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茹 刘向军
(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大连116029)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这是新时代“国家建设”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是中国重大历史节点上社会制度选择的逻辑走向,也是当前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从混沌、纠结到融通的终结。
纵观上下五千年中国史,中国社会先后经历了三种政治形态更迭、五次重大制度抉择、两种治国方略转变及新中国成立70 年国家建设经验的积淀,从而锻造生成今日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漫长的过程蕴涵着“中国之制”到“中国之治”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和行动逻辑。
从五千年大历史观看,现行国家制度不是任何人的主观预设,而是漫长历史的自然选择,深藏着现行制度选择的时代合法性。
政治形态的嬗变,深藏着一个国家历史发展与社会选择的密码。我国作为世界罕见的千年古国,其政治形态嬗变中的思维逻辑和行动逻辑,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已积淀为我国制度选择的基因,深藏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秘籍。
迄今为止,我国经历了从封建制到中央集权制再到民主共和制三种政治形态。从远古洪荒到先秦的封建制,中华文明登上了第一个台阶。从封建制到秦以后至清王朝的中央集权制,中华文明有过照亮世界的顶峰阶段,也经历了黯淡茫然的探索时期。清末是这一时期重要的历史节点,此前政治形态的更迭是中国历史自身发展的结果,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由内部生成的高一级别的政治形态。此后,鸦片战争打破了中国社会传统的发展节奏,现代化与西方列强的火炮相伴而来,同时冲击孱弱的清王朝。面对强大的外力冲击,清政府也尝试了改良自救,但没能成功,中央集权专制的国家制度面临崩溃。而此时,民主共和观念正西风东渐,成为社会救亡的新选择,最终以辛亥革命推翻帝制为标志,结束了中国千年中央集权专制,代之以民主共和制,开启了崭新的现代政治形态。这一政治形态的确立较先前政治形态更迭有重大不同,在更迭动力上,由内力推动转为外力为第一推动力、内外合力完成最后的更迭。在更迭主体上,由统治阶级独霸权柄转为全社会各阶层纷纷发力。在更迭的形式上,由社会内在孕育实现自然升级替代,变为外力冲击下以革命的形式构建全新的政治形态。民主共和制的构建,将传统的中国社会带入到现代社会,使古老的中国得以重新焕发出时代生机。
三种政治形态的更迭,深藏着中国五千年始终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秘籍。第一,传统政治形态的更迭是社会历史自然发展的必然,在这一“历史必然”的发展阶段,中国走在了世界前列,孕育了足以滋养这个国家生生不息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第二,现代政治形态的更迭是“救亡图存”,是中国社会站在世界文明的高处“刮骨疗毒”的反思与革新。换言之,在落后于世界文明的特殊时刻,社会上下全体人民不屈不挠,有识之士“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之将倾”,最终赶上了世界文明的脚步。第三,在历史发展的关键时刻,社会精英把握大势自力图强,始终把国运握在国人手中。辛亥革命在强敌环伺国运危亡时刻“独立自主地建构自己的现代政治形态”,是中华民族在近代交出的第一张成功答卷,种下了“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精神基因,“正是这种自主建构,使中国走上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1〕,也正是这一逻辑的发展,十九届四中全会才自信地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之制’、推进‘中国之治’”的奋斗目标。
如果简化中国近现代史,它无非是一部社会制度抉择史。在超过一个半世纪的历史发展中,中国的社会制度经历了五次方向性抉择:从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的抉择,到军阀专制与党建国家的抉择;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抉择,到工农国家还是人民国家的抉择;再到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抉择。这其中,历史的自然选择与社会的价值调整之间的行动逻辑是什么、说明了什么,是今天“国家建设”的重要历史遗产和宝贵经验。
第一,君主立宪与民主共和之间的选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一次重大制度抉择。在千年王朝专制体制难以为继之时,君主立宪制本来占有制度选择上的先天优势,一是现实上国家权力和组织体系尚在,二是有英、日等国君主立宪改制成功的先例。但王朝的自我变革胎死腹中,转向现代政治体制已无法靠王朝自身完成,这就历史地落到了社会救亡上。社会救亡的时代方向是彻底摧毁旧制度,代之以崭新的现代国家体制,这就是辛亥革命及其开创的民主共和的现代国家制度。
第二,军阀专制与党建国家之间的选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二次重大制度抉择。新生的民主共和制本来就先天不足,后天又为各路军阀所虎视,很快就陷入了军阀割据争权的境地,民主共和的果实面临被军阀专制取代的危险。为此,孙中山提出了“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的“党建国家”理论,主张以革命党领导革命军从而领导人民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2〕。最终以北伐战争保卫了民主共和制,开启了“政党领导国家建设”的民主共和时代。这一艰难曲折的历程说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也出“军阀割据”,必须由“革命党来领导革命军”,才能保证革命的正确的方向。这是极其宝贵的政治遗产,后来毛泽东以“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加“党指挥枪”,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终巩固了民主共和制。
第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选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三次重大制度抉择。这次选择的实质是“革命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和实践。孙中山提出并实践了“三民主义”即改良的资本主义,但接过这杆大旗的蒋介石偏离了孙中山的方向,走向了为大资产阶级服务的道路。理论和事实证明,在中国这是一条行不通的路。此时,代表中国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走上了历史舞台,从而开启了无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由此中国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历史发展的脉络表明,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与其说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选择,不如说是历史的选择,是“山穷水尽”之后的“柳暗花明”,是孙中山所言“领导人民建立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实际行动。
