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梦莲,李 伟
(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保险行业作为我国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在推进和完善现代共享金融体系、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保护民众免受灾难冲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单一的保险机构组织形式面临很多问题,比如经营成本过高、产品同质化等,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多重需要,也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创新和持续发展。在共享金融背景下,相互保险的引入和发展,对突破现有保险业商业模式的局限性、运用金融创新保护民众免受系统性风险的冲击、实现多层次保险市场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1]不同于股份制公司遵循的“资本决定权力”的逻辑和“资本多数决定”的企业治理,相互保险组织奉行的是成员平等、互信、共治、共享的运作理念。相互保险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能发挥“补短板,填空白”的作用,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得投资的回报,而是为了满足会员的保险需求,实现“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首先,从本质上看,“相互”秉持的原则是成员所有、为成员利益服务,而不是以商业利润为目的。相互保险组织的这种理念在保险行业得到最大程度的运用。以最成熟的相互保险公司为例。“相互保险公司是指未上市,并没有股票股东的保险公司,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其经营目的是为各保单持有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产品。”[2]8相比股份制保险公司来说,相互保险公司由于实现了“股东”和“客户”的身份统一,风控能力强,可以更好地化解所有权人和保单人的利益冲突,还可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更好地降低道德风险。相互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作为公司所有权人,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对其他所有权人进行利益侵占,也不会存在股东获取不利于保单持有人利益的问题。基于此,相互保险公司丰富了保险业单一的市场体系,促进保险经营多元化和创新发展。
其次,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有助于拓宽金融资源供需结合的路径[3],有助于相互保险的实现。新兴技术的出现正在改变整个社会,特别是依托新技术的金融创新正在深刻地改写着金融行业的未来版图。金融科技业已经成为下一个金融机构竞争的新战场,科技赋能已经渗透到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保险业开始进行价值转型。随着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为相互保险注入红利。例如,基于大数据研发分析平台,相互保险在实施时具有更丰富的数据维度、更大的数据规模、更深层次的数据挖掘、更高的数据处理时效。以往的保险由于受到时空的限制,很难发现同质化的客户,“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不仅可以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时空问题,而且可以减少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不必要的环节。大数据、多媒体等技术的出现,使相互保险的金融服务呈现社交化的特点。传统的IOE架构已经很难适应当今相互保险行业的发展,而分布式的云计算可以更好地帮助其实现转型。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的相互保险机构,可以让风险定价更加精确化,保险产品更加个性化。因此,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为相互保险带来很多前所未有的体验。[2]249另外,人工智能、区块链、金融云等技术的运用,让相互保险的运营效率得到明显的提升。区块链技术已在爱心救助账户、理赔档案室、赔审团等业务运营及服务场景中得到应用。以“爱心救助账户”为例,区块链技术提高了数据信息透明度,有助于保险机构与海量客户间建立信任感。
再次,相互保险日益受到国家重视。相互保险是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中所形成的各方利益均衡的产物,具有非常高的严密性和科学性。相互保险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以及同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我国不断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充分利用共享金融下的互联网新技术提高保险服务的便捷性、普惠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保险保障。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或“国十条”),其中提出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如“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4]2015年1月,保监会下发《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为相互保险的设立、运行制定相关法规,扫除法律障碍。2016年6月,保监会通过了众惠财产、汇友建工和信美人寿等三家相互保险社的筹建申请。2016年8月,保监会出台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提出:“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鼓励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化经营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5]我国引入相互保险组织的试点,不断改变以资本出资为主的公司制保险公司单一主体的垄断格局,实现不同企业组织的市场竞争,以此可以更好地让人民享受共享金融的更多好处,为人民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更好的保险服务。
