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庫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释义: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