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夏智涵(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商学院)
这种观点将“科技”作为金融科技的核心。这部分人认为技术是金融科技的核心,金融是技术的服务对象。如Hayen(2016)将技术作为金融行业进行变革的关键,并以此来解释金融科技。李展、叶蜀君(2019)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技术创新,极大程度地拓宽获客渠道、提高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
这种观点将金融科技的落脚点放在了“金融”上。这部分人认为技术是为金融创新服务的,其最终目的在于开拓出新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商业模式。如Shueffel(2016)认为,金融科技是将科技作为一种手段,以此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陈红、郭亮(2020)认为,金融科技是在传统金融基础上的技术创新,其实质依然包含在金融创新之内。
这种观点认为,金融科技是金融与科技的组合。如李建军(2020)认为,金融科技是技术推动的金融创新,是金融与技术组合形成的新概念。
综合来说,三种观点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一种定义过分强调了技术的作用,而忽略了金融科技最终要回到金融本身的事实;第二种定义过于强调新的金融模式,而忽略了金融科技是以技术为依靠的一种创新;第三种定义则仅是对前两种定义的简单相加而已。
因此,本文认为,金融科技泛指由技术创新所驱动的金融创新,通过金融与技术的深层次融合,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为主要技术支撑,改变了金融业务模式和流程,挑战了传统金融思维。并且,金融科技并不是金融和科技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逐步融合、逐步加深、相辅相成的一种过程。
“沙盒”(sandbox,又译为沙箱),是计算机专业术语,属于计算机安全领域的一种安全机制。“沙盒”为一些程序或者软件在运行过程中提供一个隔离环境,通常是为一些信息来源不可信、具有破坏力或者后果无法在事前预计的程序或者软件提供实验使用。而“监管沙盒”就是以真实事件为基础,运用金融科技来模拟一种安全的环境,通过录入真实的数据来进行拟实的推演,从而达到在不降低金融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加快推出具有创新性的产品。
从目前已经建立“监管沙盒”制度的国家来看,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有细节上的差异,但从本质上来看,都是通过金融科技对所要推出的新型产品进行内部测试,然后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再决定被测试的即将推出的产品是否适合入市或者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一,沙盒监管制度的实践应用为监管方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了解和学习新技术的途径。许多国家和地区要求测试企业定期向监管机构汇报测试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因此相较传统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实时的、动态的。
第二,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沙盒监管制度设计目标有所差异,但共同点是鼓励金融科技创新。这样通过制度设计的目标,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市场传达鼓励创新的信号,吸引对市场金融科技创新的兴趣与投资。
第三,通过沙盒监管制度设计可以促进和引导传统金融机构向数字化转型,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测试企业为持牌机构,其第一期入盒测试的6个项目均是银行与金融科技企业合作创新产品,在测试过程中能够增加传统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于技术的认知和培养创新意识,通过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的合作,利于加速传统金融机构逐渐向数字化转型,从而带来更好的金融服务。
根据沙盒监管制度的实践情况和特点,可能存在以下三点问题:
第一,在沙盒测试结束后,监管机构需要对创新项目的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因此监管人员的专业度可能会影响对测试结果的判断。
第二,进入沙盒测试的企业将会比沙盒外的企业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政策优惠,因此沙盒监管制度可能带来不公平现象。
第三,成本问题。根据2019年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对28个国家和地区沙盒监管制度实践情况的调查显示,建立沙盒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运营成本在2.5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不等,这对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部门都是不小的开销。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行业协会、企业内部控制相结合的三层次监管模式,政府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防止系统性风险,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行业准则来约束企业以控制行业性风险,企业通过内部控制来合规运营以防止微观运营性风险。企业要创新必然有一定的风险,而政府部门要控制系统性风险,可能就会抑制企业创新,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
金融科技的出现正好是个契机。一方面,我国对于金融科技的研究一直在不断深入,所研究出的产品也不断更新换代,但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落后,难以形成统一完整的监管体系,我们目前所做的只是一种实时监督,并不能做到风险的预测;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存在着类型、模式、范围等多方面的差异,从监管层面存在较多制度方面的滞后,当前针对我国传统金融的一些界定以及处罚措施,是无法全面套用到金融科技的体系中去的,而政府一直在强调要注重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二者之间的平衡关系非常难以确定。所以在这样的大趋势下,我们应该双管齐下,创新中提高监管技能,监管中提高创新质量。中国版“监管沙盒”任务任重而道远,然而却势在必行。
2017年1月13日,北京成功召开了首届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大会,正式成立金融科技创新联盟。
从2017年央行科技司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开始,我国已经开始正式部署金融科技的发展了。当年5月,贵阳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率先在全国启动区块链金融沙盒计划,随后赣州、泰州、杭州、深圳等城市也自主进行了“监管沙盒”的实践。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提出“中国版监管沙盒”试点,他表示本次十个省市开展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在制订方案之初就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建立风险补偿以及退出机制。
2019年8月,央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银发[2019]209号),规划提出要积极建设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同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了北京市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启动会,支持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展“监管沙盒”试点,正式启动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工作。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2020年1月14日向社会公示了6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应用,聚焦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API等前沿技术,旨在提升金融便民服务水平、拓展金融服务渠道、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第一,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传统金融业务边界越来越模糊,以前只能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现在也可以在其他非金融机构进行,致使金融风险传导性突破了时空限制,为我国金融稳定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针对不同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技术和机构制定差异化标准,保证监管标准的基础性、普遍性和通用性。
第二,继续加强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创新,全力推动“监管沙盒”应用。作为目前世界上应用最多的金融科技监管模式,“监管沙盒”对金融科技监管效果显著。目前我国已经开始运用“监管沙盒”模式,但仍存在应用范围狭窄、参与企业少及相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建议在全国大范围推广“监管沙盒”模式,利用我国地域辽阔优势不断试验,探索最优监管模式。
第三,金融科技具有跨产业、跨业态、跨市场等特征,其金融风险安全防范要求更高。因此,仍要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为基础,在坚守金融法律底线基础上进行金融科技监管创新。
金融科技拓展了传统金融边界,使得许多没有金融牌照的非金融机构也能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微观上的金融科技监管可从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两方面差异化展开。
第一,要打破传统金融经营思维,突破体制约束走独立发展之路。虽然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将金融科技发展纳入顶层设计并不断提升其发展力度,但是传统金融机构受到技术和传统经营机制约束,创新能力不足。因此,当前最需要对传统金融机构进行思维改革,敢于进行金融科技的探索和创新。传统金融机构要适当增加其金融科技人才比例,从上到下构建人才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与技术企业联合培养,另一方面可通过激励方式从社会选取相关人才,以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科技创新能力与合规能力。
第二,保持与监管部门的长期交流,在严守合规底线的同时,尽可能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对于金融科技企业而言则要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以技术弥补其金融劣势,通过强化科技属性让更多技术沉淀到实际场景,以技术驱动创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并降低风险。对此,建议金融科技企业可以与传统金融在技术和业务上进行联合开发与合作,发挥彼此优势共同打造金融科技生态圈,通过规模优势等形式将金融风险降至最低,并依靠金融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共同实现金融科技发展合规,满足顶层科技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