最后,相互保险符合我国普通保险消费心理需求。目前,由于我国多数保险公司属于商业股份制保险公司,消费者普遍认为这些公司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主要目的,而不是切实为消费者的利益着想;又由于近年来一些不恰当的宣传对股份制保险公司造成的消极影响,使消费者另择保险组织机构的欲望越来越明显。相互保险公司非营利性、保险费率较低的特点及其共享原则,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保险需求,而且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预期,因此相互保险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信任。相互保险除了对普通消费者,对有特殊需求的投保者来说也大有可为,如一些军人、农民、记者等群体。由于传统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很难获得这类人群的相关资料,因此也就难以为这些特殊群体承保。而相互保险由于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秉持的共享理念,可以很好地满足这些特殊群体的投保需求,从而充分挖掘保险的潜力。
基于现代视野,市场经济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核心就是如何处理经济增长中的利益和收入分配问题。早在19世纪古典经济学时代,就有学者开始关注资本和劳动要素在收入分配中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也是现代共享经济的萌芽。历次危机带给人们对社会经济矛盾的担心,“互联网+”对社会结构的迭代式冲击使人们不得不更加注重“共享”机制的建设和发展。
首先,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共享经济的潮流势必会渗透到金融领域。共享经济是一种以共同发展作为伦理基础的新型经济模式,是一种建立在人与人之间利益基础上的经济伦理关系。[6]但是,现代金融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很多弊端。例如,传统机构面临的“流动性”困境问题。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主要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尤其是银行,以吸收盈余者的资金来形成庞大的资金池,再通过贷款进行投资。但是,外部冲击和期限错配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又如,现代金融面临的人的“异化”问题。金融资本不可阻挡地加速推进,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流水线上高度机械的工作方式让人“异化”为工具,人本身的金融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异己的活动,而不是人驾驭这种资本的力量。共享金融的产生使普通人拥有发言权,增加了人们对个人生活的自由度和掌控度,更加符合人的幸福感,也使金融活动回归“草根”和公开透明,从而改变“丛林法则”支配下的金融竞争原则,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和普惠等目标。
其次,从内容上看,共享金融是借助信息与网络时代的金融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构建各种要素、利益共享为特征的发展模式,努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以及资源更加有效、公平的配置。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反映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实践能力的重要指标。[7]大网络时代,共享金融的参与者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构筑平台产生聚合效应,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活动的发展。比如,人们通过区块链尤其是私人区块链的运用,较大程度地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使金融活动变得更加简洁,极大地拓展了共享金融的深度和广度。同时,网络激发了大众金融服务的需求,涌现出一种群体智能文化,将分布在各地的要素联系起来,通过交换资源、鼓励多样化创新,实现风险分散和共担,从而有助于介入传统金融的“空白区”。在“动物精神”和“冰冷技术”共存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羊群效应”“以邻为壑”等现象都是导致风险加剧的重要因素。而在共享金融时代,通过对新技术和制度的安排,可以更好地使风险分散和共担,实现资源更加公平的配置。
最后,共享金融可以很好地使各种金融要素和现实模式相结合。从形式上看,共享金融主要有基础设施共享、众筹、网贷、供应链金融、相互保险、财富管理,以及未来区块链为主导的模式。[8]以相互保险为例,它本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保险组织与被保险人利益一体化,从而更好地解决因为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好地降低成本。“1956年成立于英国的公平保险公司和1978年成立于德国汉堡的Hamurgische Allgemeine Versorgungs-Arstalt通常被认为是现代相互保险公司形态的起源。”[9]
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不断改变着我们的经济生活,也使传统金融向共享金融的转变成为现实。共享经济就是要打破个人专属的传统,使具有耐用特性的商品可以被众多社会成员享用。[10]
在共享金融背景下,相互保险业在可保风险范围、理赔精确度等方面都有很大提升,丰富了市场主体,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但是相比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相互保险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首先,相关法律缺乏。相互保险在发达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我国仍处于低速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虽然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的监管日益规范化,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文件,但具体涉及相互保险的法规尚未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这给相互保险的发展带来很大挑战。例如:在共享金融时代,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传播信息速度之快,很小的风险就有可能被扩大甚至扰乱金融秩序;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打着相互保险的旗帜,伤害人民的利益,骗取投保人的保费。因此,我国急需出台针对相互保险的运营条例,以防止人民的利益受损和保险行业整体形象受损。
