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岷峰, 王婷婷
(1.江苏银行总行,江苏 南京 210001;2.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
信托行业作为一个古老而又不断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虽历经多次发展起落,但是其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众多高净值客户提供投资机会、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体系、激发金融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研究信托业促其健康发展不仅仅是行业成长的需要,也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战略举措。
作为近年兴起的金融科技重要内容之一的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在改变金融业务的工作流程、降低金融风险、增加管理手段、控制经营成本等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区块链技术具有独特的技术特点,其中重要的是确保链内信息的保真传输,深度改变着金融的思维与操作设计,为金融数据的真实、通透、保密、分享等提供了新的通道。
将区块链技术与信托行业发展结合起来研究,一方面是由于信托行业与区块链技术都基于信任机制这一主题,信托行业需要以信任机制为基础,而区块链技术有利于信任机制的增信建设。另一方面,信托行业面对利率完全市场化的政策环境,传统的经营优势丧失殆尽,传统的机制与体制又受到各种金融创新的挑战,信托业亟需走技术创新之路,不探索新的出路将无路可走。将区块链技术嵌入信托行业有利于增强信托行业的信任机制,扩大投资人的投资规模,降低投资风险,增加风险控制约束手段,是信托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手段与措施。
区块链技术连同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及物联网统称为金融科技的主体内容,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区块链技术的特征及作用的分析。黄忠义(2019)认为区块链以去中心化方式,所有参与者都在维护数据的真实性,因而有效地防止了数据信息被篡改、作假。区块链技术可以降低中介成本,由于有了不可篡改的时间烙印,可以有效地追踪数据来源、对信息防伪及对有些数据进行有效的授权保护,防止个人隐私泄密。因此可以在新共享经济、数字资产交易和流通、提升平台数据安全、提升经营价值等多个商业模式中运用。目前金融行业的供应链金融、跨境支付、贸易结算、资产管理等方面是区块链技术运用的最佳场景。当然,区块链技术应用必须提升国内的自我研发能力、加快技术成果与实际工作的融合创新、制定并完善区块链的行业标准及评价规则等。[1]姚珂珂(2019)认为区块链就是点对点地进行信息传输的分布式账本,是一个从信息传输到价值传输的过程,区块链技术可以运用到各个行业当中,充分体现了当前提出的新的发展理论的精神。区块链技术可以克服当前互联网金融当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特别在保险行业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当然,区块链技术也不是没有不足,防范区块链应用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是区块链技术运用的重要内容之一。[2]王涵(2018)认为目前我国的慈善行业存在捐款流向透明度不高、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老百姓对慈善行业的信任度不高等问题。这是社会公益行业存在的通病,通过区块链技术嵌入到社会公益事业当中,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可溯性、不可篡改、信息透明、智能合约等特性,可以有效地增加公益事业资金流向的透明度,了解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与脉络,作为具体的承办者无力篡改数据信息,从而借助区块链技术的客观性、科学性来增加社会公益事业的透明度及信心。[3]
关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应用研究成果颇丰,大都集中在商业银行、保险业务场景中的应用。陆岷峰、徐阳洋(2019)以供应链中的小微企业为例,深度揭示了供应链金融过程中的风险点与风险源,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贸易真实性风险、信息造假或误操作产生的操作风险、供应链金融链长成本高的风险以及人力成本较大的风险,而区块链技术恰恰是直达治理这些风险的痛点技术,其可追溯、防篡改、去中心化共识机制及智能合约等功能都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运用区块链服务于供应链金融,有学者主张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手段,切实加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的投入与建设,推动商业银行与企业平台的共建、协同对接,根据业务需求强化区块链应用研究等。[4]黄元泽(2018)认为区块链作为一种普适性的底层技术,会推动互联网技术走向新的发展阶段,深度影响并改变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不仅运用于金融行业,其特性决定了还可广泛应用到各类交易系统、教育等多个领域。区块链技术重新塑造了金融市场的信用体制与体系,驱动着金融机构的转型与升级,区块链技术将广泛运用于数字货币、清算结算、股权交易、保险业务、金融科技、数字资产以及货币支付等方面。[5]夏炜欣(2018)认为区块链的透明化、去中心化等技术特点,使得市场的所有参与者能够随时查看分步式记账形成的数据信息资源,由于这种技术是按照密码学原理中的区块有效链接形成,通过共识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各种交易真实且安全可靠,形成值得信任的金融生态。区块链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在支付、汇兑和清算过程中运用区块链技术,由于去中心化,实现点对点的交易,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安全快捷,而在智能合约下设计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地保障投资人的权益,降低保险风险,规范保险行为等。[6]