第四,工农国家还是人民国家之间的选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四次重大制度抉择。这是在“民主共和”和“社会主义”的旗帜下,确立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此时,国际上“老大哥”俄国已确立“工农国家”的性质,而国内正面临半殖民地、半封建时局,革命的主体理应是全民族、全体人民。为此,中国共产党面对“工农共和国”还是“人民共和国”的选择时,明确了“人民共和国”的理念,提出了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得名,积淀着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救亡图存的价值追求,蕴含了建国的初心和使命。此后,“人民当家作主”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为之奋斗的目标”,也是目前“必须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加以贯彻的基本精神”〔3〕。
第五,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选择,是中国近现代史上第五次重大制度抉择。这是关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到底“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思考和实践,是付出长时间制度试错的代价和“摸石头过河”的探索,一步一步开出的血路。事实证明,绝对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实践上存在很多弊端。但放弃计划经济要向何处去?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都向资本主义去了,世界政治格局也由此而颠覆。因而,此次制度抉择的严峻性一点也不亚于血雨腥风的前四次。在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人将“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与“社会制度”的定势结合剥离开来,开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改革开放四十年的辉煌成就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上的“中国智慧”“中国方案”和“中国特色”。
回顾我国近现代重大社会制度变迁史,每一次制度选择都展现了中国人民在重大历史关头“把握大势、勇于革命”的社会担当和行动能力;“每一次制度选择所带来的国家转型,都使国家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都使国家拥有更稳固的基础与更强的发展力量”〔4〕;每一次制度选择都使社会选择的脉络和价值定位更加明确,“人民成为一切工作的原则”〔5〕;每一次制度选择也都证明了社会“掌舵者”的重要性,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作用。五次制度选择的脉络,体现了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始终致力于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的追求,正是基于制度选择上始终如一地同向推进,才铸就成今日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之所以理直气壮地将“中国之制”定位于“坚持和完善”,同时推进“中国之治”现代化,也正是基于这一历史逻辑的坚实支撑。
现行制度探索中的梗阻与破解、成就与经验深藏着中国社会的“制”“治”之智。治国方略的确切与反思从宏观上、方法论上引导了国家建设的科学思维和系统建构。
两种治国方略即人治和法治,二者是相对立的治国理政基本方略。“法治是当今政治的主要方式”〔6〕。从人治到法治的嬗变是世界文明进程的演进路线。“两者区分的标准在于是依靠少数人的意志、能力的权威来治理还是依据能够体现众人意志、智慧的良好的法律权威来治理”〔7〕。在我国,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认识深化过程。我国自20 世纪70 年代末至80 年代末,即改革开放初期,以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思想先导,开始探讨人治与法治问题,以1982 年宪法的制定为标志,法治成为社会上下关于治国方略的基本共识,因袭千年的人治观在反思中转折,现代法治观渐入人心。自20 世纪90 年代,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法制与法治”的论辩为思想先导,以1996 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8〕为标志,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进入国家建设的目标视野和制度化构建阶段。1997 年这一目标修定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建设目标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修订仅一字之差,但意蕴极为深刻,凝聚了法学界十余年的深入思考〔9〕和市场经济对社会意识的深刻影响。“法制”与“法治”的概念也从初期普遍通用到后期区分明确,体现了我们对“法制”与“法治”内涵及关系的复杂认识过程,“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10〕,打开了“制”与“治”融通的大门。
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新时期我国的治国理念和方略不断升级。以最近的两次修宪为例,1999 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2018 年“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取代“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写入宪法。一系列有关“法治”的修宪,进一步宣示了国家强调和重视法治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决心。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发展到新的阶段,表现为既关注体系构建又关注目标落地,追求行稳致远。从“法制”与“法治”关系的视角,20 世纪90 年代讨论的主要是二者在理论上的确切性,产生了“相同论”“不同论”和“区别联系论”的观点纠结和争论。争论的结果,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成为全社会共识,但“制”与“治”的“融通”还存在关键的“最后一公里”打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的概念;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十九大)提出了“以良法保障善治”的理念,初步形成了将“立法”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明确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而且将法治体系建设置于更大的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中,以实践性统揽思考“制”与“治”的内涵、体系、范畴、价值等多方面关系,最终实现了治国方略上“制”与“治”的融通。
