳的税费就会与其他纳税主体缴纳的税费一并纳进国家财政收入之中,再借助国家财政支出的方式为社会提供有关公共需求(包括教育需要)。这当中,教育公共投入支出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自身发展优势为社会提供对应的教育资源。所以,势必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需向国家缴纳的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税收收入提供优惠政策,即减免部分税率。否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就相当于重复缴纳两次,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重学校负担,进而影响到民办学校的办学规模和质量,这也不利于政府扶持鼓励教育服务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教育单位在考虑扶持部分民办学校的时候,重点需要考察投资者和创办人的动机,即“追求利润”还是“不追求利润”;投资者需要考虑的是民办学校能否实现最大化的“盈利”,政府则需考虑对社会和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这就涉及政府各个单位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由此可知,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种是具备可行性的,可其中的关键环节就必须依赖政府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在平衡各群体利益诉求的前提下,重新将“非营利”与“营利”民办学校进行划分,并允许民办学校自由选择所属类别。确定类别以后,就可以根据其类别享有国家给予的不同财税优惠政策。
三、提高教育税收的立法级次
当前阶段我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税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借助教育部、税务总局等国家机关公布的规章制度进行规定,简单罗列在制度或条例之中,绝大部分都属于政府宏观调控方面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税优惠政策在立法等级上比较低,而且在整体性和规范性上尚有欠缺之处,各单位之间极有可能会由于政策不同而在协同统一上出现问题。首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税政策以及法规制定上,必须充分考虑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税收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有效衔接,理清政府各单位之间的责任,联合共处,使现行财税政策和民办教育行业管理政策有机结合[6]。其次,需要集中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财税政策整合,规划好民办教育的顶层方案与设计,在之前有关政策的制定基础上完善或修订,从而达成各政策法规之间内容与制度间的相互配合、辅助和协作,使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税优惠政策真正执行到位,摒弃执法过程的不利环节以及消除有可能存在的各项政策冲突,规范政策落实,从而形成整合统一的民办教育财税政策体系。在现行财税法律制度体系内,财税优惠政策作为国家教育行业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其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减轻学校经济压力,利用降低企业税实现成本的降低,进而提高学校的社会竞争力,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该领域,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财税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如此。再次,部分研究者认为教育应该成为政府的落实责任,因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法律允许范围的财税优惠在法理和情理上均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法规的明确,并参考《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发布文化体制改革中盈利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长效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的财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在修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过程中能够明显看到,基本上已经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免征或减免财税,譬如部分地区部分学校,考慮到其特殊性,我国政府采取5%以下税率,以12%的征收率对企业征收所得税,为地方教育有效利用国家财政税收工具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更为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最后,进一步健全营利性民办学校财税优惠政策体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税优惠政策体系上必须顺应社会教育文化发展需求并立足于国家政策制度。目前享受到财税优惠政策的学校基本上都是财政拨款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是已经纳入国家财政管理单位的公办学校,这明显将部分营利性民办学校排除在优惠政策之外。对此需要罗列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适用范围和评判标准,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哪些方面能与公办学校在财税优惠上享受同等待遇;同时还可以为其制定专门的财税优惠管理制度,以填补其立法空白。
结语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税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依托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探讨。以期为国内民办教育的长效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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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永林,左伊妍,张婧梅.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补偿与奖励制度设计[J].教育与经济,2019(6):79–86.
[3]杨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同等法律地位”与“差别化扶持”政策研究[J].教育科学研究,2019(10):21–26.
[4]于浩.我国民办学校利益关系法治化研究——以财税法为视角[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036(2):46–53.
[5]刘永林,周海涛.统筹破解民办高校用地用房的制度性瓶颈[J].复旦教育论坛,2019,17(02):27–32+39.
[6]刘莉莉,孔曼.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学校资助政策的价值取向与实践启示[J].现代教育管理,2018,345(12):1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