关于区块链在信托业应用研究的成果从可得资料来看少之又少。从信托业实践情况来看,相对滞后于银行业对区块链的应用积极性及尝试性。凡多、张艺凡(2019)认为在金融科技驱动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开始重视区块链在信托行业的应用研究,充分运用区块链的可追溯性、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点提升对客户的信息识别能力,共享交易对手的违约信息等。构建“区块链+信任”的融合模式有利于信托业在财产确权、交易、清算和结算等多方面的创新,有利于信托公司转型升级,增强技术发展含量。目前运用的重点主要在资源优化、数字信托和普惠金融方面,在具体的业务场景中资产证券化、财富管理及信托行业登记方面均已有实践和案例。[7]潘云鹏(2018)从区块链具体运用于信托产品的创新角度,提出了数字资产的新内涵及如何运用区块链将数字资产信托化。他认为数字资产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主体或者是法律意义上认可的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其特点可以交易、有明确权属关系、可以量化且是数字化形式的资产或财富。将信托与数字资产进行融合可以创新出更多的产品与服务。而区块链具有高度开放、网络互联、信息透明、可信度高、难篡改等功能,运用区块链可以进一步提升数字资产的生成能力、交易记账功能。通过智能合约原理可以实现数字资产多种场景的应用,进一步提升数字资产的拆分与组合的灵活性。[8]郑爽(2018)认为区块链技术为传统的信托监管业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区块链可以帮助投融资双方及时、准确地掌握信息,降低交易识别成本,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功能,可以有效地防范欺诈、纠纷风险,从监管角度来讲可以实现集中化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如可以学习英国“监管沙盒”的管理模式,通过引入区块链技术,对信托交易结算、信托财产确权等,可以通过授予申请人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放松使用监管规则的特权,提升信任监管效能。同时信托行业要运用好区块链技术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制定行业运用规范等。[9]
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特别是信托行业运用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现有的研究成果对提高区块链技术运用的认识及运用的具体方略有极大的指导作用。但由于专家学者对区块链运用于信托业聚焦不多,特别是如何根据信托业本源、信托业发展中的痛点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弥补的研究不多。[10]基于此,本文立足于强化信托业存在的基础——信任机制建设,找出当前制约信托业发展的要因,用区块链技术直达确权难、交易成本高、信任度降低等痛点,从而以区块链技术来赋能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
1.信托关系实质是投资人与信托企业之间的一种信任委托关系
最初的信托制度起源于中世纪中期的英国,当时的主要作用是作为财产转移工具,从而实现将土地等不动产在家族内部或向教会进行转移。信托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多边信用关系特征,信任是委托的前提,没有信任就不会有委托关系。信托关系尽管形式多样,但其核心包括投资人、信托公司、投资受体三个主体。基于投资人信息掌握的局限性及投资能力的水平性,为满足其资金的保值、增值的一般性需求以及保证财富的独立性的个性化需求,信托公司就成为当首之选,而信托公司选定的投资受体既要获得投资人,更要能得到信托公司的认可,当然,信托公司对投资受体会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及综合评价才会作为具有资金关系的合作伙伴,投资人对投资受体的认可主要基于信托公司的认可,因此,在众多的投资受体中能得到极有限的信托公司、在众多的金融机构中能得到有限的高净值认可,完全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认可度越高,信任度越强,合作程度越深、越久。将信托关系完全定义为一种信任关系都不为过,没有信任关系就没有信托关系。[11]
2.信托产品是以信任为基础设计的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越来越丰富,主要有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不动产信托等。贷款信托是信托公司最主要的信托产品。近年来,信托公司也纷纷进行信托产品的创新,在流动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根据受益人的需求和市场场景的变化不断推出信托新品种。一些适应了特殊投资人需求的家族信托等产品业务量大幅度提升。不管产品形式千变万化,但抽象其本质都是信托公司替投资人打理财富的一种方式,而“替”的本质是基于“信任”而成立,试想,一个无法取得投资人信任的产品如何有市场应用。[12]但是,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信托产品的去刚兑也面临政策的红线约束。这对信托企业在产品的设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保持信托产品的独立性,更要提升信托产品的安全性。
