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培星(武汉学院)
在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过程中,始终以宏观审慎监管作为监管实施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相互协作共同实现金融市场的稳定,其中,中央作为主导者,负责相关政令的下达,即“一行两会”,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深入分析中央政策的内容,另一方面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辖区相关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管,进而实现金融市场健康稳定的运行。回归地方金融监管权是在第五次全国金融会议上提出的,目的是加速形成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但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不仅监管职责和权责划分不明,而且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最主要的是基础性金融基本法尚未形成等,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权下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问题依然严峻的现象。从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上来看,监管的主体是中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充当的是中央政策的执行者和补充者。
从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来看,实行了金融市场和监管体系的分块运行,同时,根据政府提出的“一行两会”政策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监管权限,设立了“金稳会”,并将独立的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进行合并,使“一委一行两会”分业、分块的监管制度成为现实。由于“两会”处于设立的初期,其真正的监管作用并未发挥出来,因此,垂直监管模式的影响并未出现明显降低。
所谓的“金融风险属地处置原则”是一种地域的概念,目的是确保监管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行为有据可依。
在国家政策大力的支持下,金融业在高速发展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发展动力,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及“三农”的加入对金融业发展提出更高的要求。然而,部分地方政府和进攻监管机构存在管理经验方面的缺失,对于地方金融发展、吸引入驻企业、资金等实施的监管同地方企业融资之间的关系无法有效的掌控。这就会造成地方政府将工作的重心放在金融发展上,而忽略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因此,为金融市场埋下了道德风险的隐患,不利于地方金融市场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就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而言,虽说国内许多地方政府都发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约束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并未明确划分职责及权力,所作的只是发布相应的文件来进行规范,并且位阶不高,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是监督的主体,并且权力较为集中,而地方并不是主体,也没有较高的监管效力,往往无法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以及活动监管。
同时所执行的金融条例也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弊端。第一,该条例仅仅是地方法规的一种,并且只属于指导性文件,往往缺少可作为依据的细则;第二,缺少健全的上行法律法规,而且在细则的制定上通常缺乏合理性,更有甚者有悖于中央精神。
在发展目标上地方和中央始终有分歧,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还有对金融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中央的最终目标,而通过刺激金融发展来提高招商引资是地方的主要目标,以至于地方政府会主动为部分机构解决发展及资金问题,因此,监管问题是地方政府与中央之间最大的矛盾,进而造成监管真空现象,频繁发生金融安全漏洞,影响经济的有序发展,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通过干预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来实现对各个层面进行分别管理的目的,即金融分业监管,虽说能够实现专业化监管之目标,但统一性是金融市场当中所具备的,还有一个问题是该行业当中各类业务常常会出现混业和交叉经营的现象,如若单单依据人的主观思维进行划分,那么就会有概率发生一系列问题,例如监管的边界不清晰,还有行业主管部门和法律间没有明确的责任及权力。构建统一标准的金融基本法是金融业的当务之急,以此规划出监管部门的具体权限及应当履行的职责,还有金融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双层监管模式”是国内迫切需求的,具体来讲就是利用金融基本法作为依据,以此区分地方和中央的金融监督与管理的职权范围,确定二者在工作上的关系,以及监管要遵循的原则及目标,进而确保地方政府能够切实发挥出监管的重要作用,以此推动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
对于监管“7+4”类金融机构这一问题而言,地方政府已经获得了中央的授权,但是其中没有涉及除此之外的机构,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管,以及责任主体是哪一方。现如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愈发迅速,种类也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未被名曲形态及定义的机构则有可能会处在“灰色监管”的笼罩下,这一点能够直观地反应出中央有关权限的局限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出发,也表明地方政府也存在范围不明的问题。对于中央来讲,在掌握实际情况上地方政府更占优势,“金融风险处置属地原则”是各地政府必须落到实处的,但也不应当局限于此,还应当进一步明确职权范围,以及加强事前监督的力度,实现两手都要抓、都要硬的监管目标,也就是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金融动态管理当中地方监管部门的职权。在工作当中不能以挂好牌为最终目标,应当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双层金融监管机制在国内已构建完成,其中的主体是中央事权,如此一来在行使监管权力的时候地方政府应当与金融监管机制的整体方针相符,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如若在实际工作中依旧不能独立完成监管工作,还要中央参与各项决策,则地方政府监管工作就丧失了本身的真正价值。
国内简政放权工作的核心所在就是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具体来讲就是从中央到地方的转变。在开展相关工作的时候应当借鉴2008年发生的世界性金融风暴,其造成的恶劣影响至今历历在目,所以中央事权一定要作为行事的原则。如果要切实将双层监管模式落到实处,那么科学的划分金融监管权是地方和中央必须要作的,用加强地方管理作为基础,给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监管权限,其实将具体管理工作的权力下放,在各地政府涉及到不确定问题时应当迅速向中央汇报,例如遇到新业态和问题,还有拿捏不准该采取何种处理办法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标准的时候中央需要介入地方的工作当中,对于地方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使条块式双层监管落到实处。
因为高风险是金融业的特点,所以国内在防范风险上一直在进行着不懈努力,在实际工作中积极采用中央集权式的管理方式。伴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社会的蓬勃发展,各地区的金融行业也紧随其后,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新形态金融产品,在应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时,原有的制度已没有办法作出迅速的响应,以达不到实际的需求,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唯有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基础才能确保金融业平稳、有序的发展,以中央的宏观政策为准绳,将部分监管的权力下放至各地政府。并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和中央所对应的职责、关系、权力进行重新划分,构建以中央作为主体的监管机制,以此作为调整二者关系的基准,将监管和规范本地区金融业的权力下放至各地政府,使地区乃至全国经济发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