在治国方略上,最高层面的“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高范畴的“治”是现代化国家治理。基于这一逻辑,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奋斗目标。也就是说,“中国之治”是在既定的“中国之制”框架下展开的,现行“中国之制”的合法性、优越性是“中国之治”的前提和基础。“中国之制”历史逻辑中深藏的“科学性、民族性和人民性”已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显著优势。“中国之治”是“中国之制”的展开或行动逻辑,“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顶层设计,在治理实践的过程中,具有最高的优先级”〔11〕,因而“中国之治”也是“中国之制”进一步完善的支撑和路径。二者是一个有机统一体,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逻辑具有强大的说服力,而现实的行动具有更强大的说服力。现实的行动是连接历史与当下及未来的桥梁,现实与历史价值观一脉相承则“历史的合法性”自然积淀为“现实的合法性”,同时积淀出愈加完善的制度体制。否则,价值观断裂,则历史与现实就无法形成同向合力,甚至可能产生巨大的内耗。
如果简化1949 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可以说这70 年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探索“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奋斗史。针对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建国初期、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三个时期的国家建设,就是对“中国之制”的接续探索和“中国之治”的不断实践,体现的是“一以贯之”的价值追求。
第一个时期为建国初期,是“中国之制”的构建探索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智慧,为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真正站起来打下了强有力的政治基础、提供了根本性的政治保障。”〔12〕以1954 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为标志,“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制度图谱初步成型。同时开展的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为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奠定了基础;提出了“四个现代化”战略构想,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目标充实了时代精神。总之,“社会主义建国初期的国家建构,为新时期的国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政治基础和政治条件”〔13〕。
第二个时期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是“中国之制”的改革探索期,也是我国制度建设的新纪元。改革开放初期,以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为突破点,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邓小平始终关注制度建设,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14〕20 世纪90 年代,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期,邓小平以“制度定型论”“一锤定音”,认为国家改革的根本价值在于推进制度创新与定型。正因为始终抓住了“制度”这一国家运行的核心问题,新时期改革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完善这一制度。“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国家改革,为新时代的国家治理提供了强大的政治资源和政治动力”〔15〕。
第三个时期是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中国之制”的改革完善期,是“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定型化、现代化、体系化和二者融通联动时期。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总结完善“中国之制”的理论与实践,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一以贯之进行下去”〔16〕。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确立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依法治国总方略〔17〕;十九大在“两个十五年”国家建设战略安排中特别强调,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并就“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专门召开十九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用“两个半程论”表达了这一时期的“制—治”思维,“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此,必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18〕。习近平总书记的“两个半程论”形象地说明了“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内在逻辑和联动关系。同时,新中国成立70 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创造的“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以无可辩驳的事实佐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成为“坚持”“完善”和“推进”这一制度的最坚实支撑。
“纵观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全部历史,实质上就是一部实行什么样的国家制度的建设史”〔19〕,三个时期的国家建设“一脉相承”“一以贯之”,才得以探索到今日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曾有过“30 年制度定型论”〔20〕的展望,新时代适时回答了这一政治远见,并将国家建设从“制”的“定型化”推进到“系统化”和“治”的“现代化”,实现了“制”与“治”的融通联动。对此,“坚持”是对历史的告慰,“完善”是时代的要求,“推进”则是行动的逻辑,是面对来之不易的“美好制度”必须的“落地行为”。
综上所述,社会制度选择的历史必然性是制度自信的逻辑起点,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成就是制度自信的现实力量。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任何阶段都更需要明确“中国之制”与“中国之治”的关系,二者融通联动则双赢,否则就可能双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