3.信托公司的利润是信任关系的一种溢价
信托行业的投资人有一定的前置条件,如投资人资产规模、净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等等,一般属于高净值客户,虽然这个群体属于社会富有阶层,但其因数额大,对投资服务机构及投资对象会有更高的要求,且信任并不是当前资金存放最高利率的投资方式,因此,从投资选择的角度,在投资渠道多元化的情况下,基于安全、回报等综合因素作出的选择当然是最信任的金融机构;从投资对象的角度来看,信托企业的投资对象一般既是低风险又是愿意承担更高资金成本的使用对象,而在资金渠道多元化的背景下,资金收受者一定又是面临多种投资人的选项,但最终能选择信托公司服务,也一定是基于对信托企业的信任,并确信接受此高成本资金一定会通过其他附加值得到更多的回报。[13]因此,信托行业资金运用的最大特点是资金高进高出,而在市场经济规则加资金供给及投资多元化背景下,资金供需者都能接受完全基于一种信任。正基于此理解,信托行业近年来能保持良好的财务状态,较高的资产、资本利润率可以理解为市场要素对信托行业的一种信任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4.信托公司的成长性与信誉度成正比例关系
信誉度与信任度有密切关联性,与业务的成长性呈正向关系。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信誉度与公司的股东身份与结构、公司的管理水平、公司的风险情况、公司的品牌、公司的规模实力、公司的高管素质等等相关。从68家信托公司近年来运营成果的情况来分析,位列行业前十的公司其大股东基本是商业银行、大型国资企业等,而这些商业银行或企业在全国同行中又位列前排,其经营文化、管理理念对信托公司有极大的影响作用,加之公司有高素质、高品质的优秀管理团队,因此,这类信托公司多年来有非常好的市场信誉度,赢得了广大投资人的高度赞赏与认可,因而公司一直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在信托公司板块中各项业务指标均名列前茅。[14]
我国的信托行业先后经历了五次大的清理整顿,这在金融行业中的子行业是少有的,最后一次行业整顿以来,信托业保持了较好、较稳定的发展。但是,近年来信托行业的风险事项也在不断出现,信托公司之间质量差距越来越大。据统计,2018年的信托项目发生风险事件项目数量和涉及金额远多于往年,信托业发生的踩雷项目77个,涉及金额296.58亿元,非标类资产频繁“爆雷”,工商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违约导致信托项目出现问题的事件增多;发达地区相比其他次发达地区,违约事件发生频次更高,牵涉的范围更广。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显示,截至2019年第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达1 006个,规模达2 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风险项目个数和规模分别较2018年第四季度末增加134个和608.7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上升0.28个百分点。[15]按道理来讲,信托行业经过五次整顿应当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近年来的信托业存在的问题除了宏观经济环境新的变化等因素影响外,更主要的还是信托业本身顶层设计存在天然不足,从而使风险的事项反复出现、发生。
1.信托业运行过程信息透明度不高
委托人对信托公司信托制度了解不多,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往往不充分,具体表现在信托计划设立阶段、管理过程及清算阶段,对于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情况、管理方法、风险揭示程度都不太充分,委托人对信托公司及项目的信源较单一,而且所能掌握到的信息往往又是经信托公司“化妆”过的信息,缺少原汁原味的信息,真假难以作出最终判断。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程度一定是与信息掌握的程度呈正相关,信息披露的越充分,委托人掌握的信息越多,对信托公司的信任程度也就越高。[16]而目前信托行业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化程度相对较低,这些将会直接动摇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与信心。
2.信托业管理数字化程度较低
数字经济是当前及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流,数字金融是金融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同金融其他行业如银行、证券相比,数字信托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信托公司过多的着眼即期利润,而对于信托行业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关注不多、力度不大,因而,对于项目的评估缺少大量的数据支撑,更多的决策仍依赖于管理者的经验与主观判断,信托项目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操作风险、管理风险源较多。[17]信托业对未来的发展趋势缺乏科学地预判,未能构建现代化的风险预警系统。因而,在市场经济下行及不确定因素增大的背景下,信托行业的风险事项陡增也就显得必然。
3.信托业内部控制能力相对较低
由于信托公司机构人员规模一般不大,人才的集聚度及选择余地也十分有限。同商业银行相比,信托业管理约束性较差、漏洞多,内部监管不得力,制度也不太健全。其后果必然是信托管理质量相对较低,风险事项增多,委托人的资金安全得不到根本保障,必然影响信托业的发展与成长。而委托人更希望信托企业是一个百年老店,其委托的事项可能会是几代的传承项目。低能力风险控制的信托业一定不是委托人所期望的委托对象。[18]
4.信托信任缺少刚性保障