其次,多重风险并存。风险问题多种多样,人们很难对风险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我们目前购买的保险可以应对住房发生火灾,应对自己的笔记本电脑被盗,或者处置自己患致命性疾病的风险。[11]但是这种处置风险的方式是不系统的。相互保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化解风险,但是风险无处不在,不容忽视。例如,会员风险问题,由于相互保险的会员来自五湖四海,会员的力量是分散的,因此相互保险组织具有很多潜在的风险,不利于组织的管理。又如,信息安全的风险问题,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相互保险,在处理会员信息资料的时候也会面临数据泄露、硬件防灾防损等方面的风险。
最后,模式问题凸显。不同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模式决定其无法实施股权融资,营运资金募集存在一定的困难,很难利用资本市场来实现自己的运营。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主要依靠留存盈余来扩大资本规模,因此其拥有的资本量很难和股份有限公司展开竞争。这也是造成目前我国信美人寿、汇友建工、众惠财产三家相互保险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的主要原因。2019年上半年,虽然信美人寿、汇友建工、众惠财产的保费收入分别为6.22亿元、0.407亿元、4.921亿元,同比增长335.00%、291.82%、221.32%,但其净亏损仍分别为2023万元、66.07万元、2789.62万元。[12]由于相互保险公司的运营、赔付主要基于基金总额,所以其保障能力有限。例如,相互意外保险的保费主要采用确定保费制,这就决定了其赔偿能力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一旦经营不善,就可能出现被保人无法获得足额赔偿的情况。此外,相互保险组织架构的特点,使其经营成果和内部控制的透明度低于股份制公司。对于很多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既对相关风险的专业分级情况不是很了解,对约定的有关义务也没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因素阻碍了相互保险的发展。
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保险的保障功能,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文化,还可以对提高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水平发挥积极作用。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共享金融这个大背景下,如何促进相互保险更好的发展,使相互保险机制进一步完善,成为保险业当前最紧迫的任务。
相互保险是共享金融发展的重要模式和表现形式。共享金融强调金融风险的共享与分担,相互保险是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活动。相互保险起源于古代的互助共济行为,在西方工业革命和城市化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被广泛应用于中低收入人群和高风险领域。我国目前正处于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迅速发展的阶段,因此,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国情,促进相互保险的发展,不仅是落实国家政策层面的重要举措,还可以深化不同人群的风险管理意识,加强互助合作意识,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社会管理新型功能,实现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
首先,针对相互保险的特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现行《保险法》是规范所有保险组织和保险业务的专项法律,但它的制定是立足于传统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因此,建议在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业务规则”和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中分别加入“相互保险公司”的内容,对相互保险公司特有的运行规则、治理规则、会员权利义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13]此外,“投保人(相互保险组织成员)与相互保险组织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以‘特别法优先’为原则,优先适用《保险法》规制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保险法中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再转而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4],从而规避相互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
其次,改善相互保险组织发展环境。从文化环境来说,一方面,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互帮互助的优良传统,“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众人拾柴火焰高”等俗语体现的正是中华民族的互助文化。可见,我国具有适合相互保险发展的文化土壤。然而,相互保险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很多人对其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其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因此,相关企业与组织必须向公众普及相互保险的有关知识,阐述相互保险的利与弊,使广大民众能充分了解相互保险的特点,进而乐于接受这一模式的保险活动。另一方面,我国“十三五”规划提出:“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15]共享发展理念的内涵之一是全民共享,而相互保险具备普惠金融的特点,能为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保险服务。因此,相互保险企业可以结合不同人群的实际保险需求开发具有相互特色的保险产品。例如:宁波慈溪龙山镇在2011年成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保险互助社,这是国内最早的相互制农村保险试点项目,意在更好地满足农民多层次的保障需求[16];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在2017年发起国内首例从产业链角度服务小微企业的相互保险计划[17]。
