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肖迪 (中国大唐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原金融工具准则中所使用的减值模型是已发生损失模型,在已发生损失模型下,只有当金融资产有客观的减值迹象时,才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这一做法导致了减值损失的延迟确认,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
作为对金融危机的回应,IASB与FASB 共同发起设立了金融危机顾 问 组(Financial Crisis Advisory Group,FCAG),FCAG 的职责是考虑如何改进财务报告以使投资者增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FCAG 提出的一个建议是,开发代替已发生损失模型的替代方法,以使用更多的前瞻性信息。
预期损失模型作为IFRS9 金融工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被单独提列出来。在对金融工具分类改进后,预期损失被明确主要用于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
经分析,预期损失模式在理论和实际应用中可能存在相关问题。
(1)减值模型的整体框架不具系统性和统一性。自2009 年以来,所有预期损失改进模型中,都强调预期损失需要提前确认。因此,在金融工具初始确认时,预期损失即被确认,后续期间需要对预期损失进行调整。在计算实际利率时,预期损失是否构成影响实际利率的因素又根据金融工具属性的不同而不同,如三组别法中的规定。考虑到:预期损失会影响实际利率,实际利率直接影响了当期实际利息收入的确认,从而最终影响金融工具的当期、后续的摊余成本和损益;实际利息收入的确认其实是对未来预期损失的逐步平滑等因素,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实际利息收入等减值模型中的重要变量与预期损失之间的关系如何,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给出统一的逻辑框架,这种将减值模型嵌入到摊余成本中的模式,使减值模型的整体框架更为混乱,并使摊余成本计量属性的基础受到严重冲击,摊余成本、实际利率、利息收入到底该如何反映以及这些变量应该反映金融工具的什么属性,都凭空增加了疑问。(2)预期损失与预期信用损失的概念界定不清。预期损失与预期信用损失是两个相近的概念,但是两者存在不同。在确认金融工具的预期损失时,是在同时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情况下,计提减值损失,而预期信用损失则是单指交易对手由于信用状况恶化而计提的损失(即使宏观经济环境有时会影响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三组别法中体现的更为充分。但是在征求意见稿中,对预期损失和预期信用损失之间的概念使用有时出现混淆,需要明确宏观环境所导致的减值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所导致的减值、以及宏观环境所引起的对方信用状况恶化的减值,预期损失和预期信用损失分界点应予以明确。(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使用摊余成本时的不对称性。征求意见稿进一步阐明自身不履约风险(即,主体自身的信用风险)不应包括在金融负债的预计现金流量之中。从借款方或发行方角度,对于金融负债,借款方或发行方的信用状况恶化时,金融负债的减值其实对其是一项收益,因此,对其进行确认不仅不会反映借款方的信用状况,还会产生误导,IASB 所提出的减值模型仍然对解决此问题没有任何帮助,使相同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其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没有相互匹配。(4)开放式组合、浮动利率等金融工具在使用减值模型时存在困难,减值模型的普遍适用性受到挑战。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实际利率被确定为金融工具存续期内的单一不变利率,并且不因市场利率的变化而改变。浮动利率金融工具、开放式组合的实际利率没有明确的操作指南,而浮动利率金融工具、开放式组合是许多金融机构管理信用风险的方式。会计准则不可能对所有的债务工具列举穷尽,对每一特殊属性的债务工具制定单一的摊余成本计量和减值规定不太现实,因此,征求意见中的减值模型的普遍适用性受到质疑,增加了操作的难度。(5)金融工具不同期间收益确认的计量基础不一致。按照三组别法,当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时,存续期间的信用损失需要在day one 确认,实际利息收入的确认基础按照金融资产的净持有金额确认;当信用减值没有发生时,则是按照总的持有金额计算净利息收益,因此,信用减值可以在以后期间通过利息逐步平滑,而一般减值则不需要体现在后续期间的损益中,由此使对信用损失和一般损失的吸收不同,从而使实际利息收益的计量基础不一致,对于这一区别,征求意见应给出合理的说明。(6)现金流模型的估计原则不明确。征求意见指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账面金额,应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基础。在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时,需要考虑合同现金流或非合同现金流的金额和概率情况;在确定折现率时,对于固定利率的贷款采用单一的初始实际利率,而对于非固定利率的金融工具,则需在确定折现率时,允许使用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之间的任一值,而非固定利率金融工具的实际利率是在不断变化的,尤其是当环境发生变化时,往往是同时影响现金流和折现率的,如何将这些影响体现在现金流和折现率中,以及由哪一方面体现,就给现金流折现带来了操作上的不确定性。(7)估计金融资产生命周期的预期信用损失存在难度。目前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只能预测资产未来12 个月的信用风险,对于大量的长期贷款,对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确认存在难度。由于银行的风险管理系统对资产未来12 个月的信用损失可以做多滚动预测,因此,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不便可以通过滚动预测未来12 个月的信用损失得到解决。另外,如果一项贷款在后续存续期间的信用风险可能会显著增加,这种风险暴露一定会在未来12 个月得到体现并被充分考虑,因此,12 个月的预期信用损失完全可以代表生命周期预期信用损失。
(1)银行贷款减值会计与监管拨备实现了分离。我国银行贷款减值会计曾在较长时间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信贷资产余额的1%计提呆账准备金,结果导致银行业普遍资产高估,利润虚增,责任不清,信息不透明。2002 年部分银行执行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 2001] 49 号)后,仍然是按照监管规定的贷款五级分类和固定计提比例,提取有关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性依然难以保证。2006 年财政部新发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银行会计应当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如实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实现了我国银行贷款减值会计与监管拨备规定的分离。在实务中,为了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据调查,银行一般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个别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对正常、关注类相关贷款,以组合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此基础上再确定服务于监管目的的各类贷款损失拨备及其计提比例,从而满足了银行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不同需要。(2)减值计提方法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所谓客观证据,准则四十一条又明确指出:“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以商业银行为例,其拨备主要由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构成。其中,对正常、关注类相关贷款,以组合投资为基础,按照服务于监管目标的各类贷款及损失比例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针对投资组合的未来损失,作为非核心资本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为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准备主要针对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按个别资产或组合投资为基础的已发生损失,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减值损失。而补充文件中对开放式投资组合的规定,对于对正常、关注类贷款资产要求按照时间比例法和整合利率法计提减值,无疑是将作为权益项目一般准备强制划分为资产抵减类项目,这无非为了达到会计目标和金融监管的一致和统一,却从根本上违背了会计目标和金融监管分离的客观规律。
纵观此次预期损失模型的改革,从预期损失模型首次提出,历时三年不间断的征求意见和改进,降低金融资产顺周期效应的出发点得到广泛认同以外,对预期模型的诸多质疑并没有解除,如摊余成本和预期损失模型之间关系的链接缺乏统一的逻辑和基础,从原则、计量基础、应用、概念界定等方面,存在模糊地带,致使在预期损失模型改革中,阻力不断。力图使预期损失模型包罗万象解决所有问题是不可取的,需要明确核心问题,制定逻辑统一的框架尤为重要,使所有具体操作和理论上的细节问题都可以在同一框架下进行规范和解释,明确各个变量的内涵和关系,比单纯拘泥于具体减值模型的设计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