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撰写的一篇文章《试谈此“兽药”非彼“兽药”》在当代水产——腾氏水产商务网上发布后,有幸受到了不少同仁们的关注与鼓励,令我的内心感受到了些许的荣幸。
当然,也有不少相关从业者通过各种途径提出了不少的意见,其中有部分意见也是很值得深思的。如有朋友在文章后面的留言:“水产动保市场是非常好的市场经济样本,看似不规范,乱象丛生,其实竞争充分,生机勃勃。水产动保供给充足,是水产养殖户相比其他农民朋友在市场中具有更优势的地位,长期存在的动保赊销就反映了这一点。也更能吸收青年人就业,养殖户年轻人比种植也或者畜牧产业多得多……现在的状态,很好!”
还有一些朋友的意见认为:“作为水产投入品的‘非药品’,根本就无法制定出所有产品的质量标准!就如同几千年来,我国的广大农民将自己养殖畜、禽的粪尿作为肥料使用,他们制定过什么标准吗?因此,作为水产投入品的‘非药品’,也大可不必采用什么‘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产品制备标准”。
类似上述的意见还有很多,考虑到这篇文章的篇幅限制,请各位朋友原谅我不可能在此将我已经看见或者听到的全部意见均列在这里。本文仅就作为水产养殖用物质的“非药品”究竟是否应该符合“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制备标准,再谈谈我的想法,旨在继续与各位同仁们商榷。
在上述第一条意见中,有一点内容我是认同的,就是这些年来动保企业的确是做到了“能吸收青年人就业”,因为动保企业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在近几年中可能都是发展比较迅速的。从积极层面而言,企业能够吸引更多的青年人就业,对于社会稳定、促进行业的发展等,无疑是具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对于这种现象同时或许也能解释为另一种原因,即可能是由于进入动保企业的入门门槛比较低的缘故。而对于“水产动保市场是非常好的市场经济样本,看似不规范,乱象丛生,其实竞争充分,生机勃勃”的说法,本人实在是不敢苟同的。
首先,将过去一段时间内我国“水产动保市场”定义为“是非常好的市场经济样本”,真的不知道是依据的什么标准来判断“市场经济样本”优劣的?而动保产品在“乱象丛生”状态下的显示出来的“竞争充分”,也绝对是不能定义为“生机勃勃”的啊。
如果某个动保企业推向社会的产品,不能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话,就只能说明该企业在推出这个产品之前,并未对该产品做过任何必要的相关试验研究,至少是缺乏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试验数据。而没有产品的安全与效果试验数据,控制产品质量自然也就没有任何依据了,随之而来的产品说明书也就只能胡编滥造或者四处抄袭了。
任何一个动保企业如果生产的是这类连安全性和有效性也难以说明白的产品,要将这类产品销售给水产养殖业者去赚取利润的话,也就只能利用各种途径吹嘘这类产品的所谓“特殊功效”,对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进行大肆忽悠,最终必然会走向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以低价优势倾销的路子!人们常常在市场上看见的这类产品虽然其说明书几乎是大同小异,而产品名称则一个更比一个高大尚,什么“××宝”、“××灵”“××虫净”、“××克星”甚至“全能王”......,比比皆是,不一而足!
众所周知,任何产品制造企业要赢得稳定地发展,必须依靠稳定的产品质量、良好的使用效果、较高的性价比例等优质产品性状,首先去赢得产品使用者的口碑和赞誉,而最终是需要依靠产品稳定的质量、良好的效果获得市场认可的。对于生产水产养殖用物质的企业而言,如果推出的产品不能做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话,是根本不可能制造出具有稳定质量、良好效果的产品的。而一旦产品缺失了稳定的质量、良好的效果、较高的性价比等优质产品性状,其产品也就不可能获得市场的认可。在产品不能获得市场认可的情况下,生产企业要获得发展壮大,也自然就是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了。
因此,坚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是水产养殖用物质生产企业的需求。
农业农村部在“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中规定,从今年开始将集中开展整治水产养殖用兽药,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名义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业农村部为什么要对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开展集中整治呢?说到底可能也就是一句话,这是规范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市场行为、维护水产养殖业者利益的需要。
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对制售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既缺乏对其生产资质等进行认定,也没有做到按照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客观上导致了制售水产养殖用“非药品”没有任何门槛,似乎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制售者的现实状况。
正是在缺乏必要监管的情况下,一些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制售者采用低价劣质原料制备成假、冒、伪、劣产品,并且以其低价优势在市场上销售。因为使用这类产品的水产养殖业者,没有能力判断其产品质量的优劣,往往只能以价格的高低来决定对这类产品的取舍,结果就导致了在水产养殖用物质经销市场上,常见有“李鬼战胜李逵”故事的不断上演,最终受损失的当然是作为这类产品使用方的广大水产养殖业者了。
这种现实情况导致的另一个严重后果是,由于这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在市场上的大量出现,在客观上形成了与正规药企生产的“国标药品”的无序竞争,直接导致一些正规药企因为迫于企业的生存压力,也被迫加入到了制售此类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行列,甚至不得已地加入了制假售假的队伍。
如果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假、冒、伪、劣的产品,产品制售企业之间以低价倾销方式进行恶意竞争,首先是导致这类产品的制售企业不可能顺利发展壮大。其次,因为假、冒、伪、劣产品没有质量保证,使用后难以获得预期的效果,受损失的必然是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此外,因为产品质量不稳定,导致水生动物执业兽医难以做到科学地使用这类产品。总之,水产养殖用物质如果不能满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无论对于产品的制售者还是使用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面对这类产品如此混乱的状况,农业农村部如果不能给予规范化管理,应该就是属于失职。
因此,企业坚持“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制售产品,是管理部门对水产养殖用物质制售企业的管理要求。
较长时间以来,我国的水产养殖业由于投入品价格不断地攀升,而大宗水产品的市场价格则趋于低迷,随着水产养殖环境污染逐渐加重,水产养殖动物各种暴发性疾病对水产业的危害也日益加剧,这些因素已经导致水产养殖业逐渐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中较为弱势的行业。
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提高国民的生活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从经济收入的角度而言,水产养殖业者中的大多数是属于社会的中下层成员,绝大多数养殖业者是难以经受住水产养殖失败的。尤其是这次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在客观上已经给水产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导致这个行业的从业者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更为不足。如果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企业,不能向水产养殖业者提供“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大量的假、冒、伪、劣水产养殖用物质,就可能成为压垮水产养殖业者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农业农村部不能尽快地将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企业和流通市场,通过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而将其规范起来,就是对广大水产养殖业者根本利益的无视。
为了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真正维护广大水产养殖业者的根本利益,也是为了向水产品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优质水产品,水产养殖用物质的制售企业应该按照“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标准制售产品,农业农村部等管理部门应该按照“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对市场上流通的这类产品实施有效地监管。只有在保证水产养殖业者使用的产品真正达到了“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才能解决水产养殖业者在水产养殖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水产养殖业健康、绿色发展以及水产养殖业者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因此,做到水产养殖用物质的“质量可控、安全有效”,是广大水产养殖业者对这类产品的急切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