传统体制下信托业的兑付是不成问题的,然而,资管新规已经打破了传统的刚兑神话,信托公司的破产与倒闭会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出局的常态,加之信托业的独立性不强,即使是委托人充分履行其责任后,其相应的权益并不能得到根本保障。而且信托公司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责任。
保持信托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在于不断提升信托业的信任度,而这又以完善的信任机制为前提。重塑信任机制,完善法律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然而借助于技术手段,构建信托业信任机制的“四梁八柱”也是一种新的求解方案。区块链技术与信任机制有天然的耦合关系,将区块链技术嵌入到信托业信任机制当中,将起到信托业信任机制其他路径不一样的效果。委托人除了基于对信托业人际关系的信任,更基于了对于技术科学性的信任。
1.保证信息传输保真且透明度高
区块链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息是透明、真实的。区块链技术保证各区块数据完全一致性,由于信息不可篡改性,因而信息真实、可靠。区块数据具有开放特征及共识机制,参与者可以共享区块数据,这样既可以降低信息共享交易成本,也可以减轻信息交易负担,基于信息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各参与主体可以最快、最低成本实时享受各种信息,而且由于各参与主体授权不同,可以避免不良信息的干扰。透明、真实、快捷的信息有利于委托人全面了解信托项目的运行质态,从而基于了解的基础上的信任度会大幅度提升。[19]
2.不可篡改性有利于提升信托业的信任度
区块链技术下的每个区块具有明确的时间印记,上链数据由于篡改成本极高而不可行,因此,其数据真实、可靠无虚假。由于区中心化特征,所形成的数据都是点对点形成,不会人为更改。正是链上数据真实、可靠,由此形成的经营报告、设计的信托产品、提供的信息等等,使委托人可以不受任何欺骗而进行决策。从信托行业来讲,高质量的数字信息为对信托业的高度信任提供了前提与条件,有利于整个行业信誉度的提升。信托企业在竞争中也多了一个技术竞争手段。
3.可追溯性强
区块链实质上是分布式记账,分布式存储功能具有记账和信息溯源作用。而信托好多产品特别是公益的信托产品,如慈善信托等,捐赠人常因对资金使用的流转缺少了解而失去投资的积极性。委托人捐款完全可以数字化表现,符合区块链技术对数字化的要求,由于区块链技术有不可更改的时间印记,因而,区块链技术就可以有效地反映资金流转全过程及来龙去脉,使资金的运用完全处于委托人的监督之下,保持信息公开与透明。[20]
4.智能合约强化各利益主体履约的刚性
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功能是只要参与主体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系统会自动按照约定执行。由于信托业资产端经营的不确定性,有时流动性会出现困难或募集资金计划不如预期,信托公司往往会失信于对委托人的承诺点。而在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条件下,委托人只要履行了义务,系统会严格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执行,从而保证了委托人的权益不受伤害。在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方面其作用更为明显与突出。
1.搭建信托企业线上管理平台,提升信息透明度
一是信托公司要加强线上平台建设,运用区块链原理,充分加强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要让委托人能对公司有一个全面、深度的了解。二是要借助线上平台,让委托人能够掌握信托公司的技术运用能力与水平,特别是区块链等新一代技术应用程度,从而增强委托人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度。三是要让委托人掌握借款人、信托产品底层资产的真实情况,便于其作出正确的风险判断。四是搭建线上咨询系统,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及专业引导,赢得委托人更多的理解与信任。
2.引用数字技术,切实防范信托项目风险
信托项目的风险是信托信任危机最大的影响因素,提升信托项目的管理质量是增加委托人对信托企业信任度的最根本措施。从信托项目的风险类型来分析,主要有信用风险、欺诈风险等,最终带来的是违约后果。基于区块链的技术,一是信托公司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估,相互验证,取得最全、最真实的企业资料,为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二是信托公司要与服务企业系统打通,运用区块链技术,实时掌握企业所有信息的变动;并根据信息构建预警指标体系,对企业的任何风险苗头都能及时掌握;三是信托公司对出险的企业要运用各种信源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3.利用智能合约原理,增加履职的刚性约束
去刚兑政策背景下的信托业信任度会进一步受影响,而确保政策弹性空间内的信托业务的信用度,运用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有效地约束债务人的责任,避免恶意违约行业的发展。要通过事先约定条件的设定,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完成践约、践诺行业,即委托人只要履约履责,按照事先条件,不管什么原因,系统都会自动完成履约义务,避免人为的行为破坏合约。
4.结合信托业特点,构建区块链管理系统模式
区块链信托管理系统至少要有以下功能:一是信托业务处理功能,即从委托人到受托人、受益人所有的业务经营在系统中都能体现和反映;二是信托业务链所有参与者的查询、记帐、注册、授权等功能,参与者可以将各个时期的信息公布在分布式记账本上,实现信息共享;三是信托监管功能,根据授权,监管机构可以随时根据政策规定查询了解信托业务链上所有的信息;四是智能合约功能,即根据事先约定,责任人在履职后,系统可以自动按约定完成履约等;五是链接关联信息功能,即信托业务链要与项目风险关联的工商、法院、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等各有关单位形成有效链接,形成一个以信托项目为中心的巨大区块链,从而让各参与者可以实时、分片掌握自己需要了解的信源。
