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16条”扶持村集体经济

2020-12-20 07:50:39雪梅
农业知识 2020年1期
关键词:领办经营性村级

文/雪梅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扶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发展路径、政策扶持、组织保障三方面提出16条举措。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达到3万元以上,其中10 万元以上的达到30%;到2022 年,10万元以上的达到50%。

为多渠道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意见》提出开发资源拓展发展空间,整合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四荒”“四边”等资源,通过拍卖使用权、绿化权等形式盘活利用。另外,盘活和优化利用村集体闲置的办公用房、农贸市场、厂房、仓库、大型农机具等设施设备,通过自主经营、出租、投资入股等形式增加集体收入。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异地置业,通过购买或共建商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写字楼和公寓等物业资产,获得稳定收益。

山东省鼓励村集体依托农业产业、自然风光、民俗风情、农耕文化等资源,领办或与其他主体联合创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积极发展生态观光、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同时,鼓励依托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在乡村兴办生产车间,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储藏保鲜、物流运输等经营性项目。

土地、财政、金融、人才……各方面扶持政策组合推出。根据《意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另外,强化财政扶持,落实村级组织运转财政补助经费增长机制,到2020年县域范围内平均每村每年财政补助经费不低于10.5万元。在金融服务方面,鼓励金融机构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纳入授信范围,提供个性化、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利率优惠服务。

《意见》提出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列为“一把手工程”,纳入乡村组织振兴评价和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重要内容,夯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对村干部实施“基本报酬+绩效考核+集体经济发展创收奖励”的报酬补贴办法,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允许从当年度村集体经营收益增量中拿出不超过10%的资金,奖励突出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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