从市场环境来看,相互保险社试点工作表明,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相互保险发展十分重要。相互保险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经济、法治、舆论等市场环境,优化环境是夯实相互保险行业发展的基础。商事制度方面,中国保监会需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力支持,促使相互保险组织注册制度初步成型;加强和税务总局的沟通,研究和完善符合相互保险的税收政策。市场舆论环境方面,大力弘扬“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保险互助计划,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使公众增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以此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树立相互保险良好的行业形象。此外,应加强各部门协调工作和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加大对相互保险的市场监管,使相互保险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再次,解决风险问题。金融行业历来对先进技术格外敏感。近年来,伴随云计算、大数据和区块链的飞速发展,保险创新层出不穷。相互保险所固有的特点,决定其需借助这些新的技术,随时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以降低成本。因此,利用互联网的互通共享和相互保险的互助共济,使“互联网”和“互助保险”在制度和技术上完美结合,从而实现共享金融。“区块链以其独特和难以替代的优势,将成为解决保险商业模式创新‘最后一公里’的利器。”[18]相互保险业应加大投入,将区块链作为解决风险、实现保险创新的新视角和新手段。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特别是同态加密、零知识证明等加密技术,实现对客户敏感信息的加密、核验和授权共享[19];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追溯性、透明性及不可篡改性等特点,保险公司不必派业务员对投保人进行各种调研,只需浏览投保人过去的诚信记录,便可判断是否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此举能够有效降低人工成本;利用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将保险的理赔纳入程序化系统中运行,当满足理赔条件时,智能合约自动完成理赔,降低保险公司理赔成本。总之,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性,从数据的管理切入,借助多节点的备份,保证多方共同参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资金和信息的安全;可以利用数据的不可篡改性,提高相互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解决“逆选择”和“倒签单”风险,有效识别保险欺诈,从而降低运营成本和赔付支出;可以借助区块链分布式数据存储,实现保险服务全球化,使其保险覆盖率在空间上得到不断拓展。
最后,相互保险与传统保险互为补充。相互保险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资本获取方式各不相同,导致其在公司治理、经营目标和方式、分配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保险的性质和经营模式决定其只能通过累积盈余和次级债融资,无法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无法进行收购转让。因此,相互保险公司应借鉴传统保险公司模式,为客户创造一种“以服务为核心,以保险为工具”的全新商业模式。而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全球化和共享金融的趋势下,也可借鉴相互保险公司的模式进行改制,实现公司更好的发展。相互保险和传统保险在保持各自特色的基础上相互弥补对方的不足。例如:股份保险公司常常将保险资金投入资本市场以寻求更大的收益,但是存在造成投保人利益损失的风险,而相互保险组织运用资金较稳健,能够合理地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股份保险公司通常对收益较高的保险领域比较关注,而相互保险组织能够涉足收益不高但不容忽视的农、林、牧、副、渔等行业的保险;股份保险公司由专人管理,能够使公司良好运行,而相互保险这种自下而上、让会员参与民主管理的合作制保险组织,能够有效提高会员的参与意识,对改善保险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具有积极意义。总而言之,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二者相互竞争,相互借鉴,以此形成优势共享、相互促进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可以构建一个商业保险和相互保险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多元化的保险市场体系,实现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保险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相互保险在全球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国际上成熟的保险组织形式,近年来在我国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发展相互保险是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在共享金融背景下,相互保险代表着我国保障类产品向更精细化方向发展,其目的是为那些保险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的特定群体提供便捷、实惠的保险服务。虽然从短期来看,相互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但是只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去应对和解决,金融的共享性、相互保险的公益性就会得到进一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