5.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信托业数字化程度
信托业引用区块链技术必须以提升信托业数字化整体程度为前提,区块链技术是以互联网和数字化为前置条件的,没有信托业及全社会的数字化,区块链是无法发挥作用的。一是要积极引用大数据,提升与借款人信息的对称度。决策前提真实、可靠,结论才有科学的可能。二是要积极引用物联网,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综合应用,由此形成的数字流加上区块链技术的融合运用,从而保证信息不失真,决策不走偏。三是要积极引用人工智能,提升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区块链运用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数据信息,而这在人工操作下是无法实现快捷的,只有依赖“数字员工”、人工智能等手段,让一切算法、结果瞬间成为现实。四是要积极引用云计算。同样的数据量的原因,信托企业要积极加强信托云的建设,以适应数字量的倍加增长。
6.深化信托业体制改革,加快转型升级的步伐
技术的创新与运用既要有相应的场景,同时对相应的体制与机制也提出新的要求。信托业引用区块链等技术,必然要对原有的体制与机制的创新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一是树立全新的理念,即以科学技术驱动信托业加速前行,重视用技术手段解决信托业发展中难点与痛点;二是立足于长远目标,制定金融科技嵌入信托业发展的战略,克服急功近利、短视行为,从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角度来引用区块链等新技术;三是着力懂技术、懂金融的复合型、“高精尖”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为技术的运用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四是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大“金融科技+信托”的融合应用研究,构建适合信托业健康发展的金融科技发展体制与体系。
1. 借助新型的技术手段
信托行业发展面临众多的特别是信任危机的挑战,传统的金融思维很难有让投资人充满信心的解决方案,借助新型的技术手段是明智选择。区块链技术与增信机制有着天然的关系。增信是区块链技术的天性,而信任是信托业存在与发展的前置条件,对于大多数委托人而言,对信托企业的信任的各种影响因素中,如品牌宣传、人际关系等等,远远不如人们对科学技术形成结果更加可信甚至迷信,因此,将区块链技术嵌入信托业是尊重科学、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强化信托业增信机制的战略举措。
2.区块链技术赋能信托行业重在技术的运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已经形成共识,但是科学技术的充分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场景和条件。近十几年来,数字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科学技术比历史任何一个时期发挥的作用都要大。区块链技术在信托行业的运用,将彻底改变信托业管理的逻辑思维,运用技术手段解决信托业用金融或经济理论思维无法解决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将重构信托业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等多维度管理体系。
3.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必须同时综合运用其他金融科技作支撑
区块链技术虽然能保证链内数据传输的真实性,但无法保证原始数据的精确,因此,需要通过大数据等技术,对初始信息进行验证、确认,而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其自动化程度、物理形态的监测又必须依靠人工智能、物联网技术来辅助,天量的数据及链接又必须依赖数据云的建设,只有应用场景具备及技术的综合运用,区块链的功能才能最大化地发挥。
1.大力发展信托监管科技
信托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科学的信托监管,而监管部门的政策优势及风险前瞻往往会高于信托业。区块链等技术嵌入信托业对信托监管也带来新的要求,监管只有对被监管始终处于实时的信息对等,以及前瞻性预警系统的构建才能保证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在一定意义上讲,通过发展监管科技,将监管部门作为信托区块链上的参与者,与委托人等共享链上信息与成果,从而以监管科技的发展提升监管的效能,以监管的政策约束和规范信托业的经营行为。
2.全面提升全社会数字化程度
信托业的数字化水平依赖于服务对象数字化程度,数字经济将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业态,因此,信托业的受益人要积极引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只有服务对象数字化才有信托业的数字化,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才有基础条件,因此,在推进信托业数字化过程中同时要积极推进全社会数字经济的发展。[21]
信托业虽然不是最大的金融子行业,但是,其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风险管理水平也直接影响到金融行业的稳定与发展,要切实加强信托业的改革与创新,积极嵌入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信托业数字化程度,推动信托业转型升级,以充分发挥信托业的体制优势,把控信托业风险点与风险源,促进信托行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